化工企业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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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管理规定1 目的和范围本规定明确了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的基本原则,生产厂房(仓库)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对生产设备、厂房、装置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消防安全管理。2 总 则2.1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取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和措施,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组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开展专业和志愿消防组织训练,大力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2.2 从全面出发,统筹兼顾、综合治理,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料及火源,努力消除一切危险因素。2.3 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控制在最小范围内。2.4 不断增加消防装备,迅速出

2、击,扑灭火灾,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2.5 以人为本,加强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 防火基本规定3.1 严禁吸烟。3.1.1 禁烟管理实行单位负责,属地管理,部门监管。3.1.1.1 公司主要领导是公司防火禁烟责任人,安全环保部负责禁烟工作的管理,消防大队负责对各单位禁烟情况的检查、落实。3.1.1.2 各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的防火禁烟全面负责,单位的安全员负责单位禁烟检查工作。3.1.1.3 各单位要教育职工自觉遵守禁烟规定。3.1.2 防火禁烟的范围3.1.3 公司生产区围墙以内为禁烟区域。公司档案室、计算机中心、总机房、汽车车库、各类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为禁烟区。3.1.4 各

3、单位在禁烟区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3.1.5 检查与考核规定3.1.5.1各单位要把禁烟工作列入日常管理,进行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并将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内容记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防火安全检查台帐。3.1.5.2发现违章吸烟,一人次处罚200500元,并考核辖区单位200500元,禁烟区发现烟头1只扣包干单位50元;对不服从管理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下岗学习。3.1.5.3 单位所用的临时工、外包工、接待培训实习、参加学习人员由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负责管理。3.1.5.4 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人员对禁烟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每月考核情况填写防火禁烟考核表报安全环保部领导审核后,对各单位进行考核或由

4、企管部从工程款中扣除。3.2 严禁携带引火物和发火物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3.3 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进厂前一律在东大门佩带阻火器,方可入厂。3.3.1 阻火器的管理与提供由安全环保部消防大队专人负责;由运输车辆司机佩带,阻火器必须佩带牢固、安全可靠。3.3.2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车主必须持有并主动向消防管理人员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否则,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3.3.3 消防管理部门收取阻火器管理费每次1元。3.3.4 销售部等单位应给予协作,对未佩带阻火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发货。3.3.5 对拒绝佩带阻火器的车主,其车辆不准入厂,无理

5、取闹、扰乱公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3.3.6 消防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阻火器佩带规定,因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要认真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3.4 摩托车、电动助力车等严禁进入生产区域。3.5 严禁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服。3.6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可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及时清理。3.7 严禁在生产区内使用明火,如特殊需要时应报安全环保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3.8 从事明火作业和属于易燃易爆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配戴规定的劳动保护

6、用品进入生产岗位。3.9 临时建筑管理3.9.1 未经批准,生产区内严禁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3.9.2 搭设临时建筑物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批准指定位置,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以后方可搭建,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3.9.3 临时建筑必须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架等设备10米以外,禁止利用管架搭设临时建筑。3.9.4 临时建筑不许搭设在工艺、下水、阴沟、池、窨井等地下隐蔽工程上方,应离这些设备及工艺水封10米以外。3.9.5 临时建筑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质,如需临时存放,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经消防部门检查后审批。3.9.6 临时建筑搭设必须牢固,门应向外开,内外通道,就近的消防通道必

7、须经常保持畅通无阻,有专人负责,并制定安全防火制度。3.9.7 临时建筑应配有消防器材。3.9.8 临时建筑的照明、电气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气安全规定要求架设,严禁乱拉乱接电线。3.9.9 搭建临时建筑物的材料,不宜使用易燃材料。3.9.10 临时建筑应按限定的使用期予以拆除,如需延期应办理续用的审批手续。3.10 严禁在高压线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3.11 危险化学品仓库、气柜、储罐、主配电设备、建(构)筑物和生产装置、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检查测试。3.12 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在车间、厂房等处设有事故应急照明、事故排风和备用安全电源。3.13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8、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3.14 严防生产工艺中的正压系统形成负压,必须采取设置低限报警、跳车联锁装置等有效的防止负压的措施。3.15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3.16 危险化学品管理3.16.1凡来我公司购买危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复印件。3.16.2我公司工作人员销售危险化学产品时,必须严格查验、登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并将“许可证”复印件收存编档,专人保管。3.16.3 严禁无证销售。谁违规操作,一经发现,除扣除当月奖金外,还须承担由此

9、带来的全部后果和经济责任。3.17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可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3.18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3.18.1 各单位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由本单位负责维修、保养、管理使用;安全环保部消防大队负责监督检查。3.18.2 灭火器材实行“定点存放、定量配给、定期检查、定专人负责”的”四定”管理;各分厂、处室、车间要建立消防器材基础台账;每月至少要对消防器材普查一次,要有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送消防大队更换;安全环保

10、部消防大队每半年要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同时作好记录。3.18.3灭火器材应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灭火器材不得设置在环境温度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铭牌必须朝外,要保持清洁。3.18.4因灭火扑救使用、报废或到更换期限的灭火器,由单位安全员填写消防器材领(换)申报表及时到消防大队更换。新增灭火器材,单位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环保部消防大队审核备案,安全环保部领导审批,报供应部采购,配备后应及时与消防大队核定。3.18.5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干粉灭火器1055,卤代烷灭火器2050,二氧化碳灭火器1055。3.18.6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推车式

11、12年;1211灭火器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以出厂日期为准)。3.18.7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所需的消防装备灭火器材,应按国家标准配置设计,有关单位应将配置图纸、数量、种类,报送公司消防部门核定。3.18.8消防器材由安全环保部消防大队统一配发;原各单位消防器材配发的基数以公司消防部门核定为准。3.18.9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凡违反规定的将给予8003000元的考核;对灭火器材丢失、报废、空瓶及到更换期限不及时更换的,处罚单位2001000元。3.19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3.19.1各单位必须对员工

12、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消防灭火知识。3.19.2 教育培训内容3.19.2.1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及公司有关消防安全文件、规章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3.19.2.2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灭火措施。3.19.2.3 各种灭火设施、器材的性能、灭火对象及使用方法。3.19.2.4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防、自救、逃生,正确报火警等有关消防知识和技能。3.19.2.5 义务消防组织的培训、训练,火灾预案及演练情况。3.19.2.6 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3.19.2.7 消防控制室等重点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求:1. 各单位每月要有一次消防安全方

13、面内容的教育,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内容记录完整。 2. 每年要组织一次灭火预案演练。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组织形式、演练内容、战评、记录完整。3.20 防火检查3.20.1分厂、部室每季度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车间(作业区)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3.20.2 防火检查内容及查出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记录完整。3.20.3 防火检查内容3.20.3.1 火险隐患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3.20.3.2 安全疏散通道、消防标志、疏散指示、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20.3.3 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及消防装备、设施的完好情况。3.20.3.4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3.20.3.5 用

14、火用电有无违章。3.20.3.6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培训、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3.20.3.7 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3.20.3.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完好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质的防火安全情况。3.20.3.9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自动消防的运行记录。3.20.3.10 防火巡查及禁烟检查情况。3.20.3.11 各类证件的执行情况。3.21动用吊车施工占用消防通道作业前要与消防大队通报备案,无手续的扣罚用车单位主要领导及安全员风险抵押金100元,扣罚用车单位500元。3.22 不按要求填写安全、消防台账的,处罚200元。4 火源管理4.1 各种发火源的管理4.

15、1.1 严格动火许可证管理。生产区内焊割、打磨、熬炼等一切动火作业,必须认真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4.1.2 高处焊割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安全措施,遇有五级以上的大风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4.1.3 一切可以移动或可以拆卸的生产设备、管件、部件等,应移到固定动火区进行。4.1.4 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并应防止烟道串火和锅体破漏。4.1.5 熬炼锅内的物料不可加入过多,严防沸腾外溢。4.1.6 厂内擅自焚烧垃圾、违章动火或使用明火的,处罚1000元。4.2 摩擦、冲击及高温表面 4.2.1 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场所。4.2.2 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进行保温,严禁

16、在高温设备及管道上烘烤可燃物(衣物、食品等)。4.2.3 搬运危险化学品容器或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4.2.4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4.2.5 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进行打磨除锈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花飞溅的安全措施。4.3 电火花4.3.1 易燃易爆场所的照明、开关、布线等电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绝缘良好。4.3.2 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动处电气

17、车间批准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安装,并限期拆除。4.3.3 建(构)筑物和生产装置必须有完好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4.3.4 严禁在装卸易燃液体时取样,取样必须在装料完毕,经一定时间精置后方可进行。4.3.5 严禁用喷射蒸汽直接加热易燃液体。4.3.6 严禁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朝内进行移液作业。4.3.7 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4.3.8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穿戴易

18、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4.3.9 易燃易爆罐区、生产场所设置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接地扶栏等。4.3.10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4.4 电炉电热器管理4.4.1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火炉、电炉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办理使用证,未经办证擅自使用火炉、电炉要坚决取缔。4.4.2 消防大队要严把火炉、电炉使用办证关,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坚决不予办证。4.4.3 经批准使用火炉、电炉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火炉或电炉的使用和保管,做到定点使用,不得随意移动火炉、电炉使用位置;定时使用,不使用时,或无人的情况下要熄灭炉火,并且做到管理制度上墙。火炉、电炉使用处,不得

19、堆放杂物或易燃物。同时要配备消防灭火器材。4.4.3 消防大队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炉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火炉或电炉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整改的坚决取缔。4.4.4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火炉、电炉的将处罚1000元。5 可燃物管理5.1 对沾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设备,控制前必须清楚、冲洗干净。5.2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取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5.3 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5.4 化工生产

20、甲类区域内、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5.5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地沟、窨井等场所输送氧气。6 火灾危险性分类6.1 生产厂房(厂房)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甲、乙、丙、丁、戊五大类。6.2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特征,区分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定相应的重点防火区域及部位,落实相关责任人,严格管理、严格考核。6.3 工艺装置、装置内单元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如下:1甲类:合成氨装置的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硝酸

21、铵装置的结晶或造粒、输送、包装、储运单元;乙炔站,氢气站,甲胺厂房,过氧化氢厂房。2乙类:合成氨装置的氨冷冻、吸收单元和液氨储罐;合成尿素装置的氨储罐组和尿素合成、气提、分解、吸收、液氨泵,甲胺泵单元;硝酸装置;硝酸铵装置的中和、浓缩、氨储运单元;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氧气站、空分厂房;煤油灌桶间。3. 丙类:合成尿素装置的蒸发、造粒、包装、储运单元;煤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印刷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器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4. 丁类: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电石炉

22、部位,锅炉房。5. 戊类: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7 生产设备防火防爆7.1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预防措施:1实行密闭;2. 严禁跑、冒、滴、漏;3. 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3. 避免摩擦撞击;4. 消除接近燃点、闪点放的高温因素;6. 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7. 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置换及保护系统;8. 在输送可燃气体管道和防空管道上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9. 进行抗震设计等。7.2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

23、的防爆等级并按有关标准执行。7.3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7.4 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7.5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8 生产厂房防火防爆8.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8.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 、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厂房的泄压面积与厂房容积的比值(平方米立方米)

24、,称为泄压比。根据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不同,一般取值为0.03至0.24;体积超过1000米立方米的建筑,比值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0.03。8.3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8.4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8.5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

25、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8.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件。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8.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8.8 使用和生产甲、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8.9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水浸渍的措施。9 生产装置防火防爆9.1 根据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6、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9.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监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9.3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动作应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40%以下。9.4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9.5 所有与易燃易

27、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9.6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9.7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9.8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执行。9.9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

28、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9.10各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造成水污染事故。9.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9.12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2. 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 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4. 应设置围堰防止液体发生溢流。9

29、.13电石库的布置,宜位于场地干燥和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不应与循环水冷却塔毗邻布置。9.14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易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危险品以及剧毒品等专用铁路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按品种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2. 宜按品种设计为专用的尽头式线路。当物料性质相近,且每种物料的年运量小于20000t时,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不宜超过3个品种;3. 装卸线的装卸段,应为平坡直线;4. 装卸线不宜与仓库入口道路交叉。9.15 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贮存及装卸设施附近,宜布置能减弱爆炸气浪和阻挡火势向外蔓延、枝叶茂密、含水分大、防爆及防火效果好的大乔木及灌木。但不得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种。9.16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等。9.17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9.18敷设有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管道的管架,与火灾危险性大和腐蚀性强的生产、贮存、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设施,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减少与铁路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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