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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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格核算手续,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基础工作35条禁令,结合我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所辖网点,办理涉及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用、领取、使用、保管、作废及销毁等业务。第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包括的种类:存折、定期储蓄存单、定期储蓄一本通、单位定期存单、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书、信通卡、借款借据、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股金证、资金调剂凭证、资金调剂归还凭证、支票、汇票、报单、农信银资金清算凭证、信通卡、网银UK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

2、证。第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信用社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坚持“统一征订、计划统筹、数量合理、调用保密、入库保管、保证安全、表外核算、手续严密、逐笔销号、使用规范、印押(机)证分管、账实相符、按期结报、监督销毁”的原则。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包装、调运、领拨必须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散失,重要空白凭证一律加印号码。第六条 联社会计结算部设专人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统一征订和管理,联社营业部及信用社各网点库管员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分发和保管。库管员不得兼管压数机、联行密押和各种对外使用的业务印章。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应与账、簿记载

3、核对相符,若发现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账簿记载不符,应立即追查原因并逐级上报至省联社,情节严重的应报告公安机关。第八条 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不得事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经办人名章或压数。第三章 管 理第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采取“统一印制,分级管理”的办法,由省联社统一印制,联社、营业部和信用社分级管理、监控,联社及信用社禁止自行印制重要空白凭证。(二)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由联社会计结算部合理匡算凭证使用量,每年4月底之前报送下半年使用量,10月底之前报送次年上半年使用量。第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双人运送、注意安全、严格交接手续。运送车辆不准搭乘其他无关人员

4、及捎运其他物品,中途不得无故停留或绕道办理其他无关事宜。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一)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收付记帐法,成本装订的和非成本装订的,均以一元一份的假定价格记帐。(二)联社营业部、信用社及网点设“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登记簿”,对计算机系统能进行控制并能定期输出纸质档案的重要空白凭证可不进行手工登记。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一)联社营业部按安全保卫的规范要求设重要空白凭证专用库房,信用社及网点设重要空白凭证专用箱柜,置于现金库房中,由库管员负责管理,设置“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簿”。(二)各营业柜组的重要空白凭证,每日非营业时间装箱加锁入库保管,营

5、业时间临时外出要办妥交接。(三)库存重要空白凭证按种类分别放置,做到排列整齐,易于清点。第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一)联社营业部收到印刷厂家提交的“签收单”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后,应对印制的凭证种类、数量清点验收,核对相符(对包装不严密或包装有毁坏及标签不完整的,要及时向厂家提出并拒收),凭印刷厂家的“签收单”留底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做入库处理。(二)联社营业部、信用社发出凭证时,凭“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记账和登记。(三)信用社向营业部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双人领取,领用时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领用单位预留印鉴,委派会计或库管员签字并盖章,县联社核对印鉴相符后办理领取

6、手续。(四)信用社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匡算一个月的需用量;各分社、储蓄所到信用社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匡算510天的需用量并且每次每种凭证仅限领取一本。(五)信用社到营业部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无论是否整箱均要逐份清点,凭证号码、份数要核对一致,清点无误后重新加封,双人签字领回。(六)各分社、储蓄所到信用社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相关手续依照信用社到营业部领取手续执行。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一)分社、储蓄所网点及柜员向信用社库管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办理,库管员做系统调拨处理。(二)开户单位领购重要空白凭证,由其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预留印鉴,经办人员核

7、对后发售,并提请客户在柜面对重要空白凭证逐份清点。(三)信用社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在凭证上加盖信用社全称和开户人账号,不得交由开户人自填,并将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号码录入业务系统。第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遗失的处理重要空白凭证在领取、使用过程中出现遗失,应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要登报声明作废或到人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第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签发(一)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按凭证号码顺序签发,逐份销号,号码必须衔接。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严禁预先盖好印章备用。(二)凡使用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只能在原有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使用计算机制作、打

8、印重要空白凭证格式。第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和销毁(一)重要空白凭证时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填,作废凭证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凭证的右上角号码剪下,贴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作废栏内备查(使用计算机打印资料的,在相应位置上粘贴),作废凭证附正确传票后。(二)单位销户时,须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交回开户信用社,信用社经办人员逐份清点,并在业务系统中注明交回空白支票张数和起讫号码。对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剪去右上角作废并加盖“作废”戳记,作该账户销户凭证的附件。(三)重要空白凭证因格式更换等原因需销毁时,信用社要把结余凭证按种类、号码编制清单一式三份,同时在登记簿上注明,逐级上交联社集中销毁

9、。(四)联社销毁重要空白凭证,由财务会计部、稽核部和保卫部共同负责,销毁清单报省联社备案。第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交接重要空白凭证经管人变动或临时离岗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交出人、接管人、监交人共同清点无误后,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重要空白凭证经管人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第四章 检查监督第十九条 联社会计结算部按季组织对各网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第二十条 信用社主任每月、委派会计和网点负责人每旬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保管、库存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有检查记录备案。第二十一条 联社管理人员对联社凭证大库的领取和结存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联社主管主任每半年查库一次,会计部门每季度查库一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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