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

上传人:1888****888 文档编号:36210873 上传时间:2021-10-29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73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资源描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22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解读李磊 山东正衡永立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第一部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一、规范起草背景(一)相关文件对于出让土地的地价评估、地价确定做出了规定1、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规定基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地块评估;2、评估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3、评估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

2、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4、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底价(标底)、和投标、竞买保证金、起叫价、起始价等。(二)目前管理上仍存在的部分问题:1、行政部门商量确定;2、不评估,直接按文件或系统确定底价;3、各种价格概念不清。出让地价评估结果底价(三)出让土地评估过程中面临的困难1、规程规定不够具体;2、行政干预多(部门内、部门外);3、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四)目前土地出让的形势出让规模稳步增长2012年,全国土地出让面积32.28万公顷,成交价款2.69万亿元。2012年出让土地底价总额与成交

3、溢价率关系图(五)规范起草过程1、2011年预研究;2、2012年10月形成初稿,征求中估协技术审裁委员会意见;3、2012年12月,全国4个区片会上征求意见;4、部内所有相关司局征求意见;5、2013年4月印发。(六)规范的发布关于发布(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二、通知的讲解(一)通知对土地出让程序的要求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二)通知对承担单位、范围的要求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4、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三)通知对评估活动管理的要求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四)通知对报告备案管理的要求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备案系统对保密有技术设置: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

5、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具体估价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2)具备土地估价职能;(3)2名以上土地估价师;(五)通知对底价确定的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对估价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起拍(始)价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

6、况合理确定,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出让底价,但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六)通知对于监管和救急的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七)通知对于规范完善的要求部将根据各地实际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修订规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制订本地实施细则。本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三、技术规范的解读(一)前言目的:规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21号令、国土

7、资源部39号令。归口管理:国土资源部。起草单位:利用司、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解释权:国土资源部。(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参照执行: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3、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4、土地他项权利出让。(三)引用的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四)依据1、物权法2、土地管理法3、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

8、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 号)“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

9、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第十六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

10、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

11、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9、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

12、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五)总则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2、出让地价评估目的开展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目的是为出让方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应该补缴的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3、评估原则价值主导原则:土地综合质量优劣是对土地价格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审慎原则:在评估中确定相关参数和结果时,应分析并充分考虑土地市场运行状况、有关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风险。公开市场原则:评估结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上可实现。4、评估方法(1)收益还原法

13、(2)市场比较法(3)剩余法(4)成本逼近法(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出让地价评估,应至少采用两种评估方法,包括(1)、(2)、(3)之一,以及(4)或(5)。因土地市场不发育等原因,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有详细的市场调查情况说明。5、评估程序(1)接受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2)拟订估价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3)实地调查;(4)选定估价方法进行评估;(5)确定估价结果,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出底价决策建议;(6)撰写估价报告,履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7)提交估价报告;(8)估价资料归档。(六)评估方法的运用(满足规程要求)1、收益还原

14、法(1)确定土地收益,应通过调查市场案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符合当前市场的正常客观收益水平,并假设该收益水平在出让年期内保持稳定。对于待建、在建的土地,按规划建设条件选用可比较案例。用于测算收益水平的比较案例应不少于3个。(2)确定各项费用时,应采用当前市场的客观费用。(3)确定还原利率时应详细说明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应充分考虑投资年期与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2、市场比较法比较案例的选择要求:在综合分析当地地产市场历年交易案例的基础上,优先选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实际交易案例。原则上不采用竞价轮次较多、溢价率较高的交易案例;不能采用楼面地价历史最高或最低水平的交易案例。近3年内所在或相似区域的交易案例不足

15、3个的,原则上不应选用市场比较法。幅度控制:各比较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相差不能超过40%。即 (高比准价格-低比准价格) /低比准价格40%,对超过40%的,应另选案例予以替换。案例不足无法替换的,应对各案例进行可比性分析,并作为确定取值权重考虑因素之一。各比较案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即:(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案例价格)/案例价格30%。(容积率、年期修正除外)建设指标的确定:在假设项目开发情况时,按规划建设条件评估;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建设指标是区间值的,在区间上限、下限值中按最有效利用原则择一进行评估。开发周期的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3、 剩余法开发价值的确定:对于开发完成后拟用于出

16、售的项目,售价取出让时当地市场同类不动产正常价格水平,不能采用估算的未来售价。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或自营的项目,按照前述收益还原法的有关技术要求评估。利润率的确定:利润率宜采用同一市场上类似不动产开发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利润率的取值应有客观、明确的依据,能够反映当地不动产开发行业平均利润水平。4、成本逼近法维护地价形成机制:国家或地方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等,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计入土地成本,也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取得成本的确定:土地取得成本应通过调查当地正常情况

17、下取得土地实际发生的客观费用水平确定,需注意与当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等标准的差异。开发成本的确定:土地开发成本应通过调查所在区域同类土地的客观成本费用水平确定。对拟出让宗地超出所在区域同类土地普遍开发费用水平的个例性实际支出,不能纳入成本。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或收益额,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的规定。“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地估价师协会或有关研究机构,收集整理当地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和近三年来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等资料,综合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开展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异测算和研究,科

18、学确定并公布当地土地增值收益率。未经科学论证的土地增值收益率,不得直接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使用。”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1)采用的基准地价,应当已向社会公布。采用已完成更新但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基准地价,需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2)在已经部署开展标定地价公示的城市,可按照国家制订的相关评估指导办法,运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出让地价评估。(七)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1、场地未通平或通平不完全生地评估。生地出让评估,应先评估熟地地价,再核减通平所需的开发费用。生地价格=熟地价格(正常通平条件)-开发费用通平不完全时的地价评估。视开发程度不同,根据当地各项通平开发所需

19、的平均费用水平,对熟地地价进行逐项减价修正。例: “五通”地价=“五通一平”地价-平整费用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出让评估。作为整体出让的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权属应为国有且无争议。(权属“净”)对土地连同建筑物或构筑物整体一并出让的,出让评估按出让时的规划建设条件进行。(不是按现状建设条件)当出让时以及出让后不改变现状、不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现状规划条件下的净地价加地上建筑物重置价减去折旧;整体出让价格=地价+建筑物重置价-建筑物折旧额当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净地价减去场内拆平工作费用。整体出让价格=地价(新条件)-场地平整费用要结合

20、实际情况判断2、采用特殊招拍挂方式出让或协议出让时(1)限地价、竞配建或房价。采用“限地价、竞房价”方式出让的,在评估时应按本规范,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出让底价地价上限,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的,土地估价报告中应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给出底价建议,以及根据市场情况建议采用的地价上限,并提出建议的起始价或起拍价,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起始价出让底价地价上限当起始价地价上限出让底价时,地价上限与出让底价之间的差额,应按配建方式和配建成本,折算最低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并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示。成交价地价上限+配建起始面积折算金额=底价采用“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在出让评估

21、时,应充分考虑建成房屋首次售出后是否可上市流转。对不能上市流转,或只能由政府按原售价回购,或上市前需补缴土地收益的限价房开发项目,在采用剩余法评估时,按限定的房价取值。(2)协议出让类型1对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且可以不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拟出让土地,应按本规范评估其在设定开发建设条件下的正常市场价格,并提出出让底价的建议。同时,还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测算并对比说明该建议出让底价是否符合当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当地未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按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测算对比;拟出让土地在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的,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

22、费之和进行对比。建议出让底价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类型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协议出让价格=正常市场价-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协议出让价格=正常市场价(新规划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原规划条件)当地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

23、让手续应缴土地收益有明确规定的,应与评估结果进行对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对比结果,并建议从高缴纳土地收益。3、 其它特殊情况“三旧”改造。对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出让评估,分为两种类型:(1)公开出让。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采用公开方式出让的,均假设宗地为国有土地的净地状态,评估其在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自行改造的,参照规范6.2.2(2)。现状为集体土地自行改造的,应按出让时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出让价

24、格=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新条件)-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现状)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土地出让后经原出让方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在评估需补缴地价款时,评估期日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补缴地价时为准,同时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1)工业用地调整容积率。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执行。(2)用途、容积率等利用条件调整。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应补缴地价款=(新总建设面积-原总建设面积)楼面地价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

25、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调整用途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应补缴地价款=(新用途楼面地价-旧用途楼面地价)总建筑面积新、旧用途楼面地价均为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应补缴地价款=(新总建筑面积-原总建筑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新用途楼面地价-旧用途楼面地价)原总建筑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原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旧用途

26、楼面地价,按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确定。核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新增建筑面积为准。核定需补缴地价款时,不能以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或土地纯收益代替。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缴地价款可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因其它土地利用条件调整需补缴地价款的,参照上述技术思路评估。对几种交叉情况的理解:发生调整的普遍情况:低效土地再利用(强度低效、价值低效)。地价多补少不退。工业用地出让评估应按本规范上述有关规定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并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说明与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27、标准的对比结果。对不同开发程度的工业用地,按照达到不同开发程度所需的当地平均开发费用水平,进行价格修正,得到评估结果,并与最低价标准进行对比。在评估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时,不得以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基础,推算各项参数和取值后,评估出地价。(八)估价报告内容除需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报告内容和格式外,出让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估价结果涉及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最低限价的,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同时列出评估结果,以及相应最低限价标准。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有明确的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2、报告组成要件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附件内容外,应视委托方提供材料情况,在土地估价报告后附具:(1)涉及土地取得成本的相关文件、标准,以及委托方提供的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等资料;(2)已形成的土地出让方案;(3)报告中采用的相关案例的详细资料(包括照片);(4)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相关文件依据。第二部分 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的要求、答疑一、备案的范围1、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全部土地估价报告;2、规范要求的出让地价评估报告事业单位。二、备案系统的变化1、保密期;2、报告的抽查。三、电子化备案系统的答疑1、系统反应太慢;2、多种用途;3、报告多宗地;4、标图、截图;5、规划条件。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