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代办站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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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代办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站业务管理,防范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33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及人行市中心支行()247号市农村信用社代办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代办机构是指由符合规定条件,经一定程序审查批准,受农村信用社委托,按照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业务合同(或协议书、下同)从事的代办农村信用社业务的机构,不属于农村信用社的分支机构。第三条 从事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必须遵守国

2、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从事代办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由管辖的农村信用社负责日常管理、指导和检查。第六条 信用联社依据有关规定制定辖内的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并负责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的指导、检查和协调。第二章 代办网点管理第七条 信用社应根据“方便农民、合理布局、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设立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网点。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网点的名称必须以所在地的地名命名,并统一定为“XX农村信用社XX信用代办站”(以下简称“代办站”)。第八条 设立代办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

3、合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有一定的业务量,有利于促进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2、持有农村信用社代办站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3、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双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业务合同;4、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范措施和设施的场所, 第九条 代办站按村和经济发展区域设立。第十条 代办站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经批准可办成储蓄所或信用分社。城镇区域内以及在行政村一公里内,已设有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的,原则上不设代办站;距农村信用社二公里内的代办站不得办理贷款业务。第十一条 设立代办站必须由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信用联社审核同意,报人行支行批准,方可从事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代办站,由农村信用社向县

4、信用联社及人行呈报下列资料:1、申请报告表;2、可行性调查报告;3、拟委托代办人员简历及资格证书;4、委托代理业务的合同;5、办理业务场所的证明材料;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十三条 代办站地址应选择在农户较为集中、安全条件较好的地点。代办站不得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设立,不得延伸设立分支网点。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将其代办站的下列变更等事项报经信用联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支行批准1、代办站的迁址、更名;2、代办站的撤销、合并;3、其它需报批的事项;第十五条 代办业务范围的变动,由农村信用社报县信用联社和人民银行支行备案。第三章代办员管理第十六条 从事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的人员,统一规范称为“农村信用

5、社业务代办员”(简称为“代办员”)。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业务的关系,代办员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职工,其办理业务的场所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营业机构。第十八条 代办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农村信用社社员,热爱信用合作事业,联系群众、熟悉农村情况,具备代办业务的相关知识,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2、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群众信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3、年龄在25至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4、生活稳定,在当地有固定居住地点和正式户籍;5、本人及家庭不得同时为其他金融机构(含邮政储蓄)代理同样业务;6、信用联社及人民

6、银行认为必需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代办员必须参加业务培训和业务资格考试,并获得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代办农村信用社业务。第二十条 代办员由信用社选择、审查,报联社批准。第二十一条 信用站代办员经联社批准后,由信用社主任与信用站代办员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代办业务范围和内容;2、代理方应遵守的事项;3、委托方应给予的报酬标准和安全设施;4、奖励和处罚规定;5、代理期限;6、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代办站代办员必须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个人)担保,或者向信用社交纳风险保证金,保证金由信用社专户存储,并按银行一年期存

7、款利率计付利息。保证金标准:各项存款100万元以下交3000元;100200万元交4000元;200万元以上交5000元。信用站终止委托代理业务的,须经审计无误后,方可退回风险保证金。第二十三条 信用站代办员的职责。1、宣传和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信用社的有关制度规定,钻研业务知识;2、承办信用社委托的各项业务,积极筹集支农资金,及时为群众提供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做到帐、卡、票、据、款、表反映真实,准确无误;4、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5、调查研究、搜集信息、及时向信用社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第二十四条 代办站代办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协议书,解除委托关系1、不履行职责或不胜

8、任代办站工作;2、违反规章制度,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发生重大业务差错或责任事故,造成资金损失;3、不服从管理,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服务态度差,群众意见大;4、有赌博、贪污、挪用及其它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5、参军、上学、招工、招干等;6、身体不佳或超龄;7、信用站被撤并;8、代办员自愿提出辞聘的,应于一个月前通知信用社;第二十五条 代办站代办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协议终止时,应进行离任稽核。办理移交手续时,要由信用社监交。移交后发现原有的问题,仍由前任负责。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要建立代办站代办员档案,加强代办员的教育和管理。第四章业务管理第二十七条 代办站的业务范围必须由信用社委托,主

9、要是吸收和兑付储蓄存款。第二十八条 代办站应按照信用社的规章制度,办理以下代理业务;1、吸收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2、发放经信用社核定限额内的季节性农业生产贷款、生活贷款,信用社对代办站核定限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超过信用社对代办站限额的贷款一律在农村信用社发放;3、收回发放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第二十九条 代办站业务实行存单承购包销制度的,按农村信用社存单承购包销制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代办站组织的资金由信用社统一管理和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十一条 并报账代办站办理定、活期存款一律采用三联式套写存单。严禁使用存折办理活期存款。对活期存款的部分支取应采取“满收满付”的办法处理。第

10、三十二条 代办站发放贷款实行“包放包收”。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要根据代办站业务量大小,路途远近,淡旺季等情况,核定信用站业务周转金,但最多不得超过该代办站各项存款的2%;中途周转金领用必须先交帐;周转金过多时,应及时送交信用社;报账时,业务周转金实行“全额交回,重新领取”的办法。第三十四条 信用站代办员在业务经营中,应严守以下纪律1、不准办理未经信用社委托(授权)的业务;2、不准搞账外经营;3、不准挪用和用白条抵充业务周转金;4、业务周转金不准与其它款项混淆;5、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款项或垫付款项;6、必须为储户保密;7、不准用白条或非规定凭证办理业务;8、不准擅自改变存贷款利率;第三十五条

11、 代办站一律不得直接办理挂失业务,如有挂失的,须按挂失有关规定,由挂失人向代办站提出申请,经代办员签署意见后,向农村信用社办理挂失手续。第三十六条 代办员对本站资金安全负全责,将现金、有价单证等入保险柜保管,不得随置而引起丢失、被盗。第五章账务管理第三十七条 信用站使用信用社统一的有关凭证、账簿和报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执行领用、销号制度,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后交信用社处理。第三十八条 代办站只能和管辖社发生资金往来,信用站发生的业务和财务收支,一律以现金收付处理。第三十九条 代办站必须设立以下账簿:1、副本总账;2、代办存贷款业务的科目副本分户账;3、副本现金收付登记簿;4

12、、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5、开销户登记簿;6、挂失登记簿;第四十条 代办站当日账务必须当日轧账,轧账时要自行核对和轧平当日账务。信用站向管辖社报账时间每月不得小于3次,代办员必须亲自报账。报账时应填制“业务报账表”和各科目汇总传票,自行核对证、账、款、表无误后连同报账期内的业务周转金及未使用和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一起向管辖社报账,同时必须“四到”,即“人到、钱到、账到、重要空白凭证到”。第四十一条 管辖社并账时,应认真逐项、逐笔审查复核,核对无误后,视同本身账务进行核算。第四十二条 代办站应配备保险柜、防卫工具。各类印章、账簿、现金、有价单证、报表每晚均需入保险箱保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农

13、村信用社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对代办站的检查辅导工作。并在交报账过程中,对接帐、审核、记账以及事后监督等主要环节,建立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运作机制。第四十四条 管理员的主要职责:1、负责代办员的思想教育工作;2、辅导代办员办理业务;3、负责接账、审核、事后监督等工作;4、检查和督促代办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5、每月一次对管辖代办站进行检查和辅导,并要有书面记录;6、检查和考核信用站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第四十五条 信用社要对代办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至少每半年对所辖代办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后写出一式二份文字报告,一份留代办站,一份信用社存档。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及

14、时上报县信用联社,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七章代办员报酬第四十六条 代办站代办员的报酬实行按业务量大小计付代办劳务费,具体计酬标准如下:1、代办站存款月手续费的计付,按旬平均余额计算: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0.2计算;50100万元(含100万元)按0.25计算;100200万元(含200万元)按0.22计算;200万元以上按0.20计算。实现分档计算,年未计付。2、代办放款手续费:按实收利息额的3%计付。第四十七条 代办员参加联社、信用社召开的会议等活动的误工补贴每人每天15元,代办员业务交账差旅费补贴按里程计算,十华里以内的每人每次补贴2元,十华里以上二十华里以内每人每次补贴4元,二十华

15、里以上每人每次补贴6元。第四十八条 代办员手续费由代办站管理员计算,会计复核、主任审查签字后,上报联社财务科审批。第四十九条 代办员因年龄、机构撤并等正常原因停办代办业务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根据代办年限每一年给予上年度月均手续费一个月的补助,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章罚则第五十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代办人员,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违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违规二次以上或发生较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的,给予50-5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负赔偿责任外,予以终止委托关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一条 信用站代办员发放的不良贷款达到8%的,停止其放贷资格;情节严

16、重的解除委托关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二条信用社检查辅导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监督的规定和程序办事,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一般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经济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等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代办员违反规章制度或信用社检查辅导人员工作失职,信用社主任或分社主任应负管理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信用联社负责修订、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于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信用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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