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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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审计厅 黔教发200324号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教育局、全省各大专院校、各教育企事业单位、师大附中、教育学院实验中学: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审计法规和原国家教委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教育实际,特制发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附件: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教育审计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财

2、务司审计办公室、厅领导、有关处室、省内审协会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3年8月29日印发 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原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教育部门和教育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单位,都应依照国家法

3、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条 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企事业单位及省内各高等本,专科院校。(我省的民办学校、部门办学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下列教育部门和单位,设立与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省教育厅设立审计处,主管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二)各市(州、地)教育局设立审计科,各县教育局设立审计股;(三)省内的本科院校设立审计处;(四)各专科学校设立审

4、计科(处);(五)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有条件的设立审计科; (六)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但没有条件成立独立审计机构的,可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合署办公或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但在执行审计职能时应有相对的独立性,挂审计的牌子,有审计的公章。第六条 审计人员的编制在单位总编制内解决处级审计机构不应少于三人;科级、股级审计机构,不应少于二人;其他单位专职或兼职人员的数额,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并报主管部门决定。第七条 教育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行政负责人协助分管审计工作,但必须经常过问,并决定重要审计事项,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

5、队伍和规章制度的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生活、工作,职务职称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教育内部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思想业务素质,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律己,保守秘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教育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和

6、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岗位津贴,津贴标准参照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执行(省属单位每人每月不得低于60元);调离审计岗位,津贴自然取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基建维修审计可按审计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用以解决审计工作的必要支出、工作条件的改善及给审计人员的奖励。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每年应有不少于一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以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单位应在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考聘。单位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审计机关举办的审计

7、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审计人员获取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条件的内部审计机构应设立审计人员高、中级职称岗位。 第十五条 各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单位要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审计工作的需要,为内部审计机构优化办公环境,实现计算机辅助审计。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级教育内部审计机构要努力促进教育系统各类审计的发展,有条件的地区或大专院校可以成立教育审计学会分会和联合组建审计事务所。基本形成在国家审计机关指导下,教育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专职审计人员与兼职审计人员相结合的审计监督网络。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8、(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三)大型设备的购置、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四)基建与维修工程的概算与预决算;(五)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六)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七)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八)各项教育经费的落实、使用和效益: (九)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本级财经规章的执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十)上级与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下级部门和单位重要的审计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授权下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进行审计或参与调查

9、、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需经本级内部审计机构审签,主管部门所制发的报表,应有“内部审计机构审签”栏日。(一)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二)各项专项经费结算的上报;(三)基建、大型维修工程的概(预)算和决算;(四)上级及本单位负责人决定需要审签的事项。 第二十条 教育内部审计机构要积极宣传国家审计法规,围绕教育中心任务及领导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工作,并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教育内部审计机构要运用审计职能加强本单位的内部管理,促进教育经费的增收节支,努力提高教育投入效益,推进廉政建设和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

10、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主要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后公布执行。 (三)检验有关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应急措施;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提

11、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经济处理、处罚权。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检查下达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参加本单位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十二)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

12、程序 第二十三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与国家审计机关部署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领导批准,按照国家审计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审计事项确定后,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提名并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经主管领导签发的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通知作好准备,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

13、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提出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一并报主管负责人审批。主管负责人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批复,并责成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在审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

14、审计意见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负责人书面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对负责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并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及时向上级报送内审统计报表,报告有关审计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节,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政纪或党纪处分的建议,

15、报请有关领导、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与会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产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阻碍、抗拒、破坏审计工作进行的;(六)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 (七)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的; 第三十四条 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要知法执法,严格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机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全省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大专院校,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贵州省教育厅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及贵州省内部审计协会教育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5日起施行。原贵州省教育委员会1997年4月7 日制发的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试行办法同时废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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