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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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法律风险提示 引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蔓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中共.、已经进行科学部署,全面打响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战役已经进入决定性阶段。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如果科学规范地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大量医疗废物,最大程度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是摆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疫区医疗机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面前的重大任务,同时,如何防范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也是相关责任主体面临的重大命题。本文将就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向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法律风险提示。 关于医疗废物的定义,医疗

2、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主要内容 一、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 当前,关于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

3、事件应急条例(令第376号)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令第380号)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令第408号)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21119号) 7、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 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21206号) 10、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21) 1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12、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1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4、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14、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技术规范等 二、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方职责 1、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医疗废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后勤服务.化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组织开展培训,督促其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及时处理产生的医疗废物,避免各种

5、废弃物堆积,努力创造健康卫生环境。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主体责任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

6、督管理工作。 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要求,在肺炎疫情期间,生态环境部及相关部门应当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1)完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分工负责与联防联控相结合、集中处置与就近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协同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2)统筹应急处置设施资源。以设区的市为单位摸排调度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情况,将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纳入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好

7、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研判,在满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用应急处置设施。对存在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缺口的地市,也可以通过省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者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下,协调本省其他地市或者邻省具有富余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相邻地市建立应急处置跨区域协同机制。 (3)规范应急处置活动。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和应急处置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处置过程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技术规范操作,保证处置效果,保障污染

8、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水、大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 (4)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三、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中的主要法律风险提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们总结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在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等环节中,主要应

9、当关注以下相关法律风险。 1、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要点 (1)落实分类收集制度,明确分类收集范围。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2)使用合规包装容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的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其无破损、无渗漏。医疗废物收集桶应为脚踏式并带盖。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确保封口严密。应当使用双层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医疗废物需要交由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

10、等应急处置设施处置时,包装尺寸应符合相应上料设备尺寸要求。 (3)收集过程合规。按照医疗废物类别及时分类收集,确保人员安全,控制感染风险。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增加一层包装袋。分类收集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防护服等物品时,严禁挤压。每个包装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 此外,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再置于指定周转桶(箱)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中。包装表面应印刷或粘贴红色“感染性废物”标识。损伤性医疗废

11、物必须装入利器盒,密闭后外套黄色垃圾袋,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 (4)分区域进行收集。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的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在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对包装袋表面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注意喷洒均匀)或在其外面加套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清洁区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常规的医疗废物处置。 (5)病原标本收集处理。医疗废物中含病原体的标本和相关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2、医疗废物的贮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要点 (1)规范场所储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12、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其中,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1)的要求。并且,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存处应当有严密的封闭措施,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对医疗废物暂存处地面进行消毒,每天两次。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处理。 (2)规范登记。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废物产生部门、运送人员、暂

13、存处工作人员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转运人员之间,要逐层登记交接,并说明其来源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 (3)必须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进行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宜在暂存处单独设置区域存放,尽快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4)依法设置危险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医疗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也应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5)贮存时间符合法定要求。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期间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医疗废物的转运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要点 (1)转运前的检查。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

14、当检查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标识、标签以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 (2)规范转运工具和转运线路。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的运输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或使用参照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要求进行临时改装的车辆。转运前应确定好转运路线和交接要求。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固定专用车辆单独运输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并建立台账。 (3)规定时间内转运。医疗废物应在不超过48小时内转运至处置设施。 (4)严格执行

1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废物转运过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或者纸质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医疗废物的,应当向医疗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医疗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5)规范登记。责任主体必须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

16、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特别注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冠”,登记资料保存3年。 4、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要点 (1)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资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2)优先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可适当增加医疗废物的收集频次。 (

17、3)规定时间内处置。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技术指南(试行),肺炎疫情期间要求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 (4)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合规处置。处置单位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的隔离区,隔离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处置单位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 (5)其他应急处置设施的特殊要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开展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应针对医疗废物划定专门卸料接收区域、清洗

18、消毒区域,增加必要防雨防淋、防泄漏措施,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划专用行车路线,并配置专人管理。接收现场应设置警示、警戒限制措施。进料方式宜采用专门输送上料设备,防止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接触造成二次交叉污染。注意做好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的进料配伍,保持工艺设备运行平稳可控。技术操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技术培训。 四、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给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具体的法律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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