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凯旋商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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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GF-2000-0171*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辽 宁 省 建 设 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主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

2、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大连现代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139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合辽大总字第010630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大房开暂字003103 法定代表人: 左军 联系电话: 0411825499

3、88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以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下 注册地址: 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白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 * *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国籍: * * *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 地址: * * * * * * * (身份证地址) 邮政编码: * * * 联系电话: * *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

4、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西岗区火车站北、兴业街南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大国用(2005)字第02012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11429.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公建,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5 年 4 月 16 日至 2044 年 3 月 21 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大连现代凯旋地贸商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050081 ,施工许可证号为 210201200508150101 。 。

5、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大房预许字第20050039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 【幢】【座】 * 【单元】【层】 * 号房,行政街号 ,丘地号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公建 ,属 框架 结构,层高为 *米 ,建筑层数地上 十 层,地下 二 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无阳台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 平方米,其中

6、,套内建筑面积 *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层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建筑面积以最终测绘建筑面积为准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 千 * 百 * 拾 * 万 * 千 * 百 * 拾 * 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百 拾 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4、 。第五条

7、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 根据本合同单价核算,多退少补。 ; (2) 以 ;(3) 下 空 ;(4) 白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

8、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已于200 年 月 日交付定金 元,其余

9、房款 元, 买受人承诺于200 年 月 日前付清。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买受人选择贷款方式,具体见补充协议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壹和贰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

10、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点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用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方式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3.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有权推迟交付期限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2007 年 4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5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11、。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 经过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21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因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府指令、通告等导致的延期 ;3因市政配套设施接通延误或市政府规划变更导致的延期 。4 因施工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及恶劣天气造成施工中断导致的延期; 5 其他非因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期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

12、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18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18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 一点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以 下 空 白

13、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 ;(3) 以 ;(4) 下 ;(5) 空 ;(6) 白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 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

14、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见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 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见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15、。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由出卖人提供同等价值的装饰、设备或由出 卖人补偿约定标准与实际交付标准间的差价 。3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水、电在交房后接通 ;2电梯在交房后接通 ;3暖气在交房后第一个采暖期接通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

16、以下方式处理:1由出卖人及时接通 ;2 ;3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交付使用后 60 日内, 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仁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 由出卖人继续负责协助办理,但不能超过一年时间,此间出卖人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 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

17、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及收益权归出卖人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及收益权归出卖人所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及收益权归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及收益权归出卖人所有

18、 ;5 见补充协议 ;6 以下空白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公建 使用, 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 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见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 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一条

19、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 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 页,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叁 份,买受人 叁 份, 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 肆份, 买卖双方各持 壹 份。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 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 】:(签章)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签于 *

20、签于 *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包括套(单元)门以外的室内外楼梯、内外廊、公共门厅、通道、电梯、配电房、设备层、设备用房、结构转换层、技术层、空调机房、消防控制室、为整栋楼服务的值班警卫室、建筑物内的垃圾房以及突出屋面有护结构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1、 外墙:高级瓷片。2、 内墙:普通大白。3、 顶棚:普通大白。4、 地面:水泥砂浆地面。5、 门:分户门为美心牌防盗门;户内门均只留洞口,不设门框、门扇,便于业主装修。6、 窗:通飞牌铝合金静电喷塑框料、中空玻璃窗。7、 厨房:不做任何装修,只预留管道孔位。8

21、、 卫生间:地面做防水保护层,不做任何装修,只预留管道。9、 阳台: 无; 有(为不封闭阳台,金属栏杆)。10、电梯:高品质电梯(西子奥的斯)。11、其他:开发商拥有最终解释权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大连现代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受人:买卖双方就 年 月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付款方式、期限的补充约定:1.1买受人分 次付清全部房款,具体付款数额和时间如下:第一期: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三期: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前付清;其中,第 期买受人申请

22、贷款。买受人应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双方约定的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及金融机构要求的与贷款有关的全部材料、证件,并按金融机构的要求签署有关文件,办理抵押、公证、备案登记、保险、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等手续。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卖人支付本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本款约定的付款期限金融机构仍未将贷款划至出卖人帐户的,出卖人有权视情况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的有关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责任。1.2双方共同约定的金融机构包括: 。二、有关违约责任承担及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2.1买受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有关申请按揭贷款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向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交或迟延提交贷款申请,不按金融机构的要

23、求提供或迟延提供有关证件、材料,不按金融机构的要求签署或迟延签署有关文件,不按要求办理或迟延办理有关手续,以至付款期限届满时,金融机构仍未将贷款划至出卖人帐户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房款总额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或没收买受人已交购房首付款中的定金部分(按其中较高的数额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之日即视为合同解除日。如果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同意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会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2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付款期限届满时非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获得金融机构批准的

24、(应持有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否则,视为故意不申领贷款),按以下方式处理:2.2.1买受人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在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下简称宽限期)采取其他方式补齐房款余额,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在宽限期内付款,买受人无需支付违约金。若宽限期届满买受人仍未付清该笔款项的,按本协议2.1的约定执行。2.2.2买受人如果无力付款,可以在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送达给出卖人,买受人无需支付违约金,逾期视为买受人放弃退房要求,按照本协议2.2.1的约定执行。2.3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时,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退房要求并送达给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退房要求

25、。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情形除外。2.4合同生效后,买受人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或调换房屋,经出卖人同意的,买受人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或没收买受人已交购房首付款中的定金部分(变更买受人的姓名或名称),经出卖人同意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 元的更名费并按出卖人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三、合同终止后有关事宜的补充约定:3.1合同终止时,如买卖合同已经登记,买受人应当协助办理注销合同登记事宜。出卖人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后三十日内将其已收取的房款扣除违约金及出卖人已支出的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等所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出卖人已付费用)后无息返还买受人,买受人的贷款由出卖人直接返还金融机构。出卖人

26、不承担买受人已付贷款的利息及买卖合同公证费、印花税、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代收或自行收取的各项费用)。3.2因买受人违约致使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如买卖合同已经登记,买受人愿意授权出卖人自行持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的证明,单方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合同撤消备案手续。3.3合同终止时,如买卖合同未登记,出卖人应在买卖合同终止后三十日内将其已收取的房款扣除违约金及出卖人已付费用后无息返还买受人,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3.4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在其还清贷款前,产权证押在银行,因此,出卖人对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也不得要求解

27、除合同。四、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须交纳的款项:4.1买受人除须支付房款外,在房屋交付使用前还须按要求向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有关部门交付以下费用:(1)物业管理费 ;(2)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费用(以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买受人付清上述费用前,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4.2十、该房屋为框架结构或框剪结构,其结构设计将使交付的房屋存在梁柱暴露等情况,暴露的梁柱部分不视为层高、开间、进深的变更。十一、买受人确认以下地址为其有效通信地址,如发生变更,买受人应于变更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未变更。地址: 邮编: 根据本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以特

28、快专递发送的国内邮件,在寄出三日后视为送达;国外邮件,在寄出十五日后视为送达。十二、除已分摊入买受人建筑面积的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外,小区其他公用设施、公用场地、停车场地和小区公共部位广告由出卖人保留使用权和收益权。出卖人可以合理使用小区及楼宇的公共部位面积,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买受人不得因此拒付物业管理费用。十三、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实施统一的前期物业管理,并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物业管理费为按住宅每月人民币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具体将按物价局审批的标准调整。十四、本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十五、上述条款由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双方特此声明,对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全部内容完全同意。出卖人: 买受人:(盖章) (签字)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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