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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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培训第一章 合同法律基础 1、经济法概述一 、概念及调整对象 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以及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二 、经济法律规范的效力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三 、其表现形式1、宪法:全国人代会制定,修改2、法律:全国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5、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7、国际条约或协定: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等。2 、经济法律关系一 、概念 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

2、的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的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构成要素(一)主体1、国家2、国家机关3、法人:4、其它经济组织5、经济组织内部单位6、公民7、外国经营者(二)客体1、物:自然界存在的和劳动者创造的能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一切物质财富。2、行为3、智力成果(三)内容:三、经济法律事实(一)概念 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二)分类:3、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一、代理(一)(概念及特征)被代理人 代理人第三人婚姻、遗嘱、收养女子等不适用代理。(二)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三)无权代理(四)代理关系的终止二、财产所有权和债权()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依

3、照法律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债权 1、债:根据法定或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产生的依据: 合同 侵权 行为人没有法定的义务,也 无因管理 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 不当得利 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三、担保()保证:(二)抵押: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期起效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4、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三)质押:(四)留置:(五)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四、时效(一)概念1、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效力。2、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二)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1.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那天起开始算。2.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3.中断:因一定事

5、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原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4.延长(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两年下列的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第二章 合同法总则1、合同法概述一 、合同的概念及种类()合同的概念及种类广义: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狭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狭义)其特征:五点(二)其种类1、按合同名称不同分 有名合同:

6、法律上已确认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15种。 无名合同:名称尚未确认的合同。2、按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分3、按合同成立要求不同分 4、按合同条款产生方式不同分二、合同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本原则:1、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的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的原则 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2、合同的订立和成立一、当事人主体资格二、合同的形式书面、口头、其它三、合同的内容(主要条款或一般条款)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四

7、、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其生效条件: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其效力 到达时生效3、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其生效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可撤回,但不能撤销。2、其效力:到达时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8、用书面形式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五、订立合同的其他规定(一)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2、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地点。 (二)订约责任1、订约过错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订约保密责任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3、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要件()主体合格(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生效的情形()成立生效(二)批准登记生效(三)约定生效(附条件合同)三、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合同3、无处分权的人处

9、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四、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可变更及可撤销的合同(一)概念合同已成立,但由于存在着法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因素,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二)原因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三)撤销权的消灭:六、无效合同的处理()返还财产(二)折价补偿(三)赔偿损失(四)追邀财产

10、4、合同的履行一、履行的原则(一)按约履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二、债务人的抗辩权 (拒绝和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异时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和抗辩权(一)代位权: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免受损害,代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二)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其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三)抗辩权: 5、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 通知债务人(二)、合同义务转让 经债权人同意(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双方协商一致三、合同的终止(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

11、消(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6、违约责任一、概念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5、定金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一)债权人放弃债权(二)存在负责事由 7、合同争议的解决一、和解二、调解; 第三人三、仲裁:四、诉讼:1、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1996年6月,正在兴建现代住宅小区的某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某建材厂的加急电报,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致使洪水泛滥,运送水泥的铁路被洪水冲毁,故无法按时运送水泥,请工程公司另想良策购买水泥。因正值施工旺

12、季,工地大量需要水泥,而冲毁的铁路又难以在短期内通车,工程公司为不影响施工进度,遂向新风水泥厂和金星水泥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水泥200吨,如贵厂有水泥,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新风水泥厂和金星水泥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水泥的型号及价格,而金星水泥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水泥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水泥到达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新风水泥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新风水泥厂和技术员丁某一起给工程公司拍电

13、报,称货已发出。下午,金星水泥厂的水泥运到,工程公司告诉金星水泥厂,他们已购买力了新风水泥厂的水泥并已经支付了货款,因此无资金再购买金星水泥厂的水泥,金星水泥厂则认为工程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约定的有效期内作了承诺,工程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据此,金星水泥厂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以自己发出的仅是购买水泥的意向书而非要约为由拒绝收货和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金星水泥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提问:(1)工程公司向新风水泥厂和金星水泥厂拍发的电报究竟是要约还是承诺?(2)工程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该预约合同是否成立某市副食品批发公司(被告)欲购买该市某区海产品批发公司(原告)的

14、海产品,1995年5月20日被告经理胡某打电话给原告负责人周某,请周某寄来一份价目表。同年5月28日,胡某收到一份价目表,其中载明带鱼单价每千克18元,黄鱼单价每千克23元。胡某遂于当日与周某电话联系,称愿购买带鱼和黄鱼各2万千克,但带鱼价应降至每千克15元,黄鱼价应降每千克20元,周某称“价目表规定的价格一律不能变,但由于贵公司要的量大,可以考虑降价,但需要研究后答复。”次日胡某给周某正式发去一函电,称“带鱼每千克15元,黄鱼每千克20元,各要2万千克,可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签订合同。6月份分批交货。”3天后,有另一家渔业公司向被告推销海产品,胡某认为带鱼、黄鱼等价格合理,遂决

15、定向该公司购买,双方订立了正式合同。同年6月4日,周某给胡某打来电话,称同意按照胡某提出的价格出售,并已备齐带鱼、黄鱼各1万千克,准备交货。胡某称已与他处订立合同,故不必发货。双方发生争议,周某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实际履行并赔偿损失。提问:(1)原告应被告的要求给被告寄送价目表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被告提出“可在一周内答复”,是否是对承诺期限所作的规定?(3)被告在函电中声称“一周后正式订合同”的含义是什么?是否属于一种订约的意向声明?3、招标的性质湖南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兴建某仪表厂宿舍大楼。该开发公司为使工程节约经费、缩短工期,提高

16、投资效益,决定采用招标方式发包这项工程,便向省内10多家建筑单位发出招标通告。在招标通告规定的起讫日期内,共有10家建筑公司向开发公司投标。依照招标通告的规定,1994年1月20日,开发公司会同各有关单位,当众开标。在10家投标者当中,只有甲建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的报价低于开发公司的标底。其中,甲建筑公司报价200万元,乙建筑公司报价210万元。甲建筑公司以为自己一定中标,在未定标前便开始了工程准备工作。但是,开发公司评标时发现,甲建筑公司的报价虽然低,但施工方案不太合理,技术力量也比较薄弱。如果将建筑工程交由甲建筑公司承揽,工程质量和工期很难保证。所以,定标时将乙建筑公司选择为中标人,依法与乙

17、建筑公司签订了基建承揽合同。此时,甲建筑公司方知道自己并未中标。但是,他们已为完成该项工程预定了相当数量的物资,如果退货,势必造成损失。为此,甲建筑公司以自己报价最低,工程应由它承揽为理由起诉至法院。提问:(1)甲建筑公司报价最低,该工程是否必须应由其承揽?为什么?(2)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基建筑承揽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建筑公司因预定基建物资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4、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1981年5月27日,原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26.5万美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一片土地。5月29日,被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

18、,提出以48.6万美元的现金将该土地出售原告,并要求原告在6月3日下午5时之前作出答复。该反要约文件中有一个供承诺人签字的栏目,承诺人一旦签字,就接受了该反要约。原告在6月3日上午11时58分签署了该反要约。被告的代理人在当天下午3时左右收到了这分经原告签署的反要约。但他告诉原告说,被告不打算再出售这块地了。当天下午4时15分,原告把该签署的反要约关给了双方指定的中间代理人。原告认为,被告发出的反要约赋予了原告在1981年6月3日下午5时之前购买该土地的选择权。(在这里,选择权(option)指当事人一方获得的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接受或拒绝受另一方的要约的权利。)且原告声称,他已经交了5000美元

19、的定金,这些定金构成了该选择权的对价。提问:要约人在自己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是否可以撤回其发出的要约?5、传真是否构成有效的承诺1995年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应美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231某初级产品500吨,每吨CIF纽约人民币2200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的报盘后,未作还盘,而一再请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盘的有效期。中方公司最后将产品数量增加至1000吨,价格降至每吨CIF纽约人民币2000元。并且将有效期延长至7月30日。美方公司于7月28日向中方公司发出接受发盘的传真。传真称:“C231,我接受1000吨,每吨人民币2000元,CIF纽约,不可撤

20、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其装船,按装船净重计算,除提供通常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一个月后,由于世界上该产品的主要产地国遭受灾害而影响到该种产品的产量与质量,致使国际市声价格猛涨。因此,中方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形势变化,货物在收到传真前已经售出。”而对方则坚持要求中方公司或者按照合同发货,或者赔偿货价与市价之间的差价23万余元人民币。 提问:(1)本案中,美国公司的传真是否构成有效的承诺?(2)中方公司可以采取何种措施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6、未订租赁合同,但实际长期租用,能否认定其租赁关系原告陈某的父母有两层楼房一幢。该房楼下4间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居住使用。1986年,原告的父亲

21、将该房楼上4间全部出租。其中东侧2间租给其妻侄子胡某使用至今;西侧2间租给另一人使用。因原告父亲与胡某有姻亲关系,故西侧2间与客户签有租约,东侧胡某租用的2间未签有租约。1990年,该房二楼西侧2间的客户迁出后,胡某便占有二楼4间房屋使用至今,也未同房主签租约,但双方从未发生纠纷。1995年,原告起诉被告胡某称:其父原只将二楼东侧2间房屋租给胡某使用,西侧2间没有租与他使用。因此要求被告交回长期强占使用的西侧2间房屋,并补交所欠房租。被告辩称:该楼房2楼4间房,均系经原告父亲之手先后租与他使用。由于是亲戚关系,均未签订租约。但他一直按期交纳租金。1991年原告父亲死后,是原告母亲收取房租。19

22、92年原告母亲死后,因与原告发生纠纷才没有再交房租。现在,他因住房困难,原告并不急需此房居住。为此,要求继续租用二楼4间房屋,重新订立租约,并且愿意从1992年起计算欠租,分期清偿。但代修该房屋的费用和代交的房地产税,均应凭单据在欠租内扣除。提问:没有租约,但长期实际居住,能否认定其租赁关系存在?为什么?7、合同规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定金而未付,此合同是否成立1995年4月20日,同达贸易公司的周某持台湾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台商)的认购书与某农副产品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农贸中心)签订了5万吨黄红麻的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规定:农贸中心从5月份起,每月交给同达贸易公司1万吨黄红麻,规格为国际二级,每

23、吨价1300元,总金额6500万元,同达贸易公司于4月26日前给付定金350万元。一方违约按违约货款金额5%付赔偿金。合同签订后,周某立即回同达贸易公司向公司作了汇报并取得了公司的同意。农贸中心按合同的规定及时收购了黄红麻,并于4月28日给同达贸易公司发函,催该公司速付定金。同达贸易公司于4月30日给农贸中心复函称:因台商票款未到故迟付,但保证此项业务一定办成,待5月8日到贵中心面洽。5月12日又电告农贸中心,要求降价和转让合同,被农贸中心拒绝。后因国际市场黄红麻降价,台商不愿付款,同达贸易公司未履行合同,因而发生纠纷,农贸中心遂诉至法院。提问:同达贸易公司未付定金,双方所签合同是否成立?8、

24、签订合同应符合法定形式或约定形式1981年10月,某村通过村民会议,将尚未结果的50亩苹果园发包给村民王某等3人合伙承包经营。承包合同规定:从果树结果见收益时起,承包方与发包方各按50%的比例分成,分成由承包方以实物苹果交付。承包期为10年。1982年双方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后,某村村委会主任认为交付苹果不好管理与分配,遂与承包人口头商定,不再按合同规定交付苹果,以后以1000元为基数,逐年递增5%的交付现金。在这以后,自19831986年,承包方共交付现金1830元。1987年1月某村村委会主任又以村委会名义与王某等3人重新修订了合同,将实际承包的50亩果树有意改写为30亩,承包期定为10年

25、。将当年交付的收益款额仍定为1000元,规定以后逐年递增5%交付承包款,10年共上交1.2万元。王某等3人事后为村主任砌了大院墙作为答谢。承包人王某等按新订立的合同交付了1987年和1988年的承包款。据王某等人提供的情况;从19831988年,苹果共收入了6万斤,销售后共获款2.7万元,而自19831988年,王某等承包户共上交承包款6400元。这比1981年合同约定的按50%的比例分成王某等应支付的承包款少交了7000元。因此,部分村民对承包合同提出异议。1989年3月24日,某村在乡政府工作组的指导下召开了村民大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重新发包果园,村民胡某以每年上交8000元中标并当场交付

26、抵押金4000元。在会上,村委会主任提出,原承包户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包,但必须在当天晚上12时以前答复,否则即视为放弃承包。结果,原承包户未按时答复。同年4月3日,村委会与新承包户胡某正式签订了承包合同。在胡某进入果园实施管理后,原承包户不愿放弃承包权并表示愿意接受8000元承包指标,拒不退出果园,新、老承包户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的承包经营权并排除妨碍。胡某认为,原承包合同不合理。他是在村民大会上通过公开投标而中标的,并与村委会签有正式的书面承包合同,他才是合法的承包人,因此要求王某等退出果园以便他实施果园管理。王某等3户承包户认为,他们早在1981年就与村委会

27、订有书面承包合同,后在1983年与村委会口头协商修改了合同,特别是他们于1987年又与村委会重新签订了合同,合同期限为10年。而现在仍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故他们与村委会之间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会与胡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县人民法院经审认为:承包合同不属即时清结合同,应以书面合同为其必备的形式,并且合同的签订必须经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而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故村委会与王某在1981年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1983年和1987年村委会与王某等之间的承包合同无效,1989年胡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未依法成立。提问:(1)具体分析1981年签订的承包合同、1983年和1987年变更的承

28、包合同及1989年胡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效力?(2)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9、标的物违法的合同无效1994年2月,某钟表公司与某省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贸易公司向钟表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表,单价40元一只,总价款4万元,按价款5%即2000元由钟表公司支付贸易公司定金,于1994年5月底交货。合同签订后,钟表公司支付定金2000元给贸易公司。1994年5月,贸易公司将一批走私电子表发给钟表公司。钟表公司收到这批电子表后,准备付款,就在此时,电子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出是走私物品,遂予查封。提问:(1)某钟表公司与某省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

29、某省贸易公司要求钟表公司支付货款,钟表公司应否支付?为什么?(3)某钟表公司要求贸易公司双倍返还其已支付的2000元定金,贸易公司应否返还?(4)如果钟表公司事先知道某省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是走私电子表,此案应如何处理?10、附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之一洪某家原有祖遗房屋3间,坐落在邹县东村。洪某在光元县工作,房屋由其母亲赵某一人居住。1954年,洪某的母亲赵某迁往光元县,随洪苛一块生活。走时,将3间房屋交给邻居陈某夫妇代管和使用。因自己长期不用,洪某便同母亲商量,想将房屋卖掉。陈某听说洪家要卖房,要求买下。1957年,赵某和陈某请人做中人,订立房屋买卖契约。契约写明:

30、房价人民币500元,1年内分3次付清;在1年内买方何时付清房款,卖方何时将房屋买卖契证交给买方。当时,陈某交了房价款100元,3个月后又给洪某寄去50元,尚欠350元。洪某和其母亲赵某多次催要欠款而未得,洪家也就未把房屋买卖契证交与陈某。陈某的丈夫去世后,陈某同其子女继续居住该房内。其间,曾多次对房屋进行维修,1978年,洪某和其母赵某曾找到陈某,要求收回房屋,退回房款,陈某坚决不同意。1985年,洪某的母亲赵某病故。1986年3月,邹县电影院因扩建要征用东村的一些土地,需拆除一批民房,洪某、陈某争议的3间房屋也在拆除之列。电影院与陈某达成协议,以房价1500元买下争议之房。洪某得知此事后,于

31、同年7月以陈某房款未交清,房屋产权尚未转移为由诉至邹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已所有,并收回自己的产权。陈某辨称,买卖双方订有房屋买卖契约,自己已交了部分房款,属于债务,应比照当时的物价确定尚欠房款,适当归还原告。据此,判决洪某之母赵某同陈某所为的买卖房屋行为有效,房屋应归陈某所有。陈某卖房所得1500元,应分给洪某600元。判决后,洪某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洪某仍不服,申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提问:(1)赵某与陈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为什么?(2)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电影院

32、与陈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4)该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1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特征: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2、合同标的特殊性;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4、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到国家多种形式的监督; 合同形式:书面(合同法第270条规定)二、种类(一)按建设工程的环节和阶段分(二)按承发包的工程范围分(三)按付款方式分2 建设工程的联合承包、带资承包、转包和挂靠一、联合承包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建筑法第27条规定

33、:“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二、带资承包(垫资)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不需支付费用,全部费用都由承包方预先垫付的承包方式。三、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其表现形式 P48。四、挂靠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包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承包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3 与

34、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建筑法(一)概念及调整对象是指调整在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建筑许可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申请 15日 颁发 3个月内 开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条件: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制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与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从业资格(三

35、)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法第17.22.25条:对发包单位发包行为的规定;第23条: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权力的限制;第24条:禁止肢解发包。2、建筑工程承包(四)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五)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制度指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发布实施,共9章82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第40条)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36、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招标投标法 2000.1.1实施。(一)概念1、招标投标法,调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招标:招标人就招标的事项公布一定的标准,以邀请投标人投标的法律行为。3、投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报送报价的法律行为。(二)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

37、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招标的方式(四)投标人及资格要求1、投标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2、应具备的条件: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五)开标、评标和决标1、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2、评标:评标委员会负责3、决标: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1.30颁布实施(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三)施工单位责

38、任和义务(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管理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概念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主要条款1、委托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的期限2、承包方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3、勘察或设计的质量要求4、勘察、设计的费用5、双方的其他协作条件6、违约责任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1、主体资格,均为法人2、形式、程序书面 勘察合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协商同意,即可签订。设计合同:除双方协商一致外,还应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二)合

39、同的履行1、双方的一般责任、P652、设计的修改和终止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通知承包方,已付的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实际所耗工时,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3、违约责任四、合同纠份的处理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一)资质等级和标准1、分为甲、乙、丙、丁四级2、分标准的主要依据:各专业技术人员及执业注册人员的配备完成项目的能力、技术特长和业绩技术水平、技术基础工作能力技术装备、工作场所、勘察设计质量及管理水平注册资本3、业务范围 甲、乙级:全国丙、丁级:本行政区域内(二)资质审批管理1、甲、乙级:国务院

40、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届的甲、乙级单位的资质管理。2、丙、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及对甲、乙级资质的初审和管理。(三)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要求。P68二、勘察、设计合同订立的管理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委托方(监理工程师)对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一)勘察设计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P69(二)勘察设计阶段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监理的主要依据。1、监理委托合同2、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规划部门批文3、勘察、设计合同4、经批准的选址报告及规划部门批交5、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地形图6、其他资料

41、四、承包方对合同的管理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2、研究分析合同条款3、合同的跟踪与控制4、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5、合同资料的文档管理五、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P71六、勘察设计合同的索赔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 施工合同签订的依据和条件一、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二、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三、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一)资质等级与标准 P91施工企业(二)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1、一级:各类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

42、施工2、二级:30层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建筑物,高度100米以下的构筑物3、三级:16层以下,24米跨度以下的建筑物,高度50米以下的构筑物4、四级:8层以下,18米跨度以下的建筑物,高度30米以下的构筑物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介一、具体制定的原则1、依法的原则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3、优先解释、诚实信用的原则4、实事求是,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原则5、对外开放,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原则二、其简介三个部分加三个附件组成:1、协议书 2、通用条款 3、专用条款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3 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与合同文件(一)、词语定义(24个)

43、(二)、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三)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四)图纸二、双方一般义务(九点)(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工作(二)、工程师及其职权1、工程师2、其职责派工程师代表发布指令、通知,确有必要时,可发布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做出处理决定(三)项目经理的职责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一)开工及延期开工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书面向工程师提出申请。工程师48小时内答复。(二)暂停施工(三)工期延误 P1

44、00 (七种情形)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四、质量与检验(一)检查与返工若影响施工正常进行(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先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若工程师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但延期不超过4

45、8小时 。(三)重新检验(四)工程试车 组织 程序 结果单机无负荷试车 承包人 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签字 联动无负荷试车 发包人 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双方签字五、安全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费用:发包人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一)合同价款及调整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调整因素1、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电、停水、停气等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二)工程预付款时间: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额度(三)工程进度款1、工程量的确认: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计量,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46、2、时间确认:计量结果确认后14天内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一)发包人负责到货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参加清点,若与一览表不符的处理 P104 (6点)(二)承包人负责的 通知工程师八、工程变更(一)工程设计变更发包人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承包人(二)确定变更价款若确定变更后14天内承包人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九、工验收与结算 (一)竣工验收14天内28天内接到报告后 验收 给予认可出修改意见。(二)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核实后28天内支工款,否则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三)质量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一)违

47、约:双方(二)索赔程序:1、意向通知28天内2、准备并报送索赔证据、报告3、确认 28天内4、批准或支付(三)争议除十一、其他(一)工程分包(二)不可抗力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的人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安装设备的损害。2、双方所属人员伤亡由所在单位负责。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的费用。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三)保险(四)担保(五)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六)文物和地下障碍物(七)合同解除(八)合同生效与终止(九)合同份数 正一两份

48、(十)补充条款第六章 施工合同的前期策划及管理1 合同的类型与选择一、合同的类型二、合同类型的选择1、建设项目的设计深度2、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 避免选(1),应选(2)或(3)3、项目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 避免采用(1)4、合同条件的完备程度 5、项目准备时间及工程进度的紧迫程度6、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2 投标决策与作价技巧一、投标决策(一)概念所谓的投标决策,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针对项目招标,是否投标其二,倘若去投标,投什么性质的标其三,如何采取以长制短,以优胜劣的策略和技巧(二)投标项目的选择1、依据2、放弃投标的项目(三)影响投标决策的因素1、主观因素技术方面的实力经济方面的实力管理方面

49、的实力信誉方面的实力2、客观因素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情况竞争对手和竞争的形势法律、法规的情况风险因素(或问题)二、作价的技巧(一)对施工条件差的工程,造价低的小型工程,自己施工上有专长的工程等报价可高一些,结构比较简单而工程量又较大的工程,短期能突击完成的工程,企业急需拿到任务以及投标竞争对手较多时,报价可低一些。(二)海港、码头、特殊构筑物等工程报价可高,一般房屋土建工程则报价宜低。(三)在同一个工程中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1、对能先拿到钱的项目的单价可定高一些,对后期的项目单价可适当降低。2、估计以后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可提高,反之降低。3、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今后会修改的项目,单价可提高

50、;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可降低。4、没有工程量,只填单价的项目其单价宜高。5、对于暂定项目,其实施的可能性大的项目,价格可高些,反之则低。3 合同的风险与防范一、风险的概念的及分类(一)概念:指在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中因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自然破坏或损伤的可能性。(二)其分类1、按其严峻程度分2、按工程实施不同阶段分3、按其来源分: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自然风险业主资信风险合同条款风险工程管理风险二、风险防范的对策(一)风险防范的一般方法1、风险损失的预防,是在损失发生前采取的控制技术,对于各种风险因素而采取各自相应的预防措施。2、风险损失的减轻是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的损失程

51、度。3、风险的分散与转移。(二)业主风险防范对策1、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2、严格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3、客观、公正做好评决标工作4、聘请信誉良好的监理工程师5、利用经济,法律等手段的约束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三)承包商风险防范对策1、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单2、完善合同条款,合理分担风险3、购买保险4、认真准备,精心组织施工5、加强索赔管理第七章 工程索赔1 概述一、概念1、索赔:作为合法的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权利提出对某一有关资格、财产、金钱等方面的要求。其性质是一种经济补偿行为。2、工程索赔:承包人对由于非自身原因发生的合同规定之外的工作或损失,而向发包人提出给予合理补偿的要求二、索赔的分

52、类(一)按原因分:1、工程延期2、工程变更3、施工加速4、不利现场条件5、其他(二)按处理时间和处理方式分(三)按依据分(四)按目的分三、常见的承包商提出索赔的事件有1、建设单位的违约2、工程师的不当行为3、合同文件的缺陷4、合同变更5、不可抗力事件6、其他方面的7、法律、法规等的变化8、货币及汇率变化2 工程索赔的处理过程一、意向通知1、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2、合同依据的条款与理由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及时记录和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二、资料准备三、索赔报告的编写与提交在编写索赔报告时应注意的问题1、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2、索赔报告必须准

53、确3、索赔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四、索赔报告的评审五、谈判解决六、争端的解决国内:索赔事件发生 28天 意向通知 28天 索赔报告及证据 28天 答复。否则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国际:索赔事件发生 28天 意向通知 42天 索赔报告及证据 42天 答复。否则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争端裁决委员会 将争议书面提交DAB,并将副本送另一方和工程师。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日期前,联合任命一个DAB。书面形式提 交84天内28天内28天56天 任一方 发生 未做出决定任何争议 DAB 向另一方 友好解决仲裁 不满意 发出不满意通知 做出决定 满意执行3 索赔的计算方法一、工期索赔的计算(一)网络

54、分析法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延误的工作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二)比例计算法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不适用于二、费用索赔的计算(一)总费用法(多个索赔事件混杂在一起,难以分项计算。报价应合理。)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时总费用(二)修止总费用法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内容如下:1、时间:将计算索赔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2、工作: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3、费用: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

55、不列入总费用中。4、重新核算投标报价费用,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三)分项法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的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1、人工费2、材料费3、施工机械使用费4、工地(现场)管理费5、总部管理费 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6、利息7、分包费8、利润工程进度款,承包商提供的报表内容本月实施的永久工程价值工程表中列有的包括临时工程,计日工费等就得款材料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因物价浮动而需增加的调价款按合同其他条款规定,承包商存权获得的补偿款应扣除

56、:保留金(除去调价计算款之外算出);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因承包商责任而应减款项。第八章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 概述一、FIDIC简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1913年欧州4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英国成立,至今有70多个成员国参加该组织,我国1996年10月加入,现办公机构总部:瑞士洛桑。FIDIC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非洲成员协会集团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合同委员会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委员会环境委员会二、FIDIC编制的各类合同条件的特点1、国际性、通用性、权威性2、公正合理、职责分明3、程序严谨、易于操作4、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的有机结合三、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应用(

57、一)其适用范围大型土木工程的施工,包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水电工程,道桥工程,港口工程,疏浚工程等土木行业。(二)其应用前提1、适用竞争性招标确定承包商2、委托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理3、按照单价合同编制招标文件(三)其应用的基本程序 P113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内容简介一、一般规定(一)定义(57个)合同、合同协议书等 日:一个日历日(天),年:指365天定义、解释、通信交流、法律和语言、文件优先次序,合同协议书,权益转让、文件的照管和提供延误的图纸或指示,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保密事项,遵守法律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基准日期:投标书截止前28天的日期。外币:指可用于支

58、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币。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不可抗力:指某种异常事件或情况一方无法控制的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能主要归因于他方的(二)合同协议书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签定合同协议书 二、雇主的索赔三、工程师(5)(一)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二)工程师的指示口头指示,承包商在48小时内请求书面确认,工程师在48小时内由作出答复。(三)工程师的替换雇主在拟替日期42天前通知承包商四、承包商(一)承包商的一般义务应按照合同及工程师的指示,设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二)履约担保承包商应在收到中示函后28天内向雇主提交履约的担保,并向工程师送一份副本。(三)进度报告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六份提交给工程师。第一次报告包含的期间:开工日期当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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