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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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理分析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理分析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 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 不明的风险,被告 负担另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 风险。举证责任是因为事实真伪不明而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如果 仅让一方当事人负担所有的举证责任显 然有悖于当事人诉 讼 地位的 平等和程序的公正,因此有 必 要将举证责任在双方 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举证 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配 举 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才能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 求,又能使诉讼较为迅速地得到解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运用

2、。在罗马 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经过无数实践的基础上,德国着 名法 学家罗森伯格创立了法律 要件分类学说。它被证明是现 代文明社会的合理运用,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总体上属于大陆 法 系类型的国家,采纳了其 基本观 点,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 则。证 据规定第一、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 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 反驳对方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 责 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法官据此分清:(1)案件的哪些事实需要证明,即证明 对象;需要证明的事实由哪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3)明确在 哪一点上进行举证责任的转换,保障当事人双方的诉讼

3、权利 的基本平衡)2、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 讼”,它赋予法官以诚信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L OCa旧ost因为成文法国家都会面临同样一个尴尬的境况:法律的相对滞后不能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情况 予以全面涵括。这种局限性不仅体现的实体法上,在程序法上亦大量存在, 尤其在证据制度上,由于法官无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采 用法定主义,因此,法官在法 律 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 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分配行为的原则。这无疑是法官享 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对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有重大意义。而 公平原则,顾名 思义是公正、平等的准则,法

4、官在举证分配 过程中不但要注意分配结果的公平性,还要兼顾分配过程的 公平性。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体现贯穿于法官分 配举证责任的全过程,无论是 举 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或 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还是 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负担 都 应予 以适用。司法实 践中,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 原则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就 是举 证妨碍,指的是一方当事 人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相 对 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唯一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 出,以至于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 态这一特殊的诉讼 现象。实施了举证妨碍行为的当事人要为 自己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一定的惩罚 后果,法律要求其 多承担些 诉讼中

5、的败诉风险是程序正当性原则的本质要求。同时,建立举证妨碍的配套证据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此基 础上,我们认为对以下两种举证妨碍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其故意毁灭证据或伪 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 使他人作 伪证的,其二,因 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造成诉 讼 的唯一证据 灭失的。在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适用过程中,我们必须特别注意: 综合、客观地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举证能力是指当 事人履行举证责 任时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能力。现实生活中存 在着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即使当事人使用了一切救济手段也无法平衡彼此之间的举证能力。由于出现这种举证能力强弱 的情况,可能导致双方诉讼 地位的不平等,法官对此要 进行 综合的考

6、量。举证能力往往与证据距离有密切联系。证据距 离即是当事人距离 证据的远近。接受证据一方 本 来就是有举 证方面的优势,举证能力相对而言要强些,让其承担证责 任,可以节省举证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大大减少举证不 能的情况出现。盖然性证明标准一一当事人举证责任免除 的边际。盖然性证明标准是 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证据上的一 种证明标准,曾一度为我国法学界关注和热烈讨论。盖然性 标准主 要指负有举 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支 持自己的诉讼 主张必须向法官承担说服责任,只要当事 人为了支持自己 的诉讼主张,必须向法官承担说服责任,只要当事人通过庭 审活动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使得法官在心理上形成对该方当事

7、人事实主张更趋采信方面的较大倾斜,那么该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即告卸除证责任免除的边际。说将人类生活经验与统计学上的概率适用于案件事实处于真 伪不明之情形,提 高诉讼效率。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和最高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时对某一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 任 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已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无疑应根据规 定 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但实体法和司法解释中直接 规定举 证责任的终究是少数,在未作规定的大多数情形下,仍有必要 设定一定的原则来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 准。我国司法实 务中通常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 证责任的标准,并参 照其他分配举证责任的学说,对按此标准不能获得公

8、正分配 结果的少数例外情形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 应当是:1 .凡主张权利或 法 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 须对产生权利或 法律关系的 特别是件事实(如订立合同,应有遗嘱,存在 构成 侵权 责任的事实等)负举证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 系发生的事实(如行为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 迫等)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 负举证责任。2 .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法律要件事实(如变更合同的补 充协议、修改遗嘱、债务的免除等)负举证责任,一般法 律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

9、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举 证 责任分配的条文规定很简单,该法 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举证责任 倒置问题进行规 定,只是到后来的司法解释,才规定了一些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4条规定了五种举证责任倒置的 特殊侵权案件和一个兜底条款,从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 立了我国民事诉 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是意见 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不完善的。首先,它只是确立了 五种特殊侵权案件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贝人却没有进一步 规定这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即 原 告和被 告

10、各自应对诉讼中的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 此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些困惑。其次,意见遗漏了 一些常见的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侵权案件,比如 医疗纠纷案件等。最高法院在证据规定中对民事诉讼中 的举证责任倒置作出了进一步完善。首先,该证据规定 增加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侵权案件的种类,把产品缺 陷侵权诉讼、共同危险侵权诉讼和医疗侵权诉讼囊括到实 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其次,证据规定较为明确地 规定了各种特殊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 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 定了以下8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一)因新产品 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

11、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 高度 危险作 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 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 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 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 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 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 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 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

12、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 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 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 结 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 举证 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 疗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 权诉讼的举证 责任有特殊规定 的,从其规定。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时,我们应该特别注意:1、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倒 置,经被告证明,原告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基础事实负举证 责任。2、证据规定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限制在 8种特殊侵权案件当中,并没有囊括所有应该实行举证责任 倒置的侵权案件。根据证据规定的

13、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只有8种比 较典型的案例,但它们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应该实行举 证责 任倒置的所有情形。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原理,如果社 会 公众由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受到伤害而提起诉讼,为 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上 需要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由被告举证 证明自己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受到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自 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被告才能免除责任,因为不论从收集与案件有关证据的难易程度还是从双方进行诉讼的 经济实力来看,社 会公众(服务的接受者与被 管理者)都 是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证据规定对有 关服务提供者与 服 务接受者(管理者与被

14、管理者)的侵 权纠纷,实行举证 责任倒 置的规定,只有产品责任侵权 案件与医疗侵权案件的 两种,并不能包括所有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是不 完善的,那么,法官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原理, 遵循公平正 义的司法理念,发挥司法的能动主义特征 来合理 分配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精 神,提供证据的责任应当由主张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但 是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出于 审理案件的需要 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时,法 院应当依职权调 查收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 规定,应当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是: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

15、已提 出调查取证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法院勘验或者 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材料相互矛盾,经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法院认为 需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调查收集证据,在一定程序上分 担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人民法院依权调查收 集证据的 情形:我国证据 规贝IJ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 情形: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 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 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程序事项。(二)人民法院依 当事人的申请 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我国证据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 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X3)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北安市人民法院王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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