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合同条款(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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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规定1.1.2.2发包人: 。1.1.2.6 监理人: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1.1.3.3 单位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 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 。1.1.3.11 临时占地;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临时占地,承包人未完成本工程需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1.4.5 缺陷责任期限: 12 个月。1.4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 专用合同条款;(5) 通用合同条款;(6) 技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8) 工程量清单;(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

2、其他合同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施工图纸4套。1.6.2 承包人提供文件本工程由承包人提供文件数量:4套。本工程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各专项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等(要求符合招标时约定或批准的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7日前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后3日内予以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经发包人同意修改和补充图纸在该工程的相应部位施工日期3天前由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1.8 转让: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装让,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2. 发包人义务2.2

3、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授权委托监理人负责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在工程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施工场地范围为道路规划红线的人行道宽度范围内。因施工临时设施等需要临时租用道路规划红线外场地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租地相关手续并承担租金和场地恢复等费用。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承包人承担从接口至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管、供电线路和计量仪表的安装费用,并按规定剂量缴费。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一份工程地质勘擦报告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有关资料。2.5 组织设计交底:在工程开工日期5天前,发包人授权监理人组织设计单位

4、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3. 监理人3.1.1 监理人在行使以下权力时,应事先经发包人批准:(1) 任何图纸修改和补充的签发;(2) 任何变更指令;(3) 开工令的发布及暂停施工指令、复工指令的发出;(4) 工期的延误及进度计划的修订批复;(5) 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处理;(6)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7) 工程的任何价格确认;(8) 付款证书的签发。3.4.4 承包人除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外,对发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指示,承包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3.5.1 因合同约定不详或合同未作出相应约定有异议或履行合同引起的其他未定事项等情况发生时,总监理

5、工程师应事先对其进行商定或确定,并报经合同当事人双方达到一致后执行。4. 承包人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其为本工程实施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4.3.2 承包人不得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第三人。 4.1.10 其他义务:(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理办理各项手续如:合同备案、质检备案、安监备案、报建、民工担保、综合保险、施工许可证等(按照相关政策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承包人综合考虑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实施,否则由承包人

6、承担相关工期、费用等损失。(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开工前对施工场地内的所有地面障碍进行详细核查和记录(包括各种杆线障碍、地面建筑、树木、青苗等),地面障碍的拆除与迁改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其核查资料经监理人审核提交发包人落实。(3)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和完善,其核查资料经监理人审核后提交发包人落实。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影响施工而需要迁改时由发包人负责落实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迁改,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地下障碍进行拆除及对既有管线和设施进行保护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建立人核查后按时签证计量。4.3.2 本工程施工严禁转包,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4.

7、5.1 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压证制度,承包人应在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时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压证并至合同表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承诺相符,否则视为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办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向发包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5% 违约金。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进行更换,承包人应事项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时,凡更换一次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罚金。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更换压证之日起生效。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

8、责人应在合同生效后到职,并在开工前派驻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需要离开施工现场,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其离开施工现场的连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天,且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应手续。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有其派遣或雇佣的不能胜任本职或玩忽职守或行为不端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但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同意。被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4.11.1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包括地下各种既有管网障碍、地下文物障碍、不良地质条件、

9、流砂、暗河、地下建筑物障碍等)、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等。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若发生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以外增加且投标文件未有承诺价格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在该部分材料、设备计划进场日期至少28天前(法定招标的材料、设备应在计划进场日期至少49天前)将其品种、规格、数量以及质量、品牌、估算价格等经监理人审核确认后报至发包人,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当该部分材料、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时,由发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供货,承包人负责该部分材料、设备的接受、运输和保管。当该部分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或未达到规

10、定的规模标准时,经发包人认质定价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本工程的栏杆、装饰、设备安装等工程量清单暂估价部分,由承包人负责向业主推荐设计制作或设备安装分包人并提供设计方案报经市重大办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经发包人认质后由承包人负责与分包人签订合同并实施。5.1.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在计划进场14天前报监理人审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应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且应相当于或高于招标时要求的质量标准。5.1.3 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设备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人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

11、、设备资量认证意见持异议,有权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有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呆料损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虽经监理人质量认证,但不解除承包的质量责任。5.2.1 除第5.1.3款中因增加的材料、设备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按第15.8.1款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部分材料、设备情况外,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设备。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修建的临时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成都市有关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和标准。除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招标条件提供给承包人足够施工场地而导致需要临时

12、占地的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租地的费用外,其他情况以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承担费用。6.2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工程所需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7. 交通运输7.1 发包人负责在开工日期14天前开通进出施工场地的场外道路并确立进出场地的路口位置,并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的专用或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件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承包人为修建场外设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应负责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监理人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送本工程施工期间的场外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并负责交通组织方案报批手续的办理,除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发布的本项目

13、交通组织公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他由承包人承担。8. 测量放线8.1.1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14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在开工日期7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上述测量资料,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负责通知相关测绘单位进行测量,所发生的测量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据实报销(但费用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8.12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通知相关测绘单位及时对工程进行竣工测量,所发生的

14、竣工测量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据实报销(但费用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开工日期7天前,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负责项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9.6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成都市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执行川建2006107号文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及成建委发2006701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取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承包人

15、因成建委发200893号成都市市政基础施工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的工作及成建委发20088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施工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的工作的通知”而增加的安全文明措施施工费用按成建委发200893号文规定办理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14天前将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一式肆份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的施工进度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后3日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若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的工作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

16、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计划,并在分阶段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开始日期14天前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在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不符情况后3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比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后3日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 开工和竣工11.1.2 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在开工日期5天前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监理人在收到开工报审表后2天内予以审批。

17、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台(飓)风、强暴雨、强砂尘暴、特高温、严重冰冻、特大冰雹及连续时间较长的低温、高温、暴雨或雪天气等情形。11.6工期提前除政府目标要求外,本工程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攻横进度。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5000元/天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金(但政府目标要求的工期提前不予奖励)。12. 暂停施工12.1(5)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是供应包括以下情况:、非异常恶劣气候导致的必要停工;、非承

18、包人原因在7天内累计停水、停电不得超过48小时的停工;、非承包人原因不得超过4小时的必要停工。13. 工程质量13.1.1本工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的质量验收规程、规范和标准,质量应达到验收合格标准。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或工程移交条件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2.1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14天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7天内审批。14. 试验和检验

19、14.1.1 本工程所有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有关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要求执行现行的国家有关规定。14.1.2 本工程设计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的须由监理人派员参与。14.2.1 本工程监理人将对主要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监理人因抽样检验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产生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 变更15.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吗,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

20、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为完成本合同内同而需增加工程量超过工程清单数量的15%(该情况监理人不许发出变更之时和变更意向书,但发生后承包人应提出相应的变更报价书并按合同规定办理)。15.3.2 变更估价:(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60天内(不含政府相关部门对变更的报批报审时间)确定变更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应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变更的处理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变更程序和规定。15.4 变更估价原则: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错)项及因上述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21、以下约定方式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切实际工程量为超过工程量清单数量的115%时,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或有类似子目的单价但实际工程量已超过工程量清单数的115%,其超过工程量清单数量的115%的部分单价,按以下公式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关规定编制的综合单价(人工费+机械费+综合费)*90%+材料费。其中材料耗量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耗量。材料单价执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

22、布的信息价格(信息价格为区间价的,取平均值),无相应信息价格,则有监理人按3.5款规定根据市场价确认价格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执行。15.5.1 若由于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原则上按节约金额的10-30%,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15.6 暂列金额按实际发生计算并调整合格价格。暂列金额用于计日工、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清单错项增加费用、变更增加费用、工程量清单数量增加及按合同条款第16.1条和16.2条约定价格调整增加费用、索赔费用等子母。15.7.1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零星工作项目,安记日工子目按时签证

23、计量。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或比选)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或比选)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并由承包人负责与确定的供应商或分包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经发包人同意后执行。本条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应在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开始施工前的下列时间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其中:材料、工程设备:招标至少30日历天(比选至少20日历天)前。专业工程:招标至少60日历天(比选至少40日历天)前。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24、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或发包人并签订合同,承包人所选择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或分包人及所签订的合同在申报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执行。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工程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适用第16.1.2款约定方式。16.1.2.1 人工费调整从基准日期到竣工期间,四川省或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人工费标准有调整的,调整人工费差额,并按以下规定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人工费低于或等于基准日期人工费标准的,按施工期的人工费标准与基准日期的人工费标准差额进行调整。16.1.2.2 机械费调整从基准日起到竣工期间,四川省或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

25、管理部门对机械使用费系数有调整的,调整机械使用费差额,并按施工期的机械使用标准与基准日期的机械使用费标准差额进行调整。16.1.2.3 材料、设备价差调整本工程在施工期间,除规定范围或品种的材料、设备在价格波动超过约定风险幅度的可以调整价格外,其余均为不可调价材料、设备。本工程规定可调价的材料。设备范围或品种为:钢材、水泥、商品混泥土、预拌砂浆、汽柴油。本工程可调价格材料、设备的约定风险幅度为5%。可调材料从基准日期到竣工期间,其材料、设备价格的波动超过工程量清单基准价格(本处的基准价格系指招标控制价中的价格)约定风险幅度的,调整材料、设备价格超过约定风险幅度部分的差额,并按以下规定进行计算:

26、(1)施工期间的材料、设备价格涨幅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材料、设备价格差额的调整公式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低于或等于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高于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2)施工期间的材料、设备价格跌幅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材料、设备价格差额的调整公式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低于或等于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

27、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高于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3)施工期间的材料、设备价格应以低昂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日期的信息为准,若无相应材料、设备的信息价,则以报经发包人同意的监理人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基准价格应为工程量清单中基准价格为准,若清单中没有相应基准价格,则应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日起的息。(4)可调价材料、设备数量由监理人依据工量清单计价规范、设计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复核。16.1.2

28、.4 其他费用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人部分总价子目(包括总承包服务费、保险费等):总价包干,不予调整。(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取的实施意见进行核算调整;按成建委发200893号关于加强的通知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工作文规定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结算予以调整。(3)规费:按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标准按相关规定核算调整。(4)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的其余措施费:除下列情况可调整外,应按已标价清单价格总价包干(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有特别约定的应执行招标工程量清单约定)。当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

29、因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清单量差值超过15%(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合计价格计算比例为准)或因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长超过30天的,可按以下规定调整措施费。、因发包人原因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仅能对因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仅能对因发包人原因更改的部分措施费进行调整,调整应依据2009年四川省清单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并只调整其差额。、工程量量差值超过15%:设实际完成的部分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计价格与以标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和计价格格的百分比为A,则:若A 115%:措施费增加额=原措施费(A-115%);若A 85%:措施费减少额=原措施费(85%-A)。

30、、因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长超过30天:按超过后实际发生的措施费增加按实际量并经监理人确认,增加措施费原则上应按2009年四川省清单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5)记日工子目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若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则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造价管理部门对零星工作项目的人工、机械、材料计价有关规定。(6)招标人部分保险费: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人生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按提供的保险费凭证金额按实结算。(7)税金:按工程量清单规定计算调整。(8)从基准工期到竣工期间,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

31、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兴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结构对上述费用和其他费用有调整的,按其规定进行调整。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从基准日期到竣工期间,因法律变化导致的工程税、费调整以及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由监理人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6.3 合同价格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合同价格超过签约合同价时,承包人应在出现合同价格超过签约合同价情况后的14天内将合同价格调整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详细的价格调整原因、调整内容。调整细目、价格的构成和分析等)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合同价格调整

32、报告书后的60天内(不含政府相关部门对变更的报批报审时间)确认。监理人的确认应报经发包人同意并批准。合同价格调整报告书在经监理人确认(需该监理机构章)和发包人同意(需盖发包人章)后执行。17.计量与支付17.1.2 计量方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计量方法或工程量计算规则,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有特别约定的应执行招标工程量清单约定,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17.1.2 计量周期单价子目(含记日工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计量周期要求:每月26日

33、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当月(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报表,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总价子目计量应与单价子目计量同期。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按以下约定进行分解和计量,其价格有调整的在结算时按16.1.2.4款规定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三次计量,在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计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的16%(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在工程形象进度到达60%时计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40%(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20%),基本费外增加的部分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及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规定在结算时计量。

34、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的其他措施费:分三次计量,当工程形象进度到达30%时计量30%,当工程形象到达60%时计量30%,当工程形象到达100%时计量40%。规费:随单价子目计量周期计算相应规费并计量。总包服务费:在工程进度形象到达80%时计量100%。保险费:在办理相应保险使得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时计量100%。税金:随单价子目计量周期计算相应税金并计量。17.2.1 预付款预付款的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含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的60%共计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元)。预付办法:工程开工前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等额预付款保函及收款发票后7天内,发包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预付到承包人账

35、户。17.2.2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在工程形象进度到达50%时一次性扣回并还清,但当到达50%形象进度后的当期进度预付不足以一次性还清预付款时,则当期的进度款不予支付并应累计进入下期的进度付款中进行预付款的抵扣与进度款的支付。17.3.1 预付周期:按月支付。付款周期要求:发包人每月6日至25日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相关手续。17.3.2 进度付款申请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发包人有要求的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生清单一式伍份,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但应包括下列内容:(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 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

36、减变更金额;(3) 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 根据第17.1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 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 根据第17.3.5项约定应扣留减的工程结算保留金;(7)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由于本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其进度付款申请单格式和申请程序还必须按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都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本合同工程月进度付款的最低额度约定为50万元,当核定的进度付款额达不到规定额度时,则当期不予支付并应累计净入下期的进度付款中一起支付。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由于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其进度

37、付款证书的最终批准权为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发包人应在进度付款证书最终批准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不按期支付承包人进度款时,发包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违约金给承包人。(4)由于本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其进度付款的申请与支付还必须严格按成都市中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都市财政局有关进度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7.3.5工程结算保留金:本工程的结算保留金为已完成单价子目合同价款的15%(最多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价格的15%)。监理人应从第一个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本条约定扣留结算保留金,

38、直至扣留的结算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17.4.1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17.5 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一式伍份。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的14天内完成复核并报送成都市重大办交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计,政府有关审计部门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的6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 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并竣工结算经政府有关部门审计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

39、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伍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经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的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由于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其竣工付款证书的最终批准权为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发包人应在竣工付款证书最终批准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不按期支付的,发包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违约金给承包人。(4) 由于本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其竣工付款的申请与支付还必须严格按成都市中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都市

40、财政局有关竣工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 缺陷责任其终止证书签发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伍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经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的合同价格)、发包人金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支付的质量保证金。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 由于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其最终结清付款书的最后批准权为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指定的工程接收单位。(2) 发包人应在竣工付款证书最终批准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应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不按期支付的,发包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

41、付逾期违约金给承包人。(4)由于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其最终结清付款的申请与支付还必须严格按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都市财政局的有关最终结清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8. 竣工验收(2) 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应符合相关工程规定内容,至少包括竣工图表、质量文件、验收资料等,份数为一式伍份。18.3.5 竣工日期以经工程的实际验收合格日期为准,并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向政府制定的接收单位进行移交工作,在未完成移交工作前承包人应全面负责工程保管和维护工作并承担费用。监理人应工程移交后方可向承保人签发工程接受证书。18.5.1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签发

42、工程接受证书前,工程应按政府要求投入运行。因投入运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按第18.4.2款和18.5.2款规定办理。18.6.1 承包人复杂对本工程排水工程的试运行合格,并承担费用。18.7.1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至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7天前完成清理工作。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6 缺陷责任其终止证书质量保证金在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的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19.7 保修责任(1) 质量保修范围:承包范围的永久工程内容。(2) 质量保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

43、格之日算起,质量保修期限为 贰 年。(3) 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质量保修发生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20.保险20.1 工程保险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

44、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内容应为本建安工程内容,保险金额应不低于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后的签约合同价,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于有关内容按现行国家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办理发包人现场机构人员(数量为一人)的工伤保险,保险期限为整个施工期间,其缴纳保险费按国家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20.3.1 发包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投保发包人现场机构人员(数量为一人)的工伤保险,保险期限为整个施工期间,其缴纳保险费按国家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相关规定办理。20.4.2 在缺陷责任其终止证书颁发前,

45、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金额为100万元,其保险费率等有关内容按国家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20.5 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期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凭证。21.不可抗力21.1.1 除通用条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可抗力还包括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和异常不利的物质条件情形。22.违约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4) 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5) 因承包

46、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作不合格而被举报属实或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将是其情节轻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2000元/次。(6) 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7) 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50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期限内整改。(8)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无特殊原因离开现场连续时间超过1天的或虽因特殊原因离开现场但连续时间超过3天的,每超过一天

47、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9) 除非因特殊情况造成,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关工作,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期限内整改。(10) 因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工程质量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期限内整改。若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期限内整改。(11)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到合同规定承担的义务和履行相应职责的是为承包人违约,除上述已明确违约责任外的其他约定情况,将是其情节轻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12

48、) 本合同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的行政处罚不免除承包人因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的相关违约金。23. 索赔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结局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应向成都市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25. 补充条款25.1 履约担保金的退还25.1.1 履约担保包括履约基本担保金和履约低价风险担保金两部分,其中:履约基本担保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履约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5.1.2 履约担保金退还方式:在达到规

49、定的退换条件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后的2天内完成复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后的3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成都市重大办批准,发包人在成都市重大办批准后的7天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无息退还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25.1.3 履约担保金退还时间和退还数额:(1) 基本履约担保金:履约基本担保金不计息,分二次按比例退还请。当工程形象度达到80%后,退还履约基本担保金总额的50%;剩余50%的履约基本担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一次性退还清。(2) 差额履约保证金:履约低价风险担保金分三次对银行保函总金额按比例进行释放。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30%

50、时,释放30%;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70%时,释放40%;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100%(即工程形象进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对银行履约担保全部释放。25.2 本工程的建安营业税由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所在地的所属税务部门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 标)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 中标通知书;(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 专用合同条款;(4) 通用合同条款;(5) 技术标准和要求;

51、(6) 图纸;(7)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清单;(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 其他合同问价;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如政府有目标工期要求时,应按政府目标工期执行。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执是一份。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

52、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二: 履约担保格式银行履约担保函致: (受益人)鉴于我行客户 (下称“保函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收到贵公司关于项目(下称“本工程项目”) 标段( 标)的中标通知书。应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我行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及其相应组成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出具本不可撤销之银行履约保函如下:一、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 人民币(币种) 元整(大写)二、本保函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保函出具后受益人不可转让。

53、三、本保函的保证期:施工履约部分:自本保函开出之日起(即 年 月 日)至本工程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第14个日历天(含第14日,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止。若属低价中标,低价中标部分:自本保函开出之日起(即 年 月 日)至本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第15个日历天(含第15日,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止(注:若属低价中标,中标人选择银行履约保函提交方式提交时,由于施工履约银行保函、低价中标履约银行保函的退还时间不同,故需将施工履约银行保函、低价中标率约银行保函分开提交)。四、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本工程项目约定义务,我行将在收到贵公司送达我行

54、索赔文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贵公司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贵公司索赔的金额。五、贵公司提交索赔文件时:1、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且须写明包含申请人的违约事项,索赔的合同根据,索赔的具体金额,并由贵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2、索赔通知应当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3、索赔通知同时附有以下文件:(1) 由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证明包含申请人构成违约的书面意见(须加盖监理公司公章),以及其他证明保函申请人构成违约的必要证据;/由本工程项目中贵公司委托的负责工程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公司签署的证明保函申请人构成违约的书面意见(须加盖造价咨询公司公章),以及其他证明保函

55、申请人构成违约的必要证据;(2) 贵公司书面声明所索赔的款额未获得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以直接或其他间接方式进行的支付或赔偿。六、本保函于下述任一事项发生时即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保证责任即可解除:1、本保函有效期届满,贵公司未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向我行主张权利;2、保函申请人已履行完毕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3、我行的保证义务履行完毕。七、若贵公司与保函申请人协商更变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应事先征得我行的书面同意,否则,本保函即予以失效。八、本保函失效后,请将正本原件退还给我行注销。无论正本原件最终退回与否,不影响本保函依上述约定失效的法律后果。九、本保函自我行法定代表

56、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发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三:预付款保函格式预付款保函 (发包人名称):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 标)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行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行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订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行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银行: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 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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