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工程代建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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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委托代建合同项目名称:项目委托人:项目代建人: 项目使用人: 委托代建合同书委托人: 代建人: 使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不含红线外大市政费用和土地补偿费用),最终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项目建设全过程(自项目建议书和规划意见书批复后开始至项目移交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完成项目的可研编制

2、、可研报批等工作;组织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及报批手续、初步设计及报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组织完成项目的土地征用等工作;组织完成项目红线外大市政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和相关手续;组织完成项目的施工、监理和设备、主要材料的招标、采购等工作,签署相关合同,并对其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协调;负责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复和手续;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为项目运行管理提供培训。由代建人负责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实现本项目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并为本项目提供保修服务。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 (最终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目标: 代建管理期限: 四、代建管理

3、费: 金额(大写): ¥: 元人民币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书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8、相关批复文件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九、使用人承诺,遵守

4、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十、本合同一式玖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叁份。委托人: 代建人: 使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地址:地址:地址: 邮编: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传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

5、方。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5、“项目管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8、“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

6、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委托人权利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察,对违

7、规行为予以纠正。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及组织管理不善,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代建人权利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 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2、 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3、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4、 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5、 进行

8、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第九条 代建人对委托人提出的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有权要求委托人追加项目投资和支付附加工作费。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使用人权利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委托人义务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

9、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下达投资计划。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代建人义务第二十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

10、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如确需变更的,变更金额在 万元人民币内的情况,需报使用人审核,超过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还需报发改委审核,但变更金额控制在总投资范围内。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经使用人审核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第二十五条

11、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与使用人、承包方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使用人义务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为代

12、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3、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人不得随意提出工程变更要求,确需变更的应报请委托人书面批准后方可通知代建人安排变更实

13、施。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第四章 责 任委托人责任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内容,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代建人责任第四十条 代建人应

14、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内容,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使用人责任第四十三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

15、定的各项合同内容,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十四条 使用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

16、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八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五十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

17、解决。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一条 “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即北京地坛医院迁建工程。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代建依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北京市其它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第十条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决算审核及政府批准后,代建人及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管理、合理化建议而合理节省的决算金额低于投资概算的数额。第十五条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

1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代建人应按照法规规定的时间要求将项目移交使用人,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下达投资计划:1、代建人在建设银行设立本项目专项资金账户,委托人协调财政部门将相关资金按以下约定划入代建人的专项资金账户;2、合同签订后 日内,代建人应提交结合项目形象进度编制的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包括代建项目管理费支付计划),委托人应于代建人提交之日起 日内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并按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向代建人核拨项目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3、代建人按代建项目管理费支付计划从专项资金账户中支取代建项目管理费。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

19、在 个工作日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联系人: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的30个日历天内,按代建制相关规定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总额的10,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提交该保函前,若代建制相关规定有调整时,则按新规定履约保函的最低限额调整提交。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10日前,就上一月内代建工作情况向委托人和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的项目进度月报,并抄送使用人。委托人有疑问的或者委托人认为必要时,代建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交书面补充报告。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代建人按国家

20、及北京市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在确定专业单位前,应将入围和最终中标专业单位名单及情况报委托人备案,并告知使用人,如委托人与使用人有异议,可建议代建人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做出相应调整。同时,代建人应自觉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的监督。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委托人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经委托人批准,代建人设立本项目专项资金账户。代建人应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制度,保证专款专用,不挪用挤占代建项目资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项目审计单位定期核对专项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将专项账户资金的

21、使用情况报委托人、使用人,进行资金运用的监督。如有代建人违反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的情况发生,则委托人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使用人办理完移交手续。第二十八条 保修条款:项目移交后,在项目使用期限内,代建人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项目质量负责。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 第四十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2、工程质量有问题

22、的,按评估损失赔偿。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每逾期一日,代建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代建管理费的万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进行赔偿。以上3种情况所发生的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第四十九条 通用合同条款本条提及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的时限,不适用于不可抗力以及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约定的情况。第五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16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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