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焦煤公司四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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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安工程施工合同( 本)发包方 (全称): 阿左旗贺兰山焦煤有限公司 承包方 (全称): 阿拉善盟校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甲方):阿拉善左旗贺兰山焦煤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阿拉善盟校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2001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1工程名称:焦煤公司一矿辅外工程(室外地坪、检查井、化粪池)等。1.2工程地点:焦煤

2、公司一矿 1.3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安装工程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承包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3)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施工图纸(6)监理合同(7)设计合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补充书面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语言为汉语3.2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3.3使用标

3、准、规范:使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最新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工程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以及用于工程的国家其他现行规范、规程等。第四条 工期4.1开工日期为 2011 年 7 月 1日,竣工日期为 2011年 8 月 30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2 天。第五条 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最新验收、评定标准合格等级。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不奖不罚,若达不到国家最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合格等级,除无偿返工达到合格标准外,发包人将加扣总工程量款的15%作为违约金。第六条 合同和工程结算标的6.1合同价款按阿拉善左旗贺兰山焦煤有限公司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认定的工程价

4、款为准。6.2计价及结算依据:据实结算,即采用施工图预算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工程部分结算方式同上。第七条 图纸7.1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按照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作业。7.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不得转借、复印给他人,竣工时交回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否则,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各方派驻工地代表8.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8.1.1发包人工地代表姓名和职称总代表:马彦青代 表:袁朝云8.1.2发包人授予发包人工地代表的职权:发包人授予发包人工地代表具有施工现场监督权、管理权、处置权。8.2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8.2.1监理单位名称:辽宁晨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

5、公司8.2.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张福生职务:总监 8.3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8.3.1承包人工地代表姓名:赵春枫职务:经理;第九条 发包人职责9.1施工图纸于 年 月 日前按工程进度分批供给承包人。9.2 年 月 日前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将施工所需电源、水源接至厂区。9.3合同签订后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书面测量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对测量控制点进行复验,无误后方可进行现场基点、基线的布设;9.4合同签订后开工前3日内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设计院、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第十条 承包人职责

6、10.1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所用水电,直接从发包人供水管道、临时电源柜取用,安装计量仪表,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10.2承包人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入现场后,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及安检人员对承包人提供的组织机构的监督,施工现场主要施工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特殊工种操作证以及施工机械设施机具型号必须达到安全施工有关要求。10.3承包人承包工程的预算和进度必须按实际工作量及时提交发包人审核。10.4承包人必须按时足额给员工发放工资,当出现因欠发工资而耽误工期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工人工资。10.5承包人必须派专职领导和项目经理常住现场,特殊情况

7、需要更换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协商同意方可更换。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会议。10.6承包人在施工图纸收到后,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废弃物处理措施、治安、消防、防洪措施及应急预案。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10.7承包人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10.8承包人自行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因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10.9施工

8、现场的交通、治安、消防、环境保护、三废治理以及文明施工要达到发包人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和管理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0.10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交验前完好无损,并承担安全保护费用。10.11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现场达到,无建筑垃圾,无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影响工地清洁的杂物,清理施工场地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第十一条 进度计划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拿到施工图纸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阶段性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11.2发包人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后,三天内予以批复

9、,如逾期不批复视为已批复。承包人如不能按时提交以上资料,影响施工工期和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负。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12.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短期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损失自理,总工期不变。12.2因不可抗力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第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直至下令撤出工地(1)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所属工程范围内出现转包、分包;(2)工程工期承包人原因累计延误20天(含20天)以上;(3)发包人三次警告,仍出现施工质量事故;(4)不服从发包人、监理、监督人员的正确指挥和管理、干扰其他承包单位正常施工。承包人发生上述内容

10、,每次移减结算金额2%作为违约金。承包人发生上述内容,发包人决定单方解除协议时,承包人保证尊重并执行发包人的决定,在收到发包人正式通知后7天内无条件撤出施工工地现场。第十四条 质量验收14.1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并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14.2分项工程质量检查(1)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3)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建筑物沉降进行观

11、测,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4)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资料、工艺过程中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正确指令进行返工,因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方负责。14.3隐蔽工程验收:(1)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8小时内,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受到承包人通知8小时内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如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2)若承包人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或监

12、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8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而承包人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办签订手续。(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承包人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施工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的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及施工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4.4试验与检验:试样、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查。承包人承担

13、一切试验、检验及有关费用。14.5若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承包人除无偿返工达到规定标准外,移减结算金额2%作为违约金,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若因发包人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发包人承担返工与修理费用,并相应延长工期。14.6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14.7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确认的质监中心进行鉴定仲裁。第十五条 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15.1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应

14、按进度每月25日前提交已完工工程进度报告,发包人在收到进度报告15日内核实。当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审计代表对已完工工程进行计量时,应通知承包人参加,最终计量以审计核实量为准。15.2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3日内发包人预付工程备料款 万元。首期到场材料可以作为当月进度款酌情考虑。15.3工程款支付进度款: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预算表,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发包人有关人员及审计代表核实、签字确认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第十六条 材料供应16.1 承包人应该按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可自行采购施工所用的各种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质证书和试验报告,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

15、程师查验。工程预结算材料价格必须经发包人审核认定,并在预结算时按审核认定价调材差, 16.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6.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要求的特殊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4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6.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

16、该由监理、设计院及发包人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出使用代用材料时,应该由监理、设计院共同签字认可,由此增减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十七条 工程量增减17.1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有权给承包人增减工程量;17.2 施工中单位工程设计变更包括现场洽商、签证造价、超出时按合同中规定的计价预结算方法计算。第十八条 安全施工18.1 施工安全责任: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防火、防爆、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8.2承包人应该做好施工安全工作,施工期间如发生人身和机

17、械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和承担因地发生的所有费用;工程未验收交付前,因施工工程发生的一切赔偿纠纷,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办理施工场地内所属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关费用。18.3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承包人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18.4安全措施: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该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发包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19.1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完整竣工

18、资料的份数为2份,提交的时间为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后20日内。(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后三十日内。(3)发包人在收到齐全合格的竣工资料和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后 30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如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通过的日期。发包人不按约定组织验收或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除按合格工程交付外,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均由发包人负责。19.2竣工

19、结算(1)据实结算,即采用施工图预算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工程部分结算方式同上;(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证书的时间是: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后7日内。第二十条 保修20.1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按国家规定(若国家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为准。20.2 保修期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修理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有权派人或委派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负责;20.3承包人在保修期满后7日内提出保修工程验收申请,提交保修工程档案资料,经双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发包人出具证明,把保修金扣除保修费用(如发

20、生)后无息付给承包人。第二十一条 违约21.1 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未按期支付各项付款额;21.2 承包人违约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出现如下情况:(1)工程施工质量经质监部门评定没有达到合格等级;(2)实际到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以及主要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安全资格证、上岗证、特殊工种操作证等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条例严重不符;(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本合同第十三条各条款情况。(4)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则每逾期竣工一日,承包人应按所承包工程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未按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发包人酌情予以顺延工期。

21、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争议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如发生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执行国家工商局标准合同通用条款(包括风雨洪震雪等自然灾害)。本合同工程工期相应顺延,不可抗力发生停止时间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时间为准。第二十四条 其他24.1 本合同中未涉及的条款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4.2定额中未明确的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24.3 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窝工,工程顺延;24.4 如有工程施工内容的增加和设计变更,可协商延期竣工工期。第二十

22、五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2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6.2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尽其责任施工、竣工和保修本工程并符合发包人的要求,且发包人按合同将工程结算款全部支付完毕后,合同即告终止。26.3合同签订地点:阿拉善左旗贺兰山焦煤有限公司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2011年 6 月 25 日 2011年 6 月 25 日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阿拉善左旗贺兰山焦煤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阿拉善

23、盟校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焦煤公司一矿辅外工程(室外地坪、检查井、化粪池)等(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电气管线和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系统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壹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伍年; 2、电气管线、

24、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两年; 3、供热系统工程为两个采暖期; 4、其他约定:质量保修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把保修金扣除保修费用(如发生)后,将剩余保修金无息付给承包人。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2011年6 月 25日2011年6 月25 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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