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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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判断某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从主体上区分,构成本罪不仅要具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一工作人员的身份,而且还必须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只有前种身份而无后种身份的,则不构成本罪。(2)从主观方面区分,构成本罪须具有主观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或者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危害主果的,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本罪。(3)从

2、特定事项上区分,本罪必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这一特定环境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合同订立和履行无关,不构成本罪。(4)从行为方式上区分,构成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不作为,即严重不负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尽职尽责、积极作为,即使造了严重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5)从危害结果的有无及其大小上区分,构成本罪,不仅要有不作为行为,而且还应具有因其不作为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不严重,都不构成犯罪。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本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界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

3、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主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雪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二者侵犯的客体相同,犯罪的主体相同,规定的刑期幅度相同等。但是两罪也存在许多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范围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则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

4、职被骗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3)行为方式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即当为而不为;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则是行为人背信经营,为亲友非法谋取商业利益,是不当为而为。(4)行为发生的特定环境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则发生在商品经营、采购、销售活动中。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3、本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1)它们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2

5、)都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犯罪。(3)两罪存在着一定的对合、因果关系。对合犯是实施行为者双方互为实现特定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的犯罪。通常认为,对合犯实施行为者双方的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虽然签订、履行合同失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却只能表现为故意,但此两罪仍然构成对合犯,即没有合同诈骗罪也就没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两罪又存在许多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匡家利益;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签订、履行

6、合同失职被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院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形式;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定罪情节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定罪情节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情节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4)犯罪主体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仅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5)狂罪的主观方面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而合同诈骗

7、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存在过失,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行为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不正确履行依其职责应履行的义务,在主观上都由过失构成,但两罪是有本质区别的,(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的行为表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犯罪结果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在国家机关的工作中,犯罪结果是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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