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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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尊敬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为帮助您顺利进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编写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以下简称纳税辅导)。纳税辅导分为汇算清缴提示、税收优惠备案要求、相关政策问题解答、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辅导和咨询方式五部分内容。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

2、广大纳税人指正。 目 录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提示事项3一、纳税申报时限3二、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3第二部分 税收优惠备案要求5第三部分 相关政策问题解答18第四部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辅导41第五部分 咨询方式482014年度北京国税、北京地税常用征期日历49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提示事项一、纳税申报时限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二、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

3、,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支机构均需按新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报送相关资料。公告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

4、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规定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5、(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部分 税收优惠备案要求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等八种优惠方式。其中,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所得额均属于税基减免的范畴;其他则属于税额减免的范畴。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

6、务局网站()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纳税人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二)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三)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纳税人,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办理备案。(四)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取得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生产设备的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五)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纳税人,可在

7、年度终了4个月内办理备案。(六)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七)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四、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的,应按附件1、附件2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其中:附件1适用于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的税收优惠项目,附件2适用于优惠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的税收优惠项目。前款所称有明确的执行期限,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了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起止期。超过截止期

8、,该税收优惠政策自动失效。五、采取网上备案方式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最晚不得超过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年度申报表中有监控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在当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采取手工备案方式的,应在备案时一并报送相关资料。六、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纳税人所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使用A4纸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相关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七、对资料完整齐备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附件3)。对网上备案后,超过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仍未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取消其网上备案信息。八、按照国家税务

9、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另有规定的除外)。九、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收优惠项目,可按照规定期限一次性办理。十、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十一、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在优惠期间均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十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

10、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原因。十三、纳税人在备案有效期间内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税务机关保留检查权。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取消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十四、各类备案表、清单等具体格式请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附件: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的税收优惠项目适用)2.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优惠政策有明确执行期限的税收优惠项目适用)附件一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的税收优惠项目适用)一、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1

1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国债利息收入清单。(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清单。(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清单。(四)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免税收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或债券的差价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证券基金投资情况清单。二、减计收入(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1.企

12、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3.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清单。三、加速折旧(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七)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情况清单。(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情况清单。四、加计扣除

13、(九)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十)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清单;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五、

14、减免所得额(十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的清单。(十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十三)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十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

15、案表。(十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加盖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技术进出口、软件出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5)如发生合同数据变更,还应附送加盖出口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出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

16、;(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十六)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十七)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六、抵扣所得额(十八)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报告等相关材料;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

17、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七、减免税额(十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二十)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二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二十三)动漫企业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动漫企业证书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二十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直接填写(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网

18、上申报和其他申报方式均可)相关行次的方式完成备案享受税收优惠,不再报送相关资料。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下一年度预缴时可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适用的税收优惠,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八、抵免税额(二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清单。附件二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优惠政策有明确执行期限的税收优惠项目适用)一、减计收入(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执行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金

19、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清单。(二)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执行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清单。(三)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执行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清单。(四)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执行期限: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

20、入。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清单。二、减免所得额(五)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执行期限: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清单。三、减免税额(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七)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复印件。(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

21、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九)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十)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执行期限: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十一)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执行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

22、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十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用品的企业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免税申请报告;3.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4.收入明细资料。四、其他在执行有效期内的税收优惠项目(除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第三部分 相

23、关政策问题解答一、不征税收入1.问: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常见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2000万元 以后年度,再结转: 借:递延收益 1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元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必须在取得年度一次性计入收入?答:财政补贴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2.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该笔增值税返还时企业如何确认,是否计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24、?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后,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企业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问题问:

25、按照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答: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按税法规定从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享受加

26、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二、工资薪金支出1.问: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关系?个税明细申报工资额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安全奖等直接进费用科目,没有通过“应付工资”等科目核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此部分工资性支出是否属于合理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判定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的原则之一,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还应满足按工资薪金制度实际发放、该员工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等其他条件。因此并非个税明细申报的工资额均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

27、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支付的安全奖虽未计入费用科目,也未通过“应付工资”等科目核算,但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应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标准才可以从税前扣除。2.问:职工工资薪金中增加发放的每月的住房补贴,是认定为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问题的争议点表现在:1)国税函20093号文对于福利费的内容的列举,如果在工资中体现,是否一定要从工资明细中调整到福利费中进行额度计算与比较。2)国税函20093号与财企2009242号文对于工资薪

28、金的处理口径不同,242文也认可税法优先的原则。但上述企业用主管政府部门批复的工资额度发放的补贴,与242号文的表态是否说明了调整的正确?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酬制度,构成工资薪金一部分并按月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住房福利性补贴,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3.劳务派遣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

29、费用扣除的依据。问:上述劳务派遣费已取得发票,在劳务派遣公司已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在用工单位还能再税前扣除吗?答:为协调解决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和派遣企业均对同一员工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问题,考虑到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支出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下简称直接支付);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4.集团间的股权

30、激励税前扣除问题。问: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下属公司的总经理也在参与激励的范围之内,即股份的支付方式是母公司,劳务的接受方是子公司,股票期权的成本如何在所得税列支?是否可以列支?在母公司,还是子公司列支?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如下属公司的总经理属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母公司发生的股

31、权激励支出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扣除在母公司。除此之外,对本企业之外的其他员工的股权激励,暂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执行,待有关情况调研之后再予明确。三、职工福利费1.外籍员工费用税前扣除问题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企业)以报销或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方式支付的外籍人员费用,如房租、探亲假路费、安家费、职工医疗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答:1.按照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第317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与提升工作能力或沟通能力有关的语言培训费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按不超过

32、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税前扣除。2.按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和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同时考虑到职工福利应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因此对外商企业发生的外籍人员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等适用于全体员工的费用计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对于外籍人员在我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外籍人员医疗费用不得计入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福利对象适用于全体员工是指出现相同情形的员工应享有同等的福利。3. 外商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

33、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生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费用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作为企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费用,如未在工资薪金制度中明确或未计入个人工资薪金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各种补助补贴等,不得作为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4.问: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疗养费用、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列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这部分支出税前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从扣除?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

34、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企业发生的职工疗养费用、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5.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应如何税前扣除?问题描述(1)很多企业有为员工报销手机费(或电话费)的制度,一般员工按照员工级别每月限额报销,公司领导据实报销,取得的手机费(或电话费)发票台头有两种情况:发票台头为个人或个人名字;发票台头为公司名称。账务处理一般放在管理费用-通讯费中。(2)另外,部分企业也会采取统一购买充值卡,按照员工级别发放的方式,为员

35、工承担通讯费。对于上述问题,实务中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税函(2009)3号文中虽然并未列举企业给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但该项费用应属于为员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调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纳税调整。 2.很多员工的手机已不仅仅是个人使用,实际上还经常用于工作,例如:与客户、领导、同事等工作的联系,因此,通讯费应属于员工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3.员工的手机系员工个人所有,因此,该项费用属于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全额纳税调增。4.如果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或直接在税前扣除,应如

36、何规范发票台头的问题?上述哪种方式可被税务机关接受?是否还有其他解决方法?答:对企业按照工资薪酬制度规定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补贴,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规定从税前扣除;对手机属于职工个人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不得负担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对企业报销的员工个人手机费,无论发票台头为个人或企业,均属于企业发生的与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按照税法和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规定,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统一购买的手机话费充值卡,如不是为本企业手机充值,而是给员工手机充值则不得从税前扣除。 四、借款利息问题1.问: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如何提供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证明?信托投资公司

37、收利息不开发票,可否参照银行收息单据?答:企业可通过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关系获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信托投资公司收取利息应开具发票。2.问: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那么,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利率是否具有可参照性?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

38、金融机构。”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取得金融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如未取得金融许可证,则不属于金融机构,其利率不具有参考性。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查增销售(营业)收入能不作为有关费用的计算基数问题问:企业查补调增的销售(营业)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答:企业查补调增的销售(营业)收入应

39、计入当期纳税所得,属于企业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2.视同销售情况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确认符合国税函200882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业务宣传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成本。由于视同销售是税法规定的情形,因此,导致非货币性资产对外用于业务宣传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在征管实务中,应注意会计确认的相关费用与税收确认支出额间存在的差异。一般情况下,应关注企业纳税申报时是否进行了正确的纳税调整

40、,即: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是否填报在附表三中“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相应列次。例题: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略)借:销售费用 80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税收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同时,由于企业对外用于业务宣传的支出额税收应确认为100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

41、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六、捐赠支出1.无偿划转问题问:目前企业申请特殊重组的备案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国资委主导的国企集团内部的股权、资产的无偿划转。一方面无偿划转并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不能适用特殊重组待遇;另一方面企业在无偿划转过程中没有取得收入,没有缴纳税款的能力。因此在目前既有的所得税文件下,导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面临一定的风险。目前对于无偿划转的所得税政策,应该怎么掌握?答: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形式为无偿划转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划入资产企业可不按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

42、、划出资产企业可不按发生捐赠支出进行税务处理:1.划出资产企业和划入资产企业为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控股股东)的100%全资子公司;2.控股股东同等金额减少对划出资产企业的长期投资,增加对划入资产企业的长期投资;3.划入资产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划出资产企业减少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对划入资产企业未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而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应视为接受捐赠,按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新政策前,应对划入资产企业按视同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对划出资产企业按发生捐赠支出进行税务处理。例题: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某集团全资子公司,2013年集团为了重新配置各企

43、业资产,将甲公司拥有的A公司50%股权划转到乙公司,划转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该集团增加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元,减少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元。集团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0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000万元划出资产的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 10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000万元划入资产的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000万元因上述情况同时满足不视同接受捐赠的条件,因此乙公司可不视为接受捐赠,甲公司不按捐赠支出进行税务处理。七、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问: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发生的研究

44、开发费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答:委托境外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是企业研发活动的一项内容,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也未禁止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因此对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等相关规定发生的委托境外企业研发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境外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八、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1.已进行会计处理的判定问题问:如果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100万支出,应在税前扣除100万,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年账务

45、处理了40万,实际在税前扣除了40万。那么企业以后年度追补确认时,账务未处理的60万能否扣除,即:对某项经济事项,当年会计虽然处理了,但是金额不准确,差额部分算不算已经会计处理?答:如属于人为故意会计差错则不可以追补扣除;如不属于人为故意的会计差错,对企业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或属于重要会计差错以后年度企业在会计处理中予以追补确认的,则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追补扣除。2.超过5年以上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处理问:对于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每年计提的利息支出当年不允许扣除,在借款到期取得合法凭证后可以按照15号公告进行调整,但是如果企业的借款期限在5年以上,超

46、过15号公告规定的追溯期限,利息支出如何扣除?答:考虑到收取利息的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应收利息的时间确认利息收入,因此对于借款人可在支付利息的年度一次性扣除利息支出。九、收入类疑难问题1.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A公司(以下简称A)转让B公司(以下简称B)的股权,A与受让方之间签定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协议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后因存在或有负债,即B已造成X航空公司飞机报废损失,X航空已向北京中级法院起诉,B承担连带责任人,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中约定由原股东A承担B的赔偿责任,因案件未审结,股权转让所得不能确定,受让方实际支付给A价款4000万元,A仅就实际收到的转让款4000万元入帐反映。问:A在计算股权

47、转让所得时,是按原先的股权转让价格7000万确认转让收入还是按照4000万元确认转让收入?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如A与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A应按协议约定的7000万元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当A因按照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其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如A与受让方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再确认股权转让收入。2.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48、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对其中的“提前一次性支付”应如何理解?答:“提前一次性支付”是指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赁结束年度(不含)前一次性支付。3.问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49、的通知(财会200329号)中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矛盾?如果2012年发生的销售行为,在2013年4月份,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生了销售退回,应该在汇算清缴时直接冲减2012年的收入,还是应当冲减2013年的销售收入? 答:应冲减2013年销售收入。4

50、.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中的规定,采用搬迁支出冲抵搬迁收入的处理方式,那么,搬迁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支出,能否也可以冲抵搬迁收入呢?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因此搬迁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支出,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十、扣除类疑难问题1.问:单位办公租用个人房屋,涉及的税费往往由单位承担,这在北京是一个普遍现象。如果承担税费的票据为单位抬头,在审计中我们是看作与收入无

51、关的支出做纳税调增,还是认可不做调整(房产税按条例规定可由承租方承担)?无偿使用房产的代为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房主个人负担的税费,不得由企业代为支付从税前扣除;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如按房产税条例规定可由承租方承担的有关税费,可以作为企业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扣除。2.问:企业虽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但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确实实际发生的费用,且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一份合同,由B企业向其提供服务并按进度分期支付费用。后因两企业发生纠纷,致使部分款项已支付尚未完全取得发票。后A企业将B企业讼诉至法院,要求B企业提供已支付款项的剩余发票并完

52、成合同。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定B企业开具发票并继续履行合同。但B企业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由于B企业找不到人,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A企业虽然未全部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但依据部分发票和法院判决书按已支付金额入账,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税发2009114号的规定,在法院对B企业的执行过程中,A企业未取得发票部分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法院对B企业的执行终结后仍未取得发票的,企业可将法院出具的裁定书等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从税前扣除。3.问:企业临时向社会雇工,但未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该企业支付报酬时自行设计了“劳务报酬发放花名表”,并按“劳务报酬”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但这

53、些社会雇工未给企业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该企业是否可以用“劳务报酬发放花名表”作为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企业临时向社会雇工,应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对于签定劳动合同的,企业发生的支出按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对于签定劳务协议的,企业作为劳务费,应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从税前扣除。4.以前年度调增未实际支付费用的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问:如企业当期汇算清缴前未能取

54、得相关有效凭证,已进行纳税调增,下一年取得有效凭证时是否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还是需要追溯调整上年汇算清缴结果。 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下一年取得有效凭证时应追补扣除在上一年。5.保险相关问题问:很多基层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条件之一是必须为“全体员工”上缴,而为“部分员工”上缴,不管是否超过5%的标准都不能扣除。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

55、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是为全体员工支付,为部分员工支付的不得从税前扣除。6.问: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其中“特殊工种”税法上无明确的定义,实际中无法执行。答:企业“特殊工种职工”的具体工种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特殊工种允许职工提前退休,因此有非常详细的具体特殊工种明细及具体文件)中的规定。7.由于公司成立需要资质,

56、使用一些人员的资质,并为其负担社会保险,但并未实际发放工资,对于此类人员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资质需要而使用的人员,该人员未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也未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属于企业的职工,因此企业为其缴纳的五险一金不得从税前扣除。8.在补充医疗保险中定额报销的职工医药费是否可作为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按照企业的内部制度规定,部分企业从费用中计提5%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将资金转入

57、企业名义开立的专户存储,并规定以下几类支出范围:1.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社保不予报销的部分,可按照员工的相关条件,报销一定比例的补充医疗保险;2.员工购买药品的支出;3.对1年内未报销上述支出的员工,给予一定比例的现金奖励。税收政策目前对可按工资薪金总额5%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支出范围并无规定,且查阅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对补充医疗保险也无明确的支出范围规定,那么,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用于上述几项支出,是否可在5%的范围内税前扣除?答: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从税前扣除,是为了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发挥保险的社会功能,因此对企业以自管形式建立的用于医疗方

58、面的专用资金不得从税前扣除。9.某大型汇总纳税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一个问题:大连分公司为个人报销电话费,根据大地税函20107号规定: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该公司通讯费支出的20%已并入员工个人工资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属于汇总纳税企业,总部设在北京,北京地区相关文件规定个人抬头通讯费不允许税前扣除,请问汇总纳税时此项支出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类似这种汇总纳税企业税前扣除标准是否全部需要遵从总部地方规定,还是可以遵从地方当地规定?如果分公司地方政策不是很明确应如何掌握?)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59、2年第57号)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因此对税法统一规定的涉税项目,应按总机构所在地关于手机通讯费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大地税函20107号规定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明确的是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无关。十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25号公告中,对于可以申报的资产损失的判定条件是: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现实中,企业有可能存在如下的情形: (

60、1)先账务处理,暂估收入,次年进行实际处置 (2)先处置,次年结算进行账务处理 (3)实际处置与账务处理同一年度进行发生我们的意见及疑问:以25号公告的理解,实际发生并形成损失应是判断的第一要件,会计上是否已作损失,则要看企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之前年度计提了减值准备,当年度会计上并未形成账务上的损失,此时仍应允许其作税前扣除的发生。会计处理只能是一种辅助的证据。上述三种情形时损失的判断申报时点? 答:在确认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时,对损失进行会计处理是必要条件之一。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损失,不得申报扣除。对于会计核算中已通过计提准备确认损失,但不符合申报扣除条件的实际或法定资产损失,待其符合

61、条件时再申报扣除。会计处理应符合企业适用的相关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不得以减少、免除或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目的。十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1.问:2012年1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60%计入筹办费,在税前扣除,不受当年销售收入的限制,请问:筹建期如何界定?是否企业从开业到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前都叫筹建期?答: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的期间。不同行业企业其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确认标准不同,因此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判断,不能仅以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作为判断开始生产经营的唯一标准。2.问: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仅限于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答: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限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创业投资企业,但应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十三、固定资产折旧问题1.问:企业从外单位购入旧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及折旧年限如何确定?是否可以按剩余年限计提折旧?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折旧年限按尚可使用年限确定。2.问:矿山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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