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某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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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 (输变电工程名称)工 程工程名称应具体到标段。 施 工 合 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发 包 人:承 包 人:签订日期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合同协议书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签订地点:使用说明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签订输变电工程建筑、安装施工合同。2.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条款进行改动。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5.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

2、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5第1条 一般约定5第2条 发包人义务14第3条 监理人15第4条 承包人19第5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34第6条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7第7条 施工场地与交通运输38第8条 测量放线40第9条 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和环境保护41第10条 进度计划48第11条 开工和竣工49第12条 暂停施工53第13条 工程质量55第14条 试验和检验60第15条 变更62第16条 合同价格及其调整69第17条 计量与支付70第18条 竣工验收78第19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86第

3、20条 保险89第21条 不可抗力91第22条 违约93第23条 索赔97第24条 争议的解决99第25条 通知101第26条 税收101第27条 保密101第28条 出版与广告101第29条 合同生效102第30条 份数102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103_(输变电工程名称)工 程 施 工 合 同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承包人:鉴于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承担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1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

4、程概况: 。第2条 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第3条 合同工期 3.1 开工日期: 3.2 竣工日期: 第4条 工程建设目标 3.1 质量目标: 。3.2 安全目标: 。3.3 进度目标: 。3.4 投资控制目标: 。3.5 环境保护目标: 。第5条 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价格构成详见价格表(附件)。第6条 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6.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6.2 合同协议书;6.3 合同专用条款;6.4 中标通知书;6.5 合同通用条款;6.6 合同附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6.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

5、件;6.8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7条 承包人承诺7.1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7.2 工程建设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且达到工程质量目标,施工质量满足国家施工验收规范。7.3 工程进度确保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并确保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力、机具及合理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实现。7.4 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满足工程安全目标。7.5 遵守国家电网公司对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各项管理要求,并确保相应的资源配置。7.6 严格按照环评、水保报告和当地的环保要

6、求以及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不因施工原因影响项目通过环评、水保验收。7.7 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实现: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系统;同时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竣工资料。7.8 积极配合施工图设计优化工作,及时主动反映有可能对工程投资造成影响的任何事宜,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的相应责任。第8条 发包人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9条 词语含义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

7、义与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第10条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 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第12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以下无正文)签 署 页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税号: 税号: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约定1.

8、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6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报价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亦共同称为投标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

9、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对上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改,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的包括合同约定的所有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暂定金额下的意外项目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宜的清单。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1.9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经发包人批

10、准的其他规范。1.1.1.10 合同附件:指附在合同条款之后,并在合同协议书中确认构成合同组成文件的附加文件。1.1.1.11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项目法人:指业主,即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的出资人或出资管理人。1.1.2.3 发包人:指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其他单位。1.1.2.4 建设管理单位: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

11、体实施的单位。1.1.2.5 承包人:指施工方,即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取得承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1.1.2.6 设计方: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受发包人委托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除另有特殊说明外,也可称为“设计院”。1.1.2.7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8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同意以分包形式承担合同允许范围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1.1.2.9 监理人: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的全权

12、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

13、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施工现场、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关于施工场地的具体约定见合同专用条款。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

1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中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2.5项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日(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日(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15、,“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合同约定期间的,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定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必然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定金

16、额: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定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重大设计变更:指扩大建设规模、改变构建筑物结构和单一设计变更费用大于或等于50万元的设计变更,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1.1.6.2

17、 一般设计变更:指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1.1.6.3 工程质量监督: 指政府质监机构(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等)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1.1.6.4 索赔: 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6.5 元或: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6.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标题合同各条款中的标题不应视为条款的组成部分。1.3 语言文字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双方可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约定允许使用其他语言,但其内容如果与合同中的中文含义不一致时,以中文

18、为准。1.4 法律合同的适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5 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 )合同协议书;(3 )合同专用条款;(4 )中标通知书;(5 )合同通用条款;(6 )合同附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8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合同文件中的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

19、方也可以提请监理人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人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24条争议解决条款处理。1.6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1.7 图纸和承包人资料1.7.1 图纸的提供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更多数量时,增加费用自理。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可能拖延或打乱工程进度或计划时,承包人应提前14天通知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通知应包括所需图纸的明细、需

20、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的详细说明。在任何情况下,因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图纸,可能造成计划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承包人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对工程安排作出适当调整,消除计划延误和费用增加的可能性,尽量避免向发包人提出其他要求。监理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此项工作。1.7.2 承包人提供的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包括图纸、规范、操作维修手册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免费报送监理人。如果所需提供的资料不能照相或复制,承包人也应提供质量相仿的复制件。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7.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

21、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7.4 补充图纸和指令监理人有权在经发包人同意后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的进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1.7.5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监理人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2)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发包人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

22、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被监理人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移交。监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1.7.6 图纸的错误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修改时,如修改涉及到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索赔事件处理。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7.7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7.1项、第1.7.2项、第1.7.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人及其书面授权

23、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1.8 联络1.8.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8.2 第1.8.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误。1.9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1.10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

24、法律责任。如果承包人包括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或雇员向任何人(设计方、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有关人员)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或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与发包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有关的行动,发包人可终止本合同。1.11 化石、文物1.11.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

25、担。1.11.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2 专利技术1.12.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2.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3 除承包人的专利技术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照片、录像、图纸、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及涉及的知识产权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1.13 图纸和

26、文件的保密1.13.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保修证书发出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发包人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和文件退还发包人,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1.13.2 承包人提供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第2条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筹集资金发包人应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组织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的管理。2.3 办理项目核准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工程的立

27、项和核准手续及允许工程施工的省厅(局)级及以上管理机构的文件。2.4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5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2.6 提供开工条件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2.6.1 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现场;2.6.2 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 2.6.3 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2.6.4 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2.6.5 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交验;2.6.6 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2.6.7 提

28、出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古树林木等的保护要求。2.7 提供设备材料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及其他实物。2.8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9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按时提供设计图纸。2.10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11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12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3条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合同通用条款

29、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4 监理人应履行以下各项职责:(1)对本合同及分包合同履行的检查、监督;(2)对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和验收、安全、工期、合同结算、施工组织等的签字认可或不认可及有关指令的发出;(3)工程量增减的审核;(4)施工图设计质量、工期的审核;(5)设计变更的审核;(6)合同专

30、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职责。3.1.5 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约定的或附随的权力。但是在行使以下职责之前,需要取得发包人明确的预先批准:(1)作出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处理决定;(2)作出有悖于设计原则的决定;(3)事件处理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4)事件处理结果可能涉及追加投资或延长工期时;(5)发出增减合同价格或增减工期的证明时;(6)处理重大设计变更时;(7)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时;(8)事件处理结果对发包人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发包人的权益需立即采取行动时,监理人可直接发布处理这种危急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

31、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人的命令竭尽全力处理危急状况,并减轻影响。尽管监理人的上述命令未事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对于因此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主持研究分清责任,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费用的承担人,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在结算时处理。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

32、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上述授权或收回授权均应为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或收回授权的通知后方可生效。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纠正监理人员发出的任何指令的权力。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

33、指示有疑问的,应及时或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含本数)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5 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助理人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这些助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通知承包人。助理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指令,除非此指令是其履行职责所必须发出的,因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令应视同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

34、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含本数),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含本数)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由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人认为有必要先以口头形式

35、发出指示的,承包人亦应先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监理人均应发出对这一口头指示的书面确认。3.4.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6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

36、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6公正行使权力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1)作出决定,发表意见;(2)表示同意、满意或批准。监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权力,任何一方对监理人的决定、意见、同意、满意或批准或采取的行动有异议时,均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第4条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承包人

37、应妥善处理与工程相关的赔偿事宜,及时支付有关款项,不得使发包人因此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或影响。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作内容详见合同专用条款。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

38、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如果合同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承包人应对该部分工程全面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1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3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

39、安排,及时拆除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从现场运走任何废料、垃圾。4.1.8 竣工时清理施工场地工程完工并收到任何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了接收证书的施工场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剩余土石方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施工场地保持清洁,使监理人满意。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施工场地发包人指定的位置。4.1.9 避免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

40、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10 避免对交通的干扰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4.1.11 避免损坏道路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施工场地连接或通往施工场地的道路、桥梁、堤防等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商的损坏。尤其应适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装备或临时工程而对这类

41、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4.1.12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以下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1)发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工作人员;(3)在施工场地上或施工场地附近实施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发包人可能雇佣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实施发包人可能签订的与本工程或附属工程的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工作人员。4.1.13 提供便利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书面要求提供以下便利,费用由便利接受人承担:(1)向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2)允许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使用在施

42、工场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装备;或(3)向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4.1.12项、第4.1.13项提供有关方便和便利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14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包括已办理领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1)承包人应对其将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材料、待安装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为止;(2)若工程竣工

43、验收后暂时不能投产、移交的,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并承担照管和修复责任,确保工程(包括本体、防护设施和通道等各部分)处于规程规范允许的良好状态;(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满足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后,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如期投产时,由承包人负责免费保管,并承担相应责任。保管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超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保管期限的,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标准支付保管费用;(4)因发包人责任和不可抗力造成了对工程良好状态的影响,且承包人已及时向监理人汇报并履行了照管责任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4.1.15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若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或其构成材料或设备发生损失

44、或损坏,承包人应弥补此类损失和损坏,使这些工程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达到监理人满意的程度。承包人亦应负责弥补履行试运行及保修期义务过程中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损失或损害可能系由于下款中约定的任何一种责任或是几种责任综合作用而引起,但无论由几种责任引起,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加以弥补。如弥补涉及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导致损失或损害的责任种类及所占比例处理。(1)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承包人的责任;(2)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发包人的责任;(3)既非因承包人违约、亦非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第三种责任。第三种责任主要为不可抗力。外界人为对工程的破

45、坏、偷盗及类似性质的外界影响,不属于不可抗力或第三种责任。4.1.16 发现错误并通知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并将任何有可能造成工程返工、建设投资浪费或影响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的因素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及时处理此种通知。4.1.17 提出合理化建议承包人对工程设计、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从而降低工程造价或避免造成损失的,经监理人审查报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可根据情况酌情给予承包人奖励。4.1.18 支付矿区使用费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

46、所发生的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4.2 履约保证4.2.1 为适当履行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该履约保证应为由发包人可接受的银行开具的保函,数额见合同专用条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时,应通知监理人。银行保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因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2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后。发包人在根据有关条款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应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28天内(含本数)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人。4.2.3 任何情况下,在发包人准备从履约保证中获取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

47、人,说明索赔性质和导致索赔的原因。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的分包应严格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4.3.2 除劳务分包外,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对于下列事项承包人无需征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同意:(1)提供非技术性劳务;(2)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4.3.3 承包人应象对待自己、及自己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任何发包人和监理人对分

48、包的同意,均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或义务。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体要求见合同专用条款。4.3.5 按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分包合同中应加入与本合同相同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的条款。4.3.6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7 除合同已有约定外,承包人进行分包须遵循以下约定:(1)分包工程总造价不得超过本合同价格的 ,具体比例见合同专用条款。(2)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承包人向监理人书面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审核同意后报发包人批准。劳务分包应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49、经监理人审核、批准。(3)承包人应在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工程款、劳务费的支付办法。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本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本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的副本应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4)承包人须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满足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下的质量、安全等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方式转移给分包商。(5)根据合同约定允许进行劳务分包的但具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如钢结构吊装、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土石方爆破等),承包人必须进行监督、指导,不得由劳务分包商独立进行。4.3.8 分包管理(1)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包人、分包商双方的安全

50、施工责任,强化分包商的责任意识。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商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抓好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承包人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2)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责。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安全监督员等关键岗位必须由承包人人员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技术交底要求全员参加并履行签字手续。劳务分包商应在承包人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商的管理措施详见合同专用条款。(3)承包人须

51、加强对分包商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流入施工现场。劳务分包中劳务人员的安全用具由承包人提供。(4)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确保每个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5)承包人应将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按照正规施工班组进行管理,开展日常的安全质量教育和活动,并健全班组各种管理台帐。(6)承包人必须依据国家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

52、定分包商办理;(7)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并监督分包商及时向其员工支付工资。4.3.9 分包工程监理监理人依据本合同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4.3.10 违约分包的处理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但不限于)处理措施:(1)责令分包商停工或退出工程现场,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责令承包人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在工程后评价考核中扣除一定分值(后评价考核为以后施工招标评标的评价指标之一);(5)在一定期限内拒绝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招标活动;(6)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53、。4.4 联合体承包人为联合体时,应遵守以下规定: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项目经理的任命及更换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

54、.2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是与承包人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具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资质和施工管理经验的本单位职工。4.5.3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能流利地使用中文(普通话或接近普通话),如果监理人认为承包人项目经理不能流利地使用中文(普通话或接近普通话),承包人应指派一名胜任的口译人员随时在施工场地现场,以确保批示等相关信息的正确传达。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

55、含本数)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5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6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含本数),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

56、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制定施工场地规则,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施工场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安全防卫;(2)工程安全;(3)施工场地出入管理制度;(4)环境卫生;(5)防火措施;(6)周围及

57、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承包人及其人员应遵守施工场地规则。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立即予以撤换。此类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人的批准不得重新在施工场地上工作。更换项目经理时,如果承包人在5天内(含本数)未提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发包人满意,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

58、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支付报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协作,按其要求,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营地住房区和施工场地确保配有医务人员、急救设备、备用品、病房及适用的救护服务,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承包人应保持其职员和工人的安全、健康。监理人可随时指示承包人提供关于人员安全、健康的报告。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

59、防措施保护在施工场地所雇佣人员免受污染、病虫害、老鼠、野兽和其他生物的侵害,减少对健康的威胁以及由此造成的普遍的危害。承包人应向所雇佣人员提供预防疟疾、血吸虫、“非典型肺炎”、肝炎等疾病的适当的预防药品,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水源污染。承包人应遵守当地卫生部门一切有关规定,特别是安排经批准使用的杀虫剂对所有在建现场的房屋进行彻底喷洒,对这一处理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或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承包人还应告诫、教育、培训其职员和工人避免或减少上述各种危及健康的因素的影响和扩散,并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相关隐患。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

60、、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根据当地条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施工场地为其雇佣人员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和其他用水。4.8.6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7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雇佣人员的安全,在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及其负责管理的范围内所发生的设备、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电网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安全相关的进一步约定见第9条和合同专用条款。4.8.8 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送交详细的书面报表,报表中应列明承包人

61、在施工场地雇佣人员的人数及承包人的有关安全装备。报表格式和提交时间由监理人预先规定。 4.8.9 承包人工程项目部至少应有一名胜任的专职安全员,施工队每20人至少有一名兼职安全员,在每个作业点应有一名以上合格的值日安全员和监护,负责处理全体雇佣人员的安全保护和事故防范等问题,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4.8.10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保护工程附近的人员或财产,使其免遭破坏。4.9 临时用工临时用工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临时雇佣的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劳务用工(包括合同期一年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4.9.1 承包人应遵守以下关于临时用工的约定:(1)临时用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非法用工;(2)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3)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4)临时用工必须在承包人经验丰富的员工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作业。4.9.2 临时用工的管理(1)承包人应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安全包保协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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