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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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fire protection design fornatural gas-fired combined cycle power plantDB 33/1033-20062006 杭州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43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54 厂区总平面布置75 建 (构) 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结构115.1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及防爆设计115.2 建筑构造126 天然气系统146.1 天然气气质146.2 天然气系统及设备、管道布置146.3 天然气加热炉166.4 天然气调压站17

2、6.5 天然气泄压和放空设施176.6 危险区域划分197 燃气轮机消防208 消防给水、 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21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消防2310 电气消防2411 仪表控制消防26本规范用词说明27条文说明281.0.1为确保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 (以下简称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运行中的安全 ,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规定了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消防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和应采取的措施。本规范可作为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消防设计审批、验收的依据。1.0.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为天然

3、气联合循环电厂的设计。1.0.4 本规范适用于联合循环机组容量为 50-780MW 级(相当于S106B-S209F 级)的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其他容量的机组可参照执行1.0.5 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6 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与常规燃煤电厂相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的相关规定。本规范仅针对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与常规燃煤电厂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作了规定。1.0.7 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的防火设计,除了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火力

4、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 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根据联合循环电厂的工艺特点和工程具体情况,遵循或参照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0.1 天然气 natural gas产于地层以下的主要由甲烷组成的可燃气体,此外还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氮、二氧化碳和水分。2.0.2 燃气轮机(燃机)发电机组 gas turbine generator unit主要由压气机、 燃烧室和燃气透平 (涡轮) 组成的发电机组。空气在压气机中被压缩,在燃烧室中与进入的气体燃料或液体燃料相混合燃烧, 产生的高温燃气在燃气透平 (涡轮) 中膨胀做功,拖动发电机发电。2.0.3 余

5、热锅炉heat-recovery steam generator (HRSG)利用燃气轮机做功后排气中的余热来产生蒸汽的锅炉。2.0.4 联合循环combined cycle包含一台或多台燃气轮机和余热锅炉以及一台汽轮机组成的热力系统。利用燃气轮机发电后排气中的余热产生蒸汽,蒸汽引入汽轮机中再发电(或兼供热) 。2.0.5 联合循环机组容量capacity of combined cycle unit指一套联合循环机组的发电容量,不是指一台燃气轮机(燃机)发电机组或一台汽轮发电机组的发电容量;也不是指全厂总装机容量。2.0.6 水露点water dew point天然气在一定压力下析出第一滴水

6、时的温度。2.0.7 烃露点hydrocarbon dew point天然气在一定压力下析出第一滴液态烃时的温度。2.0.8 天然气凝析液natural gas liquid天然气凝析出的水分和液态烃类混和物。2.0.9 天然气加热炉、 水套 (浴) 炉 gas heater/bath water gas heater为了使天然气在调压过程中不致有凝液析出,如有需要,可对天然气预加热,即用少量天然气在闭式炉内燃烧加热水,再将天然气从炉内热水中的盘管内通过,而得到加热。在正常情况下天然气加热炉、水套(浴)炉内的火焰不外露,烟囱不冒火。2.0.10 天然气调压站natural gas pressu

7、re regulation station为了满足燃气轮机对天然气的要求,天然气进入电厂后,需进行计量、 分离、 过滤、 预加热 (如需要) 、 调压 (稳压) 等处理,该工艺场站统称为天然气调压站。2.0.11 天然气泄压、放空设施relief and blowdown system对泄压放空、紧急放空、设备及容器的安全阀泄放及停机检修时手工放散的天然气进行排放的设施。由泄压设备(安全阀、放空阀)、收集管线(放空管)、放散管、放空竖管等组成。2.0.12 联合循环电厂主厂房main power house of combined cyclepower plant联合循环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机房

8、、 汽机房(或燃气轮机与汽轮机合并厂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2.0.13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stablehigh pressure由水源、消防水泵、稳压装置、压力监测与控制装置、管网等组成。系统平时最不利点的压力由稳压装置维持,灭火时由压力监测与控制装置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满足最不利点对消防水量与水压的要求。2.2 符号F天然气管道强度设计系数h避雷针校验点的高度(m)P管道最大允许操作压力(MPa)P0安全阀的定压(MPa)Ri 避雷针的冲击接地电阻(Q )Sa-避雷针与天然气罐体、管道等之间的空气中距离( m)Se

9、-一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天然气罐体、管道的接地装置和地下天然气管道的地中距离(m )t 天然气管道温度折减系数3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 性分类耐火 等级主厂房(燃机房、汽机房或燃机与汽机合并厂房、 余热锅炉房、集中控制室)丁二级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丁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丙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0 60kg的设备)丁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无油)丁二级屋外配电装置(内有含油设备)丙二级

10、油浸变压器室丙一级机组柴油发电机房丙二级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戊二级生活、消防水泵房戊二级冷却塔戊三级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戊二级油处理室丙二级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戊二级供氢站、贮氢罐甲二级天然气调压站甲二级贮氧罐乙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戊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丁二级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 性分类耐火 等级天桥戊二级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丙二级变压器检修间丙二级排水、污水泵房戊二级检修间戊二级进水建筑物戊二级给水处理构筑物r戊二级污水处理构筑物戊二级电缆隧道丙二级特种材料库丙二级一般材料库戊二级材料棚库r戊三级消防车库丁二级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

11、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2.油处理室,处理重油及柴油时为丙类;处理原油时为甲类。3.0.2天然气火灾危险性为甲 B类。3.0.3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燃气轮机和汽轮机)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 台机组(燃气轮机或汽轮机)的建筑面积。4厂区总平面布置4.0.1电厂内天然气相关设施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的规定。天然气放空竖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的规定。表4.0.1天然气设施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名称天然气调压站 (无增压机)天

12、然气 放空竖管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 公共福利设施3060100人以下的散居房屋3060相邻厂矿企业3060铁路国家铁路线3040工业企业铁路线2040公路高速公路2040其他公路1030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3060架空电力线路1.5倍杆高40架空通讯线路国家I、 口级1.5倍杆高40其他通讯线路1.5倍杆高30爆炸作业场地(如采石场)3001504.0.2 天然气调压站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 点的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4.0.3天然气调压站布置在厂区内时应设置1.5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调压站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不低于 2.2m高 实体围墙。4.0.4

13、 燃气轮机或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房)、余热锅炉(房)、天 然气调压站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0.4-1及表4.0.4-2的规定。表4.0.4-1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构筑物名称燃气轮机或主厂房天然气调压站(无增压机)丙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三级1214燃气轮机或主厂房-30天然气调压站30-燃油处理室原油3020*重油1015*主变压器或 屋外厂用变 压器(t/台)105020屋外配电装置1025氢气站1220储氢罐1220行政生活福利设施一、二级1025三级12铁路中心线厂外530厂内520厂外道路(路边)-15厂内道路(路边)主要-10次要-5有明

14、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注:石油产品的火灾危险等级分类应以产品标准中确定的闪点标准为依据。根据确定的石油产品的火灾危险等级分类按表4.0.4-2确定天然气调压站与燃油处理室之间的防火间距。表4.0.4-2石油及天然气装置间的防火间距(m)火灾危险类别甲A类甲B、乙A类乙B、丙类甲A类25甲B、乙A类2020乙B、丙类1515104.0.5 若调压站内部布置有水套(浴)炉,其与调压站本体设施 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5m。4.0.6天然气放空竖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天然气放散管排放的安全要求见7.5节。4.0.7 天然气管线至厂区内

15、建(构)筑物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4.0.7-1和表4.0.7-2的规定。表4.0.7-1埋地天然气管线与厂区内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间距( m)管线名称天然气管电厂行政区、生活区建构筑物基础外沿6.0电厂生产区建构筑物基础外沿3.0照明、通讯柱杆中心线1.5管架基础外沿2.0围墙基础外沿1.5铁路中心线6.0道路1.0排水沟外沿1.5屋外配电装置15表4.0.7-2厂区架空天然气管与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名称天然气管甲、乙类生产厂房10.0丙、丁、戊类生产厂房6.0铁路中心线6.0道路边缘1.5厂区围墙(中心线)1.5照明及通信柱杆(中心线)1.04.0.8 天然气调压站属

16、于厂区重点防火区域,厂区内其他重点防 火区域的划分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 火规范GB 50229的相关规定。375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结构5.1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及防爆设计5.1.1 厂房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厂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如设 1 个安全出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2001 年版)的规定;安全疏散口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2 长度超过 100m 的厂房, 必须设中间楼梯及中间安全出口;3 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安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 50m;4 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应有通至各层的疏散楼

17、梯。在厂房主要出入口的另一端,应有通至各层与屋面的室内、或室外疏散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5 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 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须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出口。6 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并应设置1 个通至各层及屋面的封闭楼梯间;7 主厂房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 1.1m , 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 1.4m, 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5.1.2 有防爆要求的建筑物(供氢站、天然气调压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J16 , 2001 年版)的相关规定。5.2 建筑构造5.2.1

18、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少于 0.25h 。楼梯周围2m 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5.2.2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 0.8m, 楼梯坡度不应大于 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5.2.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25h ; 为难燃烧体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5h。5.2.4 燃气轮机及汽轮机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h。当机组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

19、,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5h 。5.2.5 下列承重钢框架、支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1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 25t 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框架和支架。5.2.6 承重钢框架、支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的部位是:1 设备承重钢框架:单层框架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透空的箅子板时,地面以上10m 范围内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该层楼面范围内的梁、柱;2 设备承重钢支架:全部梁、柱;3 钢管架: 底层主管带的梁、 柱, 且不宜低于4.5m 高度范围内。5.2.7 涂有耐火层的构件,其耐火极

20、限不应低于 1.5h 。当耐火层选用防火涂料时,应采用厚型无机并能适用于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5.2.8 集中控制室、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体。5.2.9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h。5.2.10 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 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h。5.2.11 主厂房及其他建 (构) 物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5.2.12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 主控制楼、 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5.

21、2.13 当天然气前置模块设备边缘与建筑物间距小于10m时,则相邻建筑物的外墙需设置为防火墙。6天然气系统6.1 天然气气质6.1.1 进入电厂的天然气气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中二类气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6.1.2 当燃气轮机制造厂对气质(主要指有害化学物质)有更高 的要求时,进入电厂的天然气还应满足燃气轮机的要求。天然气在电厂内经机械过滤、加热(如需要)及调压后,最终应满足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各项指标的要求。6.2 天然气系统及设备、管道布置6.2.1 天然气管道应根据管道沿线左右各200m范围内,居民户数和建构

22、筑物密集程度所对应的强度设计系数进行设计。管道地区等级划分及强度设计系数F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中有关规定执行,但强度设计系数F不得大于0.5。6.2.2 强度计算中钢管的温度折减系数t,按表6.2.2取值。表6.2.2钢管的温度折减系数温度温度折减系数tTC250或以下121或以下1.0003001490.9673501770.9334002040.9004502320.867注:对于中(温度,折减系数按插入法求得。6.2.3 厂内天然气管道宜高支架敷设、低支架沿地面敷设或直埋敷设,不宜采用管沟敷设。直埋管线在穿越车行道路时应采用外套管保护。6.2.4 埋地天

23、然气管道应设置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易于受到车辆碰撞和破坏的管段,应设置警示牌,并采取保护措施。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应有明显警示标志。6.2.5 除必须用法兰连接外,天然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 25mm 的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6.2.6 天然气的采样分析宜在现场完成,采样管道不得引入中心化验室。6.2.7 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6.2.8 天然气进厂总管交接点处应采用绝缘接头或绝缘法兰。天然气总管上应设置手动隔离阀和紧急切断阀。6.2.9 天然气管道不得和空气管道固定相联。6.2.10 厂内应设置天然气管道停用时的

24、惰性气体置换系统。 置换气体的容量宜为被置换气体总容量的 2 倍。6.2.11 在可能积液的天然气管道的低点应设排液管及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至密闭系统。6.2.12 进出装置的天然气管道, 应在装置进出口处设截断阀或其他截断设施,阀门泄漏等级需达 VI 级,确保装置检修安全。6.2.13 与高温燃烧设备连接的天然气管道, 应在进炉前设2 个截断阀,两阀间应设检查阀。6.2.14 天然气系统管道的防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 SY0007 的规定。管道如采用 PE 防腐,应符合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 SY/T 0413和其他相关规范的规定。 管道如采

25、用牺牲阳极 (阴极保护) , 应符合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 SY/T 0019 的规 定。6.2.15 当天然气地面管道需要保温时, 保温及保护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6.2.16 厂区露天布置及厂房内布置的天然气设备及管道区域上方,应设置天然气泄漏探测报警和火焰探测报警装置。其报警信号应引至集中控制室。6.2.17 应定期对厂内天然气管道的防腐层进行检测, 及时发现防 腐层破损,并进行修补。6.3 天然气加热炉6.3.1 天然气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天然气装置区的边缘,且位于天然气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6.3.2 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时,天然气应通过电加热器后再减压,以保

26、证进入加热炉的天然气为干气,加热炉入口配气管网的设计压力不宜大于0.5MPa 。6.3.3 天然气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限。6.3.4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 0.4MPa, 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6.4 天然气调压站6.4.1 天然气调压站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6.4.2 天然气调压站半露天布置时,其顶棚结构不应产生天然气 积聚。6.5 天然气泄压和放空设施6.5.1 天然气调压器前、后,如果因为压缩机或气源的压力控制 失灵或其他原因,可能使管道系统及设备内的介质压力超过最大允许操作压力者,应装设泄压放空设施

27、或超压关断阀。如设有泄压放空设施,泄压放空的天然气应排入放空竖管。6.5.2 天然气系统中,两个同时关闭的关断阀之间的管道上,应安装自动放空阀及放空管。为使管道系统放空而配置的连接管尺寸和能力,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管段尽快放空。放空阀直径与放空管直径应相等。紧急放空的天然气应排入放空竖管。6.5.3 在天然气系统中存在超压可能的受压设备和容器或与其直接相连的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根据布置或安全要求,设备安全阀排放管可单独引至安全区域排放,也可部分集中引至同等压力等级的放空管排放。放散气体排入大气应符合环保和防火要求,单独排放时应注

28、意防止被吸入通风系统、窗口或相邻建筑。6.5.4 安全阀的定压应小于或等于受压设备和容器的设计压力。安全阀的定压P0 应根据管道最大允许操作压力 P 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 Pwi.8MPa 时,P0=P+0.18MPa;2 当 1.8MPa7.5MPa 时,P0=1.05P。6.5.5 安全阀泄放管的直径应按下列要求计算:1 单个安全阀的泄放管直径, 应按背压不大于该阀泄放压力的 10确定,但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直径;2 连接多个安全阀的泄放管直径, 应按所有安全阀同时泄放时产生的背压不大于其中任何一个安全阀的泄放压力的 10确 定,且泄放管截面积不应小于各安全阀泄放支管截面积之和

29、。6.5.6 高压、 低压放空管宜分别设置, 并应直接与放空竖管连接。6.5.7 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放空管接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压力的放空点能同时安全排放。6.5.8 经放空竖管、安全阀放散管、或手工放散管排出的天然气应确保在可能存在点火源的区域内不会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6.5.9 放空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放空竖管直径应满足最大的放空量要求;2 严禁在放空竖管顶端装设弯管;3 放空竖管底部弯管和相连接的水平放空引出管必须埋地;弯管前的水平埋设直管段必须进行锚固;4 放空竖管应有稳管加固措施。6.5.10 厂内天然气系统应设置用于气体置换的吹扫和取样接头及放散管等。根据布

30、置或安全要求,放散管可单独引至安全区域排放,也可部分集中引至同等压力等级的放空管排放。放散气体排入大气应符合环保和防火要求,单独排放时应注意防止被吸入通风系统、窗口或相邻建筑。6.5.11 放空竖管应设置在不致发生火灾危险的地方。其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m以上,且总高度不应小于10m。6.5.12 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放空竖管口或放散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m以上。对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 6.5.12的要求。图6.5.12可燃气体放空竖管口或放散管口允许最低高度示意图6.6 危险区域划分6.6.1 燃用天然气的联合循环电厂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

31、域划分的工作。6.6.2 危险区域划分的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执行。同时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中的相关内容执行。7 燃气轮机消防7.0.1 燃气轮机发电机组本体 (含罩壳) 的消防应视为设备消防。7.0.2 燃气轮机发电机组包括燃气轮机本体、 负荷齿轮箱 (如有) 、就地控制间(如有)和燃气轮机本体的燃料气模块,应设置灭火系统。灭火系统宜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0.3 当燃气轮机整体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 应在喷放灭火剂前使燃气轮机停机

32、,并关闭箱体门、孔口及自动停止通风机;2 应有保持气体浓度的足够时间。7.0.4 燃气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灭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随主机设备成套供货,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布置在就地控制间或控制柜(如有)中,并应将火灾报警信号及灭火系统的联动信号上传至电厂集中报警控制器。8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8.0.1 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联合循环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8.0.2 联合循环机组容量为 100MW 级及以下的电厂, 消防给水可采用与生活用水或生产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联合循环机组容量为100MW级以上的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

33、水系统,并严禁与其他用水系统相连。8.0.3 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宜为稳高压给水系统。8.0.4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保证在主厂房内最不利点处消防用水总量达到最大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 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25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 5L/s 。2 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 2.5m/s。8.0.5 联合循环电厂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为一次。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8.0.6 厂区内应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可与自动

34、喷水、水喷雾灭火系统合并设置,但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8.0.7 厂区内消防给水的设计,除本章已有规定者外,其他有关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执行。8.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和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9 的有关规定执行。8.0.9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8.0.10 除燃气轮发电机组外,联合循环电厂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固定灭火系统的设置,应对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火力

35、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 的有关规定。8.0.11 消防车的配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的有关规定执行。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消防9.0.1 燃气轮机厂房,应设置排天然气装置。当排天然气装置为电动或有电动执行器时,应具有防爆和直联措施。燃气轮机厂房的通风设备也应有防爆措施。9.0.2 燃气轮机厂房内的电气设备间及其它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的吸、排风口不应设在天然气有可能泄漏的区域。10 电气消防10.0.1 消防供电及照明按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 的有关规定执行。10.0.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

36、设备按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的有关规定执行。10.0.3 电缆及电缆敷设设计, 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厂房及输气、输油和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 C 类阻燃电缆;2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缆沟(隧道) ,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及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10.1 .4 联合循环电厂的防雷接地设计,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及现行电力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20和现行电力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

37、L/T 621 的有关规定。10.2 .5 天然气调压站的防直击雷保护, 应采用独立避雷针保护方式(钢制天然气放空竖管除外) 。1 避雷针与天然气罐体、管道之间的空气中距离应符合式10.0.5-1 的要求:San 0.2Ri + 0.1h(10.0.5-1)式中:Sa空气中距离,m;Ri 避雷针的冲击接地电阻,Q ;h避雷针校验点的高度,m。2 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天然气罐体、 管道的接地装置和地下天然气管道的地中距离应符合式10.0.5-2 的要求:Sen 0.3Ri(10.0.5-2)式中:Se地中距离,m。3 避雷针与天然气罐体、管道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 ,避雷针集中接地装置的接地电

38、阻不宜超过10 a。4 钢制天然气放空竖管顶部可不设接闪器, 但放空竖管底部(包括固定金属绳)应设集中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10Q。10.0.6 天然气管道及油管路的阀门、法兰以及不能保持良好电气接触的弯头等管道连接处应采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架空敷设及在管沟内敷设的天然气管道及油管路每隔2025m应设防感应接地,每处接地电阻不超过100。易燃油贮罐的呼吸阀、易燃油和天然气贮罐的热工测量装置应进行重复接地,即与贮罐的接地体用金属线相连。10.0.7 对爆炸、 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地上或管沟内敷设的天然气管道及油管路,在下列部位应设防静电接地装

39、置: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3 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4 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 200-300m 处。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 。11 仪表控制消防11.0.1 集中控制室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位于爆炸危险范围外。2 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入室内。11.0.2 石油天然气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11.0.3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防爆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 (箱) ,应正压通风。11.0.4 天然气设施应配有紧急停机系统。 通过该系统可切断天然气,能停止导致事故扩大的运行设备。该系统应能

40、手动或自动操作,当设自动操作系统时应同时具有手动操作功能。手动操作回路应独立于自动回路。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 对要求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浙江省工程建

41、设标准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fire protection design fornatural gas-fired combined cycle power plantDB 33/1033-2006条文说明目 次1 总则302术语和符号373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394厂区总平面布置425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结构455.1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及防爆设计455.2 建筑构造466天然气系统496.1 天然气气质496.2 天然气系统及设备、管道布置506.3 天然气加热炉526.4 天然气调压站536.5 天然气泄压和放空设施546.6 危险区

42、域划分557燃气轮机消防568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579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消防5910 电气消防6011仪表控制消防611.0.1天然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甲B类易燃易爆的可燃气体,使用过程中若处理不当,会造成灾害。而燃用天然气的联合循环电厂发生火灾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很大,将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因此,为了确保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的建设和安全运行,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好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的防火设计是十分必要的。在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的防火设计中,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从全局出发,针对天然气和联合循环电厂的特点,结

43、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发电厂的防火设计。1.02 该条文提出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用途。当前针对联合循环电厂消防设计的国家标准尚未颁布,而浙江省内多个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正在设计和建设之中,并将陆续投产。本规范将作为浙江省天然气发电工程的设计准则以及浙江省天然气发电工程消防审批、验收的依据。1.0.3 该条文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了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污染,浙江省决定利用西气东输、东海油气和进口液化天然气( LNG )等清洁能源,建设一批燃用天然气的燃气- 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这些机组有些是在新建的联合循环电厂中建设,有些是在原有的燃煤电厂中扩建,也有些是原有的燃油机组将改建为天然气联合循环机

44、组。浙江省正在规划建设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 IGCC )电厂,本质上也属于燃气电厂,其电厂部分的设计也可参照本规范。1.0.4 该条文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联合循环电厂的容量范围。我省现有联合循环电厂的机组构成如下:1台B级的燃气轮机、1台余热锅炉与1 台汽轮机机构成了 1 拖 1的联合循环机组,容量为 50MW 级。1台E级的燃气轮机、1台余热锅炉与1台汽轮机机构成了 1拖1的联合循环机组,容量为 150MW 级。2台E级的燃气轮机、2台余热车炉与1台汽轮机构成了 2拖1的联合循环机组,容量为 300MW 级。1台F级的燃气轮机、1台余热锅炉与1台汽轮机构成了 1拖1的单轴联合循环机组,容量为

45、 390MW 级。2台F级的燃气轮机、2台余热锅炉与1台汽轮机构成了 2拖1的联合循环机组,容量为 780MW 级。50-780MW 级,与我省目前和不远的将来的装机容量,都是相符的。1.0.5 该条文规定了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有关消防方面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原则。防火设计涉及法律,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一定要慎重而积极,必须建立在实践总结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在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的防火设计中,采用既先进又安全适用的防火技术,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和蔓延。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的防火设计还应从技术

46、、经济两方面出发,做到既技术先进,确保安全,又方便使用,经济合理。1.0.6 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与常规燃煤电厂同属于火力发电厂,其相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 的相关规定, 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 本规范仅针对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与常规燃煤电厂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作了规定。现行的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正在修订报批之中,并已形成报批稿,即将出版发行。这次修订与联合循环电厂相同的燃煤电厂部分,主要有如下修改内容:1 调整扩大了规范的适用范围。2 协调了规范与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的关系。3 增加了术语一

47、章。4 修订充实了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进一步明确了主厂房内某些部位的防火要求。5 严格了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构筑物的防火分隔要求,细化了消防车道的条文。重点防火区域作了调整。6 对于建筑物的疏散要求作了适当修改,细化了管道电缆穿越防火墙的防火要求。7 提出了消防电缆、动力电缆的选型要求。8 将原规范第 5 章的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并入第 7 章。对于电厂消防水系统的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建筑探测报警的型式,扩大了灭火设施的选用范围,积极采用了消防新技术、新产品。适当扩大了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范围。提高了电缆隧道的灭火水平。9 规定了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的灭火水量,建筑

48、物的室内消火栓的具体设置给予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消防水系统与水泵结合器的关系。室内消防水管网的静水压力予以调整。修改了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10 制订了适用自动喷水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强化明确了消防水泵的动力要求。11 提出了气体灭火系统的备用量要求, 提高了灭火系统的设置标准。在第7 章增加了水喷雾、自动喷水、气体灭火、灭火器、泡沫灭火等节。12 明确了消防控制室与集中控制室的相互关系。13 采暖部分内容予以调整。增加了空调系统的防火要求。14 提高了人员疏散应急照明的最低照度要求。此外,该规范专门增加了联合循环电厂一章。本规范的有关条款已提前按照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49、50229 的修订报批稿进行编制。因此,一旦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 的修订版颁布实施,将执行新版本的规定。1.0.7 本规范为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防火规范,针对性强,本规范在制定中,已经与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了协调。由于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的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广,本规范还不能将所有各类建筑、 设备的防火防爆等技术的全部内容包括进来。 因此,在进行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的防火设计时,除应执行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 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根据联合循环电厂的工艺特点和工程具体情况,遵循或参照执行如下的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

50、规范: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3836.1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GB 17820险场所分类天然气GB 50177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25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DL 5000火力

51、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T 5174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032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620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 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T 5204火力发电厂油气管道设计规程SY/T 0048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 0402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SY/T 0413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T 0452石油天然气金属管道焊接工艺评定SY XQ8钢质管道三层结构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 4056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对接焊缝射线照相 及质量分级SY 0466天然

52、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Y 0007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ASME B31.8Gas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PipingSystemNFPA 59AStandard for the Production, Storage andHandling of Liquefied Natural Gas (LNG)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 (2002年版),不适用于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厂区部分的设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和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的燃气工

53、程设计,其中虽包含工业企业生产(从城市管网供给工业锅炉和窑炉),主要还是面向城镇居民用气,城市管网的设计压力一般不大于4.0MPa ,考虑的出发点是管道穿行于繁华的街道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 而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为用气大户,一般从天然气长输管道、天然气分输站或城市门站直供,管道的设计压力一般不小于6.4MPa 。且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一般距繁华的街道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较远,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的调压站和电厂的天然气前置模块更接近于石化企业的天然气分输站。因此我们不主张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厂区部分的设计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而本规范的部分条文较多地参照了石化企业的天然气分输站的规定。但在天然气联合

54、循环电厂行政、生活区部分的设计则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1993 (2002年版) 的规定。还需要指出的是,石油天然气化工企业是生产、加工天然气的企业,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只是天然气的用户单位,这在火灾危险程度上还是有区别的。因此我们提出,在使用中,遇到同样的问题本规范有规定, 如与其他石化企业的国家标准有不一致时,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与常规燃煤电厂相同之处的术语,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本规范仅针对天然气联合循环电厂与常规燃煤电厂不同部分的术语,作了规定。2.1 .5 联合循环机组容量capacity of combined cycle

55、unit目前,构成联合循环机组通常有两种形式: 1拖1和2拖1 。例如,1台E级的燃气轮机发电机组、1台余热锅炉产生的蒸汽引入1台汽轮发电机组中再发电,构成了 1拖 1 的联合循环机组,这样1套联合循环机组白发电容量为150MW级。又如2台F级的燃气轮机发电机组、2台余热锅炉产生的蒸汽引入1 台汽轮发电机组中再发电, 构成了2拖1的联合循环机组,这样 1套联合循环机组的发电容量为780MW级。2.2 .11 天然气泄压、放空设施relief and blowdown system该术语解释中,泄压放空(relief) 设施是指:为保证同一设计压力下的整个天然气系统不超压而设置的放空设施,通常采

56、用全流量的安全阀。排出的气体经过放空管送至放空竖管排入大气。紧急放空 (emergency blowdown) 设施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安全,将两个同时关断的自动关断阀之间的管道内存气尽快放空的设施。紧急放空阀需选用动力驱动的阀门,并有手动操作机构。排出的气体经过放空管送至放空竖管排入大气。设备及容器的安全阀泄放设施是指:为保护某一特定设备及容器(或管段)不超压而设置的放散设施。为避免对整个天然气系统造成影响,通常采用小流量的安全阀,其排放能力只需保证能及时将设备、容器内超过规定压力以上部分的天然气通过放散 管或放空管排入大气。放空竖管是指将泄压放空及紧急放空的气体排放入大气的设 施。放

57、空管是指收集泄压放空及紧急放空的气体的管道系统。放散管是指将设备及容器的安全阀泄放的气体或管道系统在 进行气体置换、吹扫时放出的气体排入大气的设施。3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3.0.1 本表主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 第 2.0.1 条和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 DL/T5147 第 5.3.6 条制定。其中:1) 联合循环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定为丁类, 主要根据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 DL/T5147第 5.3.6 条,其依据如下:2) 天然气是在燃气轮机的燃烧室内燃烧, 燃烧室是一个封闭的空

58、间,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 2001年版)中第 3.1.1 条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的规定:“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 燃气轮机本体有十分严密的自动火灾报警、 灭火系统, 能 保证本体腔内当天然气达到一定浓度时自动采取各种安全措施。4) 联合循环厂房内也有一套消防系统, 当空气中的天然气达到一定浓度时能自动报警。综合上述因素, 联合循环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确定为丁类,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J16 , 2001 年版) 的规定,而且又有一定的保护措施,是合理的。2 联合循环厂房的耐火等级定为二级, 也主要根据现行电力行业标准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 DL/T5147 第 5.3.6 条,其依据如下: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 2001 年版)中表 3.2.1 ,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丁类单层、多层厂房面积不限。 现行电力行业标准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 5000中汽机房的耐火等级为二级,在联合循环电厂中,燃机厂房、汽机房 (或燃气轮机与汽轮机合并厂房)、余热锅炉(房) 、集中控制室基本构成一个整体厂房,为便于设计、施工,联合循环厂房的耐火等级也定为二级。3 天然气调压站的火灾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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