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发大楼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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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生产研发大楼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招 标 单 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 期:二一三年九月总 目 录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 监理合同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 图纸及资料第六章、评标办法第一章、投 标 邀 请 书投标邀请书致: 投标人名称 贵公司已报名参加我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生产研发大楼工程施工监理公开招标,经资格审查后评为合格并获得了投标资格,如贵公司对本招标工程项目感兴趣,请从广州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处购买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时间为 2013 年 月 日上午 时。请注意:1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2、。2贵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 壹 万元(人民币)的投标担保。3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 月 日 时 分正,提交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萝岗交易部 室。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4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会将于上述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萝岗交易部 室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 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 联系人: 叶工 联系电话:020-87253248招标代理:广州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广州开发区东区宏光路春晖三街14号2楼联系人:叶明辉 联系电

3、话: 13725306979 第二章、投标须知及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定义招标人(即发包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招标代理:广州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 22.2.1工程名称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生产研发大楼工程施工监理32.2.2建设地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BP-H3地块42.2.3建设规模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生产研发大楼工程总建筑面积为36414平方米,地上7层(建筑面积:21288平方米),3层地下室(建筑面积:15126平方米)52.2.4工程总投资额工程费用人民币约14845万元62.2.5监理目标投资控制目标:不超过工程费用人民币14845万元。

4、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工期为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施工总工期约 12个月;质量控制目标:合格安全文明控制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72.3.1招标范围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82.3.2监理服务期自中标之日起至工程决算、备案管理完成的全过程提供监理服务93.1资金来源企业自筹104.1投标人资质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14.2监理人员的专业配套要求(据实配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据实配备)124.5资格审查方式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313.1监

5、理报价及结算方式按照招标文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670号)文件所规定的计价方式及计价范围结合招标文件在-200%浮动范围内自行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1415.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516.1投标保证金壹万元人民币。提交形式由投标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具体详见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基本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的通知及操作指引。165.1踏勘现场在本工程开标时间前,由投标人自行考察。178.1招标答疑疑问提交时间:2013年 月 日上(下)午 时 分。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可以传真或发电子邮件)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过期不予接受

6、。传真:82090814 E-mail:81688512招标答疑纪要将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1817.1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另需提供与投标文件正本相同的未经压缩及加密的电子文件一套)。1919.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收件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提交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广州开发区志诚大道302号融汇大厦10楼)提交时间:2013年 月 日上(下)午 时 分至2013年 月 日上(下)午 时 分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 月 日上(下)午 时 分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人须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7、)提交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不被招标人接收。2024.1开标开标时间:2013年 月 日上(下)午 时分正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广州开发区志诚大道302号融汇大厦10楼)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人务必准时出席,并须带本人身份证以供招标人审查,否则作弃权处理。2128.3评标方法百分制综合评分评标法22其他1、投标文件语言:汉语。2、招标人对本次投标结果将不负任何解释责任。3、本次招标包括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发售标书、标前答疑会、标书送达、开标、评标、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9个阶段。4、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叶明辉电话:020-82090204 传真:02

8、0-82090814 二、投标须知(一)总则1、定义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1“招标人”(即委托人)指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1.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1.3“监理人”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当事人。1.4“招标代理”指广州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5“设计人”指 1.6“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1.7“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1.8“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2、招标说明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

9、、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以便能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社会信誉好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服务,确保本工程能按期、优质、经济地建成。2.2 工程概况2.2.1工程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2.2.2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2.2.3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2.2.4工程概算: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2.2.5监理目标: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2.3招标范围及监理服务期及监理专业配套要求2.3.1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及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2.3.2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服务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2.3.3本招标项目的专业配套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0、11项。3资金来源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4合格的投标人(以招标公告内容为准)5踏勘现场5.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的正确性负责,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 经招标人

11、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招标人在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6投标费用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购买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及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6.2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投标

12、须知第 9条发出的补充通知:第1章 投标邀请书第2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第3章 监理合同:第4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5章 图纸及资料第6章 评标办法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3、,招标人将有权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8招标答疑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传真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或传真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对疑问进行答复。8.2 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以书面形式答复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答疑纪要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答疑会会议纪要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视为签订合同和结算的依据。8.3 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最后书面文件形式发出的答疑会议纪要为准。9.招标

14、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15、。若通知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另按本须知第17.1条款的要求和格式提供一套与下列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11.1投标文件封面和目录(格式一);11.2广州建设工程监理投标书(格式二);11.3监理服务承诺书(格式三)11.4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格式四);11.5公司简介1)公司简介和组织构架(格式由投标人自定);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监理

16、资质证书复印件;3)自2008年1月至今类似工程监理项目的业绩(格式五);4)自2008年1月至今企业监理项目的获奖情况(格式六);5)其它证明公司现有实力的材料(如ISO质量体系认证、工商局评价、企业荣誉等)。11.6项目监理方案:1)工程概况;2)现场项目监理人员汇总表、架构表及人员进场计划(格式七);3)项目总监及总监代表个人资料,包括工作简历、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过工程的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得奖情况等(格式八);4)现场其他项目监理人员的配备情况、个人资历复印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岗位证、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格式八);

17、11.7监理技术方案,包括针对本工程技术难点的监理方法等,包括:(1)工程概述简要叙述本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 (2)工程投资控制投标人在工程投资控制方面的目标明确,投资控制、管理与协调的方法和措施具体可行,并对如何避免滥用职权、不合格工程亦支付、重复计量、超前支付、超量支付等情况的发生有相应的承诺和保证措施。(3)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进度控制目标明确,投标人的项目工期安排科学合理,进度安排详细准确,对疑难工程节点进度分析理解透彻,对按时完工有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有较详细的网络图和横道图表示各个过程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计划的柔性好。 (4)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质量进度目标明确保证措施具体,预控和动态控制

18、措施完整,设备、工器具配备完善,实施工艺、手段先进、可靠、科学,管理体系和组织措施功能完善、管理幅度适宜可行、可靠、先进、合理,针对性好、措施具体、成熟、完善,具有可追溯性。(5)合同、信息管理针对本项目特点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合同管理问题,提出可行、可靠、先进、合理的管理方法及措施,对重要、重大工程变更及预防索赔事件的措施具体、成熟、完善。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制定出档案和信息管理方案,信息资料收集真实,信息传递途径畅通、查阅简便、资料齐备等。(6)组织协调投标人必须利用本公司以往的组织协调经验措施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写。(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明确,文明施工及

19、安全、竣工验收与移交管理规划及措施明确、具体可行、各项措施落实。(8)监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针对本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监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重点和难点,并制定针对性好、措施具体、成熟、完善的解决措施或预防措施。(9)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投标人应根据多年行业管理经验、监理实践,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就管理模式、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及专业工程管理等方面(但不限于)向业主提出非常合理的建议和方案。11.8监理公司自备检测设备(格式自拟);12投标文件格式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格式文件的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20、。13投标报价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方式。13.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3款和合同条款所列招标项目监理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为计算投标报价基础。13.3投标报价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670号)文件规定及以下计价标准自行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13.4投标报价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14845万元(2)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内插法):303.29万元(3)确定调整系数:专业调整

21、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4)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303.29万元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为303.29万元。各投标人在-20%0%浮动范围内自行报价。14投标货币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5投标有效期15.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22、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保证金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的人民币金额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16.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6.3未中标的投标担保将尽快退还(不计算利息),最迟不超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16.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的五日内予以退还(不计算利息)。16

23、.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将没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全部或部分投标文件;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17投标资料的份数和签署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资料。17.2 投标资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3 投标资料封面、监理服务承诺书及附表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4、。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中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证明书无效。17.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盖校对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单位公章。17.5投标资料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印刷本厚度要求控制在7公分以内,超过厚度则分册装订,可双面或单面打印。封面标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投标时间,右上角打上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装订时书订不外露;不能使用塑料面或塑料胶

25、条装订。17.6投标资料的页码:必须按每本逐页从1开始(不包括封面),按照流水号编号(包括附图、证件、图片等),页号编在右下角,若双面打印的页号编在左下角(空白页面不编号)。17.7投标方案图纸的整理:统一A3印刷,图纸横向按手风琴折叠,竖向按顺时针方向折叠,折叠后图标露在右下角,每本图纸厚度不要超过4CM,超过则分卷装订,每卷图纸从图纸封面起逐张从1开始打印页号。(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18.1 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正本(1本)、副本(3本)及与投标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光盘(内有投标文件资料、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密闭封装、并加

26、盖骑缝公章。18.3投标文件的标记要求:每个包封上应具有以下标记: 18.3.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8.3.2 项目(填入工程名称)18.3.3 前不得开封(填入前附表第19项所述日期及时间) 18.4在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18.5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9投标文件的提交19.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并办理好送达签认手续。19.2投标文件提交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法定代

27、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9项所述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8、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2.4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3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

29、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五)开标24开标24.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代理人届时务必带本人身份证出席开标会,否则作弃权处理。24.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4.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24.4开标程序: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2)宣读投标人名称,由投

30、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代表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件应与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一致,无身份证原件的作弃权处理);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公布下列内容:a.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b.投标保证金;c.工程监理服务费报价;d.监理服务期;e. 监理质量目标;f. 项目总监等主要内容。24.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以确认对所宣读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24.6 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未在密封处盖章的;3、投

31、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开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4、在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代表未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仅限于法定代表人不出席而委托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本人身份证原件递交投标文件的;5、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六) 评标25评标过程的保密25.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5.3 中标人确定后,

32、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6投标文件的澄清26.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6.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27.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规定,仅对在实

33、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27.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27.3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前一三名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28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定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七)合同的授予29合同授予标

34、准29.1 本招标(项目)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7.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0.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31中标通知书31.1评标结果得出后,中标结果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31.2中标通知书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并由招标人颁发。31.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2.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35、其他协议。32.2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须知第32.1款的规定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3履约保证金33.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具,或者由外国的银行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具。3

36、3.2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第33.1款的规定,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34合同生效34.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且招标人已收到中标人按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正式生效。35其它费用35.1中标人应按招标人通知规定的日期及穗价函199959号文件的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第三章、 监 理 合 同目录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

37、的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监理人进场开展工作之日起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监理周期为 日历天。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委托

38、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 号: 邮编: 邮 编: 电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2013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 “总监理工程

39、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40、。(11)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

41、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

42、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

43、家名录。(如由委托人采购)(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44、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

45、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

46、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

47、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如现场监理工程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委托人有权要求调换。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

48、造成了委托人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为其承担责任,仅承担监理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和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相关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

49、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迟,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

50、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

51、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

52、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

53、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

54、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规定;2、本监理合同及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补充协议等;3、委托人提供的本项目施工合同、图纸及有关资料。第四条 1、 监理范围: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安全监理的相关内容。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

55、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2、监理目标:(1) 投资控制目标:工程合同价5范围。(2) 进度控制目标:满足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工期计划。(3) 质量控制目标:合格。3、监理工作内容:1)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其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及实施;2) 协助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及进度保证体系;3) 督促施工单位施工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实施;4) 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5)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

56、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6) 审查施工单位及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7) 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用于本工程,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8) 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9)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旬、月、季等报表,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计划;10) 协调业主和设计人关于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提出监理意见;11) 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和定额精神,负责现场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和包干范围外的技术经济签证,控制工

57、程投资;12) 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协助业主控制进度款拨付;13) 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恢复施工生产;14) 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业主组织的最终验收;15) 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对工程实施中的计划审批、工程变更、方案处理、合同争议、工程索赔、意外风险等有关工作作出决策建议;16) 以月报或专题报告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工

58、程实施情况向业主做出书面报告;17)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业主归档;18) 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当事人负担;19) 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活动。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委托人与其上级部门及委托人合作各方关系的协调。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及时提供所有工程有关的报建资料、施工合同、协议、图纸、设计文件,概、预、结算、技术资料等。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 补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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