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不可抗拒因素风险贷款责任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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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社不可抗拒因素风险贷款责任认定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确保联社农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农贷款业务操作等,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贷责任是指信贷从业人员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而承担的后果;信贷责任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的过程;责任追究是指对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失职等原因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的管理行为。第三条联社成立不可抗拒因素风险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由联社主任高广岌任

2、组长,联社副主任马铁钟任副组长,领导组成员由内审科、农贷管理科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全辖不良农户贷款责任的认定及责任追究。第四条贷款责任的认定、追究坚持下列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实事求是、准确界定,客观公正的原则。(三)违规程度与处罚力度相适应原则; (四)道德风险从重处罚原则; 第五条 不良贷款形成风险或造成损失的,视其风险和损失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清收、扣薪清收、离岗清收、经济赔偿等处理、处罚措施,要求经济赔偿的,由责任人按照相应比例赔偿贷款本息,赔偿损失不足以抵补贷款损失的,应视其情节采取以下处理和处罚方式。(一)取消责任人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二)工资降级或解聘职

3、称、职务;(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四)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和额度。 (一)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为:凡因违法、违纪、违规操作导致贷款形成不良的有关责任人。 (二)凡发放自营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由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组根据形成的客观原因、实际情况进行认定追究(三)凡属岗位责任贷款,因违法、违纪、违规操作导致贷款形成不良的,由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组根据形成的原因,划分责任,并由违法、违纪、违规操作的责任人按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进行赔偿。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免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信贷人员已

4、尽职尽责,已采取措施,但因不可抗力形成信贷资产损失或存在风险因素的应予以免责。 (二)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信贷资产,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偿还的信贷资产。(三)借款人触犯法律(应与贷款无关),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偿还所欠信贷资产,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信贷资产。(四)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确定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信贷资产。(五)抵债资产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且无

5、法获得补偿,确认无法以物抵债。对以上所形成的不良贷款,仍由各责任人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配合所属信用社进行清理。第八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流程 (一)各社所形成逾期三个月以上不良贷款,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形成审贷小组会议记录,逐笔详细说明情况,分析原因,界定责任,落实责任,并上报联社不可抗拒因素风险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同时各社对属于免责范围的也要制定详细的清收计划,确定专人与责任人继续清收。(二)联社不可抗拒因素风险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依据各社审贷小组上报关于不良贷款详细说明报告,进行调查核实、严格认定,按照界定标准进行责任追究。(三)联社不可抗拒因素风险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将定期、不定期对全

6、辖信用社不良贷款的责任进行认定,认定时,要做好会议记录和有关统计报表资料。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从贷款逾期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认定。第九条不良贷款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对不良贷款责任的考核,实行责随人走,贷款责任不得因调遣、退职、退休而解除,实行终身挂钩考核追究,直到责任贷款收回为止。第二章 贷款责任的界定第十条凡因违法、违纪、违规发放贷款的自营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包括责任信贷员、贷款经办人、贷款审批人均为该笔贷款的责任人,并按责任级次分别承担清收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标准和划分由联社不可抗拒因素风险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根据形成不良的具体原因,划分清收责任级次,认定标准为: (

7、一)贷前调查: (1)贷前调查不实、发放超能力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2)未严格办理评估、登记手续以及抵押率超过规定比例等发放的违规抵押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贷款审查人员为第二责任人;(3)贷款对象不符合贷款条件和法律程序;该担保未担保或条件不具备而违规办理贷款的,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二)贷中审查:(1)基层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未采纳贷前调查信贷员的正确意见,错误决策发放贷款的,审贷委员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为第二责任人;(2)因基层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审查不严、错误决策发放贷款的,审贷小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为第二责任人; (3)未经贷款审批小组评审,用行政命令、指令发放的

8、贷款,谁指令谁为第一责任人;(4)因贷款手续不合法、不合规,包括合同要素不全、借款契约内容填写不完整,印章不合法,担保(抵押)手续无效,具体经办的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审查贷款信贷会计人员为第二责任人;(三)贷后检查: (1)因贷后检查不到位,导致贷款发生风险的,贷后检查岗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社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2)对逾期贷款催收不及时,导致贷款失去诉讼时效,贷后检查岗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3)贷后检查发现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信贷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贷款损失,贷后检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第二责任人;(4)贷后检查发现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信贷员及时

9、向主任反映,主任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5)贷款到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抵(质)押物,因此造成担保、抵押合同失去追索时效,贷款形成风险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6)对不良贷款不降反增的社,要区别情况对主任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第十二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划分凡认定为主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的原则上承担70%的责任,第二责任人承担20%的责任,审批人对每笔不良贷款必须承担10%的责任,但审批人是主责任人或第二责任人的除外。第十三条责任人可以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责任人为多人时,要根据发生问题的具体原因,经过核查详实的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划分责任进行认定。第三章 不良贷款责任的追究第十

10、四条凡不按规定贷款程序发放贷款, 违法、违纪、违规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全部贷款,并对责任人按金融(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处罚条例进行处理。第十五条贷款发放过程中,进行索贿、受贿或是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而造成贷款形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六条凡违法、违纪、违规发放的责任贷款,贷款逾期三个月内实行在岗清收,超过三个月后收不回的,下岗清收,直至贷款收回为止。下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保障工资。 第十七条对发放的员工自营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逾期三个月内实行在岗清收,逾期三个月以上,要按照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组认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

11、偿,本人赔偿资金的来源为责任人月工资总额的60%,采用逐月进行扣划用于归还责任贷款,对扣划后仍未能收回部分,要制定和采取保全措施进行清收,直到收回为止。第十八条各社(科)要制定相关措施,控制新增不良贷款,新增不良贷款率严格控制在(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质量考评办法规定)比例之内,不得突破,新增不良贷款率超过规定比例的,要严格追究社主任的责任。第十九条各社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重点的清查,对形成不良的原因进行客观公正地分析和责任认定。要将违法、违纪、违规发放的不良贷款和免除责任的不良贷款进行严格区分。第二十条 因信贷业务操作违规予以记大过(含)以上处分的,不得享受当年绩效工资。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论贷款是否形成损失,对有(相)关责任人予以撤职处分、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利用职务之便自批自贷的;(二)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属朋友或其他关系人发放借名、假名、盗名贷款的;(三)账外经营贷款的;(四)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贷款的。(五)高管人员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六)高管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并解释,由不可抗拒因素风险贷款责任委员会负责实施。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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