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1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34030523 上传时间:2021-10-20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92.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1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1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1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资源描述: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1(3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推动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本行受让国内卖方因向同处于国内的买方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买方信用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引用的术语释义如下:卖方: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

2、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买方: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清偿应收账款的责任人。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买方信用风险等服务的金融机构。在本办法中保理商仅指本行。商务合同:指卖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应收账款:指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应收账款净额:卖方依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单独计价且合同中有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或有事项后的款项

3、净额。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则是指其它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本行和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保理费:指本行因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而向卖方收取的费用。保理融资:指本行根据卖方申请在保理合同约定转让并经本行核准的应收账款金额内,在应收账款到期前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或以其他授信方式向卖方融资的行为。追索权:指买方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时,本行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并归还保理融资款项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的权利。争议/交易纠纷:一旦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发票,或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包括但不限于因第

4、三方对于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则视为发生争议。争议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本行不参与争议的处理,也不对其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贷项清单:是指卖方向买方出具的,用于因退货、货物降价、修正差错等原因而调减原应收账款的一种单据。保理特户:保理特户是以本行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应收账款款项的账户。第五条 对于国内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本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手续,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和取得优先顺位求偿权。第六条 国内保理项下融资业务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一种,纳入本行对卖方或买方的统一授信管理,适用本行有关信用业务管理的基本规定。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第七条 国内保理

5、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国内明保理业务和国内暗保理业务。国内明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转让一经发生,本行和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本行指定的保理特户。国内暗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本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本行的、由本行监管的账户。本行在国内暗保理融资逾期时或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实现遭遇不利影响时可以本行名义随时将账款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第八条 按照卖方与保理商之间是否有融资行为发生分为非融资型保理和融资型保理。(一)非融资型保理:是指本行受让卖方应收账款,

6、仅为卖方提供保理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业务。(二)融资型保理:本行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向卖方提供融资的保理业务。融资型保理按照是否保留对卖方追索权,又分为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1、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卖方申请,本行受让其与买方因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本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当买方不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本行享有对卖方的追索权,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卖方承担。2、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由本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当其所转

7、让的应收账款因发生买方信用风险本办法中所称的买方信用风险,是指除下列以外情形:争议、欺诈、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定或仲裁的原因,买方到期不付款的风险。而到期无法收回时,本行不能够向卖方进行追索,所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买方信用风险完全由本行承担。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九条 总行企业金融部作为全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职责为:(一)负责拟定并完善国内保理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专业培训工作,并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策划和组织推动工作;(三)负责对分行发起的国内保理业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提出业务指导意见和建议,并参与、督促和指导分行做好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

8、重要客户关系维护工作;(四)负责全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分析。第十条 总行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相应负责保理业务的各项支持性工作,包括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法律合规、支付结算和会计核算等工作。第十一条 各分行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辖内国内保理业务的拓展;(二)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有关操作,包括受理卖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办理发票转让、通知买方、保理融资等;(三)负责建立保理台帐和业务统计等。 第四章 业务办理的基本条件第十二条 卖方在本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在本行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与本行具有良好的业务关系;第十三条办理

9、融资型国内保理业务的卖方,除应符合第十二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为本行的客户,信誉良好,并持续经营2年以上;(二)实力雄厚、在行业中的信誉良好;(三)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四)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五)办理国内暗保理业务时,卖方在本行的信用等级评定须在A级(含)以上;(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办理融资型国内保理业务的买方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公用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等;(二)主业突出,持续经营2年以上;(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良好;(四)在行业中信

10、誉良好;(五)办理无追索权国内明保理业务时,买方在本行的信用等级评定须在A级(含)以上;(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商品交易真实、合法、有效;商品质量可靠,不易变质、破损,价格较稳定,质量标准清晰,不易产生贸易纠纷;(二)卖方已履行了商务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及劳务,并能够提供商业发票、发货单等相应证明;(三)合同条款合理可行,不得载有“销售不成即可退货”的条款,不存在法定禁止转让的情形,且买卖双方在商务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四)卖方对申请应收账款融资的债权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权利瑕疵;(五)买卖双方不存在商业纠纷或争

11、议,买方对于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抗辩权;(六)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或根据商务合同可以明确推断出到期日。如果应收账款无固定到期日的,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到期日;(七)应收账款账期一般不超过180天(含),最长不得超过360天(含)。(应收账款账期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合同或发票上所载明的赊销期)(八)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六条 对于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一)可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应收账款;(二)基础合同项下的尾款;质量保证金类的尾款; (三)以鲜活产品、服务、劳务、知识产权等为交易标的的应收账款(卖方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不存在质量保证或后续服务等义务和责任的除外);(四)存在其他权利瑕疵

12、的应收账款。 第五章 业务管理第十七条 保理融资额度的核定保理融资额度的核定参照本行公司客户授信的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保理融资额度分为卖方保理融资额度和买方信用担保额度,分别根据卖方或买方的基本情况核定。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占用本行为卖方核定的卖方保理融资额度;办理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占用本行为买方核定的买方信用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 融资期限办理国内保理项下融资业务,融资期限根据融资日距发票规定的付款到期日的期限,再根据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加上本行可接受的宽限期确定,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 融资比例及币别国内保理融资比例应综合考虑买卖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

13、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买卖双方商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应收账款净额的80。国内保理融资的币种仅限于人民币。第二十条 融资利率融资利率按本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融资利息按实际融资天数计收。对于卖方未按期偿还本行融资款项的,自逾期之日起执行逾期贷款利率。第二十一条 融资本息的计收(一)国内保理融资利息计息方式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二)保理融资利息的收取方式有两种,即预收和实收。预收指本行在发放保理融资款时直接从保理融资金额中预先扣收预计的融资利息;实收指保理融资利息在保理融资还款时一并收取。采用预收方式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行预计保理

14、融资天数与实际融资天数的差异,对预收的利息进行多退少补;采用实收方式的情况下,若收款金额不足以偿还保理融资本息,应要求卖方另行补足。(三)如保理融资到期前收到买方付款,经客户申请并经本行批准的情况下可提前归还本行保理融资款。第二十二条 保理费的计收保理费可在应收账款转让时计收或在收到买方付款时扣收。(一)保理费收费标准按保理业务的服务内容、交易性质、风险大小、综合收益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具体核定。1、有追索权保理:一般不低于发票金额的0.25;2、无追索权保理:一般不低于发票金额的0.43、非融资型保理:一般不低于发票金额的0.1。(二)对于保理业务连续、稳定的客户,可采用年费方式收取保理费。年费

15、按保理额度收取,有追索权保理的标准一般为每年不低于额度金额的1,无追索权保理一般为每年不低于额度金额的2。该收费方式下不论额度是否实际占用均应按期收费。(三)如卖方已委托本行申请了买方信用担保额度并获得批准,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装运货物,本行可视情况额外收取资信调查费,资信调查费按300元/笔计收。第二十三条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式本行认可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式包括以下三种:(一)获取买方签字盖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回执;(二)在寄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时办理公证,并及时进行查询以确保邮件送达买方;(三)经本行法律部门认可的符合行业惯例并能保证通知法律效力的其它方式。第二十四条 国内保理业务项下收

16、款账户的管理(一)办理国内明保理业务,本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保理特户,用于直接回收应收账款。1、保理特户按不同客户分设子账户。保理特户的收入只能是保理业务中向买方收取的应收账款款项(若卖方直接收到买方付款也需交付至保理特户)。保理特户的支出首先用于归还本行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余款可转入客户账户。保理特户不得用于客户的日常结算。2、保理特户内的资金客户不得支取,不得用来抵偿客户的其它债务或挪作他用。3、经办机构应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时,明确要求买方将款项付至保理特户。4、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保理特户的管理,凡收到买方划入资金,应与卖方立即进行账务核对。(二)办理国内暗保理业务,经办机构可以指

17、定卖方作为本行的收款代理人,以卖方的名义在本行开立用于回收应收账款的账户,该账户的支出必须由本行监管。每月月末,对有余额的保理特户,本行均应与卖方进行账务核对。第二十五条 若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原来未能预见的情况,买卖双方需调整应收账款到期日,卖方应提供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修改后的商务合同以及修改申请等材料,经本行书面同意,买卖双方可在原到期日前修改到期日。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一)如经办机构收到买方发来的争议通知,应立即通知卖方,督促卖方尽快解决争议。(二)如涉及争议的应收账款已在本行办理融资,经办机构应密切关注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及卖方财务状况,对于卖方财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不足的,经办机构应

18、及时向卖方发送回购应收账款通知书并取得回执,要求卖方立即还款,并主动从卖方账户扣收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追偿措施。卖方不予归还或账户余额不足的,应转入不良资产管理。(三)在争议解决之前,经办机构对该笔应收账款对应的买卖双方名下的全部应收账款暂停提供新的保理融资服务。第二十七条 应收账款的回购除第二十五条所提及的情况外,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行也有权向卖方发出回购应收账款通知书,要求卖方立即回购全部未偿付的应收账款并立即归还融资利息及费用,或依法对卖方进行追索:(一)卖方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存在瑕疵;(二)买方已将应收账款金额支付给卖方,但卖方未全额转付给本行保理特户;(三)

19、有追索权保理融资期届满但买方仍未付款;(四)因卖方原因而导致保理合同无效。第六章 国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原则及措施第二十八条 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买方的信用风险、卖方的履约风险、欺诈风险以及本行的操作风险。(一)买方的信用风险:买方资信差,财务状况差。(二)卖方的履约风险:交易的商品不适合办理保理,商品适销性较差、易引起商业纠纷,卖方的履约能力差。(三)欺诈风险:无真实的贸易背景,买卖双方以伪造单据骗取银行融资。(四)操作风险:在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过程中,本行业务人员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业务操作。第二十九条 严格审查买方的历史履约情况,对资信不佳、经常出现拖

20、延付款、不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要求付款至保理特户的买方应审慎办理。 第三十条 严格审查卖方的资信情况。对于申请融资的应严格按照本行授信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授信手续。对初次与卖方开展保理业务,以办理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为宜,以控制风险。办理保理融资业务应考察交易商品的可保理性、买卖双方的历史交易记录、重点审核商务合同的质量认证条款和纠纷解决机制条款等。第三十一条 审核买卖双方的关系。(一)对于买卖双方为关联公司的不得办理无追索权保理,审慎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且办理有追索权保理时,应严格审核商业发票等单据,落实贸易背景,切实防止买卖双方通过虚构商品交易,套取银行资金。(二)对经常出现发票冲销或贷项

21、清单的卖方,要了解原因,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调减卖方保理融资额度,暂停保理融资等措施。(三)对于买方经常出现不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要求付款至保理特户而直接向卖方账户付款的交易,要及时了解原因,严加防范。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总行统一制定的操作流程,落实通知程序,使用统一的业务协议文本、凭证文件和业务联络文件。第三十三条 办理融资型国内保理业务,以应收账款有效转让为前提条件,本行可在充分评估第一偿债来源可靠性的基础上办理,一般不需要卖方另行提供担保,但对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为关联关系或应收账款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可要求卖方提供其他担保。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不需要卖方另行提供担保,但应严格审查

22、商品的可保理性及卖方履约能力,避免因发生争议而导致买方不予付款情形的出现。第三十四条 加强日常的合规管理和动态风险监控。经办机构应根据公司客户授信尽职制度要求办理贷后检查,建立健全信息统计与风险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买卖双方的经营情况及履约情况,一旦发现卖方或买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遭遇重大诉讼、查封资产或其它重大事项,对本行融资构成严重威胁时,应及时采取包括停止保理融资额度使用、要求客户回购应收账款,提前追回融资款项等在内的措施。第三十五条 在核定的国内保理额度内办理保理融资业务过程中,经办机构应根据卖方和买方的资信状况、业务需求及进展来控制和调整额度的使用,对于

23、资信下降或有不良付款记录的,应立即调减额度或停止使用额度。第七章 国内保理业务的档案、统计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国内保理业务档案管理参照本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分行应设立国内保理业务台帐进行登记和控制,且对同一买方、同一卖方分别建账,及时完整地逐笔登记,逐笔跟踪核销,每月10日前与卖方核对一次,确保上述台帐数据的准确完整,并按要求上报业务统计数据。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由总行企业金融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兴银2003369号)同时废止。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2010年6

2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 年 月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本行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国内保理是指本行受让国内卖方因向同处于国内的买方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买方信用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第四条 本规程仅涉及融资型国内保理业务(包括有追索权明保理、有

25、追索权暗保理和无追索权明保理三种类型)。非融资型国内保理业务由各分行自主叙办和管理,但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第二章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流程 第五条 有追索权保理包括有追索权明保理和有追索权暗保理两种业务类型。(一)有追索权明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卖方申请,本行在书面通知买方的基础上受让其与买方因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买方不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本行对卖方享有追索权,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卖方承担。流程包括:业务申请、业务调查、额度审批、签订合同/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和通知买方、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

26、、到账还款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二)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卖方申请,本行在受让其与买方因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时,不立即通知买方,本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本行的、由本行监管的账户。本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买方不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本行对卖方享有追索权,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卖方承担。本行在国内暗保理融资逾期时或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实现遭遇不利影响时可以本行名义随时将账款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第六条 业务申请。卖方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应提

27、交以下材料:(一)国内保理融资额度申请书(附件1)。(二)有关贸易背景材料,包括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及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等;(三)卖方上一年度与相关买方的交易情况资料,包括说明交易往来年限,应收账款回收率等情况的材料;(四)买方的基础资料、财务资料等;(五)其它办理一般信用业务应提交的材料。第七条 业务调查经办机构收到卖方提供的资料后,应按本行公司客户授信前尽职制度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卖方进行调查,主要调查的内容包括:(一)国内保理融资额度申请书及卖方所提供资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二)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三)卖方经营规

28、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四)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五)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六)买卖双方的资信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第八条 额度审批经办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撰写送审报告,逐级送审。对于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可根据卖方的信用状况,以及上一年该卖方向每一个买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应收账款周转情况,为其核定卖方保理融资额度。第九条 签订合同/协议经办机构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合同,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如有)。同时经办机构开立相

29、应的保理特户(若暗保理项下则由卖方在经办机构开立由本行监管的收款账户)。第十条 应收账款转让卖方在商务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运货物/提供劳务后应立即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一)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2);(二)商务合同及商业发票;(三)明保理项下提交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适用于明保理)(附件3),或暗保理项下提交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授权书(附件5);(四)表明卖方已经履行交易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材料;(五)需提交的其它资料。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受让应收账款时,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卖方生产经营情况及销售市场情况是否正常。(二)合同条款合理可行,不得载有“销售不成即可退货

30、”的条款,不存在法定禁止转让的情形,且买卖双方在商务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三)商品的可保理性。包括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产品验收标准、产品的时效性、产品价格波动的可能性以及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设定抵押权、质权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四)卖方是否已经全面、真实履行了商务合同中的义务,其提交的交易单据(如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或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授权书等)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单据所显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数量、价值等是否与商务合同一致。(五)卖方与买方近期交易往来是否正常,货款回笼是否及时等。(六)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或根据商务合同可以明确推断出到期日。

31、如果应收账款无固定到期日的,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到期日或由卖方依据可查证的双方交易历史记录和交易的性质向本行申请一个合理可行的、且为本行可接受的预计到期日。应收账款账期一般不超过180天(含),最长不得超过360天(含)。(七)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应收账款相互抵销的情形。(八)应收账款金额是否与买卖双方经营规模、以往交易情况相匹配。(九)登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转让应收账款是否存在本行未知质押、转让或其他权利瑕疵等情况。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受让卖方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填制应收账款受让确认书(附件6)一式三份,一份提交卖方,一份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一份业务部门留存,除需寄送买方

32、的单据外,其余应按本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并在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登记表(附件 7)进行登记。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经办机构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方式办理通知买方的手续,取得并妥善保管证明通知手续履行完毕的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应收账款登记管理应收账款登记管理要求参照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程(兴银【2009】714号)要求执行。第十五条 保理融资经办机构根据业务调查情况,撰写送审报告,提出对融资比例、期限、费率(含融资利率及保理费率)的建议。经逐级送审并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放款部门按本行规定的放款操作程序及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程(兴银【2009】714号)有关规定,办理放款

33、手续,并扣减核定的卖方保理融资额度。经办机构应同时在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登记表进行登记。第十六条 保理收费保理费可在应收账款转让时计收或在收到买方付款时扣收。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经办机构应关注国内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到期情况,区别明保理或暗保理分别按下述流程进行催收。 (一)国内明保理业务催收流程:1. 经办机构应应收帐款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附件8),提示买方按时付款至本行指定的保理特户。2.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仍未付款,经办机构应敦促卖方协助催收,并提请卖方做好按期还款准备。 (二)国内暗保理业务的催收流程:1. 经办机构须在融资到期日前20天向卖

34、方发出书面催收提示,要求卖方及时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 2.融资到期前5天卖方仍未收到买方付款,经办机构应敦促卖方继续催收,并提请卖方在融资到期日前做好还款准备工作。 3. 经办机构在融资到期日前一般不通知买方国内保理事宜,但当应收账款即将或已经出现重大隐患(如卖方无能力偿还本行融资款)时,经办机构须立即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适用于暗保理)(附件4)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授权书,并取得回执或通知已送达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到账还款处理(一)如期收到买方付款后,经办机构应在融资到期日扣收本行融资本息及其他费用(若有)后,将剩余部分转入卖方在本行账户。(二)若款项到账早于融资到期日,卖方主动要求

35、提前归还国内保理融资款时,应向本行提出申请,经本行批准后可办理提前还款。 第十九条 逾期处理国内保理融资期届满买方仍未付款, 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卖方发送回购应收账款通知书(附件9)并取得回执,要求卖方立即还款,并主动从卖方账户扣收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追偿措施。如果卖方无法按期还款则按规定转入相应的逾期融资科目核算计收逾期利息,按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本行应使用该卖方其他交易的收入款项来优先抵补该部分欠款,以及采取法律诉讼、处置抵/质押物、资产冻结等方式进行催收,以及向担保人(如有)进行追索。第二十条 交易纠纷处理(一)如经办机构收到买方发来的争议通知,应立即通知卖方,督促卖方尽快

36、解决争议。(二)经办机构应密切关注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及卖方财务状况,对于卖方财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不足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卖方发送回购应收账款通知书并取得回执,要求卖方立即还款,并主动从卖方账户扣收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追偿措施。卖方不予归还或账户余额不足的,应转入不良资产管理。(三)在争议解决之前,经办机构对该笔应收账款对应的买卖双方名下的全部应收账款暂停提供新的保理融资服务。第二十一条 在保理融资到期前,经办机构若发现应收账款存在瑕疵或买方已将应收账款支付给卖方,但卖方未全额转付给本行,可以及时向卖方发送回购应收账款通知书,要求卖方无条件回购已经转让的应收账款,并立即还款

37、。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行授信后管理的要求对卖方进行定期检查,并应关注买方企业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卖方或买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遭遇重大诉讼、查封资产或其它重大事项,对本行融资构成严重威胁时,应及时采取包括停止卖方保理融资额度使用、要求客户回购应收账款,提前追回融资款项等在内的措施。 第三章 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流程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无追索权明保理是指根据卖方申请,本行在书面通知买方的基础上,受让其与买方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本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其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因发生买方信用问题而到期无法收回时,本行不能够向卖方进行追偿,

38、所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买方信用风险完全由本行承担。流程包括业务申请、业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签订合同/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和通知买方、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交易纠纷处理等环节。第二十四条 业务申请。卖方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应向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内保理融资额度申请书;(二)有关贸易背景材料,包括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及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等;(三)卖方上一年度与相关买方的交易情况资料,包括说明交易往来年限,应收账款回收率等情况的材料;(四)其它办理一般信用业务应提交的材料。同时,买方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办理一般信用业务应提交的材料。

39、第二十五条 业务调查经办机构按本行公司客户授信前尽职制度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的要求对买方及卖方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一)国内保理融资额度申请书及买卖双方所提供资料的各项内容,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二)买方的资格和资信状况,包括在历史交易中履约付款情况;(三)买方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四)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五)卖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六)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七)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

40、第二十六条 额度审批根据调查情况,经办机构根据本行公司客户授信工作尽职制度的规定,撰写送审报告,逐级送审。对于买方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可为卖方针对该买方核定买方信用担保额度。第二十七条 额度通知经办机构向卖方签发国内保理业务额度通知书(附件10),并在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登记表上做相应的登记。第二十八条 签订合同经办机构与买方签署国内保理风险承担协议书(附件11)。并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合同,相关合同一式两份。同时经办机构开立相应的保理特户。第二十九条 应收账款转让卖方在商务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运货物/提供劳务后应立即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一)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2

41、);(二)商务合同及商业发票;(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适用于明保理)(四)表明卖方已经履行交易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材料;(五)需提交的其它资料。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受让应收账款时,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卖方生产经营情况及销售市场情况是否正常。(二)合同条款合理可行,不得载有“销售不成即可退货”的条款,不存在法定禁止转让的情形,且买卖双方在商务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三)商品的可保理性。包括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产品验收标准、产品的时效性、产品价格波动的可能性以及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设定抵押权、质权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四)卖方是否已经全面、真实履行了商务合

42、同中的义务,其提交的交易单据(如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验收证明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等)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单据所显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数量、价值等是否与商务合同一致。(五)卖方与买方近期交易往来是否正常,货款回笼是否及时等。(六)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或根据商务合同可以明确推断出到期日。如果应收账款无固定到期日的,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到期日或由卖方依据可查证的双方交易历史记录和交易的性质向本行申请一个合理可行的、且为本行可接受的预计到期日。应收账款账期一般不超过180天(含),最长不得超过360天(含)。(七)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抵销的情形。(八)应收账款金额是否与买卖双方经营

43、规模、以往交易情况相匹配。(九)登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转让应收账款是否存在本行未知质押、转让或其他权利瑕疵等情况。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受让卖方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填制应收账款受让确认书一式三份,一份提交卖方,一份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一份业务部门留存,除需寄送买方的单据外,其余应按本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并在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登记表(附件 13)中登记。第三十二条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经办机构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方式办理通知买方的手续,取得并妥善保管证明通知手续履行完毕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三条 应收账款登记管理应收账款登记管理要求参照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程(兴银

44、【2009】714号)要求执行。第三十四条 保理融资。经办机构根据业务调查情况,撰写送审报告,提出对融资比例、期限、费率(含融资利率及保理费率)的建议。经逐级送审并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放款部门按本行规定的放款操作程序及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程(兴银【2009】714号)有关规定,办理放款手续,并扣减核定的买方信用担保额度。经办机构应同时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登记表中进行登记。第三十五条 保理收费保理费可在应收账款转让时计收或在收到买方付款时扣收。第三十六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经办机构应关注国内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的到期情况,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须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提示买

45、方到期按时付款至本行指定的保理特户。应收账款到期日仍未收到买方付款,且买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向本行发送争议通知的,经办机构可根据国内保理风险承担协议书的约定主动从该买方账户中扣款,并在扣款后通知买方。如扣款时买方账户余额不足,不足部分转逾期贷款处理。第三十七条 到账还款处理。(一)如期收到买方付款后,经办机构应在融资到期日扣收本行融资本息,及其他费用(若有)后,将剩余部分转入卖方在本行账户。(二)若款项到账早于融资到期日,卖方主动要求提前归还国内保理融资款时,应向本行提出申请,经本行批准后可办理提前还款。第三十八条 交易纠纷的处理(一)如卖方与买方在商品交易中因产品质量、数量或售后服务等问题产生纠

46、纷导致买方拒绝付款,经办机构应要求买方以争议通知书(附件14)的形式向本行提出,本行不介入买卖双方之间的争议,但应立即将国内保理争议通知书(附件 15)通知卖方,督促卖方尽快解决争议。(二)经办机构应密切关注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及卖方财务状况,对于卖方财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不足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卖方发送回购应收账款通知书并取得回执,要求卖方立即还款,并主动从卖方账户扣收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追偿措施。卖方不予归还或账户余额不足的,应转入不良资产管理。(三)在争议解决之前,经办机构对该笔应收账款对应的买卖双方名下的全部应收账款暂停提供新的保理融资服务。第三十九条 在保理融资到期

47、前,经办机构若发现应收账款存在瑕疵或买方已将应收账款支付给卖方,但卖方未全额转付给本行,可以要求卖方无条件回购已经转让的应收账款,并立即还款。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行授信后管理的要求对买方及卖方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卖方或买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遭遇重大诉讼、查封资产或其它重大事项,对本行融资构成严重威胁时,应及时采取包括停止国内保理融资额度使用等措施。 第四章 销售账户与信用额度的管理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内保理业务台账,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打印一份上月业务的对账单,与卖方核对。第四十二条 卖方如对已有保理额度提出变更要求,如展延效期、增减金额或取消额度等,应再次按业务申请流程提出申请。若涉及

48、本行风险增加的,应按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第四十三条 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中,如经办机构发现买方出现资信下降或有不良付款记录,决定调减买方信用担保额度,则应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卖方签发国内保理业务额度变更通知书(附件16),要求卖方回签收到日期。第四十四条 因货物降价、折扣、退货等原因,卖方要求对有关的应收账款减额时,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应收账款冲销申请书(贷项清单)(附件17)。经办机构审核后,立即向卖方收回相应金额的融资本息并进行台账登记。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银行总行制定,由总行企业金融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第四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银行有追索综合保理操作规程(试行)、银行商业发票贴现操作规程(试行)和银行全保理操作规程(试行)(兴银2003405号)同时废止。附件: 1、国内保理融资额度申请书2、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3、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适用于明保理)4、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适用于暗保理)5、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授权书6、应收账款受让确认书7、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登记表8、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9、回购应收账款通知书10、国内保理业务额度通知书11、国内保理风险承担协议书12、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13、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登记表14、争议通知书15、国内保理争议通知书16、国内保理业务额度变更通知书17、应收账款冲销申请书(贷项清单) 34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