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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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姓 名: 周宏磊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51班 学 号: 2265117 指导教师: 尹雪英 职称: 讲师 2009 年 5 月 15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 words1引言1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及其内涵2(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原因2(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3(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4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4(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41.主体要件42行为要件43结果要件4(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

2、的情形 5(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51举证责任问题52被告的范围6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6三、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7四、结论7致谢7参考文献7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法学专业学生 周宏磊指导教师 尹雪英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其后,该制度被大陆法系的德、日等国的司法实践所借鉴。时至今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适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有效地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本文首先通过比较国内学者的观点,对公司人格否认进行了定义,界定了公司人格否认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分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3、产生的根源,指出其根源在于克服和纠正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的内在缺陷。其次,针对我国现实情况和新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发展,本文探讨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最后,又从防止滥用的角度对该制度进行了思考,以期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体系的成熟和完善有所裨益。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有限责任;股东;适用情形Study on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ou Honglei Tutor Yin XueyingAbstract: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i

4、s the rule of prejudication that have been developed from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English countries. Later, this system was referenced by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civil law system countries, such as Germany and Japan. Nowadays,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has been recognized by both two west

5、ern law systems, and was use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many countries. This system maintains and drives the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of corporation effectively. Firstly, the concept of disregarding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was defined in thesis by comparing the different opinions of scholars.And

6、 the connotation was defined in the next. Then the cause of disregarding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was analyzed the thesis, and identified that it was the inherent defects of absolute dependence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and limited liability. Secondl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new Company Law of People

7、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 regulations and the realities,the applicable situation of the system were discussed.Finally, for developing and benifitting the legal system of disregarding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in China,the paper thinking over the system from the prevented angle.Key words: Disregard

8、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 Applicable situation1798年,胡果第一次在实定法哲学之自然法一书中提出了明确的法人概念。1262现代公司作为法人的基本形式,以有限责任作为其责任形式。公司法人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模式,有两个基本特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225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可以保障股东合法利益不会因为风险投资中的错误决策而丧失。股东仅以其在公司中认购的股份或者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确实,这是一个很好的保障制度,能提高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免除其后顾之忧,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9、。但是,这一制度却被某些不道德的主体滥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针对这种滥用有限责任制度的情况,英美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揭开公司面纱”,或者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3而大陆法系习惯称之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判例法系中盛行,并逐渐被大陆法系的国家所接受。现在,“揭开公司面纱”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被广泛的应用。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在成文法中最明确地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的立法例。” 立法上的重视

10、,引起了国内法学界广泛讨论和研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规定都给予了不同寻常的关注。公司法以寥寥数十字将英美判例法发展了几十年的一项判例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引入,不能不说是一个创举,但是自公司法实施以来,该制度的适用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我们必须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一个深入地了解,才能在实际操作中用好它。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及其内涵(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原因说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不得不说以首开“公司法人格否认”之先河而著称于世界的美国法官桑伯恩(Sanborn),他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U. S.v.Mil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it

11、 Co)一案中如此描述这一规则:“一般规则是公司将被认为是法人实体,但是当有足够的理由认为相反情况存在时,法人的存在被用来损害公共利益,将错误行为合理化,保护欺诈,或者保护犯罪,法律将把公司视为人的集合。” 47-8这一制度在美国常用的表述法是“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而在英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形象地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在德国则被冠以“直索责任”(Durchgriff)的名称;在日本被称为“形骸化理论”。533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要“揭开公司面纱”,对公司进行法人人格否认呢?国

12、内外的公司法研究成果表明,公司制度是通过确立公司独立人格来隔离股东对公司行为的直接责任,从而成为鼓励投资者创业的利器。但是,这一利器却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即无法遏制公司人格制度被滥用。在解决滥用公司人格的各种弊害时,除了通过填补公司制度本身的漏洞予以防范外,最重要的还可以通过法人人格否认的事后救济措施,在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而将股东置于债权人面前承担责任,从而达致公司大厦中利益失衡的股东与债权人再度获得利益平衡。因此,西方国家伴随公司制度的迅猛发展,创设了“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则。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国内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导致了公司法人人

13、格的否认。697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公司人格独立的特性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了变异,公司人格独立被看成了股东们“既能使其在生意兴隆时坐享其成,又能使其在经营失败时逃之夭夭的灵丹妙药”。721出现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变异,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公司人格变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的运作过于依赖其背后的自然人。而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股东总是对出资享有派生出的各种权利。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股东通常会利用出资权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股东借此一方面坐享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赋予“责任有限”的超然优势法律地位,逃避法律规定或契约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其不法行为一旦受到司法机关追究时,股东往往又以公司外壳为挡

14、箭牌,主张仅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从而使得公司制度框架下的股东群体与债权人群体之间的权益平衡格局发生倾斜。正如日本学者大隅健一郎先生所言:“如果法人之设立出于不法目的,或有违建立法人制度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根本价值,法律自然有权剥夺法人的人格而否认法人之存在。”887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与公司法人人格确立紧密联系的。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公司人格独立,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和支柱,是股东有限责任产生的必然要求。它强调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彼此独立,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完全分离,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

15、行为能力。股东有限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即使出现资不抵债,债权人也不得越过公司直接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故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二者具有内在逻辑上的一致性。有限责任制具有较大的先进性,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证券市场的形成等。但是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制也存在很大的缺陷和局限性。有限责任的缺陷及局限性是内在的,是有限责任制度本身所固有的,股东很有可能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将公司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转嫁给债权人。如果不排除有限责任的适用,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

16、的损害。因此基于衡平理念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便由此产生了。综观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发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由于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漏洞产生的。正因为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恶意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正当行为和利用有限责任转嫁风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才会存在。(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含义是指在出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等相对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时,法院可以不考虑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而直接要求股东对债权人等相对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指的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被称作狭义的公

17、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9在我国,大部分学者认同: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1056-58其实这与国外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是相同的。但是,我国一些学者还提出了广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因法人人格之滥用或行为能力的丧失而作出裁判否认该法人权利能力的司法认证过程。1175他们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应包括两种

18、,一是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也就是通常指的公司解散,包括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形。因该情形实质上是公司人格的消灭,涉及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故各国民商法或公司法对此均有较完善的规定。二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予以否认,即狭义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笔者发现,这一种观点在法人人格的否认的情形上有扩大。综观上述观点,不难发现其实很多说法都只是从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何种情况或者场合的角度,对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进行的一种现象描述,并不是一种清晰的定义或者标准。事实上,即使作为美国这个大量运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国家,该规则依然被包裹在比喻的迷雾中,法院至今仍然不愿意对这一原则进行清晰地界定,

19、也很少有人对揭开公司面纱进行精确地论述。虽然上述的定义并非是完美的,但是给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启示都是非常多的。(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笔者翻阅书籍,并且浏览了许多学者的观点,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逻辑前提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存在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正当存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然具有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功能, 但它是针对具有法人人格且人格被滥用的公司。若一公司未取得合法独立的人格, 它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 其行为和后果将视为无效, 就不存在债权人要求股东就公司实体行为或债务直接承担责任,也不存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因为只有具有独立人

20、格的公司法人才有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可能。第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效力范围仅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盘否定, 而是在具体个案中, 公司法人人格不合目的性而需要否认其法人人格的场合。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 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待公司消除股东的滥用行为后恢复其法人机能, 公司独立人格依然为法律所承认。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针对的对象实际上是股东, 并且仅针对那些滥用公司人格地位和有限责任权利的股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或者投资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所有股东,

21、只有那些利用公司进行违法行为的股东,他们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由于某些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有限责任,破坏了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体系,所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才必须对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认,让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这一做法,让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失衡的利益体系得以纠正,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在具体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这一制度时,主要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要件。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包括原告和被告两个方面:原告即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之

22、诉的当事人;被告即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12就原告而言,只能是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司法实践中常有公司自身或公司股东为某种利益而诉请法院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况,但这应当被严格禁止,即公司本身和公司股东绝对不能成为原告。理由在于:就公司而言,公司提起法人格否定之请求,无疑就意味着公司在主张自己不是“人”,这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逻辑上都难以说通。就股东而言,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使股东们成为最大的受益者的同时,并不排除公司制度对其要求的诸如公司税赋等法定负担,甚至不排除公司形式有时置股东们于不利之境地。否则,有失于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

23、、正义的价值目标。在中小股东因控制股东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其可以直接向侵害其权益的控制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能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何况股东与股东之间也没有一道公司的面纱。 2行为要件在行为要件上,强调的是公司法人人格的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行为。如滥用公司人格诈害公司债权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回避契约义务,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回避法律义务,公司资本严重不足,虚伪表述或欺诈,财务、业务、人事等的混同,支配股东的过度等。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对于该要件,应当把握三个要点:其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公司债权

24、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如若公司股东的行为有悖于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宗旨,但没有造成任何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没有影响到平衡的利益体系,则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去矫正并未失衡的利益关系。其二,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向法院提请否定公司法人格的诉讼请求。其三,这种损害不能通过公司自身获得赔偿。也就是说,即使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实现其不当目的,并且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害,但只要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弥补债权人损失,公司债权人就不能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二)公司法人人

25、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主要适用以下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所谓资本显著不足,是指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筹措的债权资本之间明显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资本现象。1356其中的“股权资本”是指被告股东在内的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总额,而“债权资本”是指公司从包括原告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处筹措的债权资本。公司以资本作为其对外事务的最低担保, 与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资本显著不足往往是“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因。对于如何判断“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笔者认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不能以公司注册的法定最低资本额作为判断标准,应以公司的营业状况、交易的性质为标准

26、。第二种情形:回避合同义务。此行为大致又可分为以下三种:(1)当事人为回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如竞业禁止)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2)“脱壳经营”,即股东为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而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 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而另设一公司的行为。对此应将新设的公司人格予以否认, 视新设的公司与原公司为同一个法律主体,二者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3)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第三种情形:规避法律义务,即股东利用新设立公司或既存公司的独立人格,人为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 从而达到规避法律义务之目的的行为。第四种情形

27、:公司人格形骸化。所谓公司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资产或财产边界方面的混淆不分。(2)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财务方面的混淆不分。股东甚至和公司共用一本帐,共享一个银行帐号。14(3)股东与公司之间在业务方面的混淆不分。股东与交易伙伴签订的合同往往由公司履行;公司与交易伙伴签订的合同往往由股东履行等。(4)股东与公司之间在机构方面的混淆不分。例如,母子公司共有一个营销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5)股东与公司之间在人员方面的混淆不

28、分,母子公司之间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过多过滥。(6)子公司的机关陷入瘫痪状态,母公司直接操纵子公司的决策活动。例如,有些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发号施令,下达生产指标。有些母公司越过股东会直接任免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有些母公司越过子公司的董事会直接任免子公司的经理和副经理。(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过程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立法精神,公司的债权人要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就以下内容承担举证责任:(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而且构成了逃避债务的行为。(2)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非一般损

29、害。此处的“严重损害”,是指公司不能及时足额清偿全部或者大部分债务。不能简单地因为债务人公司暂时不能清偿债务,就视为债权人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造成严重损害的原因不仅在于债务人公司拒绝或者怠于清偿债务,更在于债务人公司滥用公司法人资格。(3)股东的滥权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合理的因果关系。以上三大举证责任缺一不可。可见,债权人承担着比较沉重的举证责任。不过,新公司法第64条对于一人公司采取了法人人格滥用推定的态度,即举证责任倒置态度。应当如何理解第64条与第20条第3款之间的相互关系呢?通读新公司法,我们不难发现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位于第一章“总则”,而第64条的规定位于分则中的第二章“有限

30、责任公司”。可见,前者为一般法律规定,后者为特别法律规定。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第64条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2被告的范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等于说追究所有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后果仅应加于控制股东身上。新公司法第20条所称的“股东”既包括一人公司中的唯一股东,也包括股东多元化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滥用权利的控制股东,但不包括诚信慎独的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因此,揭开公司面纱时应当注意区分消极股东与积极股东。只有积极股东或者控制股东才应当蒙受公司面纱被揭开的不利后果。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后,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否仅

31、限于股东?能否要求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承担部分责任呢?笔者认为,倘若该董事兼具股东的身份,则公司债权人可以针对该董事的股东身份,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如果该董事不具有股东身份,则即使该董事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使公司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也不能对其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而仅应当让其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禁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15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在不断成熟,而且其适用范围亦有不断扩大趋势。然而,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主要是一种事后规制行为,而其适用要件及适用场

32、合又多以判例约束,所以该制度被滥用的可能性并非不存在。16针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会有被滥用的可能性,笔者结合广大的学者们的观点提出了以下对策:第一,应结合司法实践,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规则规定于相关的实体法中,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制度,减少该法理适用中的任意性和矛盾性。对所有与公司人格否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依法科学地进行“法典编纂”,消除各层级规范性文件的相互抵触、矛盾之处,废除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时了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17133-134第二,应严格把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如主体要件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在判断该制度是否滥用被时可起关

33、键性的作用。18200不完全符合适用条件的,绝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否则,不仅将导致整个公司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且违背立法创立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本来意义,从而严重减损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价值,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第三,健全监督制约,防范和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应把公平、正义的法理念作为衡量每一个判例中适用该制度是否恰当的最终标准。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坚持标准,依法实施,慎重权衡,审慎适用,防止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两大基石,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打破了这两大基石。因此,在适用该制度的时候,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穷尽救济原则。即如果能在合同、

34、侵权等其他现行法律制度中解决问题,则尽量不要适用该制度。2、被动适用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司法规制而非立法规制。虽然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在立法上都对该制度予以了确认,但是正如一些学者所说“作为衡平性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模糊性,立法仅为法官指出了一个方向,要他朝着这个方向去进行裁判,至于在这个方向上到底可以走多远,则全凭法官自己去判断。”193、实际有效原则。应该看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最终的事后补救措施,其自身能够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决非万能。例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规制时就难有所作为。另外,通过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也未必

35、就能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许多时候股东的财力也许比公司还要差得,并且股东自身还可以采取种种规避债务的措施。20因此,在那些即使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却仍然难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场合,适用该制度在事实上没有意义。四、结论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制度作为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对各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有利亦有弊,作为勤劳者创业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扮演着巧诈者的保护伞角色。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一种例外原则而存在,它以矫正的公平实现着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所体现的一般正义,制止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权利被滥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平衡了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可

36、以说,这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功能互补的两极,任何一极的坍塌都会危及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大厦的稳固。虽然该法理在我国已引起重视,并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已有一定发展,但在全面确立这一制度及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上还远远不够,因此需进一步重视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研究和探索,以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内涵及其特征;其次,从适用的角度深入剖析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和内涵,具体从适用要件、适用情形和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三个方面阐述了该制度适用的情况。最后,为了能够更好地让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提出了一些防止法人人格制度被滥用的举措和建议。致谢首先,我

37、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也就是尹雪英老师。是她在论文的创作过程中给了我很多的指导和帮助,提出了许多修改建议,而且不厌其烦地帮我修改了很多次。同时,也要感谢其他的老师,是他们让我对法学有了全面的了解,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其次,我还要感觉我的同学,是他们和我一起讨论问题,开阔了我的思路,给我很多好的想法,并且帮我修改论文格式。再次衷心地感谢所有帮助过我的人。谢谢你们。参考文献:1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62.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5.3 黄丽萍.公司法人人格与法人人格否认J.行政与法,2002 (6):85-86.4 Tho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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