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辅导教材(新)第05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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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新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编税法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原理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建设和维护在不同时期都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国家在城市建设方面一直资金不足。1979年

2、以前,我国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由当时的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国家下拨城市维护费组成。1979年国家开始在部分大中城市试行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5%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办法,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981年国务院在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中提出:“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县以上城市和工矿区市政建设的专项资金。”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于198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一)税款专款专用一般情况下,税收收入都直接纳入国家预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使用到国家建设和事业发展

3、的各个方面,税法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但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同,其所征税款要求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二)属于一种附加税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征税的目的物,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三)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负担水平,不是依据纳税人获取的利润水平或经营特点而定,而是根据纳税人所在城镇的规模及其资金需要设计的。城镇规模大的,税率高一些;反之,就低一些。例如,纳税人

4、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这样规定能够使不同地区获取不同数量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因地制宜地进行城市的维护和建设。(四)征收范围较广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征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居主体税种的地位,占全部税收收入总额的70左右,其征税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我国境内所有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作为税基,从这个意义上看,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乎是对所有纳税人的征税,因此,它的征税范围比其他任何税种的征税范围都要广。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一)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城市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

5、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城市的中心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使城市的维护建设欠账较多,远远跟不上工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在1984年以前,国家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除了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及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外,还在部分城市试行从上年利润中提取5%的城市维护费的办法。采用这种办法集中城建资金,不仅面窄、量少,而且极不稳定。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企业利润减少,又直接影响了城建资金的提取量。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后,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商品劳务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征收,这样,不但扩大了征收范围,而且还

6、可以保证城建税收入随“三税”的增长而增长,从而使城市维护建设有了一个比较稳定和可靠的资金来源。(二)限制了对企业的乱摊派在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前,有些地区和部门借口建设资金不足,随意向企业摊派物资和资金,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后,国家把地方政府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这就为限制对企业的乱摊派提供了法律保证。(三)调动了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

7、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这就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个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地方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与当地城市建设直接挂钩,税收收入越多,城镇建设资金就越充裕,城镇建设发展就越快。这样,就可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使其关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从另一角度看,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个地方税种,也充实和完善了地方税体系,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规模,为整体税制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

8、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但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第三节 税率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第一种情

9、况: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第二种情况: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第四节 计税依据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自1997年1

10、月1日起,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

11、税率【例511】某市区一家企业2009年3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300 000元,缴纳消费税400 000元,缴纳营业税20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城建税税额。应纳城建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300 000+400 000+200 000)7=900 0007%=63 000(元)由于城建税法实行纳税人所在地差别比例税率,所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十分注意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来确定适用税率。第六节 税收优惠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又具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城建税的税收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城建税按

12、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二)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四)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五)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第七节 征收管理一、纳税环节城建税的纳税环节,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城建税的环节。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

13、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二、纳税地点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二)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

14、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三)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四)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三、纳税期限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根据营业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增值税、消费税、

15、营业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在1994年分税制前制定的,1994年后,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因此,在缴税入库的时间上不一定完全一致。四、纳税申报纳税者需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见表51)。表51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时间计税依据计税金额税 率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1234=2356=4-5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合 计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

16、人填写以下各栏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备 注会计主管(签章)纳税人(公章)代理人名称代理人地址经办人电话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申报表日期接收人附: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一、教育费附加概述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开征了农村教育事业经费附加。1985年,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必须在国家增拨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经费的同时,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办

17、学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此,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决定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三、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曾几经变化。1986年开征时,规定为1%;1990年5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规定为2%;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教

18、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例52】某市区一家企业5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200 000元,缴纳消费税300 000元,缴纳营业税10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征收比率=(200 000+300 000+100 000)3=600 0003=18 000(元)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一)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二)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19、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税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 国发198519号)2财政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2月15日 (85)财税字第055号)3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5年3月22日 (85)财税字第069号)4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年6月4日 (85)财税字第143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12日 国税发1994051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

20、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7日 财税字1996184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24日 财税2001122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2004年3月31日 国税函2004420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2004年5月28日 财税200479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 财税200525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有费附加政策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财税200572号)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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