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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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2010,释义篇一: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

2、标准。 第1.0.3条 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殊标准 (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最低限 第1.0.4条 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

3、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 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

4、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第2.0.3条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 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

5、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2.0.6条 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三章 住宅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3.1.1条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3.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卧室、书房 (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居室 45 50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3.2.1条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3.2.1 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6、 40 第3.2.2条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3.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层间楼板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第3.3.1条 住宅楼群中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第3.3.2条 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为了减少由门窗传

7、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 第3.3.3条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第3.3.4条 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3.3.5条 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处理措施。 第3.3.6条 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楼梯间或封闭的公共走廊内,

8、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 第3.3.7条 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第3.3.8条 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第3.3.10条 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第四章 学校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4.1.1条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 1.

9、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4.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一般教室 50 -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55 注: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4.2.1条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空气声

10、隔声标准 表 4.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50 - 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 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45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4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2.2条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4.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65 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65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75 注:当确有困难

11、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4.3.1条 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于25m。 第4.3.2条 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条 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

12、.50(中频5001000Hz)的吸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第4.3.4条 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篇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学习探讨-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学习探讨 林嘉祥1,于维平2,刘顺强2 (1.厦门嘉达声学技术有限公司,福建 厦门 361009; 2.厦门源昌集团有限公司,福建 厦门 361004) 摘 要:新修订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提出了更加严格的量化的指标要求。通过采取:动静分离 合理分布噪声源设施、从声源上控制噪声、提高围护结构的隔声量、吸声及减少混响

13、、隔声减振措施减少噪声干扰等控制措施,可满足新规范要求。 关键词:动静分离;源强控制;围护结构隔声量;噪声控制措施 Learning Study on Code for design of sound insulation of civil buildings Lin Jiaxiang1, Yu Weiping2,Liu Shunqiang2 (1 Xiamen Jiada of Acoustic Technology Engineering Co. Ltd , Xiamen 361009, Fujian; 2 Xiamen Yuanchang Group Co., Ltd , Xiamen

14、361004, Fujian) Abstract: The newly revised Code for design of sound insulation of civil building in civil building sound insulation design made more strict quantitative index requirements. By taking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dynamic and static separation of noise source, noise control facilities, fr

15、om the source to improve the sound insulation, sound absorption and reduce the reverberation envelope structure, damping measures to reduce noise and other noise control measures, which can meet the new requirements. Key words: Forthcoming separation; Source control; Sound insulation enclosure struc

16、ture; Noise control measures 噪声标准。同时,对规范的适应范围、噪声声级的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民用建筑所配置的机电设备都越来越多,使得噪声源不断增多。同时,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提高包括声环境在内的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人们的噪声容忍度也不断下降。作为影响室内声环境主要噪声源,机电设备的噪声影响评价标准由三类相关标准交叉覆盖,机电产品、建筑室内、环境保护等噪声相关标准所具有不同的侧重点,造成同一机电设备噪声对人们生活、工作、休息的的影响等方面的界定上存在差距和歧义。由此引发诸多争论和纠纷,也滞后了声环境的改善。由于以上原因,使得民用建筑内的

17、噪声干扰问题日益突出,要求降低噪声、改善声环境的呼声日益强烈。 为了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建筑声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满足人们对各类民用建筑的声学要求。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 88的基础上修订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 2010已发布实施。新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了对办公、商业两类建筑隔声、减噪设计的内容;对部分允许噪声级标准、隔声标准的最基本要求,向比较严格的方向作了适当的调整,兼容相关 具体执行标准值、测量方法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内容更详实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噪声控制在技术上虽然已经成熟。但是,对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单位、设计人员而言,学习

18、、掌握、执行新规范毕竟也是新的挑战。在此,笔者根据多年从事噪声控制工作的体会,对民用建筑中的噪声控制的相关问题作初步分析。期望能够抛砖引玉,与相关人员展开讨论、群策群力,为贯彻新规范,为广大民众营造舒适的声环境而共同努力。 二、动静分离 合理分布噪声源设施 在考虑了声环境要求的总平面图确定前,应合理地进行功能区域布局、确定噪声源设施的位置。声音在介质中传播时,随传播的距离的增加所发生的衰减称作自然衰减。将噪声源位置尽量远离噪声敏感点,在噪声源与噪声敏感点间应设置围墙、附属建筑或种植树木以阻断或屏蔽噪声的直达传播,增加噪声敏感点与声源的距离。 1、对于各种有噪声源的设备机房应当作为重点项目控制,

19、在保证设备的工艺流程合理流向的前提下,将机房远离要求安静的房间。特别是噪声敏感房间的邻室及其上、下层楼板或屋面,不应设置噪声、振动较大的设备。 2、电梯机房不设在噪声敏感房间的上层,电梯井道不与噪声敏感房间相邻布置。 3、位于背景噪声值较高的民用建筑(如城市交通干线、高速公路、铁路、集市等附近),通过建筑平面的合理布置,在靠近声源方向设置噪声不敏感房间或区域,降低噪声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影响。 4、空调、风机、风管等分布广泛的噪声源,避开主要噪声敏感点。 5、建筑内的可能产生较高噪声的区域(如餐饮、文体、娱乐及经营场所)不与噪声敏感房间或区域相邻。 6、对于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水泵房、冷却塔

20、、变压器等),不仅需要考虑防止对所属建筑的噪声干扰,还要考虑防止对邻近建筑的噪声干扰。 三、声源上控制噪声 声音来源于物体的振动,物体振动发出的扰动在弹性媒质中沿空间把振动的能量传播的过程中形成声波。振动是噪声产生的根源,从声源上控制噪声,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选用加工精度高、装配质量好的低能耗、低噪声的优质产品。 2、采取改变噪声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使之与激振力主要频率分开,防止共振。 3、降低声辐射,将大面积板件改为开孔板或金属网络,使板壳构件与激振力源隔离。 4、完善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杜绝由于设备运动状况不佳导致噪声增大。 四、提高围护结构的隔

21、声量 建筑室内的背景噪声主要是来源于外部传入噪声,建筑围护结构的隔声量不足,是影响噪声敏感房间噪声声级的主要原因。建筑围护结构的隔声设计的前提是要明确各个房间内室内最大允许噪声级,依据室内噪声限值及室外噪声级的大小来确定围护结构需要的隔声量,并设计符合隔声要求的各种构造。 1、隔声结构“质量定律” 从声学角度说,同质材料隔声效果遵循“质量定律”,即质量越高、越厚重的材料隔声效果越好,面密度与隔声量成正比关系。频率降低一半,传递损失要降6dB;质量增加一倍,传递损失就会增加6dB。在这一定律支配下,若要显著地提高围护结构 的隔声能力,可选择高质量的隔声层材料或者增加隔声层的厚度。但是,由于任何材

22、料对声波频谱的阻隔均有其波谷,单质材料由于其波谷频率的阻隔的不足也制约着其隔声量的提高。如使用二种以上不同质的材料,可避开各自的阻隔波谷,能更有效地提高阻隔噪声的总体性能。根据声学理论研发出的“阻尼隔声板”,在双层薄板材料中间夹有阻尼层,阻尼层对薄板材料的隔声性能有明显的提升作用,特别是在抑制隔声构件因低频共振和吻合效应所形成的隔声低谷上十分有效,这就突破了“质量定律”的限制。厚度为15mm、质量为16Kg/m2、隔声量为36dB(A)的“阻尼隔声板”已广泛地应用在噪声控制工程上。 2、隔墙结构 空心砖墙、混凝土空心砌块墙、加气混凝土砌块墙的隔声量低于同等厚度的实心砖墙,其隔声量与墙的厚度、砌

23、块间的孔隙、抹灰的砂浆质量相关。在建筑内围护结构使用的轻质复合隔墙的隔声量;单轻钢龙骨石膏板<中间加装矿棉板<双轻钢龙骨石膏板<加贴隔声毡<双轻钢龙骨阻尼隔声板。双轻钢龙骨+石膏板+双阻尼隔声板+双矿棉板的隔声量可达60dB(A),可满足要求较高的隔声要求。 3、楼板构件隔声 提高楼板构件的隔声性能,旨在控制楼板上层产生的诸如脚步声、物体坠地等撞击噪声对楼下住户的干扰。调查表明,厚度在120mm150mm.的光裸混凝土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通常为80dB左右,普通的混凝土楼板如果不做隔声装修,是达不到规定的撞击声隔声要求的。混凝土楼板上铺装弹性垫层,然后再铺面层,通

24、过弹性阻尼垫层使面层与原有楼板结构脱离,有效地避免声音撞击原结构楼板,有较好的低频噪声的减震隔声效果。也称浮筑结构、浮筑式地板。楼层浮筑结构对动力设备、仪器仪表的积极隔振降噪和消极隔振均有较好的效果,在设备机房、演播室、录音棚、剧院、舞厅、KTV、酒吧、健身房等场所应用广泛。 结合地面装修铺装弹性地面材料是解决楼板撞击声隔声问题的简易而又有效的措施。通常在混凝土楼板上铺装计权撞击声改善量大于5dB,如木地板(无论是复合地板还是实木地板)、厚度3mm以上的弹性橡胶(橡塑)地板或厚重的地毯,可使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超过75dB。 4、玻璃幕墙民用建筑外立面的玻璃幕墙,但由于构造的原因,房间之

25、间的隔墙和楼板是不能直接与玻璃幕墙相连接的,必须留有一定的缝隙,这样就会形成传声通道,降低隔墙或楼板的整体隔声性能。所以必须对这些缝隙进行封堵,而设置封堵构造必须在玻璃幕墙设计时就预留条件。 5、缝隙及漏洞 由于围护结构的楼板和墙体上往往存在各种孔洞及缝隙,如果没做到有效封闭,会影响围护结构的隔声量。最常见的有;留孔穿管、控制线缆沟槽、装修过程的孔洞、隔断未经处理。为防止楼板和墙体上孔洞、缝隙的漏声,对楼板和墙体上的各种孔洞及缝隙均要求采取可靠的密封隔声措施,分户墙中设置电气配套构件,在背对背安装时相互错开的距离最好能不小于500mm。建筑中大量的进水、下水管道、消防管,其隔声性能较差,如果在

26、管道外包上隔声隔振材料,可有效降低管道的噪声辐射及传播。 五、门、窗的隔声设计 如果围护结构由透射系数不同的两种以上构件组成,如果要把整体隔声量提高,首先应把隔声性能最差构件的隔声量提高。如安装有门和窗的墙体,尽墙体具有良好的隔声性能,但是由于安装有隔声量比它低的门和窗,从而使这种组合结构的隔声量效果大大降低。所以,提高门、窗的隔声量对于提高围护结构的隔声量来说是主要途径。 1、门的隔声 门扇的隔声量与门扇的材料、厚度密切相关,采取以下措施可提高门扇的隔声量:采用不同面密度的材料组成多层复合结构,在板材上涂刷阻尼材料来抑制板的弯曲波运动,在门扇的空腔中填充吸声材料。门的隔声性能受边框间缝隙的影

27、响很大,是门框、门扇材料本身隔声量与边框间缝隙漏声量的综合结果。锁具、五金配件、门缝的密封材料,对减少缝隙漏声量至关重要。 2、双道隔声门 在单扇门无法满足隔声要求时,可采取双道门隔声,设置双扇隔声门。加大双道门之间的空间,做成门斗形式,在门斗的各个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形成声闸并产生附加隔声量。一般情况下可满足隔声要求。 3、窗户的隔声 具有通风采光功能的玻璃窗隔声量比门、墙的 隔声要差。玻璃窗隔声效果的关键在于玻璃窗的构成、窗框材料、玻璃构成及密封性,含窗的外墙综合隔声效果主要由窗决定。 4、隔声窗的设置 平开窗的隔声量高于推拉窗,塑钢窗的隔声量高于铝合金窗,断桥铝合金窗的隔声量最高。采用合适

28、的密封毛条时可提高窗的隔声量5dB(A)。为提高单层窗的隔声量,可采用特殊构造的玻璃或采用两片或三片厚度不同的玻璃叠合而成的隔声窗,其隔声性能优于采用单层当量厚玻璃的隔声窗。常规中空玻璃隔声性能提升有限,若设计不当会产生耦合共振、吻合效应和驻波共振等声学缺陷,夹胶玻璃的隔声性能优于中空玻璃。如进一步采取双层窗乃至多层窗构造,可获得较高的隔声量。 5、固定隔声窗 具有采光功能的固定窗,采用多层不同厚度的夹胶玻璃,夹胶玻璃之间不平行排列,设置内外窗框,窗框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可满足隔声量60dB(A)。 6、通风换气隔声窗 目前的隔声窗往往是密闭的隔声窗,在阻隔噪声通过的同时也阻隔空气的流通。长期在

29、空气不流通、不交换的环境内生活,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利产生影响。通风换气隔声窗具有较高的隔声量,常态下能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交换。特别是位于背景噪声值较高的住房,设置通风换气隔声窗是一种最佳选择。 六、吸声及减少混响 吸声是一种有效的阻断与减少声传播的措施。使用可以吸收声能的材料或结构装饰在机房内的壁面,或在室内空间悬挂空间吸声体,可以吸收噪声源发出的噪声射到上面的部分声能,使反射声减弱,接收者这时候听到的只是直达声和已减弱的混响声,使总噪声级降低。使用能吸收较高声能的材料或结构,可降低噪声6-10dB(A)。 1、吸声材料的护面装饰 由于多孔吸声材料具有的特性,如果作为装修面层其应用范围会受到

30、局限。故在实际使用中,往往设置吸声材料的护面装饰层。如穿孔石膏板、金属穿孔板 铝合金穿孔板、金属微穿孔吸声板、木丝吸声板、木质吸声板、金属箔贴面、布艺饰面等。 2、墙面吸声材料的预留空腔 吸声材料和隔声材料的声学特性首先是与频率有关,不同频率的材料吸声系数和隔声量是有差异的,与材料的密度、厚度、孔隙率、阻尼等有关。对于同一材料安装条件如安装时应预留材料后背空气层的深度,即所谓的“空腔”。适当的空腔相当于增加吸声材料的厚度,有利于提高材料的吸声系数,特别是提高低频频段的吸声量。 3、吸声材料的设置 根据赛宾 (W.C.Sabine)公式,吸声材料的设置不受具体位置局限,只要在室内任何位置均能达到

31、有效吸声的目的。鉴于吸声材料及其护面装饰层有的多孔的特性,吸声材料不宜安装在人们可触摸的位置。最佳的安装位置是顶棚或天花。如条件许可,将吸声材料作成空间吸声体,空间吸声体可多面吸声,同等的吸声材料总表面吸声面积大于墙面吸声材料,而且空间吸声体安装方便,可根据建筑设计风格,灵活多样设置。增加室内装饰布艺品、棉质座垫,窗帘、地毯等装饰材料都能吸收噪声。 七、采取噪声振动控制措施 减少噪声干扰 声音来源于物体的振动,物体振动发出的扰动在弹性媒质中沿空间把振动的能量传播的过程中形成声波。振动是噪声产生的根源。振动噪声影响的存在要有三个条件:振动噪声源、传播途径、接收者这同时也是控制的三个途径。而振动与

32、噪声互为因果,对振动传播途径的控制对噪声而言可能是噪声源的控制。如果从噪声、振动源的分析、测试及诊断上着手,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1、设备的减振设计 机电电气设备噪声主要包括设备自身的噪声和由于设备振动而经建筑结构传播的固体传声,声能透射墙体或楼板等构件的大小与声波的频率有关,一般频率越低透射声能也越大。低频声波在建筑结构中的传播其能量随距离的损失很小,这正是“结构传声”在同一建筑物中影响广远的主要原因。通常建筑构件,其固有共振频率范围一般在100Hz以下,这与机电电气设备的低频主导频率十分接近,则极易激发建筑构件共振。而要降低设备振动引起的结构传声最有效的处理措施是采用设备

33、隔振基座或浮筑楼板。 2、空调系统的降噪措施 暖通空调系统的降噪设计主要包括送回风管道系统风噪声、管壁振动辐射的噪声及空调机房噪声的降噪设计。对于送回风管道系统风噪声,依据空 调机组风机噪声声功率级以及管道系统的声衰减以及传输过程中的再生噪声级,逐段进行噪声级的核算,最后依据各送回风口的最大允许噪声级确定送回风管道中需要安装的消声器的最小消声量。只要在靠近声源的位置安装满足消声要求的消声器即可降低噪声的风管传播。而对于管壁振动辐射的噪声,设置隔声阻尼包扎层。同时,根据各类管道的重量,合理选择置于“积极减振”范围内的相应型号的减震器或减振吊钩,隔绝固体传声。 3、隔声屏障 噪声设备配置隔声屏障,

34、隔声屏障由外隔声层、内吸声层及采光窗组成,既可隔声,也可吸声,减少噪声的反射叠加。隔声屏障的高度可根据具体条件设置,一般来说,隔声屏障越高,包围面越大,声影区越大,隔声降噪效果越好。使用隔声屏障将设备的噪声源与周围环境隔离,使设备噪声控制在隔声构件内,以减小环境噪声污染范围与污染程度。一般来说,可以减缓设备噪声对环境的影响10dB(A)以上。隔声屏障也设置于噪声敏感点外以减缓噪声干扰。 4、隔声罩(隔声房) 对空压机、发电机等高噪声的设备采取设置隔声罩等措施,在隔声罩的围护结构使用隔声材料内衬设吸声材料。为了设备的操作、维修,需在隔声罩设置采光观察窗、维修门。机电设备工作时也将部分电能转变为热

35、能,为保证隔声罩内的设备工作温度及排除有害气体,应设置通风换气系统,进、出风口设置通风消声器。通风消声器设置要根据热气上升的原理,做到低进风,高出风,并对角设置,以确保隔声罩内的通风散热合理顺畅。如果设置合理,隔声罩完全可将设备的高噪声给予阻隔、吸收,使之降低设备噪声对环境的影响40dB(A)以上。 5、“房中房”隔声结构 对健身、娱乐等噪声级高、而且常伴有结构振动的场所。在无法迁离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对固体声和空气声的隔声效果,可采用在原有建筑结构内设置与建筑完全分离的主动隔声的“房中房”隔声结构,以降低其对相邻噪声敏感房间的干扰。“房中房”结构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可达70dB,计权标准化撞击声

36、压级可低到40dB,可满足最严苛的隔声要求。被动隔声的声学测试“消声室”,为了保证其声学性能指标,也都采取了“房中房”式隔声结构。 八、结语解决民用建筑内的噪声干扰问题应该从规划设计、建筑平面布置、选择建筑围护结构以及减小、控制建筑设备的振动、噪声等方面采取措施,并且应该在各个设计阶段就加以考虑。由于许多隔振、减噪措施需要占用一定的空间或满足建筑结构荷载的要求,若设计时不预先考虑,则这些措施将难以实施。如果施工已经完成后再来解决噪声问题,不仅所需的改造治理费用要比在设计阶段就考虑解决噪声问题高出很多,而且还受到已不可改变的条件限制,而难以达到最佳降噪效果。此类案例不胜枚举。 参考文献 1民用建

37、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 88 2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 2010 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修订说明 作者简介: 林嘉祥1954.5出生,男,汉族,福建厦门人,本科,工程师,从事噪声控制、建筑声学研究与应用,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田厝路136号,手机:13906005703, 邮箱:china-jd。篇三: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

38、筑中主要用房的 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 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 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 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 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最低限 第1.0.4条 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 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

39、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 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 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 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 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 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总平面防噪设计 第2.0.1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 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

40、设计要求。住宅、 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 新 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 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 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2.0.3条 住宅、学校、 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 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 在 进行

41、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 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 措施。 第2.0.5条 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 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2.0.6条 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 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三章 住宅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3.1.1条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3.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

42、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居室 45 50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3.2.1条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 3.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 第3.2.2条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 3.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 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隔声

43、减噪设计 第3.3.1条 住宅楼群中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第3.3.2条 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 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 声减噪处理措施。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 第3.3.3条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第3.3.4条 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 布置。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

44、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 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3.3.5条 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 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处理措施。 第3.3.6条 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楼梯间或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 第3.3.7条 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 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第3.3.9条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

45、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 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 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第四章 学校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4.1.1条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 4.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 - 一般教室 - 50 -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 - 55 注: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

46、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 低5dB。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4.2.1条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4.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50 - - 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 45 -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 - 40 注:产生噪声

47、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 间。 第4.2.2条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 4.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65 - - 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 65 -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 -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 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 房间。 第三节 隔

48、声减噪设计 第4.3.1条 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 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于25m。 第4.3.2条 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条 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 频5001000Hz)的吸 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 合防火的要求。 第4.3.4条 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

49、定。 各类教室混响时间 表 4.3.4 房间名称 房间体积(m3) 500Hz混响时间(使用状况)(s) 普通教室 200 0.9 合班教室 5001000 1.0 音乐教室 200 0.9 琴房 90 0.50.7 健身房 2000 1.2 4000 1.5 8000 1.8 舞蹈教室 1000 1.2 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允许有0.1s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允许有10%的变动幅度。 第4.3.5条 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 楼内,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第五章 医院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5.1.1条 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

50、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 5.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40 45 50 门诊室 55 60手术室 45 50 听力测听室 25 30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5.2.1条 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 5.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

51、动设备的房间。 第5.2.2条 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 5.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65 75 病房与手术室之间 75 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 6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5.3.1条 医院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建筑物的隔声作用。门诊楼可沿交通干道布置,但与干道边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病房楼应设在内院。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道,室内允许噪声不能达到

52、标准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利用临街的阳台或公共走廊,采取隔声降噪处理措施。 二、综合医院的锅炉房、水泵房,不宜设在病房大楼内,并应距离病房10m以上。如必须设在病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5.3.2条 穿越病房的管道缝隙,必须密封。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密封窗。 病房楼内的垃圾井道或污物井道不得毗邻病房,倒入口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条件许可时,病房楼内走廊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3条 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4条 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医疗技术部的手术室上部,不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如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第5.3.5条 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设计,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器。 听力测听室的上部或邻室,不应设置有振动或强噪声设备的房间。 第5.3.6条 锅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及冷却塔等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第六章 旅馆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撞击声隔声标 空气声隔声标准 准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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