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教育培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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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培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法制天地教育培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王雪娇/;.-IL大学政法学院【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教育的关注程度正在日益提高.如何让自己的孩子享受到最好的教育资源,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最大限度的提高学习效率,成了很多家长及求学者关注的重点.基于此,很多具有极强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机构便应运而生.随之也产生了一个新兴的消费群体,即教育培训消费者.他们通过参加各种培训机构,旨在通过接受一定培训,从而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得到最好的结果.随着这些层出不穷的培训机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学习当中,不乏有些会鱼目混杂,通过欺骗等手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利用法律的途径

2、有效的保护这些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便具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保护此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入手,着重介绍此类消费者的特殊之处,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他们的权益.【关键词】教育培训消费者;生活消费;隐私权;小额诉讼制度现代社会是一个注重效率的时代,人们开始日益变得忙碌,学习,生活,工作,越来越多的人发现时间根本不够用,因此怎样利用有限的时间达到最好的结果是现代人们关注的重点.当你要参加一个重要的考试,或者是你要考取一个资格证书的时候,相信大多数人第一想到的不再是我要花多长时间来看参考书目,而是要如何选择一个性价比最高的培训班吧.因为有大量的市场需求,所以培训班的市场也在逐步的扩大之中.这也就引出了一个问

3、题,即这种教育消费到底算不算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的类型,一一一一n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三,航班延误的赔偿办法及补救措施现如今,航班延误不可避免,但如何将损失减少到最小关键在于在充分尊重旅客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延误事后应对系统中的航空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互动式和谐关怀,既要体现延误事后补救以旅客权利为本位,切实维护旅客权益,又要充分考量航空公司发生延误的实际困难和客观因素,体现对旅客和航空公司的双向关怀.我们应该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延误都会带来责任,因此当航空延误存在合理与不合理之分时,赔偿及补救措施也就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合理延误在发生合理延误的情况下,承运人履行勤勉义务.第一,

4、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航班延误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还应针对延误中自己的责任及义务作出说明.由于航空运输的条件比较苛刻,比如对天气的要求就特别严格,很多旅客对适航的情况并不了解,这就需要航空公司在出现航班延误的时候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公布消息,缓解旅客的情绪.第二,协助义务.承运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旅客安排乘坐后续航班,以及有必要的食宿或者退票.假如航空公司未及时履行延误后的勤勉义务,则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二)不合理延误如发生不合理延误的情况,航空公司在履行了告知义务,提供餐饮食宿等一些旅客的基本需求下,还应承担对旅客的损失进行合理

5、地赔偿.我国对此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航空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我们如何更有效地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机制.1.引入保险机制,开发航班延误侵权保险.航空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航班延误后服务改进与理赔方案设计合理的费率,承保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航班延误,从而致使航空公司对乘客支付一定的违约金,那么在保险原理上来说,这类产品是可行的.其实,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已经有了航班延误险,一旦出现符合赔偿条件的延误,就由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其航班延误险通常与行李遗失险,劫机险等合并推出.该险规定:已确认航班误点在4小时以上,或被取消,或因超额订位而被保险人被拒绝搭乘,且于该定期航班预

6、定起飞4小时内,无空中运输工具可以搭乘,则在等候时间保险公司应以信用卡签付食宿等合理费用,等候期间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赔偿.2.赔偿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赔偿监督机制.航空公司必须对有其自身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承担赔偿责任.在航空运输法律关系中,作为航空公司的承运方无论是从经济方面还是其他方面,相对于旅客来说都是占强势的一方.为了避免甚至消除这种天然的不平等在航空?176?中国商界>20l2年4月第4期公司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受害方的不利影响,必须寻求建立种机制来限制或者说消除这种影响.对于赔偿,最核心的就是最终受害者能够拿到赔偿金.这也是赔偿的最后一步,这一步是整个航空侵权赔偿的关键.对于此,最好的

7、就是引入一种第三方监督机制.可以是可以是消费者协会,可以是中介公司,也可以是社会各界代表,但是必须是中立的,不能与任何一方于利害关系.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取证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经常的,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和非承运人原因经常纠缠在一起难以分清,目前在中国没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单位对航班延误原因给出一个公正的评价,更没有一个第三方监督航空公司的赔偿.鉴于各种现实情况,设计方案如下:方案1,由民航总局或航空公司相应的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航班延误赔偿的界定和监督小组,即这笔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支付.方案2,直接由国家适当地向航空公司和机场收取一定比例的延误协调费,成立航班延误协调基金,然后委托消费者协会,民航法律部

8、门与民航高校专家联合组成航班延误赔偿的界定和监督小组.由于航空运输具有极强的特殊性,航班延误成为民航的一大问题.而且航班延误问题理论基础的缺失,成为旅客权益人性化保障的瓶颈.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快完善中国有关航班延误的立法,完善航班延误的赔偿机制和监督机制,并保证赔偿的有效实施.在发生不合理延误时,航空公司必须勇于承担起责任,而且应该本着积极解决问题和减少纠纷的态度,在因为各种原因所造成的不合理延误时,按照相关国际条约或国内有关规定,给乘客以合情合理的赔偿方案及补救措施;在发生合理延误,航空公司也应该给旅客以人性化的关怀.这样才能旅客感受的温馨的服务,让航班延误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参考文献

9、】1胡超容.试析航班延误的法学概念J.甘肃政法学院.2006年第6期.2IATA制定的旅客,行李运输的一般条件第2,6,9,10条的相关规定.3袁冬霖.航班延误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J.中国民用航空.2011年第2期.4贺富永.航班延误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民航飞行学院.2004年第9期.5张然.论航空客运航班延误之认定及后果承担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6李扬,郭莉.航空延误的界定及民事责任的分析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会科学版).201o#-第6期.5李扬,熊莹.航班延误的应对机理及制度塑形J.大连海事学院(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7,8谢泗薪,李荣.航班

10、延误后服务改进与理赔方案的设计J.中国民航大学.2007年第4期.法制天地还有对这一新兴的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如何进行保护,如何规范形形色色的培训机构使其在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下健康发展,成了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的重点.一,对教育培iJil,i费者概念的界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而作为现实生活中新近出现的群体,教育培训消费者是指那些因为学习需要而通过参加培训来获得教育的群体.对于这一群体的定性问题,我们同样可以才用上述三个角度来分析:(一)从消费类型来看.受教育权是由宪法规定的

11、一项基本人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公民通过教育来完成自己的社会化过程,在受教育的过程中获得生存知识和技能.我们每个人不仅要谋生存,而且要谋发展;不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优质的生活.而教育无疑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优的选择.当然,随着社会高节奏的高速发展,一种全新的适应当代社会特点的教育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因此,从有利于人们生活学习的角度来看,这种接受教育培训的消费完全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生活消费的类型.(二)从消费主体来看.一般来说,我们所讨论的教育培训,是针对个人或者家庭来说的,这区别于企业中所涉及的职业培训.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培训,是指当我们需要通过学

12、习来提升自身素质或者通过考试来获得某项资格的时候,所参加的由一定组织或机构举办的,由其提供学习场所和相应师资的活动.因此,从消费主体的角度来看,该消费类型完全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三)从消费客体即消费品来看.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消费品的定义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现代社会,服务业日趋发达,服务消费成为生活消费的重要内容,交通运输,金融,医疗,教育等均属服务的范畴.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该服务的类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我认为,任何法律都应根据社会生活条件的不同而进行相应的改变,以此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而就教育培训说,其通过为消费者提供适宜学习的场地,并雇

13、佣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人来进行授课,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其所提供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服务,其性质与一些典型的服务行业并没有什么不同.所以,我觉得应对该法所提到的商品和服务做扩大性解释,以便解决现在社会上争议不断的边缘消费问题.二,教育培训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一)消费争议一般的解决途径1,与培训机构和解当消费者与培训机构因服务发生争议时,协商和解一般会成为我们的首选方式.但是,当消费者去找培训机构协商时,应注意首先要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和证明资料,以免到时候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要阐明自己的合理要求,不能借此而恶意主张,从而使自己从一个维权者变为侵权者,最后,就是要注意时间问题,一般遇到争议应

14、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解决,不要一味拖延,即法律上所讲的实效问题,否则会产生不利的后果.2,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消费者协会作为依法成立的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团体,因此,教育培训领域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能够较为顺利有效的解决争议的途径.3,向政府职能部门申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具有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消费者权益争议涉及的领域很广,当教育培训领域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教育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等进行申诉.但是,我国社会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老百姓不愿意甚

15、至是害怕与政府部门打交道,这也直接导致了消费者这一维权途径的形同虚设.因此,怎么能更好的保证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其职能,使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的得到保护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二)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就仲裁来说,由仲裁机构来解决争端具有较高的公正性,消费者权益争议亦可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但是,仲裁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订有书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在教育培训领域,这种仲裁协议签订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因为,我们在选择一个培训机构,并与其签约后,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通过该机构的培训获得更多的知识,很少有人会想到或者说不愿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如何解决的问题,这一方面是人们惯有的一种思维惰性

16、,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消费者对于签约机构的一种信任.同时,仲裁制度高昂的费用也决定了其不会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最优途径.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教育培训领域消费者因而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这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解决消费争议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具权威的一种方式.但是,现在人们面临着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相对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来说,通过诉讼来实现教育培训维权的周期较长,程序也较为复杂,这也就决定了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不是不想维权,而是被复杂的维权程序而吓住,要知道很少有人愿意花一个月甚至

17、更长的时间用来维护自己一百块钱甚至更少的财产利益的.因此,要解决这问题,我们就应结合我国消费者的特点,制定适合广大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三)教育培训消费者维权制度创新1,建立专门的处理教育消费争议的部门针对我国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其中向政府行政部门申诉,虽然是较为高效的途径,但是却出现了很多消费者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找政府部门解决问题的现象.综合我国的相关规定,针对教育培训领域的消费争议,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教育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等三个部门进行申诉,这就导致了这些行政部门之间职责规定不明确,相互之间推卸责任,从而降低了争议解决的效率.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细化权力,即在

18、教育主管部门之下专门设立一个工作部门,明确其职权,专门解决教育消费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从而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基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范围限于个人或家庭的生活消费,这也就决定了一般的消费争议的诉讼标的额标比较小,这也就使得很多消费者在利益比较的结果下选择放弃维权,而对于教育培训消费者来说更是如此.尽管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以规定了简易程序,但对于争议标的额较小,发生几率又比较高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然过于复杂和昂贵,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为此,应综合消费领域的特点,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建立小额诉讼制度

19、,即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已有的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前提下,实行专门的适用消费者维权的诉讼制度,可以程序上较之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并同时规定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以减轻消费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可以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3,贯彻诉讼代表人制度基于教育培训的特点,其消费群体一般范围比较广泛,人数比较多,有在校的学生,也有已经工作的社会人士,这就使得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后,维权途径难以达成一致,从而给那些经营者即培训机构各个击破的机会.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对于共同诉讼来说,实行诉讼代表人制度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法院就该案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对未参加登记的消费者来说,只要是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属同一种类,就直接使用该判决和裁定.这样,就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提高了法院的诉讼效率,因而应当予以贯彻执行.【参考文献】1吕忠梅,陈虹.经济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3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4赵伟.浅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完善J.商品与质量,2010.9中国商界2012年4月第4期?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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