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搬迁垫资回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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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小学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全额垫资建设回购)合同回购方(甲方): 投资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定义和解释1.1定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1.1.1“有权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1.1.2“适用法律”: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1.1.3“项目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

2、注册的、以实施本合同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1.1.4“项目”或“本项目”:指民族小学整体搬迁(全额垫资建设回购)项目,即回购方采用(全额垫资建设回购)选定投资方,并允许投资方设立项目公司以全额垫资方式建设民族小学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回购方将按约定合同条款回购整个建设项目。1.1.5“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回购方和投资方正式签署本合同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1.1.6“移交日期”:指回购方接受投资方移交全部建设项目之日起,本建设项目的全部资产归回购方所有。1.1.7“建设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1.1.8“施工时间”:指回购方将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交付投资方之日起

3、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1.1.9“实际工期”:指调整后的合同工期加上延误工期(其中调整后的合同工期指合同签订工期加上顺延工期)。1.1.10“完工日”:指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1.11“开工日期”:指建设单位完成“三通一平“且符合行业公认施工标准的建设用地后,由回购方交付给投资方并向投资方发出书面开工令之日。1.1.12“回购期”,指整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起到回购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1.1.13“交付使用”:指整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投资方将该项工程实体和相关资料移交给回购方,回购方颁发移交证书。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1谈判纪要同意本建设项目采取全额垫资方式建

4、设; 1.2.2本合同书;1.2.3合同当事人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1.2.4招商批复文件(按招商文件规定要求相关谈判资料及其附件);1.2.5招商方案(含澄清、答疑、修改、补遗)和合同条款;1.2.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7图纸:1.2.8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 在先者为准。1.3释义在本合同中:1.3.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1.3.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1.3.3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 条款和附件;1.3.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

5、各方;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授让人;1.3.5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1.3.6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1.3.7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1.3.8所指的合同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合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1.3.9除上下文另有地方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1.3.10书面形式、书面:指合同、协议、会议纪要、通知、报告、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2条 授权与定义

6、2.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回购方授予投资方以下独家的权利:对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民族小学整体搬迁建设项目进行全额垫资建设,并按本合同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2.2本项目已通过合法审批手续,采取全额垫资建设,确定投资方为投资建设方,双方确认全额垫资建设的定义为:由投资方负责总承包投资建设施工,由回购方分期支付本项目工程回购款。第3条 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基本要求3.1项目概况3.1.1项目名称:民族小学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工程3.1.2项目地点:水产中心3.1.3项目建设规模:新建一所66个教学班、在校生2640人(住宿生2000人)的民族小学。新建校工占地面积为 亩,主要包括校舍建筑、绿化、硬

7、化部分、活动场所、内部道路、外部路网、室内设施设备。3.1.4投资规模:暂估人民币 亿元3.2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工程“三通一平”、地质勘查、图纸设计、施工图审查、征地费、人防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监理等费用由回购方承担,主体工程施工及设备购置安装等费用由投资方负责。具体工程范围以经有权部门审核的工程质量清单和施工设计图纸为准。3.3基本要求3.3.1项目建安工程费用本项目建安工程费用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其中建安工程费的计算和取费标准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由回购方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栏标价,经投资方、回购方、监理单位共同认可后报有权部门审查,通过施工招投标确定的中标价为合同

8、价。工程量清单编制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云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云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定额、云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云南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云南省房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云建标【2005】661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建标【2008】713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云

9、建标【2011】452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的通知(云建标【2011】454号)进行取费和计算,作作为编制栏标价依据,并由投资方用于组织施工招投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增减,以四方(甲乙双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签认的工程(工作)量按中标价计费口径如实计算增减;总投资最终以工程竣工结算并经审计机关或审计部门指定的中介审计机构审定的结果为准。3.3.2风险费的计取3.3.2.1本项目在施工期间约定价差调整范围及方式: (1)材料价按施工期材料供购合同为准,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价格为 准。主要材料价差涨幅5作调整。(2)价差部分由回购方补足或扣除其超过部分进行计价结算

10、。(3)因政策性调整可另行调整合同价款;施工期间如果有政策性的人 工、机械费用调整,按文件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4)调整范围内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按现行定额消耗量和监理人签署的计量确定。3.3.3工程变理的计价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设计如需要变更可由回购方、投资方、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任何一方提出,但必须征得回购方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须经回购方、投资方、监理单位及设计方四方共同确认。3.3.3.1工程量清单内可竞价项目:按竞价人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算。3.3.3.2工程量清单外项目:按照云南省现行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取费标准按现行相关文件执行。3.3.3.3材

11、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由回购方、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报有权部门审定。3.3.3.4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3.3.3.5若定额缺项的,由投资方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回购方会同监理工程师、有权部门审核后确定。3.3.3.6由于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上述规定执行。3.3.4结算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图纸, 按照云南省现行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取费标准按现行相关文件执行。 3.3.5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有关工程验收规范合格及以上标准。第4条 项目回购4.1 回购

12、款组成回购款由有权部门审计后的工程建安费、设备购置安装费和资金占用费3部分组成(回购款=工程建安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资金占用费),按 40:30:30支付比例,分3次付清。4.1.1建安工程费用:在项目第一次报请验收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回购方须向投资方书面完整提交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建安结算价的名录、法律依据、流程等。双方应在项目第一次报请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确定造价咨询机构,经投资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在收到投资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后6个日历天内进行结算。造价咨询机构若发现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或不齐全等情况,要及时事先一次性书面告知回购方,并由回购方在3个日历天负责向投资方书面

13、索取,投资方在签收回购方书面通知后应于7个日历天内提供或明确回复,否则造价咨询机构将依据现有的竣工资料进行审价。造价咨询机构在收到结算资料后10日内审核完毕,否者按送审价执行。4.1.2资金占用费4.1.2.1资金占用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即年利率):按双方协商年利率11%计算,具体算法为乙方投入资金计500万元起经审计部门、甲方、监理和乙方四方共同签认后开始计息,每足额500万元计息一次,以此类推至工程竣工结束。资金占用费不交税。4.1.2.2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时间:费用计算时间包括建设期和回购期。4.1.2.3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即年利率):回购期按该期间双方协商年利率11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4、:回购期第一年资金占用费=(工程建安费+设备购置安装费)111年(实际占用时间) 回购期第二年资金占用费=(工程建安费+设备购置安装费)60112年(实际占用时间)回购期第三年资金占用费=(工程建安费+设备购置安装费)30113年(实际占用时间)4.1.2.4招标委托费用:按相关文件和规定进行计费。4.2回购款的支付4.2.1回购款的支付方式:第一次支付时间为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3 个月(如提前支付应扣减相应资金占用费),支付比例为40;第二次支付时间为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第12个月(如提前支付应扣减相应资金占用 费),支付比例30%;第三次支付时间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第24个月(如提前支付应扣减相

15、应资金占用费),支付比例30。具体计算方法(结算价尚未确定,可暂按合同价相应比例支付,代结算确定后,根据多退少补一次清算):第一次回购款:(工程建安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40+第一年资金占用费第二次回购款:(工程建安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30+第二年资金占用费第三次回购款:(工程建安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30+第三年资金占用费4.2.2如支付期限超过应付期限的7个日历天,剩余回购款按实际延误天数和同期资金占用年利率(11)的4倍计取延误资金占有费。第5条 建设期5.1本项目建设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施工时间计划为一年,计划开工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

16、14年8月31日。5.2开工日期自回购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将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交付给投资方,且向投资方发出书面开工令之日起算。5.3建设期延误和提前5.3.1双方约定建设期延误的情况:5.3.1.1非因投资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5.3.1.2非因投资方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5.3.1.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5.3.1.4因回购方在建设期内调整或改变设计要求致使工期延误;5.3.1.5非因投资方原因的征迁工作滞后导致工期延误;5.3.1.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标准等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第6条 土地开发原三所学校(民族小学、中心幼儿园、城东幼儿园)土

17、地经评估后由县国资公司按相关程序处理,在所得项目资金同等条件下回购方享有优先开发权。上述任一情况发生后14个日历天内,由投资方向回购方提出书面确认请求,回购方须在7个日历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回购方同意投资方提出的有关工程的全部请求。以使投资方保持在未发生该事件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第二章 各方的一般义务第6条 双方义务6.1投资方的一般义务6.1.1投资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并承担项目的相关责任;6.1.2投资方按基本建设程序,通过招投标活动确定施工单位,实施本项目的施工建设。6.1.3回购方根据项目的进度,要求投资方支付的合理款项(且只限于本项目范围的费用),投资方在收到书面支

18、付要求后的15个日历天内支付,确保建设资金按期足额到位,不得因资金问题造成工程延误。6.1.4投资方按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规定按合同暂定价款交纳1%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回购方有权监督投资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投资方在收到书面支付要求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不得因资金问题拖欠民工工资,发生的一切不良社会治安问题后果自负。6.1.5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体系,按照有权机关批准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建设计划,完成各阶段的建设目标,确保质量和工期,并按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后的建设项目移交回购方。6.1.6投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质量、环保、社会稳定的有关部门规定,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否则

19、自行承担相应责任。6.1.7在建设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6.1.8根据本合同约定将项目的所有权利移交给回购方或其指定机构。6.2回购方的一般义务6.2.1获得合法授权,确保本项目的合法性,并承担项目合法性及行政审查不完善所导致的责任。6.2.2完成立项、可研、规划、设计、用地等前期报批、施工手续、征地拆迁以及将具备施工要求的用地交付工作,征地拆迁进度应能满足施工要求。前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三通一平”、地质勘查、图纸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及前期工程费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回购方承担。6.2.3保证投资方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

20、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6.2.4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和权益的移交。6.2.5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6.2.6协助投资方或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融资。6。2.7本项目的监理机构由回购方按有关规定产生,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第三章 投融资第7条 项目融资7.1投资方的投融资义务投资方负责本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设备安装和融资的全部资金筹措。7.2项目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方在本合同签订后,须在双江自治县行政辖区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项目管理公司,全权代表投资方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7.3资金使用投资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的融资,应注入

21、双方约定的账户,双方共同监督,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7.4上限资金本项目概算投资1.38亿元,如实际投资超出1.5 亿元,超出部分由回购方自行筹集。第四章 项目建设第8条 前期工作的交接对回购方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和工程并且列入本项目的工程(在本合同签订后由双方清点并制作移交清单)包括这些工程的资料和临时设施等,将移交给投资方有偿使用。该部分已完成工作和工程的费用由回购方自行承担,不计入本合同的回购款中。回购方负责该项目的规划、立项、报批、勘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设计、地方协调、三通一平、地质勘查、图纸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人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等

22、前期工作,并承担此费用。回购方应当在开工前15天内将本项目的设计图纸等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移交给投资方。第9条 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9.1投资方应按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进行施工,但是当投资方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的前提下,在各单位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投资方发现某些变更,可以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加快建设速度;在不降低原设计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该单位工程的建设、维护成本,投资方有权在本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向回购方提交设计变更的建议书。如果投资方的此类建议书获得回购方批准并实施,因此节省或增加划增加工程成本,则相应调整回购款。但因投资方私自变更设计产生的任何用(包括工程费用)应由

23、投资方自行承担,不计入回购款9.2凡回购方要求投资方超过原双方确定的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时需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条款另行实施。9.3变更程序应按国家、云南省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围、规模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回购方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和标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移交日期及回购款支付时间。投资方有权将任何涉及工程范围、规模及标准的变更报告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回购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联系地址。9.4除工程范围、规模和标准之外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不损害工程的使用功能、

24、寿命,且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报回购方批准后方可实施。第10条 施工10.1 投资方的主要义务投资方应根据本项目合同规定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的费用和风险。投资方的主要义务包括:10.1.1投资方应将工程的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回购方审核。10.1.2从工程开工日期起至工程建成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投资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进行负责。10.1.3投资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投资方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任

25、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投资方承担,且不计入回购价款。10.1.4隐蔽工程验收应有回购方、投资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代表参加,共同进行验收或试验。验收合格后,各方签字,方可进行隐蔽。10.1.5工程建设以施工图纸及相关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为建设依据。10.2 回购方的主要义务10.2.1积极协助投资方取得各种工程建设所需的执照、许可。10.2.2在投资方进场前确定工程的规模、范围和标准;10.2.3负责解决非因投资方原因而造成的施工场地、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受阻扰、伤害、妨碍使用等问题;10.2.4完成投资方进场前应由回购方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投资方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资料; 10.2.5回购方应积极

26、配合投资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五章项目监管第11条 项目监管11.1回购方的监管权11.1.1回购方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管理等工作,投资方应积极配合回购方的前述工作。11.1.2回购方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11.1.3回购方有权要求投资方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11.1.4投资方若更换本项目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须征得回购方同意,变更建造师及“五大员”,需根据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验收、结算和移交 第12条工程验收12.1验收

27、标准按照国家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分别进行验收。12.2 验收12.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投资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回购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2.3 验收程序12.3.1回购方在收到投资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条件,提交完整工程资料的当天,并视为交付使用。自交付之日起,由回购方承担项目的保管、管理、维护、日常运营等工作及相应的费用。12.3.2 回购方在未进行验收之前或未验收合格之前使用本项目,则视为项目验收合格,达到使用条件,视为自动交付,由此给项目造成的损失由回购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12.

28、4 本项目交付之日起,回购方享有项目的使用权和承担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12.5在总工期不调整的情况下,若回购方提出需加快工程的形象进度,须取得投资方的书面同意,方可按回购方的要求调整进度,但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回购方承担。12.6因回购方的原因弓I起的本项目是否验收以及验收工作的任何延误均不影响回购方的回购与支付责任。12.7 重新验收如果工程或某系统未能通过验收,投资方应负责修复;在修复缺陷后,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检验相关工程的验收。12.8 检验争端如果回购方与投资方之间对本条的检验结果产生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及云南省的有关规定解决争议。12.9

29、工程结算方式12.9.1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投资方组织编制,报回购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并由审定部门审定。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回购方、投资方签字盖章后有效,投资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12.9.2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应按财建(2004)369号文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回购方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投资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若工程尾款专付已先于42.1条规定的时间则需保留3%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保质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

30、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12.9.3 合同以外零星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回购方要求投资方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投资方应在接受回购方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回购方提出施工签证,待回购方签证后再施工,如投资方未征得回购方签证同意就私自施工的,责任由投资方负责。第1 3条 项目移交13.1 项目移交移交是指投资方对本项目某单项工程的分项工程分别验收合格后向回购方移交。按照验收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进行移交。单项工程通过验收,投资方移交全部项目文件,回购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30个日历天内接收工程并向投资方颁发

31、移交证书。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回购方即享有该单项工程的所有权。当最后一项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合同规定的文件后,回购方应接收全部工程,并在30个日历天内颁发项目的整体移交证书,至此,项目整体移交完毕。如回购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接收工程及颁发项目移交证书的,自逾期之日起,项目所产生的风险由回购方自行承担。第七章缺陷责任期第14条 缺陷责任期14.1投资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回购方的建设项目在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并承担保修费用,工程保修金按单项工程总投资的3记取。14.2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验收合格起始日起算。第八章环境及文物

32、工程 第15条 环境及文物15.1投资方应保持各项工程的现场(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气)免受环境污染,保护现场和周围的环境,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设期间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建筑及住户的干扰。15.2 对下述情况弓i起的空气、地上或水(项目建设用地之上、下或周围)的污染,投资方不负责任:15.2.1 生效日期或之前存在的;15.2.2由于非投资方原因引起的。第16条 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16.1在建设施工期间投资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发现的文物,发现后应立即采取各种保护措施并通知回购方,因采取这类措施而造成的项目建设时间延误,应适当延长施工期作为补偿,因时间的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回购

33、方承担。16.2实施原址保护的,回购方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16.3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16.4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应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16.5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第九章不可抗力及处理第17条不可抗力情形17.1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形:17.1.1战争、入侵;17.1.2核反应、辐射、放射性污染、空中飞行物体

34、坠落;17.1.3非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17.1.4罢工、暴乱、骚乱;17.1.5地震、6级以上(含6级)台风、累计24小时降雨超过24 mm以上暴雨(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的为准)、火山爆发、海啸、山体滑坡、暴雪等无法预见且无法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17.1.6供水、供电部门的停水、停(限)电;17.1.7市、县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17.1.8国家或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失效等;17.1.9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项目实行征收或征用;17.1.10有权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17.1.11其它影响不能正常施工的客观情形。172任何一

35、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待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依下列情形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本合同:17.2.1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对项目损坏严重,使投资方损失巨大,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且此种损失不在保险之列,或者可得到的保险赔偿不足以补救此种损失所需费用的70,可以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补救此种损失所需费用以双方认可的合格中介机构确认的金额为依据确定。一旦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任何一方均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经协商认定项目可修复或值得修复,双方将就项目继续建设或补救项目损失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17.2.2如果不可抗力妨碍或

36、阻止一方履约的时间,自此种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超过90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合同。如果双方在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后180天内不能商定此种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第18条 灾害保险和项目的修理18.1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的实质性损坏,导致投资方履行本合同条款项下的义务能力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并且该项损失无法通过保险得到赔偿,或者保险赔款额低于损害修复总支出的百分之七十(70),或者根据保险条件,本项目分项分部工程被宣告为全部损失,除投资方未根据本合同规定购买保险,投资方无义务建设或修复的建设工程外,直至双方就完成工程或修复的条件达成一致,以

37、使投资方基本保持与发生该不可抗力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18.2如果回购方要求投资方完成建设工程或者修复项目,或者虽经回购方要求,但投资方未能或拒绝完成建设工程或修复项目,则任何一方可经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18.3如果回购方同意进行补偿,该补偿应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收到书面支付要求后的3 0天内支付。但是如果双方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80天内就补偿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或经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则任何一方可经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第十章违约责任第19条投资方的违约19.1投资方应保证其投资资金按建设进度计划及时到位,并按规定的建设进度计划要求,按时完成工程的建设,同时接受

38、回购方在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及工程质量和技术监督。19.2回购方根据项目的进度要求投资方支付的合理款项(且仅限于本项目范围的费用),在收到书面支付要求后的3 0个日历天内支付;每延迟1个日历天按应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60个日历天,从第60天开始每延迟1个日历天按应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以上原因引起工期延误,导致投资总额增加部分,由投资方自行承担,同时不计入回购款;逾期支付超过180个日历天,则回购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投资方无权再向回购方要求资金占用费。19.3若因投资方原因开工日期延误超过180天,回购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工程建设保证金。19.4因投资方原因造

39、成工期延误,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包括可顺延的工期)竣工,工期延误在半年之内的,每延迟1个日历天按1万元罚款;如果工期延误超过半年的,则回购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投资方无权再向回购方要求资金占用费。19.5投资方未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问题,回购方有权追究投资方的责任,投资方按要求及时整改至合格,并承担相关整改费用。 19.6工程竣工验收时,其质量未能达到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投资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并承担相关整改费用。19.7投资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回购方有权只按工程建安成本价结算回购款,同时投资方应向回购方支付本合同概算投资的20作

40、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20条 回购方的违约20.1回购方应提供投资方施工必要的相关文件,若因施工文件不齐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开工、正常进行或按期完工的,回购方须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投资方的损失的,回购方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2因回购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涉的工程不能如期施工或难以继续施工,使得工程不能竣工或无法竣工的,工期顺延,并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20.3回购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回购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投资方支付已完量的工程回购款,同时回购方应向投资方支付本合同概算投资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一章 合同中止及终止第

41、21条 合同中止(不安抗辩权)投资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回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21.1经营状况(或财政收支)严重恶化;21.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21.3丧失商业信誉;21.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特别是没有按期支付项目回购款项; 21.5有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恶意行为; 21.6双江自治县政府或其上级政府出台的涉及项目投资建设的任何规章、政策、政令、规定、通知、决定的变动,对本合同履行带来影响,导致回购方无法按约定支付项目回购款;21.7双江自治县政府或其上级政府对项目投资建设的任何批准、核准、许可、备案的修改、变动、取消等,对本合同履行带来影响,导致回

42、购方无法按约定支付项目回购款; 上述情形发生,投资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回购方中止履行本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回购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日历天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投资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索由于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资方根据本条款解除合同的,其解除后按第21.5条的约定处理。第22条 回购方终止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回购方可终止合同:22.1因投资方愿因,在规定开工时间后60个日历天仍未开工的;或工程施工进度严重滞后达180个日历天以上的;或在规定的完工日以后180个日历天仍未完工的;或回购方根据项目的进度要求投资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本项目范围的费用),投资方逾期支付超过180个

43、日历天;22.2投资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方,投资方已终止建设工程而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22.3投资方未经回购方许可擅自转让本合同工程。第2 3条投资方终止合同在下列情况下,投资方可终止合同:23.1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方无法实施;23.2回购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回购款,逾期支付超过1 8 0个日历天以上的;23.3因回购方或者第三方(如征地拆迁、村民阻挠等)原因影响工程建设,造成投资方无法履行本合同;23.4回购方未能按时将具备“三通一平”且符合行业公认施工标准的建设用地交付给投资方,逾期累计达180个日历天以上的;或在施工过程中,回购方的征地拆迁进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累计达1

44、00个日历天以上。23.5因回购方的原因造成投资方无法履行本合同。以上5条情况,投资方可终止合同。回购方和投资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共同确定投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图纸和文件、工程设备、材料、投资方的设备和工程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投资方应得到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安工程费用及损失。回购方应在前述款项确认后10个日历天内,将所有款项支付给投资方,否则,每逾期一日,回购方应向投资方支付应付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投资方损失的,回购方对此仍须承担赔偿责任。如回购方违约终止本合同,除应考虑投资方的成本、利润等因素外,还应包括由于投资方提前终止采购、施工和劳动合同

45、等增加的费用。并报有权部门审核确认后在60个日历天内向投资方支付相关费用。回购方应在前述款项确认后10个日历天内,将所有款项支付给投资方,否则,每逾期一日,回购方应向投资方支付应付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投资方损失的,回购方对此仍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第24条 法律和条例的变动在项目合同生效日以后,本项目合同条款原则上不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任何变动而变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定。第25条 友好解决如果双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或对其中任何规定的解释而出现任何争议或索赔,双方应根据任一方提出的要求迅速举行会晤,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索赔。第26条 诉讼若无法根据上述第26

46、条友好协商解决,则双方均有权向项目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7条 诉讼期间的履约各方在将争议或索赔提交诉讼直至裁决生效前,均应继续履行各自根据本合同规定承担的一切义务,但不影响根据该判决书进行最后调整。第28条 合同文件29.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29.2本合同一式二十份,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八份,双方各执九份。29.3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动应有双方书面同意,修改或变更的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的签订不能与其它项目的实施联系在一起。回购方: (公章) 投资方: (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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