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市金融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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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都市金融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快速、科学处置因各种原因导致的金融机构存款挤提、证券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兑,防止金融风险扩散和蔓延,保证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1.2.2 指导、参考文件和材料:江都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突发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应急预案,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

2、理暂行办法。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包括辖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1.4 工作原则1.4.1 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在江都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江都市内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报警、处置及善后工作。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和其他单位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1.4.2 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建立金融风险应急处置的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市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1.4.3 科学处置、重在预防。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处置效率。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示风险。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2.1 应急组织机构指挥体系2.1.1 江都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简称: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承担全市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潘安健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人民银行江都市支行袁国才行长、市政府 副秘书长担任,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江都市支行,负责具体日常事务。2.1.2 人民银行江都市支行及银监局江都办事处应成立各自的突发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与人民银行江都市支行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4、。2.1.3 辖内各金融机构应成立本系统或本单位突发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管辖权限报同级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监管部门备案。应急组织机构图: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公安部门银监分局 监管局宣传部门2.2 应急组织机构及各部门职责分工2.2.1 江都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统一指挥、部署;研究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处置原则和处置方式,责令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置方案;积极组织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参与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并协调地方政府财政出资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同时,协调相关部门积

5、极参与风险处置。2.2.2 江都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接收、整理、上报金融突发风险有关信息资料;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组织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制定金融突发风险的处置方案;对金融机构突发风险处置进行分析总结;督促、指导、协调各金融监管机构日常应急系统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2.2.3 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密切关注突发金融风险动态;对金融机构自我救助、同业救助、地方政府出面向央行借款仍无力解决,且金融监管部门确实不能解决的提供流动性支持。2.2.4 银监局江都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按照本行业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置,并按照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

6、度决定是否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风险处置完毕后对本行业监管工作自查,并提出完善意见。2.2.5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维护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现场安全秩序,防止出现哄抢等混乱局面,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2.2.6 新闻宣传部门的主要职责: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做好正面宣传,防止恐慌情绪蔓延,维护社会稳定。2.2.7 金融机构的职责:遇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处置风险,防止风险恶化和蔓延;做好数据的异地备份,确保突发事件期间或风险处置后经营业务的正常运行。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监管,防止道德风险和职责不落实而引发相互推诿,导致处置成本过高的现象。2.3 组织体系框架描

7、述金融突发风险发生后,发生地应启动本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任命现场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积极进行风险处置。如情况恶化,由市稳定协调小组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各组组成及其职责分别如下:2.3.1 风险形势分析、评估组:由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突发风险事件单位的金融风险信息收集和分析,对金融风险趋势进行判断,拟出相应的处置措施。2.3.2 资金保障组: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组成,主要负责突发风险事件单位资金头寸的调度,对风险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2.3.3现金调拨组:由人民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大额现金的调拨和现金调拨运输安全。2

8、.3.4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组成,主要负责突发风险金融机构的公共秩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抓捕。2.3.5后勤保障组: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组成,主要负责保障通讯、运输、电力等的通畅和正常有序。2.3.6宣传报道组:由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新闻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社会公众的金融信息发布和解释宣传,消除社会公众恐慌心理。2.3.7涉外工作组:由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涉及境外机构、个人等的有关外交事宜进行联系和交涉。2.3.8善后工作组:由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风险事件的全面总结,分析事件产生

9、的原因、教训和处置措施效果,提出改进监管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应急组织体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风险形势分析评估组资金保障组现金调拨组安全保卫组后期保障组宣传报道组涉外工作组善后工作组现场指挥部3预警和预防3.1 预警和预防信息 3.1.1 监测网络及监测哨点。江都市金融风险信息监测网络主要分成三部分:各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银监分局的风险监管系统;市、县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风险监测台账。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系统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监测台账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金融风险信息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3.1.2 信息监测。人民

10、银行要及时做好各类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反洗钱工作落实、现金管理、信贷登记、外汇外债管理工作的监测,并对辖区经济金融形势定期分析。银监局采用日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监测各类银行业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措施执行情况、日常经营情况、重大经营决策;掌握重大风险隐患和苗头性风险情况。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利用风险监测台账,监测宏观经济、金融信息及金融创新等交叉业务风险状况。3.1.3 信息共享流程。人民银行江都市支行和银监局江都办事处在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的权限内建立金融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为了保证信息传输渠道畅通,需建立相应的监管信息交换机制和金融风险状况通报制度。信息

11、采集、报送、反馈以及共享流程图:金融机构常规信息人行货币信贷科、调查统计科监管机构统计部门金融机构现场检查信息监管机构监管部门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3.2 预警预防行动对待风险信息因素,银监部门应督促该上级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密切关注金融风险发展动态,探索建立预警指标体系,及时提示风险。3.3 预警支持系统预警支持系统主要包括各金融机构电子网络系统、扬州银监分局监管信息系统、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分析系统,功能相对完善。今后将建立和完善江都市金融稳定评估体系、风险预警体系和金融监管协调

12、机制。4风险报告及处置4.1 报警、接警和处警4.1.1 报警的基本原则。迅速、准确报告突发金融风险事件,不得主观臆断,并根据事态的发展连续报告有关情况。4.1.2 发生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时,突发事件发生的主管单位应立即向其上一级单位、金融监管部门、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报告、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电话报告,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接收风险报告后应立即向扬州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电话报告,并应于当天提交书面报告。4.1.3 人民银行江都市支行突发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接到突发风险报告后,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立即电话报告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突发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办公室,并应于当天提交书

13、面报告。4.1.4金融监管部门应在接到金融风险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要求报告扬州银监分局。与此同时,也应报告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4.1.5 报告的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发展态势、已经采取的或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报警、接警和处警流程图:上级单位市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突发事件单位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省金融监管部门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扬州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室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扬州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4.2 风险处置4.2.1 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当遵循快速、高效、稳妥和低成本

14、的处置原则。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到机密以上密级的要绝对严格遵守,不得泄漏。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负其责,同时,必须加强配合和协调。法人金融机构发生突发风险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地方政府救助、中央银行救助、引入市场机制处置和依法破产的顺序。非法人金融机构发生突发风险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同业救助、中央银行救助的顺序。4.2.2 处置程序4.2.2.1 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获悉后,由主任报告协调小组副组长,副组长再向组长报告。4.2.2.2 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召开风险处置紧急会议。组长不在时可委托副组长

15、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小组办公室通知协调小组的有关成员参加。4.2.2.3 成员单位接到协调小组办公室通知后,按时参加会议,并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参与处置工作。4.2.2.4 建立紧急值班制度。参与风险处置的单位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联络畅通。4.2.3 处置阶段第一阶段: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发生时,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积极进行自救,相应金融监管部门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实施处置。第二阶段:如第一阶段无法得到妥善处置的,对法人类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应积极组织资金救助。救助内容包括地方财政出资或向央行申请专项借款。第三阶段:人民银行紧急救助。对符合条件动用存款准备金用于支付保障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应

16、当予以批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经人总行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人民银行突发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再贷款支持。第四阶段:市场救助或退出。人民银行拒绝救助的,应当积极组织市场救助,如市场救助失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其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公告,宣布其被接管或撤销(关闭),进入破产程序时,依法由人民法院牵头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银行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以

17、保证市场退出工作平稳、顺利开展。4.2.4 在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对于有携款潜逃嫌疑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或者有犯罪嫌疑需要立案侦察的,由公安部门负责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根据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处置流程图如下: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突发金融风险单位上级单位、有关监管当局、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召开风险处置工作会议扬州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救和相关监管当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启动预案市场救助或退出人民银行再贷款救助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突发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突发金融风险处置领导

18、小组4.3 次生、衍生事件的处理措施金融突发风险事件发生后,金融机构的信用度将受到影响,经营能力下降,人民银行再贷款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发生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机构监管,保证新吸收的存款用于储蓄存款兑付、归还央行再贷款,防止随意增加新的信贷投放。4.4 新闻报道坚持正面宣传的报道原则,经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初审,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审批后,由监管当局对外发布,应主要介绍各种安全保障措施和风险处置成果,以消除社会公众在等待过程中的恐慌心理。各金融监管当局、金融机构、任何个人和新闻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4.5 应急结束突发风险现场处置结束并确认后,由现场指挥部报告

19、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解除,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向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报告。经批准后,由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通知现场指挥部恢复金融机构正常营业。5后期处置5.1 责任追究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向有关部门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并建议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包括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5.2 总结报告5.2.1 损失评估。处置过程结束后,对突发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分析损失的恰当性,总结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健全风险监管和处置的意见。5.2.2 分析报告。负责处置的

20、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向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处置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等。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还应当针对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预警体系,并提出修改或完善相关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进行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处理结果及进一步改进应急预案的建议等,报告协调小组,并向小组各成员通报。6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突发金融风险发生时,人民银行要保持支付清算、同城清算系统的畅通,各金融机构要保证系统内支付清算系统的畅通,对紧急资金头寸调剂,要建立起“快速通道”,

21、确保各种处置措施的传达和贯彻。 6.2 治安保障突发金融风险发生时,事发金融机构要加强营业窗口的安全防范,增派保卫人员,防止群众突入营业间聚众闹事,必要时由公安机关出面维护公共秩序。6.3 资金保障人民银行货币发行部门及金融机构内部调拨部门应全力组织好现金调拨,确保突发风险事件机构资金兑付充足。 7.监督管理7.1宣传和培训由地方政府进入事发现场进行正面宣传,发挥政府信用优势,树立公众信心,消除群众恐慌情绪;利用电台、报纸等媒介大力宣传金融风险处置成效,防止谣言在社会范围内的传播,导致事态恶化。金融机构要定期对员工进行诸如挤兑特征的识别、应对防范措施等知识的培训。7.2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

22、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8. 附则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突发金融风险事件:主要是指因谣言、金融机构被公告撤销或关闭、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故(如高级管理人员携巨款潜逃或者金融机构突发被盗、被抢事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恶化或投资失败未能达到投资人预期收益、特种金融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等,引发社会公众对辖内金融机构或金融体系,特别是对法人金融机构信心动摇,导致发生存款挤兑、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等突发事件。挤兑:指广大存款人在集中时段到银行集中提取存款的现象。紧急再贷款:为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散,由央行对突发金融风险机构提供紧急流动性资金支持

23、。现场检查:是指监管部门亲临金融机构办公现场,通过检查台账、质询有关疑问等方式查找经营中不规范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的一种监管手段。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通过定期监管报表分析金融机构经营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状况,及时提示风险的一种监管手段。内控制度:是指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金融机构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金融稳定:是指保持金融系统运行与金融发展不受内外各种因素根本性威胁和侵害的状态,凭借各种手段把金融风险控制在可能引致金融危机的临界以下。8.2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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