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往来账户涉税问题和成因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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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往来账户涉税问题和成因分析及对 策企业往来账户主要包括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 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这些账户按现行财务会计法律 法规及制度规定 , 都有各自的核算内容 , 然而, 有些财会人员 往往会根据自己的习惯或业务熟练程度进行合并核算 , 核算 内容也往往因人而异 , 千差万别 , 有些会计甚至只设一个往 来账户核算企业全部的往来业务。往来账户核算此类现象的 发生,除了“个人习惯”及“业务素质”等因素外 , 人为推迟 确认收入实现时间以达到推迟申报纳税或少缴税是其主要 目的。一、无票进货 ( 即购进货物后不再取得合法发票 )或进货 后长期未能取得发票 , 而出现的往来

2、款项长期挂账问题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会发现, 一些企业的往来账户中 , 常常会有未作处理或难以处理的“往来账户”长期 挂账, 其中有些会存在涉税问题。案例:某不锈钢冶炼企业 ,XX 年 3 月初,从个体不锈钢门 窗加工户手中购入废钢吨 ,以不开票价格万元 /吨成交 ,共支 付货款 9 72 万元,财务人员因没有合法发票入账 , 仅根据废 钢“入库单”和“领款单” , 借记“原材料一废钢”万元 , 贷 记“现金”万元。由于货款付出时未能取得合法原始凭证 财务人员在月底再借记“现金” 9. 72 万元,贷记“其他应收 款一某某”万元 ( 税务稽查人员若不非常认真 , 有可能会漏 查) 。而财

3、务人员平时在结转各月材料成本时 , 均已将未取得 发票的吨废钢 , 逐月转入产品成本中 , 并在年底与其他已取 得合法凭证的废钢一并结转核算利润。 XX 年度汇算清缴时 , 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经查实 , 该案例涉及三个问题 , 一是该个体户违犯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隐匿应税收入”规定, 已构成偷税2 830元(+ % 3%)的事实,同时,也违犯了发票管理 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 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二是购进废钢的企业因没有取得合法发票 , 违犯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 “未按规 定取得发票” , 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 , 由

4、于财务人员已 将废钢万元成本如数结转并计利润 ,并在XX年度汇算清缴时 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 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企业以 “入库单”和“领款单”作为报销凭证 , 显然违犯了该规定 , 所以 , 万元废钢成本不能在税前列支。对此 , 当地税务部门根 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 条规定 , 以“伪造、变造记账凭证 , 涉嫌偷税”万元 ( x 25%) 论处。1. 有些企业往往会为了图“不开发票价格低”的便宜 在购进货物时经常会以“不要发票”与对方进行交易。如在 货物交易过程中 , 常常会听到购销双方商议“不开发票少几

5、 个点”之类的问题。此类无票交易一旦达成 , 货物验收入库 后, 由于没有发票 , 财务人员只能根据 “入库单”和“领款单” , 甚至以“估价”方式记账和结转成本 , 这也是造成企业“应 付款项”长期挂账的主要原因之一 , 其中的涉税问题不可忽 视。2 企业内部管理失控 , 对取得发票及原始凭证记账存在 随意性。如有些企业供销部门与财务部门不协调 , 各自为政 , 供销部门往往会出于某种原因 , 随意推迟取得发票时间或不 再取得发票。如有些供销人员为了协助销货方达到暂时不申 报纳税的目的 , 往往允许对方推迟开具发票 (无论是否付款 ) 这不仅常常会出现购货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情况 , 也易造成

6、 销货方“销售滞后”或偷逃税等涉税违法问题。3. 税务部门对企业往来款项及票证监管力度不足也是 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在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时 , 虽然同 时也报送相关财务报表 , 但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 , 税务人 员很少过问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情况 , 对“往来款项”及 票证更是很少进行分析研究 , 未及时进行跟踪核实。二、企业与个人或企业间借贷形成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问题企业向个人借款、企业出借给个人、企业之间相互借贷 情况较为普遍。有些借贷款项长达一年以上或不定期。无论 是何种形式和时间长短 , 其中很多借贷业务往往会涉及税收 问题。案例1:某竹制品企业于 XX年6月以进原材料为由,以企 业

7、的名义从当地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资金 3 850 000 元, 次 月, 企业将资金分次无偿借给个人使用 ,致使企业年底“其他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高达万元。同时 , 该企业从贷款之日起 至年底 , 向信用社支付贷款利息共计近万元 (XX 年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 。对此, 税务稽查部门认定 该利息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 , 其行为违犯了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 项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之规定 , 已构成多列税前支出 174 451. 20 元,造成少缴当年企业所 得税57 568. 90 元(174 X 33%)。根据

8、税收征管法第六 十三条规定 , 以“虚列支出构成偷税”论处 , 追缴企业所得税 57 元,并处 50%罚款,计 28 784. 45 元。该案例不仅说明了 企业“有偿借入资金 , 无偿借出款项”问题的严重性和具有 一定的隐蔽性 , 而且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税基 , 造成企业 少缴企业所得税。目前 ,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向金融 及非金融部门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和个人向企业借款等问 题 , 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 , 制定得更具原则性 , 企业“自主权”也更大 , 所以 , 此类问题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稽查中 , 仍值得高度关注。案例2:某企业从XX年1月起至XX年12月,在“其他应 付账款”账户

9、中 , 长期挂有非本企业员工李某的款项 51 万元 , 但并未发现该企业向李某支付利息。然而 , 稽查人员通过翻 阅该企业的会计原始凭证发现 , 某牌号小汽车不属该企业使 用, 但每月都有近万元的汽油费、过路费、保养修理等费用 支出,XX年支出费用108 200元,XX年支出费用112 300元。 经进一步查证 , 该小汽车属李某私有。显然 , 该企业与李某已 达成某种默契 , “利息”以“费用”的形式出现。对此 , 稽查 人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以“虚列支出构成偷税”论处 , 追缴企业所得税 63 781 元 (108200 X 33%=35 706 元:112 300

10、X 25%=28 075 元),并处 50%罚 款, 计 31 元。事实上 , 该案例“利息”以“费用”的形式出 现 , 不但造成企业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 而且李某也偷逃了个 人所得税。从表面上看 , 此类情况不会涉及税收问题 , 但其中隐藏 着的问题往往十分严重。一些企业借入款项长期挂账 , 在账 面上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 : 一是企业向老板、股东或企业员 工借入款项 , 且长期挂账 ; 二是企业向非本企业人员借入款 项, 并长期挂账。无论哪种情况 , 账面上往往很少发现企业向 出借人支付利息情况。此类资金来源有多种渠道 , 但在税务 稽查和税收征管过程中 , 偶尔会发现一些企业将“小金库”

11、中的资金 , 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企业 (一些“长亏不倒”的 企业,往往会出现此种现象 ), 而企业账面却很少出现向个人 支付利息的业务。实际上 , 这往往也只是表面现象。据一些 涉税案例揭示 , 有些企业是从“小金库”中向个人支付利息 , 有些企业则是以“报销费用”等形式 , 向个人支付“利息” 。 上述问题 ,除了当事人主观动机外 , 与现行税收政策及日常 管理相对薄弱也不无关系。1. 现行税收政策方面的原因。目前 , 一些企业一方面向 金融部门贷款并支付利息 , 另一方面又以 “无息”或“低息 ( 指 利息低于金融部门 , 下同 ) ”出借给个人或其他企业的情况具 有普遍性。事实上 ,

12、对企业此类业务的现行税收政策及相关 规定并不是很明确 , 如有些向金融部门贷款的企业 , 是否可 向个人或其他企业出借“无息”或“低息”款项 , 在何种情 况下企业向个人或其他企业出借款项时, 其金融部门的贷款利息可全额税前扣除或不可在税前扣除等等 , 都不是很明确。 上述“有偿借入资金 , 无偿借出款项”的案例虽然被查处 , 就 现行税法及政策法规而言 ,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与引用税收政 策之间 , “紧密度”并不高 , 难免有些牵强附会之处。所以 , 查处此类案件 , 现行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等 , 还有待进2. 日常税收征管方面的原因。一些企业通过往来账户借 入或借出资金 , 以达到不缴

13、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目的的案例并 不少见。由于企业借入和借出款项情况十分复杂。要搞清楚资金来源、用途、利息结算等问题具有一定难度, 所以, 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往往只是掌握企业向个人或企业支付利息时。 是否有合法凭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 除此以外就很难进 行深层次的征管。三、加强对企业往来款项监管的几点对策( 一 ) 完善发票管理办法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中 , 虽已明确规定对未按规定取 得或开具发票的行为要进行处罚 , 但对取得或开具发票的时 间点并未加以说明 , 是在交易发生时就需取得或开具发票,还是在结清货款时才开具发票 , 并不明确。目前在增值税 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 , 对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限虽有

14、明确规 定, 但由于经济业务具有复杂性 , 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如有 些企业为遵循开票时限 , 往往会出现大量的“预开发票 红字发票冲销预开发票再开发票”现象 , 给日常的会计 核算和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考虑到交易的复杂性 开具发票时限应当具有“弹性” , 即从交易发生日至结清货 款的当日内 , 均可根据双方业务需要开具或取得发票, 开票最终时间点为结清货款的当日。 对此, 在发票管理办法 中, 应当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 , 应受处罚的时间点 为“结清货款的次日” , 也即交易双方结清货款的当日仍未 开具发票的 , 就要受到处罚。( 二 ) 规范企业借贷行为 , 并完善借款成

15、本税前扣除办法一是要规范企业向个人及其他企业的借贷行为, 对没有明确用途的借贷资金及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借出款项, 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利息或相关费用 ; 二是对有流动资金贷款或向 个人及其他企业借入需支付利息或费用的款项 ( 固定资金贷 款必须专款专用 , 若属未购建固定资产支出 , 则视同流动资 金), 其企业若向个人或其他企业借出无息 (或低息 )款项的 , 则须根据借出款项的额度按贷款或借入款项最高利率及费 用,来计算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及(分摊 )费用。如某企业当期向银行借入月息为 6%的流动资金 1 00 万元(贷款费用 5万 元), 向个人借入月息 10%的款项 50 万元, 在借款期内

16、同时借 出无息款项 80万元,则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及费用=50 X10%+3 6%+80心00+80) X 5=9. 02 万元。( 三 ) 规范企业“估价核算”办法 , 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 申报缴纳目前 , 由于一些企业经常出现“滞后”取得发票或不能 取得发票的情况 , 财务人员往往要进行“估价核算” , 有些企 业常年有估价核算业务。 甚至出现大量的跨年度 “估价核算” 业务, 这不仅给往来款项核算带来了隐患 , 也影响了企业所 得税的正常申报。对此建议 :规范企业“估价核算”办法 ,一 是要规定“估价核算” (税前列支 )时限,如一笔购进货物 “估 价核算”时限最长为三个月 , 超过三个

17、月的 , 应在当期申报企 业所得税时 , 如实调增 (“估价”已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部分 , 下同 ) 计税所得额 : 二是对跨年度“估价核算”业务 , 必须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前 , 调增计税所得额, 并在次年 1 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对没有按上述时间规定调增“估价核算”业务的 , 均以 “滞纳税款论处 ( 处罚及加收滞纳金 ) ”。( 四 ) 严格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和损失, 并制定企业往来账款账务处理规则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 他应付款”等科目账龄 3 年以上不能收回或未能支付的款项 , 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的规定确认收入或税前扣除 , 并建议制定通俗且易操作 的往来账款账务处理规则 , 最大限度地防止利用往来账户推 迟体现销售或逃避纳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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