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照

上传人:e****s 文档编号:33646086 上传时间:2021-10-18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810.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照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照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照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资源描述: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照》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照(25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新旧税收征管法对照修订前修订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规范税收征收和 缴保护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制定本法。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 护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经济 和社会 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 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 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 位和个人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

2、、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 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 位和个人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 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 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 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 局和地方税 务局

3、应当按照国 务院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 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收管理工作的 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 执行职务、完成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 应当依法加 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税收征收任 务。收征收管理工作的 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 执各有关部 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 助税务机关依法 执行职务, 依照法定税率 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行职务。各有关部 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 助税务机关依法 执税务机关依法 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 挠。 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 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 挠。第六条国家有 计划地用 现代信息技 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

4、,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 统的现代化建 设,建立、健全税 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和其他有关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 纳税和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 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 纳税咨询服务。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以及与 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 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 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5、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 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 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六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的政治 业务素质。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 缴义务税务机关、税务 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人。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 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 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 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 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

6、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 缴义务人。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的行为。税务 机关应当为检举 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八条 本法所称税 务机关是指各 级税务局、税务 分局和税 务所。第二章第一节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 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 则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 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或者税收 违法

7、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的行为。收到检举 的机关和 负责查处 的机关 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 机关应当按照 规定对检举 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 务机关是指各 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 所和按照国 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第九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 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 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产、经营 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 产、经营 的事业单生产、经营 的场所,个体工商 户和从事生 产、经营 的事业位(以下统称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 照单位(以下

8、统称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 证件,向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税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 证件,向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务登记。税务 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前款规税务登记。税务 机关应当自收到申 报之日起三十日内 审定以外的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 务机关通 报。2本条第一款 规定以外的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 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第十六条)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9、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 证件向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七条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 帐户和其他存款 帐户,并将其全部 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的 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 查询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开立 帐户的情况 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 门的规定使用税

10、 务登记证件。税务 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 或者伪造。第二节 帐簿、凭证 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按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照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 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法、有效凭证记帐 ,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 确实不能设置 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 ,进行核算。帐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 设置帐簿。第二十条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的 财务、会计 制第十三条 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的 财务、会计 制 度或者 财务、会计处 理办法和会 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度或者 财务、会计

11、处 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备案。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 制度或者 财务、会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财务、会计 制度或者 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 务院或者国 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 门有计处理办法与国 务院或者国 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 门有关税收的 规定抵触的,依照国 务院或者国 务院财政、税关税收的 规定抵触的,依照国 务院或者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有关税收的 规定计算纳税。务主管部 门有关税收的 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 和代收代 缴税款。第十四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 门指定的企 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

12、、自治区、直辖 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 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 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 发票。发票的管理 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 发票的主管机关, 负责发 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 的管理和 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 服务以及从事其他 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 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 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 门指定的企 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 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 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 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 发票。

13、3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 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 动税控装置。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必须按照国 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 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 帐簿、记帐 凭证、完税凭证 及其他有关 资料。帐簿、记帐 凭证、完税凭证 及其他有关 资料不得 伪造、变 造或者擅自 损毁。第三节纳税申报第十六条 纳税人必 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确定的申 报期限内 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 会计报表以及税 务机关根据 实际需要要求 纳税人报送的其他 纳税资料

14、。扣缴义务 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税 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确定的申 报期限内 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以及税 务机关根据 实际需要要求扣 缴义务 人报送的其他有关 资料。第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不能按期 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 报。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 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确定的申 报期限、申报内容如 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 会计报表以及税 务机关根据 实际需要要求 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 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税

15、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确定的申 报期限、申报内容如 实报送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以及税 务机关根据 实际需要要求扣 缴义务 人报送的其他有关 资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可以直接到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 规定采取 邮寄、数据电 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 报、报 送事项。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不能按期 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 报。经核准延期 办理前款 规定的申 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 实际缴纳 的税额或者税 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

16、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 办理税款结算。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收税款,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或者少征税款。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 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 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 单位和人 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进行税款征收活 动。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

17、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 绝。纳 税人拒 绝的,扣缴义务 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 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4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 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 缴税款。纳 税人因有特殊困 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 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 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前款 规定期限 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 规定期限解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 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

18、收滞 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 纳金。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 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 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 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 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 长不得超 过三个月。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 规定期限 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 人未按照 规定期限解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 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书面申请减税

19、、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 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免税审查批准机关 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府主管部 门、单 位和个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 政府主管部 门、单 位和个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 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 缴义务人代扣、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时,必须给纳 税人开代收税款 时,必须给纳 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具完税凭 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

20、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有权核定其 应纳税额:权核定其 应纳税额:(一)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 设置帐簿的;(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 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 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 资料、收入凭设置的;证、费 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三)擅自销毁帐 簿或者拒不提供 纳税资料的;(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办理纳税申(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报

2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 报,逾期仍不申 报的。证、费 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 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 报的计税依据明 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 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 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 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从事生 产、经营的机构、场 所与其关 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 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 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 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 额的,税务机关有 权进行合理 调整。第

22、二十五条 对未取得 营业执照从事 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 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 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 值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 须立即解除扣押,并 归还所扣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 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 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 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 值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 归还所扣押5押的商品、货 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 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

23、商品、货 物,以拍卖所得抵 缴税款。的商品、货 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 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 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 缴税款。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 认为从事生 产、经营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 认为从事生产、经营 的的纳税人有逃避 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纳税人有逃避 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之前,责令限期 缴纳应纳 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 税人有明前,责令限期 缴纳应纳 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 税人有明 显显的转移、隐 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 物以及其他 财产或的转移、隐 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 物以及其他 财产或者

24、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 务机关可以 责成纳税人提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 务机关可以 责成纳税人提供供纳税担保。如果纳 税人不能提供 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纳税担保。如果纳 税人不能提供 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全措施:措施:(一)书面通知 纳税人开 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暂(一)书面通知 纳税人开 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冻停支付 纳税人的金 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结纳税人的金 额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 封纳税人的价 值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商(二)扣押、查 封纳税人的价 值相当于

25、 应纳税款的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 财产。品、货 物或者其他 财产。纳税人在前款 规定的限期内 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纳税人在前款 规定的限期内 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 满仍未缴纳税款的,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 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 书面通经县以上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 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 暂停支付的存知纳税人开 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 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 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 物或者款中扣 缴税款,或者依法拍 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 封的其他财产,以拍

26、卖所得抵 缴税款。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 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 缴款。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 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合法利益遭受 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 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 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 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 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

27、缴纳的,经县以上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 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 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 缴税款;(二)扣押、查封、拍卖 其价值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 财产,以拍卖所得抵 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未 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第四十条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缴纳或者解 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 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 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

28、知其开 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 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 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 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未 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 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 围之内。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 制执行措施的 权力,不6第二十八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 应当在出境前向税 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 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 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

29、阻止其出境。得由法定的税 务机关以外的 单位和个人行使。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 强制执行措施必 须依照法定 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 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 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 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 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 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或者 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 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应当在出境前向税 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 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0、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 缴的税款 发生在纳税人以其 财产设定抵押、质 押或者 纳税人的 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 应当先于抵押 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 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 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 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 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 权人、质权 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 人可以 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 财产时 ,必须开付收据;查封

31、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必须开付清 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 税人合并 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 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 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 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 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 当承担 连带责任。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 额较大的纳税人在 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 额资产 之前,应当向税 务机关报告。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 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 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 而受让人知道 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 规定行使代

32、位 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 规定行使代位 权、撤销权 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 纳税人尚未履行的 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7第三十条 纳税人超 过应纳 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 还;纳税人自 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 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 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 还。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 过应纳税额缴纳 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 还;纳税人自 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 发现的,可以向税 务机关要求退 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 务机关及 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 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国库管理的 规定退还。第三十一

33、条 因税务机关的 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 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义务人未缴或者少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 纳金。求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 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追征期可以延 长到十年。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 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 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 缴或者少

34、缴的税款、滞纳 金或者所 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 规定期限的限制。第五十三条 国家税 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 围和税款入 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 缴入国库。对审计机关、财 政机关依法 查出的税收 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 金按照税款入 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 务检查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 权进行下列税 务检查 :(一)检查纳 税人的 帐簿、记帐 凭证、报 表和有关 资料,(一)检查纳 税人的 帐簿、记帐 凭证、报 表和有关 资料,检查扣缴义务

35、人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 税款帐簿、记帐 凭检查扣缴义务 人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 税款帐簿、记帐 凭证和有关 资料;证和有关 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 产、经营场 所和货物存放地 检查(二)到纳税人的生 产、经营场 所和货物存放地 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 财产,检查扣缴义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 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 税款有关的 经营情况;务人与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 税款有关的 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提供与 纳税或者代扣(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提供与 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 资料; 代缴、代

36、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 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 缴、(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 缴、代收代 缴税款有关的 问题和情况;代收代 缴税款有关的 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 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检(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检查纳税人托运、邮 寄应纳税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 财产的查纳税人托运、邮 寄应纳税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 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 和有关资料;有关单据、凭证 和有关 资料;(六)经县以上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六)经县以上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 统一格式的 检查存

37、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 产、经营 的格式的 检查存款帐户许 可证明,查询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帐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帐户;查核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的 储蓄存款,须经银 行户。 税务机关在 调查税收违法案件 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 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州以上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 员所提供 资料。的储蓄存款。税务 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8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 纳税情况依法 进行税务检查时 ,发现纳税人

38、有逃避 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 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 物以及其他 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 规定的批准 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必须接受税 务机关依法 进行的税 务检查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 进行税务检查时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 助,向税务机关如 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 纳税或者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 资料及证明材料。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 进行税务检查时 ,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和

39、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 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 义务向税务机关如 实提供有关 资料及证明材料。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 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 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 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 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应当出示税 务检查证 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应当出示税 务检查证 和税务检查 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 务检查证 和税务检查 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40、,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 报办理税务登记、变 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 簿或者保管 记帐凭证和有关 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 制度或者 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 报办理税务登记、变 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 簿或者保管 记帐凭证和有关 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 制度或者

41、 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 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 银行帐号向税 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 或者擅自改 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 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 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 规定使用税 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 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扣缴义务 人未按照 规定设置、保管代扣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 人未按照 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

42、收代缴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9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 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 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千元以下的 罚款。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 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 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向税 务机关报送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第四十条 纳税人采取 伪造、变造

43、、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 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 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 税款的,是偷税。偷 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 偷税被税 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 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 务机关追 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 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 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 务机关追 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 罚款。扣缴义务 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 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 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关于 惩治偷税、抗税犯罪

44、的补 充规定第一条的 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 额占应缴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 务机关追 缴其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 罚款。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 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 缴义务 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 报而拒不申 报或者进行虚假的 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

45、 缴应纳 税款的,是偷税。对纳 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扣缴义务 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 缴或者少 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 务机关追 缴其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编造虚假 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纳税人不 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 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不缴或者少

46、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欠 缴应纳 税款,采取转移或者 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 务机关无法追 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 务机关追 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 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 充规定第二条的 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 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 罚款。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向税 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税款的,依照关于 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 充规定第四条的 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 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 报出口等欺 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 务机关追 缴其骗取的退

47、税款外,依照关于 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 充规定第五条第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 缴应纳 税款,采取转移或者 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 务机关追 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欠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 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 务机关追 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10一款的 规定处罚;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 规定期元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骗取的退税款, 处以骗取税款间内停止

48、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五倍以下的 罚款。前款规定以外的 单位或者个人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 务机关追 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以暴力、威胁 方法拒不 缴纳税款的,是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 方法拒不 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 惩抗税,除由税 务机关追 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追究刑事 责任。情节轻 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 务机关追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

49、的,由税 务机关追 缴其拒缴的税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以下的 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 伤或者死亡的,按照 伤害罪、杀 人罪从重 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第四十六条 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在规定期限内不 缴或者少 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 缴其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外,可以 处以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 罚款。第四十七条 扣缴义务 人应扣未扣、应 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

50、务 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 纳税人拒 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 告税务机关的除外。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在规定期限内不 缴或者少 缴应纳 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追 缴其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 人应扣未扣、应 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 纳税人追 缴税款,对扣缴义务 人处应扣未扣、应 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 或者以其他方式阻 挠税务机关检查

51、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 规定,非法印制 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 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非法印制 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 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 产、经营 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有本法 规定的税收 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 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 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 发售发票。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开 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52、拒 绝接受税 务机关依法 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 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 冻结存款或者扣 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 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 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11第四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 处罚,由县以上税 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 户及未取得 营业执 照从事 经营的单位、个人罚 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税 务所决定。税务机关罚款必须开付收据。第五十条 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税 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 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拒绝、阻碍税务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 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的 规定处罚。

53、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 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 务所决定。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和税 务机关的 罚没收入,一律第七十五条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应当按照税款入 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 变税收征收管理范 围和税款入 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 处分。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

54、为涉嫌犯罪的,税 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 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五十二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勾结,唆使或者 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 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 处分。第七十八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 责令退还收取的 财物,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行政 处罚;致使他人合法 权益受到 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 人员查封、扣押纳 税人个人及

55、其所扶养家属 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勾结,唆使或者 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 定的行 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 处分。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第五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按照受 贿罪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财物或者 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6、给予行政 处分。第五十四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 应征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 职守,不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 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或者少征 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 损失,构成12八十七条的 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给予行政 处分。调离税收工作 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以及其他 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

57、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 农民合法 权益或者 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 处分。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 摊派税款的,由其上 级机关或者行政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第五十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擅自决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照本法 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 补征应征未征税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 规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 级机关追究直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 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 还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责任。不应征收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