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认购协议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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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认购协议范本3篇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人们对债券不恰当的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以下是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债券认购协议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债券认购协议范本一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甲方:_银行行长:_住址:_邮编:_联系电话:_乙方:_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_住所:_邮编:_联系电话:_经洽商,乙方决定通过甲方购买_银行_年第_期金融债券。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金融债券购买的相关事宜

2、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债券品种及认购价款乙方向甲方认购的债券品种为:_银行_年第_期金融债券,面值人民币_万元整(大写:人民币_万元整),认购总价款为3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三百万元整)。第二条债券认购款的支付乙方应于_年_月_日前将认购总价款300万元足额划入甲方指定帐户,并于汇款凭证上注明购买债款字样,款项以甲方指定帐户收妥为准。甲方指定收款帐户为:户名:_开户行:_帐号:_第三条债券的交付甲方应于乙方认购款到帐后,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将乙方认购债券过户至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托管帐户上,乙方债券托管帐户为:户名:_信托投资公司帐号:_第四条债券认购手续费本期国债的

3、发行手续费为缴款额的1‰。甲方应将乙方认购的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的百分之0.5‰返还给乙方。兑付手续费全额归乙方所有。在财政部将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划入甲方帐户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划付乙方手续费分成。乙方收取发行手续费的指定帐户为:户名:_信托投资公司开户行:_帐号:_第五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5.1甲方在_年_月20日之前仍未将协议债券过户至乙方指定债券托管帐户,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将已经收到的认购款全额退还乙方并每日按认购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5.2乙方在_年_月_日之前仍未将认购总价款足额划入甲方指定

4、收款帐户(以甲方帐户收妥为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将已收到的债券退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金。第六条保证条款6.1甲乙双方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6.2双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将要采取的债券认购行为不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不与任何依据法律或合同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冲突。6.3双方保证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下规定的义务。第七条保密一方对因本次债券认购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观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八条补充与变更本协议可根据双方意见

5、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九条协议附件9.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9.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不可抗力10.1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10.2遭受不可抗力的—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能继续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

6、本协议。10.3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瘟疫流行等,客观事件包括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等。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11.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11.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权利的保留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

7、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2.如果本协议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第十三条后继立法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双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第十四条通知14.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14.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

8、址范围。14.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协议的解释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第十六条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和乙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第十七条其他本协议—式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壹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甲方:_银行:(盖章)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乙方:_信托投资公司:(盖章)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本协议于_年_月_日签订于_债券认

9、购协议范本二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_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_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_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债券种类与数额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20xx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第二条 承销方式乙方采用承购包

10、销方式承销债券。第三条 承销期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第四条 承销款项的支付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第五条 发行手续费的支付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第六条 登记托管债券采用无纸化发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第七条 附属协议甲乙双方均认可,通过债券招标系统在招标期间按规定格式传

11、送和给出的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协议项下附属协议。第八条 信息披露一、甲方应于每次债券发行前向承销人提供招投标办法和发债说明书,并于招投标结束后发布发行公告;二、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告每次债券发行的发债条件和发债方式;三、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布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四、甲方应按年披露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债券兑付的重要信息。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如下:一、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项;二、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债券招投标发行额度内确定乙方的基本承销额度,全体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总额不超过发行总额的10%,并在承销团成员之间等额

12、分配;三、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确定;四、按照国家政策,自主运用发债资金。甲方的义务如下:一、甲方应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二、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三、甲方保证其采用的发债方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对全体承销商给予同等待遇;四、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如下:一、有权参与每次债券发行承销投标;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时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续费;三、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四、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发行手续费;五、可获得承销期内(发行起始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

13、认购款的暂存利息;六、有权参加甲方举行的发行预备会议,有权获得甲方招投标发债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同业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甲方参与同业债券交易时,乙方可与甲方进行对手交易。八、有权无条件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的义务如下: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冒分销;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确定了每个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乙方应承担该基本承销额度的承销义务。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

14、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乙方应将发行经办部门、人员授权或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中央结算公司。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承销款项,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付款部分和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债券的本息中扣除;缴款逾期十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自动丧失承销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冒分销债券,超冒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其承销商资格的的权利;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未按发债条件承担分

15、配的基本承销额度,或连续三次不参与投标或未按规定进行有效投标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承销商资格。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如本协议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附则一、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1.发债说明书;2.债券发行办法;3.甲方出具的招标书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三、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中央结算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五、本协议适用于甲方20xx

16、年发行的债券。甲方:_ 乙方: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债券认购协议范本三第一条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第三条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第四

17、条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

18、条款。第五条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第六条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第七条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第八条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第九条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

19、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第十条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第十一条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第十二条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

20、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第十三条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第十四条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正回购方的权利:(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正回购方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2)

21、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第十五条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逆回购方的权利:(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逆回购方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第十六条违约及其定义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

22、限于以下情形:(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

23、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战争等。第十八条违约处理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

24、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二)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三)到

25、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

26、计算。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第十九条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第二十条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二十一条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第二十三条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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