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信贷的立法现状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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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P2P信贷的立法现状及相关建议我国P2P信贷的性质: 在我国,P2P信贷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态度:由于民间借贷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呈现鼓励的态度: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第22条款指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2005年2月,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明确表示: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为此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开放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支持发展民间借

2、贷市场。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5条款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2005年5月央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指出: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同时,其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2007年10月,“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为中国资本市场今后发展指明的方向。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关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陆续在各省、市、自治区建立起来。2008年8月,面对日益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央行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并适时推出

3、放贷人条例。“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央行的以上表达释放了重大的政策信号。2009年8月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20条”草案(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上报国务院,内容包括扩大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范围,削减行政许可事项、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减轻民企税费负担等若干方面。这当中包括一系列政策亮点,比如研究制定放贷人条例、适当放开中小企业债券市场、民企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和技术研发可享受税收抵免等。是国家鼓励民间金融发展的又一利好消息。为民间借贷立法为的是引导民间资本回归实体经济,远离短期炒作,远离

4、资产泡沫,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为的是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严格区别开来。温州: 温州民间资金十分充裕,2011年温州民间资金达6000亿元,每年以14的幅度增长。民间借贷在温州及全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着广泛的基础和深厚土壤,它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当然,其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与金融体制和法规的滞后不无关系。2012年5月21日,温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30条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民间金融秩序和实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其中第五条和第六条对民间借贷做出了规定: 第五条、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

5、纷案件,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正当投资权益,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六条、支持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发挥备案登记管理作用。依法保护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及入驻中心的有关机构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行为,依法确认权利人在中心备案登记材料的证据效力,引导民间融资备案登记,促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另外,温州学者周德文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室、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等方面递交

6、了建议国家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的报告以及他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 这部民间借贷立法建议稿有五章36条,其中对民间借贷、借款人、贷款人、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的内涵作了定义,对民间借贷的权力、义务、责任作了阐述,对民间借贷的范围、禁区作了界定,对其规范管理、风险防范提出了具体措施。同时与我国现有的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打通。鄂尔多斯:2012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下发了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民间借贷进行系统性的规范。办法还强调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且民间借贷人和合同要逐笔登记和备案。这意味着我国首部系统规范民间借

7、贷的规范性文件在鄂尔多斯市诞生。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并没有太多内容的创新,但是它从民事、行政、经济法方面形成了一个系统的规范,第一个对于现有法律法规的一个全面、系统的梳理。放贷需使用自有资金办法还根据民间借贷最新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入一些新的内容。例如强调放贷需用自有资金,还强调要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使民间借贷阳光化、信息化。鄂尔多斯市政府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暂行办法还强调了对民间借贷逐笔登记,逐笔备案。暂行办法还将创设由民间资本发起组建的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可在各旗区成立相应办事机构。合同一旦签订并

8、履行,放贷人应到所在旗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民间借贷合同备案。关于P2P信贷的法律适用:在我国,网络互助融资面临的风险一直非常突出,这也是这个行业引发争论的焦点所在。央行提出社会融资总量概念,P2P网络借贷也算是民间融资。2011年8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人人贷(P2P)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通知中提到,P2P信贷中介服务存在影响宏观调控效果、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业务风险难控、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信用风险较高贷款质量劣、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存在风险隐患等七大问题和风险,引起媒体及公众对P2P贷款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高利贷、洗钱等方面的质疑。银监会要

9、求银监分局和各家银行采取措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工作。在我国,有关金融的法规是央行决定的,银监会本身不制定法规。银监会的文件并未要对P2P监管,只是风险提示,P2P无人监管的局面仍将延续。既然没有监管部门,P2P就和其他未获得法律地位或未被监管的金融活动和机构一样,都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民法上“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在我国只要法无禁止,就可以去做。目前,我国关于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有 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法律上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并从法律层面保护出借人收回借贷资金和利息的权利。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

10、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与P2P信贷相关的法律缺失,监管机构不明确,加上行业规范尚

11、未建立,制度风险仍然存在。P2P信贷由于缺乏明确监管单位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正处于“无照驾驶”的状态当中。监管层已经建议先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立法方向的建议:1、首先应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无论是央行还是银监会,或是另行规定其他的监管机构,只有将监管主体明确,才可以进一步规定具体的职能、明确责任的承担。2、要制定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行业标准以及准入门槛。对于目前发展迅速的P2P线下发展模式,他们做着各类的小额贷款,却没有正规的牌照。但是由于目前金融业的高门槛,建议有关部门能够降低金融牌照的门槛,使得这些金融创新公司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改变自己的身份。3、线上模式应该向出借人真实地披露平台上的坏账率等,让出借人有自己的选择。对于线上发展模式,其发展情景还是十分良好的,但是由于中国目前的信用环境等,线上发展模式会发展得相当缓慢。4、P2P网络借贷平台要使用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例如与商业银行进行合作,不能够使用公司账户或高管个人账户,进行资金的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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