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DE57次会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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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MO 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 DE57 次会议基本情况 一、 总体情况 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第57次会议(DE 57于 2013年3月18至22日在英国伦敦召开。本次会议共有 25项议题,成立 了3个工作组极地规则、救生设备、船用起货设备和两个起草组:近 海工业船舶和减小商船对外噪声及其对海洋生物危害。 我国由交通运 输部海事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船级社(组团单位)和驻 英使馆海事处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本届会议。 现对重要议题的情 况快报如下: 二、 重要议题 (一)、救生设备类议题 1 1、MSCMSC1/Circ1/Circ1206/Rev1206/Rev强

2、制化(议程 6 6) 本次会议对通讯组报告(DE57/6)进行了审议,主要问题和结论如下: 1) 删除2.2.4中关于 make and type 的解释,即维持原来关于每种不同 规格的设备都需要单独获得维修资质的叙述; 2) 删除5.1中关于维修后由维修执行人在报告和检查清单上签字的目 的的叙述; 3) 在6.2.4.1段(涉及年度救生艇检查)中增加 “尽可能对留空处所的 外围进行外观检查 ”,并增加对滑橇或护舷材以及救助艇的自扶正设 施的检查要求; 4) 保留.2 engine and propulsion system;作为年度维修的内容,仅增 加“一般 ”一词。这意味着将尽可能在维修点

3、进行艇机和推进系统的年 度彻底检查; 5) 在涉及维修商资质的部分, 将7.1.5.1段修改为不一定使用原制造厂 的配件,并删除原稿中要求维修商应能够生产配件的规定; 6) 对7.4段(涉及允许原制造商不能提供服务时由非原制造商进行维 修)中有关 曾被授权维修”和 具有专业能力”的内容,将原and改为 or; 7) 删除原稿中关于非原制造商授权的维修机构的较高资质要求以及 维修人员个人资质中的工作年限和专门技术资历的要求; 8) 将维修人员个人的证书的发给者由 “该维修商发给 ”改为“某维修商 发给”; 9) 维修人员个人上船工作的是否需要持健康证问题,保留该规定但 转至STW分委会审议; 基

4、于以上决定,会议完成了对强制性的 “救生艇和救助艇定期检修与 维护要求”和相关的海安会决议,以及配套的SOLA修正案,同时还完 成了非强制的 “弃船演习中使用救生艇安全指南 ”,这三份文件将报 MSC 92批准。 2 2、救生设备要求新框架的制定(议程 7 7) 会议经过讨论, 完成了对救生设备框架要求的目标性指南的草案, 将 在后期完成了 SOLA第11-1和山章等效设计和装置导则的安全目标和功 能性要求的制定后一起提交MSCtt准。 3 3、MSC.81MSC.81(7070 关于救生衣 RTDRTD 实验要求的修订(议程 13 13 ) 关于中国就 MSC 81(70)增加救生衣浮力材料

5、的抗拉强度试验后需增 加救生衣浮力材料试样的数量的提案(DE57/13/2)。在大会上得到 总体支持,经过工作组的具体讨论, 基于我国提案提出了对 MSC.81(70) 的修正案草案,将报 MSC 92批准。 (二)极地规则的制订 (议程 1111) 本次会议继续成立极地工作组(挪威牵头),研究制定极地规则。会 议主要讨论了下列问题: 1 1 、极地船分类问题 对极地船的分类及其定义作了重点讨论, 虽有异议,但决定暂时维持 DE56会后通讯工作组(CG报告(DE57/11/6)中对A、B类船舶的定 义,待日后进一步讨论,并修改了 C类船定义。 修订后的C类船同时包括了无冰级船舶和低冰级(低于P

6、C7船舶,具体 定义如下: A类船:至少能在可包括旧夹冰的中等厚度的当年冰中操作的船 舶,其冰级至少等效于IMO接受的冰级(PC1PC5 ; B类船:能在不同于A类船定义的海冰条件下操作的船舶,其冰级 至少等效于IMO接受的冰级(PC6PC7 ; C类船:非A、B类船。 2 2、极地船证书(PSCPSC 和极地水域操作手册(PWOMPWOM) 所有极地船都应持有极地船证书(Polar Ship Certificate和极地水域 操作手册(Polar Water Operation Manual)。详细的船舶操作条件, 如冰况、气候和季节条件以及船舶操作限制等应在 PS(或 PWOM中予 以明确

7、。 3 3、结构完整性 对极地船的冰级进行了长时间讨论, 虽然认为有必要对将来的极地船 应用统一的冰区加强标准, 但现阶段仍然无法排除各类冰区加强标准 (包括IACS FSIC和各船级社的冰级标准)的使用。在讨论功能要求 时,会议认为船舶结构的完整性应足够应对如下风险: 船体与海冰碰撞引起的可预期的载荷,如船舶破冰载荷; 船体可能遇到的意外的冰载荷,如大块坚硬浮冰的冲击、冰块在 压载舱内坠落等; 船体材料的低温脆裂。 4 4、设计温度 会议在对救生设备和布置的功能要求进行讨论期间, 对救生设备的设 计温度进行了探讨。 赞成应对船舶的设计温度予以定义, 并认为应急 设备的设计温度不同于船舶的设计

8、温度、试验温度不等同于操作温 度,且用于确定设备和系统运行特性的设计温度还需 DE57会后通信组 进一步考虑。 5 5、环境保护 全会明确黑碳、重油等非MARPO范畴的污染物暂不在工作组中研究, 待提交MEPC并获得明确指示后再定;同时全会经过商议,明确 DE57/11/9的五国提案作为本次工作组讨论环境保护的基础文件,同 时考虑MEPC60/21/1文件的有关内容。会议用较长时间讨论了极地规 则中的环保要求。对防止油类污染、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和防止垃圾污 染方面以及防污染的总体水准没有达成共识。 对于在极地水域周围是 否缺乏接收设施和是否需要制定更严格的环保要求,各方争执明显。 有些代表坚持

9、经过处理的排放因无害环境而可行, 而有的代表认为缺 乏接收设施不能成为降低极地环保要求的借口。 会议对环保的讨论情 况、各和草拟的环保要求(含多项可选内容)将提交 MEPC 65审议。 6 6、其它 全会对极地规则中引用ISO有关极地水域船舶机械操作规范标准的提 案不予支持; 对远程医疗的问题也表示暂不考虑; 对航行中的报告制 度进行了深入讨论,认为应先转NAV分委会研究后再回DE议;还将IHO 有关极地水域缺乏准确海图的提案转 NAV分委会讨论。 DE 57会后成立通信工作组继续极地规则制定工作,同时会议将向 MSC 92建议在2013年第三季度召开会间会, 以抓紧推进极地规则的制 定。 (

10、三)、近海工业船舶分级和考虑制定非强制性近海工程补给船规则 必要性(议程 1212) 英国建议重新核查近海航运的安全标准, 并提出一个流程图, 该流程 图主要是根据近海工业船上载运的乘客、 工业人员、特殊人员分类情 况来综合考虑现有IMO文件的适用性,建议IMO制定载运超过12名工 业人员船舶的适用规定。 英国(DE57/12/3)认为从事近海工程及维护活动的船舶的航线大多 情况下被定义为国内或非国际航线,但是,这些船在全球水域营运, 因此制定一个全球安全标准有利于这些船将来作业。 特殊人员是货船 船员的一部分,尽管不是常规意义上的船员(marine crew);作为船员, 特殊人员必须适合且

11、完成STCW规定的基本培训或等效的培训。 大会讨论认为此事需要进一步研究审议, 同意设立通信组推进此项工 作。在会议期间,成立了起草组对通信组的工作范围提供指导性意见。 通信组的工作范围如下: 制定近海风力发电场工业船舶的指南; 确定指南的适用范围、专业术语; 找出指南可参考的相关公约、规则等; 指南应包括检验和发证,如适合; 向DE58提交报告。 全会将向 MSC 92提出建议为 DE 58设立新的议题,讨论载运超过 12名 工业人员的国际航行船舶。 (四)、SOLAS 11SOLAS 11- -1/11/1 条的修订以及保证水密舱室实验有效性的相关 导则的制定(议程 1616) 原计划DE

12、 57各成立液舱及水密舱壁的密性试验起草组,但会上欧洲 大部分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提出目前的指南、导则文件还有待完 善,现阶段不赞成设立起草组。主席提议将该项工作延至 DE 58。为 推进此项工作,我国在会上提出建议,由中国牵头,延续此前非正式 联合工作组(JWG的方式在会间继续开展工作,协调各方立场,并邀 请其他感兴趣的国家和组织加入讨论。 目前明确表示将加入非正式工 作组的国家 / 组织为韩国、日本、欧盟、挪威等。 (五)、降低商船噪声及其对海洋生物危害的提案(议程 1717) 本次会议就美国代表团提交的通讯组报告进行了审议, 并成立了由十 二个国家和组织参加的起草组, 完成了对通讯组报告

13、进行的结构和文 字上的修改完善。 起草组和全会主要讨论的问题如下: 1、关于船舶水下噪声的评估由特定公司负责的问题 涉及如何评估、谁来评估、 船厂是否认可、评估费用和主管部门管理 的问题,而目前水下噪声测量等评价的方法尚不成熟, 还有待进一步 研究,并且该导则只是非强制性的,额外费用显然并不被支持,因此 把公司负责评价的文字删除了, 但由于评价工作仍被保留, 全会仍未 达成一致意见。 2、关于船舶水下噪声测量方法标准问题 由于目前已制定的船舶水下噪声测量标准仅适用于深水区, 目前并不 能指导船舶在浅水区水下噪声的测量, 这将影响浅海区造船国家所建 船舶水下噪声的客观评价,因此报告中增加了未来

14、ISO制定出浅水区 船舶水下噪声测量方法标准的说明。 3、关于螺旋桨低空泡设计技术的技术细节问题 鉴于该导则仅是为船舶设计者、 造船厂和船东提供非强制的一般性框 架建议,应该是总体和原则上的要求,不应太过具体和有针对性,因 此全会经过讨论同意大部分国家的要求, 删除和修改螺旋桨设计技术 细节部分 4、关于MEPCS函 会议完成了 减少商船水下辐射噪声导则”, 并起草了 MEPCS函, 将 提交MEPC6欧会议审议批准。 (六)、船用起货设备要求制定(议程 1818) 目前大多数国家 (包括中国) 的船用货物装卸起重设备均按照船旗国 主管机关、船级社或参照ILO的要求进行检验。设立该议程旨在修订

15、 SOLA公约并制定相应指南,使船用起重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操作安 全有统一的标准可执行。 会议成立了船用起货设备要求工作组,对新增 SOLA要求(船用起货 设备及绞车要求导则) 的框架和适用范围进行了初步讨论, 认为需要 成立通信组(CG完成具体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职责(TOR和 行动计划提交全会审议。全会上尽管部分代表认为目前可供 CG讨论、 开展工作的文件不足, 且此项任务并非IMO最迫切需解决的问题, 不 赞成设立CG但最终全会通过投票决定成立 CG (新西兰牵头),并 对CG勺工作范围进行了规定,即: 收集和分析船用起货设备及绞车发生事故的数据; 审议新增SOLA要求的适用范围; 识

16、别现存的公约、法律文件中可以交叉索引到该导则的文案; 明确提出下一步行动路线; 制定导则大纲草案(考虑 MSC 89/22/12, DE 56/22/4, DE 57/18/1, DE 57/18/2, DE 57/18/3 and DSC 16/5/5几份文件,以及 DE 57全会上参 会代表发表的意见); 向DE58提交报告。 同时,主席欢迎成员国、相关各方在该议程下进一步提交提案。 (七)、IACSIACS 统一解释(议程 3 3) IACS提交的统一解释大部分内容得到同意,少数提案由于时间限制, 将延迟到 DE 58上讨论。 救生设备方面,IACSI出(DE/57/3/2 )对救生艇防

17、跌落装置(FPD) 的技术要求的补充,即 UI SC 25,4 该提案主要对技术细节进行补充, 并提出各成员船级社的实施时间为 2013年1月1日。会议决定, 原来有 FPD (或可视为FPD的,不需再安装FPD后安装的FPD应获得RO勺 确认。统一解释将会形成MSC通函草案上报MSC 92 7ACS提案(DE/57/3/6 )对15规则中有关自由降落救生艇的跌落高度 进行澄清,即 UI SC 248。该提案提出,在考虑该高度时,仅按照船舶 处于最轻载吃水的载况, 即平浮状态。 会上该解释获得大多数代表支 持,挪威认为此事更应该做成LSA规则修正案,而不是统一解释。大 会决定请秘书处起草MSC

18、S函上报MSC 92 关于IACS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 层性能标准(PSPC的统一解释,希腊提案对IACS解释中有关最大 干膜膜厚、 自动化车间质量体系、 环氧底漆问题和替代系统等方面进 行了评论( DE57/3/10)。 会上经过长时间讨论, 最终保留了 IACS U勺大部分内容, 但对于IACS 为PSPC替代系统”制定的解释没有达成一致。 PSP第8段规定 所有根据PSP表1涂装的非环氧基涂层系统都定义为 替代系统,替代系统应通过PSP附录试验或者有5年实船应用证明” IAC咲于替代系统”的解释是: 按表1施工的非环氧、 不按表1施工的 环氧、 不按表 1施

19、工的非环氧 ”都是替代系统,在替代系统试验,通过 后按试验时规定的条件施工。 希腊认为PSP已经明确只有非环氧才是替代系统。 同时对于当时IACS 提出DE57/3/1背景是考虑无溶剂单道涂料(该类涂料单道膜厚很厚, 通常一道喷涂即可,IACSg出这类涂料虽然是环氧涂料,但施工不按 PSPC表 1,可以按PSP替代系统试验施工),希腊认为这类涂料不是 新产品,需要更多的证据证明其能保证 15年目标使用寿命。 最后主席总结,鉴于两种意见的支持者数量不相伯仲,决定删除 IACS UI关于 替代系统”的内容,将通函其他部分上报 MSC 92 (八)、其它 根据IMO机构改革要求压缩全会天数,而DE 57议程繁重达25项,会议 未能完成全部议程的讨论, 部分议题 (如舱室试验, 地效翼船导则的 制定等) 将延迟到 DE 58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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