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在地理标志国际谈判中的基本定位和目标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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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在地理标志国际谈判中的定位及目标研究李祖明 (中国政法大学地理标志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8)【内容摘要】 多哈发展议程中的地理标志议题各方争议很大,中国支持欧盟提案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体系,并主张注册体系涵盖所有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在地理标志议题中的立场应当基于本国地理标志立法保护、管理水平和产业发展现状,要求注册体系涵盖所有地理标志可以理解,但具有法律效力的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体系是否有利于中国目前的地理标志现状则值得探讨。【关键词】地理标志 多哈谈判 多边注册 The Basic Set and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Chinain Geograp

2、hical Indications NegotiationsLi Zuming(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Abstract】In the Doha Round, the EUs detailed proposal supported by China proposes that when a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s registered, this would establish a “rebuttalbe presumption” that the term is

3、 to be protected in other WTO members, and this proposal seek to extend scope to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for all products. In view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rotection,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in China, we should make a thorough research to support the EUs proposal.【Key words】geographical indi

4、cations; Doha Round; multilateral register一、多哈发展议程多哈回合谈判于2001年启动,旨在改善全球贸易规则,进一步降低贸易壁垒,是1995年WTO成立后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也是多边贸易体制建立60多年来参加方最多、议题最广的一轮谈判,谈判包括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争端解决、知识产权、贸易与发展以及贸易与环境8个主要议题,涵盖了95%的全球贸易。多哈回合谈判首次将“发展”作为谈判主题,因此又称为“多哈发展议程”。【作者简介】李祖明,中国政法大学地理标志研究中心,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法学博士,e

5、mail: zmli88 参见万怡挺,“多哈谈判 敢问路在何方?”,WTO经济导刊2009年第2期世界贸易组织(WTO)总干事拉米(Pascal Lamy)估计,多哈回合协议如达成将大大促进贸易发展,每年会为全球经济带来500亿到1000亿美元的收益。 参见刘国远,“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分歧与进展”, 2011年9月12日访问 目前,世界经济形势动荡,在金融危机、能源危机和粮食危机的压力下,人们普遍希望达成一项全面的多哈回合贸易协议以给世界经济注入活力。但起始于2001年的多哈回合谈判则步履维艰,命运多舛,2003年的坎昆会议即宣告不能按最初计划在2005年1月1日前结束多哈谈判。经过多次中止后

6、,2008年7月29日晚,WTO总干事拉米宣布,由于有关成员在“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 (Special Safeguard Mechanism,简称“SSM”)上的分歧无法弥合,多哈回合谈判破裂。对于多哈发展议程的失败,各方均表示失望。“多哈回合,离终点只差咫尺”、“多哈回合,与成功擦肩而过”的遗憾充斥报端。有专家表示,此次谈判的破裂尤为令人失望:30多国的贸易部长们在9天极其艰苦的谈判中,就20个议题中的18个达成了协议,但最后却出乎意料地在第19个议题上谈判破裂。而这一关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条款的议题,在会议开始之前被普遍认为是一个相当次要的问题。 刘健男 曹文 周立春 李仲周 雷蒙

7、 张春华 王潇,“多哈回合 挫折中前行”,有人认为:SSM(农业特殊保障机制)成为谈判绊脚石。 曹文,“多哈回合,与成功擦肩而过” 从表面看,因各方特别是美国与印度在农业特别保护措施(SSM)的巨大分歧导致谈判陷入僵局,但多哈回合的症结并不局限于此细分领域,尖锐的利益冲突为谈判停滞的根本原因。 李增新,“WTO多哈谈判破裂”, 2011年9月10访问的确,包括多哈发展议程在内的任何国际谈判实质都是各方利益争斗、取舍、平衡的过程和结果。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就是,明确我们在国际谈判中的基本定位和目标取向,即,我们的优势和劣势,我们的取和舍,我们的进和退。对于多哈回合谈判中的我国的定位和立场,不同的人也

8、有不同的观点:对外经济与贸易大学研究员徐晨认为:谈判破裂不会对中国产生太大影响。中国仍在消化“入世”带来的各种变化,对于达成需要代价过大的贸易协定的意愿有限。 参见万怡挺,“多哈谈判 敢问路在何方?”,WTO经济导刊2009年第2期另一种观点认为,多哈回合的成功结束对中国来说更是利多,只要世界经济恢复增长势头,中国经济当前所面临的各种难题都会缓解。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上会有更大的挥洒余地,不必过分追求谈判细节的胜利,。,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完全符合中国的利益。中国应该力推尽速恢复谈判,达成全面协议,最终结束多哈回合,展望未来世界。 李仲周,“多哈回合的成与败”,2011年9月12日访问有专家比较了巴

9、西、印度、中国在多哈谈判中的不同定位,认为如果多哈谈判成功结束,巴西将是一个很大的赢家。巴西在农业方面具有巨大的出口利益,在工业品和服务方面有攻有守,但在守的方面需要做的让步有限。中国也希望多哈回合能够圆满谈成。中国在农业、工业品和服务方面都是既有攻又有守,工业品方面出口利益相对大于进口利益,另外两方面相对偏于防守。如果在守的方面拿到足够的灵活性,总体上得大于失。而且,随着中国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目标,多边开放有利于保持中国的出口优势。多边谈判时间拖得过长也不利于中国通过新成员条款争取特殊待遇。与中国和巴西相比,印度将是收益最小的,因而对多边谈判的积极性也是最低的。 雷蒙,“相同的

10、诉求不同的路”,2011年9月27日访问本文作者比较认可第三种观点,中国在多哈回合的三大议题农业、工业品和服务方面都有守有攻,工业品方面应当是攻强守弱,但在农业和服务业方面则是守强攻弱,比如在农业救济措施方面,中国可以接受20%-35%的触发水平,一方面为了呼应印度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另一方面又不愿看到整个谈判因在这个问题上僵持而导致失败。但在地理标志保护的议题上,我们的基本定位和目标取向可能就值得商榷了。二、多哈回合的地理标志谈判及其影响多哈回合中的地标标志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建立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志通知和注册的多边体系;二是TRIPS对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的高水平保护是否扩

11、大到其他地理标志产品上。根据TRIPS协议第234条的规定,WTO成员在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协议达成之后就开始讨论如何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的多边通报和注册体系,2001年多哈回会启动后遂被纳入多哈发展议程之中并被扩展为建议葡萄酒、烈酒的地理标志通知注册的多边体系谈判。多哈回合谈判中地理标志议案基本可以分成两个阶段:2008年前与2008年之后。(一)2008年7月之前的议案1、以欧盟为主要代表的提案方观点(IP/C/W107(1998年) IPCW107/REV.1(2000年)TN/IP/W/11(2005年): 主张建议一个所有WTO成员自愿参与的具有较强法律效力的地理标志多边通报和注册体

12、系。具体操作是:第一步,参与成员可将其需要在其他成员境内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清单通报给该多边注册体系的秘书处,秘书处把所有清单发给所有WTO成员。第二步,所有WTO成员在该多边注册体系的秘书处发送清单之日起18个月内对清单进行审查并可提出异议。第三步,若顺利通过异议程序,则上述地理标志将在该多边注册体系的秘书处发送清单的18个月后在多边地理标志注册簿中获得注册。如在异议程序中有成员提出异议,则寻求保护方和异议方应通过双边磋商寻求解决途径。虽然WTO成员自愿参加多边通报和注册体系,但所有WTO成员都有义务在异议期之后对该体系中注册的地理标志给予保护。 WT/GC/W/547 TN/C/W/26 T

13、N/IP/W/11 14 June 2005 (05-2506) 主张将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高水平保护扩大到其他地理标志产品上。2、以美国为代表的提案方观点(IP/C/W/133(1999年)TN/IP/W/5(2002年)TN/IP/W/10(2005年)TN/IP/W/10/REV.1(2008年7月14日)TN/IP/W/10/REV.2(2008年7月24日): 主张建立一个WTO成员自愿选择参与的类似于数据库的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多边通报和注册体系,对各成员是否承认并在国内注册该体系中的地理标志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该通报和注册体系不涵盖所有地理标志产品。 TN/IP/W/10/

14、Rev.2 24 July 2008 (08-3585)3、中国香港提出的折中方案(TN/IP/W/8(2003年)的观点: 主张建立一个WTO成员自愿选择参与的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多边通报和注册体系,多边注册后在所有参与的成员中在地理标志的定义、权利归属和在来源国受保护这几方面产生初步证据的效力; 在产品覆盖范围上与美国提案一致。(二)2008年7月之后的议案2008年7月,推动地理标志多边注册的欧盟(27国)、瑞士、冰岛、列支敦士登、土耳其和推动基因资源保护议题的巴西、中国、印度、阿尔巴尼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印尼、吉尔吉斯、马其顿、巴基斯坦、秘鲁、斯里兰卡、泰国、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国家集

15、团、非洲集团在利益交换后联合提交了平行推进地理标志多边注册、地理标志扩大和基因资源保护这三个知识产权议题的提案(TN/C/W/52,TN/C/W/52/Add.1,TN/C/W/52/Add.2 andTN/C/W/52/Add.3),该提案得到108个WTO成员的支持: 要求所有WTO成员都须在国内法中规定在审查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时须查阅地理标志多边注册簿,并承认在多边注册的地理标志具有符合TRIPS地理标民定义的初步证据,并在没有实质证据时不能推断该地理标志已沦为通用名称。 要求该多边注册体系必须包括所有地理标志产品,且应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三)各方的分歧1、 地理标志多边体系

16、涵盖的产品范围。欧盟、瑞士、巴西、中国、印度、土耳其、非加太集团都支持应涵盖所有的地理标志产品;而以美国为首的提案方坚持该体系只能包括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志。2、 在注册的地理标志的法律效力上,欧盟和瑞士认为应作为满足TRIPS地理标志定义而且在来源国获得保护的初步证据,且在没有证据时不得质疑该地理标志已经沦为通用名称。同时,在此多边体系中注册的地理标志应对所有WTO成员都产生法律效力。美国主张该体系应当仅仅是一个数据库,鼓励各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并进行检索。3、 在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上,美国不同意在该体系的法律效力等核心问题解决之前就给予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明确的特殊和差别

17、待遇。(四)影响首先,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体系的法律效力问题。按照欧盟的提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在2008年7月之后的提案中该注册效力已经稍弱于之前的提案,但注册登记于该多边注册体系中的注册簿上,基本上已经取得了在各成员国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效力。笔者认为,该注册体系虽然表面上类似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但实际上已经开户先河建立了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类似实体法的国际公约。一个有众多成员参与的具有知识产权实体法性质的保护公约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尽管也有各成员的异议程序,但这种在国际组织中统一注册、统一审查(可分别提出异议)的结果就是逐步实现统一保护。这种效力自然对在该领域有较强竞争力的成员是极为有

18、利的。其次,在地理标志多边体系涵盖的产品范围上,以欧盟为代表的多数成员主张涵盖所有地理标志产品,而美国等坚持以包括葡萄酒和烈酒。是否扩大到全部地理标志产品,从逻辑上说不存在任何争议,既然葡萄酒和烈酒都进入多边体系了,为什么其他类型的地理标志就不能进入呢?笔者认为,如果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体系能够建立,即使这一次不能涵盖所有地理标志产品,在未来也必然能够将所有产品包含在内。这实际上是简单的谈判中的筹码问题,有专家提醒,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如果在地理标志多边体系的法律效力满足了欧盟和瑞士的要求,欧盟和瑞士为了保住谈判成果,很可能会同意多边体系的覆盖产品范围仅仅限于葡萄酒和烈酒,而牺牲中国、印度、非加太集

19、团等发展中成员主张。 万怡挺,“WTO地理标志多边通报和注册体系谈判进展及评议”,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五)我国的基本定位和价值取向与所有知识产权的国际谈判的根本性质一样,地理标志的国际谈判也是各国之间的利益争斗与平衡。欧盟作为地理标志资源拥有者并有良好经营经验,其地理标志产业在全世界为其带来了极为可观的经济利益,因此欧盟和瑞士极力主张加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希望建立一个对WTO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地理标志多边通报和注册体系,欧盟和瑞士在多哈回合中要求加强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与美国日本在TRIPS谈判过程中要求加强专利保护的动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我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在地理标志通知和注

20、册的多边体系议题、地理标志扩大议题上的基本态度是:希望建立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注册体系,建议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扩大到其他所有地理标志产品上。据笔者分析,如此定位下的谈判的目标取向是建立一个广泛的有一定法律效力和保护水平的地理标志际保护体系。我国在多哈回合谈判地理标志议题上如此目标取向的基本定位或基础是认为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地理标志是我国的强项。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是事实,但资源丰富与地理标志产业竞争有力、地理标志品牌已经做大做强并不是一回事,事实上,我国地理标志产业的竞争力极为有限。三、我国地理标志谈判的基础:地理标志资源、保护及发展现状我国历史悠久,地大物博,事实上的地理标志资源丰富,

21、主要集中在茶、白酒、中药材、水果等领域,但在葡萄酒上的地理标志并不多。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很不完善,从立法上看,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不仅难以协调,甚至会严重冲突,这在一个法制国家中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我国的地理标志产业发展非常落后,虽然众多事实上的地理标志产业存在已久,但目前大多还停留在自由生产阶段,缺乏科学的管理。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产业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品牌管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组织管理和产业链管理五个方面:缺乏品牌的统一管理。比如面对假冒泛滥,没有企业愿意出面打假;企业宁愿宣传自己的商标,不愿推广代表产

22、业利益的地理标志统一品牌等;缺乏生产的标准管理。比如,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标准不够规范具体,产品良莠不齐,却都冠之地理标志品牌;为了追求短期利益,有些生产者甚至从外地购买不合格产品假冒本地的地理标志产品销售,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缺乏营销环节的协调管理,导致恶性竞争。突出表现在出口销售上,同一地理标志产业内的不同企业低价倾销、恶意竞争,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产业的整体利益;缺乏有效的组织管理。由于缺少能够真正代表产业利益的产业协会,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中的许多内部问题和外部困难都难以得到协调解决,产业发展缺乏组织保障;缺乏地理标志产业链的系统管理,造成地理标志产业链利益分配不均。处于产业链

23、上游的种植户利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沁洲黄小米市场售价已达几百元一斤,但从农户手中的收购价仍然只有两三元一斤,严重挫伤了种植户的积极性,如今几乎没有农户愿意种植沁洲黄小米,失去源头的地理标志产业生存尚且困难,发展从何谈起?所以,我国地理标志资源虽然不少,但在市场中尚未形成高附加值的品牌,国内市场尚且如此,在国际市场上表现更令人担忧,除了极少数地理标志产品(如林芝松茸在日本)之外大都未形成有力的竞争力,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中难以打开市场,甚至都难以被人认识。可见,我国地理标志虽然资源丰富,但竞争力极差,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未形成一定的竞争力。地理标志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现状是我们在地理标志国际谈判中的定位

24、和设定目标的基础,如此看来,我国在多哈回合地理标志议题上的谈判就应当重新思考了。四、我国的定位和目标:知识产权战略下的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包括地理标志在内的知识产权战略的价值在于通过鼓励创新、提高保护、有效运用和科学管理,使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力武器,进而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文化繁荣。因此,知识产权战略下的地理标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也就应当基本我国的基本国情,着眼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及产业发展实际,客观地设计我国在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中的定位与目标追求。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但保护体系相当混乱,地理标志产业管理不当,地理标志的产业经济几乎没有什么特色和优势。目前,我国很多

25、地理标志产业在国内市场尚且面临发展的困境,更谈不上在国际市场上维护品牌、保护优势了。相反,倒是欧盟等地的地理标志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市场上创造出巨大的品牌优势,存在着急需保护的竞争优势。地理标志工作是一个系统问题,国内发展、规范与国际开拓、保护密不可分,其中地理标志国内的完善保护是基础,地理标志产业的科学规范和发展是根本,没有了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和规范,我们在国际保护的多边谈判和双边合作中就失去了最根本的东西。2009年9月14日各方谈判代表在日内瓦召开闭门会议,已经“休眠”14个月之久的多哈回合谈判艰难重启。鉴于各方的分歧,2011年5月31日,“缩水版”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哈回合谈判

26、方案在日内瓦出炉。在5月31日举行的WTO贸易谈判委员会非正式会议上,各成员方同意了WTO总干事拉米(PascalLamy)的建议,将谈判议题分成三种进度,达成三组不同的协议:对来自48个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和零配额的一揽子帮助计划,又被称为“早期收获计划”,力求在2011年12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八次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一致。工业品市场准入、农业、服务业、贸易救济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等议题则进入了慢速通道。而成员正在讨论的其它一些议题被列入了中速通道。可能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在多哈谈判中并不重要,知识产权问题的分歧也许并不强烈。事实上,导致2008年多哈谈判停摆的不仅仅是SSM中的分歧,还

27、有知识产权(多哈谈判中知识产权有三个议题,即:基因资源来源披露议题、地理标志通知和注册的多边体系议题、地理标志扩大议题(葡萄酒和烈酒的高水平保护是否扩大到其他地理标志产品)问题的冲突。现在无奈之举的多哈回合“缩水版”谈判方案中,也明确将知识产权议题列为慢速通道。也许这会给我们研究多哈回合中的地理标志议题、充分了解我国地理标志基本情况、准确定位我国在地理标志国际合作中的基本位置、明确我国地理标志国际谈判中的基本目标,反而能争取较充分的准备时间。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地理标志工作根本任务是:完善国内地理标志保护规范;科学管理和推进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有限推动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合

28、作。其中地理标志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又分为两个方面:多边合作与双边合作。在地理标志多边合作中,比如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在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体系的法律效力上,美国等提案中数据库的定位可能更适合我国目前的地理标志发展现状,等我国地理标志国内立法、管理完善、产业发展、品牌做大后,再要求注册体系的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可能会更有策略性;而在地理标志注册体系涵盖的产品范围上,主张包括所有地理标志产品无论对我们现在还是将来来说都有利的,但相对来说,注册体系的法律效力问题可能更为关键。笔者认为,拉米“缩水版”多哈回合谈判方案将地理标志议题列入慢车道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一方面基于我国的地理标志资源及发展潜力,我们

29、希望在将来能有一个这样的保护体系,目前的参与和推动有利于我们进入谈判的核心圈,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基于我国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及保护现状,考虑目前我国地理标志在国际上根本没有竞争力,慢车道上处理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体系可以为我们争取更多的发展机遇。在地理标志双边合作中,我们应当更为谨慎地处理地理标志相关问题。如果说在WTO多哈谈判中我们有策略地推动和参与是因为我们不能置身于外、我们要争取话语权,那么在地理标志双边交流中我们就应当更为灵活和超脱。但不幸的是,由于部门利益之争和视国际合作为政绩为成就,目前我国一些部门与欧盟等地的地理标志双边合作根本未考虑我们合作的基础(我国地理标志产业在国内国外的发展现状),有些地方甚至比多哈谈判中欧盟议案提出的要求更为超前,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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