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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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 , 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 , 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和登记纳税 , 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_ ( 囡经贸中小企 2003 143 号 ) 规定的标准的中小企业。国家新标准出台 , 按 新标准执行。第三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 ( 以下简称担保资金 )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人民政 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识冀 政 2009 口 37 号 ) , 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 专门

2、用于支持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机构 ( 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 、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 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 ) 增强业务能力 , 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 ,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第四条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 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 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 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 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 、 3和资金拨付 ? 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 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 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六

3、条担保资金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 一 ) 业务补助 , 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 再担保 ) 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 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 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 1% 给予补助 ; 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 担保业务 ? 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 0.25% 给予补助。( 二 ) 保费补助 p 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 保业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 , 对担保机构开展的 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 的中小企业融资担 保业务给予补助 ? 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4、。( 三 ) 资本金投入 ? 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 , 提高信 用水平 , 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 ,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 再担保机构 , 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 20% 给予注资支持。( 四 .) 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 再担保 ) 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第八条凡当年享受过国家担保资金支持的机构 ? 省级担保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 一 )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 , 具有独立企业 (

5、事业 ) 法人资格。( 二 ) 经营担保业务 1 年 ( 含 1 年 ) 以上 , 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 ) 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 及产业政策 ? 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 额的 70% 以上 ; 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 1000 万元以下 ( 含 1000 万元 , 下同 ) 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 70% 以上 , 或新增单笔再 担保责任金额 1000 万元以下再担保业务额在 2 亿元以上。( 四 ) 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 10% 。( 五 ) 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担保资金的 3 倍以上 , 且贷3偿率低于 3% 。(

6、六 ) 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 七 )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 运作规范 , 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 八 ) 其他。第十条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 ?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 ) 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 ? 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 1 年 ( 含 1 年 ) 以上。( 三 ) 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 定及产业政策 ? 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 业务总额的 70% 以上 ; 新增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 1000 万元以下( 含 1000 万元 ? 下同 ) 占

7、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 70% 以上 , 或新 增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 1000 万元以下再担保业务额在 5 亿元以 上。( 四 ) 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 5 倍以上 ? 且贷偿率低于 3% 。( 五 ) 年平均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 六 ) 内部制度健全 , 管理规范。6、 ,( 七 ) 其他。 第十一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 一 ) 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 复印件 ) ;( 二 )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 复印件 ) 0( 三 ) 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 ( 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

8、取等 ) 。( 四 ) 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 )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第十二条省中小企业局、财政厅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关于项目组织申报的通知 , 明确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 比例和具体申报条件等内容。各设区市、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 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公开组织本地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凡符合担保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 , 可向所在设区市、 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 , 经设区市、 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联合筛选后 ? 分别向省中小 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有关部门和企业申报担保资金 , 可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厅申报。7第十二

9、条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初审。第十三条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 组织相关方面专家 , 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 确定扶持项目 , 并 联合下达担保资金扶持项目计划。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担保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 将项目扶 持资金逐级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 , 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 项目单位。第十五条企业收到担保资金后 ? 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 , 配合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

10、效评估。第十七条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 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要定期向所 在地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担保资 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八条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 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总体情况和业务开8第十二条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初审。第十三条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 组织相关方面专家 , 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 确定扶持项目 , 并 联合下达担保资金扶持项目计划。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担保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

11、将项目扶 持资金逐级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 ? 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 项目单位。第十五条企业收到担保资金后 ? 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机 构的行业管理 , 配合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第十七条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 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要定期向所 在地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担保资 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八条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 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总体情况和业务开8展情况进行总结 , 并于年度终了 1 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省中 小企业管理局。省直单位于年度终了 1 个月内直接上报省财政 厅、省中小企业管理局。第十九条省财政厅对担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有效期 5 年。财政厅、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省 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冀财企 200647 号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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