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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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借贷,逐步培育农民的法制观念和信用意识,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人总行制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及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建设信用村(镇)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与期限向农户及个体经营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担保的信用贷款。第三条

2、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专用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贷款证以信用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信用村(组)和信用乡(镇)是信用社在评定农户信用等级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条件、加强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常住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同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必须以农户的生产、生活所需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主,并有可靠的经济收入;(三)具有良

3、好的信用观念、资信好,能按期还本付息;(四)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第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及投放顺序:(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购置小型农机具和更新配置设施的生产费用贷款;(三)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婚丧嫁娶等消费性贷款;(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本着“谁受益、谁立据”的原则,严禁“私贷公用”或一户立据多户使用的错误作法。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授信额度第八条 信用社(分社)要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不得低于5人,由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信贷员、会计人员,及该信用村干部和较具有权威性的社员代表组成,信用社主任(分社主任

4、)负责组织资信评定小组对农户、个体经营户小额信用贷款等级和额度的评定,以及贷款的审核发放。贷款的最终决策权在信用社。第九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步骤(一)借款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向信用社(分社)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二)信贷人员逐村、组、户摸底调查了解每个申请农户家庭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经济收入、贷款情况和全年收支情况,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条件,并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三)资信初评小组根据农户申请和评定建议对农户信用贷款等级、贷款限额进行初评;(四)由评定委员会在初评小组初审的基础上,审定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条十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信用等级。(一)“优秀

5、”等级标准是:1、近两年内在信用社无逾期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2、家庭年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人均纯收入在2500元以上;3、自有资产占生产投资或消费所需资本金在40%以上。(二)“较好”等级标准是:1、有合法、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拖欠贷款本息;2、家庭年均纯收入在3000元以上,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3、自有资金占生产、生活、消费所需资金在30%以上。(三)“一般”评定的标准是:1、家庭年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2、家庭成员中有从事生产经营或劳动的青壮年劳动力,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第十一条 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信用社确定其相应的授信额度,农户小额

6、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可按下列原则掌握:1、联社营业部和平川及城郊的信用社,对“优秀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可掌握在20000元以内,“较好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可掌握在10000元以内,“一般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可掌握在5000元以内。2、二里、天明、五堵和许家庙辖内的小河分社、水磨分社等山区社,对“优秀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可掌握在10000元以内,对“较好的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掌握在5000元以内,对“一般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可掌握在3000元以内。3、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不论生产、生活、消费贷款,单笔或多笔贷款原则上按照资信评定的贷款额度掌握发放,超过确定

7、额度就视同为大额贷款,按大额贷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第十二条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信用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本人贷款证和身份证,本人名章到信用社办理小额信用贷款,由借款人填制贷款申请,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经信贷员、分社主任或社主任审批,由会计审查并办理发放手续,然后登记贷款台帐及贷款档案卡。第十三条信用社应以信用村、组为单位建立贷款分户帐,坚持按月核对,保证达到帐、证、卡三相符。第十四条无经济实力的救济户,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及陈欠贷款较多,外债较大不能按期偿还的农户,一律不得核发小额信用贷款证。对已核发农户贷款证的,每两年审验一次,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降低信用

8、等级,直至取消贷款资格,对出租、出借、转让贷款证的,信用社有权扣收贷款证。第十五条信用社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每季度集中评定一次,每两年对已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按照第九条规定,对农户信誉程度重新审查评定,确定资信等级和核定贷款额度。第十六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经办人要严格审查把关,在贷款授信额度以内掌握发放,信贷员要坚持做到按季检查,并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卡中详细记载检查情况,对所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坚持做到“无逾期、无欠息”,凡违规超过授信额度发放的贷款,要追究经办人的违规责任。第十七条信用社应建立和完善农户小额贷款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其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农户姓名、身份证件

9、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二)家庭经济状况,从事生产经营情况;(三)还款的历史记录;(四)资信评定等级、授信额度;(五)所在村委会(村支部或村民小组)意见;(六)信用社包片信贷员意见;(七)信贷员贷后检查及催收记录。对农户在金融系统和民间借款的情况,家庭300元以上的可变现资产情况要详细记录。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第十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根据贷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小额生产费用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其他用途贷款可适当延长。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造成欠收、绝收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展期归还。展期期限参照贷款通则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第十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

10、率,按联社公布的期限利率执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还款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贷款仍实行按季结息。第六章 建设信用村(组)、乡(镇)的条件第二十条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支部和村委会积极作用,因地制宜地开展村(组)、信用乡(镇)建设活动,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原则,逐步扩大信用村(组)、乡(镇)的范围。第二十一条建设信用村(组)、乡(镇)的基本条件:1.由村“两委”向信用社提出建设“信用村“的书面申请,信用社要与当地党政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建设信用村(组)工作协议社要与当地党政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建设信用村(组)工作协议,确定村“两委“建设信用村(组)项目规划,积极协

11、助信用社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清收盘活旧贷。2.具有事业心强,工作责任明确的村级领导班子,对建设信用村(组)工作积极热心,在业务经营上支持配合信用社工作,同时村(组)主要领导成员工作作风硬朗、群众基础好、有威信、影响力和号召力,且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意识。3、农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产环境、地理条件较好具有发展后劲,辖区农户科技兴农意识较强,所发展经营的项目符合当地政府的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较好的收益回报。除具备上述条件外,信用村(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 辖内70%以上的农户与信用社有良好的存贷关系和信用基础,60%以上的农户是信用社入股社员。2、 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总农户的8

12、0%以上。第二十二条信用乡(镇)应备的条件1、 辖内50%以上的农户与信用社有良好的信用关系和信用基础,40%以上的农户是信用社入股社员;2、辖内建成的信用村(组)占总数的50%以上;3、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20%以下。第七章 建设信用村(镇)的方法第二十三条信用社根据信用村(镇)应具备的条件及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入股面、信用户达标情况及依据村两委对信用村(镇)申请,规划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分别确定出信用村和信用乡(镇),报经联社审查后,由联社颁发信用村或信用乡(镇)牌,并报经县委、政府办备案。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末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有关法规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县农村信用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从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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