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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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特别说明: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

2、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

3、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 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4.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未经出

4、租人书面同意,提出撤销本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5.如承租人将上述租赁费用支付给出租人认可的第三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则出租人视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该款项。 第三条 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日、租金支付方式及提前履行 1.本合同的租赁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方式等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每期租金的金额及租金支付日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下同)中的相关约定。 3.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完毕,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支付完租赁本金余额、以租赁本金余

5、额为基数根据租赁年利率计算所得的为期一个月的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履行完前述义务后双方可提前终结本合同。 第四条 租赁本金、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本合同中租赁本金=租赁物总价-首期租金。(具体金额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本合同租赁年利率=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对租赁年利率按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分段计算租金。租赁年利率的调整时间选择适用以下任一方式,具体适用方式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选定的方式为准: (1)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

6、后的第一个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调整;(2)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日起调整。 3.租金根据租赁年利率、租赁本金、租赁期限等条件,按照下述任一方法计算,具体方法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 (1)等额年金法: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 (2)等额本金法: n?1?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租赁本金?1?租赁期数租赁期数? 注:期租息率=租赁年利率/年租赁期数; 年租赁期数=租赁期数/租赁年限; n为期数(如,第1期,n=1;第2期,n=2)。 4.出租人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

7、约定的起租日为基础,按照上述租金计算方法,制作租金支付表,列明每期租金金额及租金支付日,在起租后及时通知承租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出租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3款的约定,相应调整租赁年利率制作新的租金支付表通知承租人即可,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如计算公式、数据、日期等确有错误,承租人需及时通知出租人予以更改。 5.承租人应按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承租人应自行负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 6.承租人应在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或者当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将租金足额支付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否则视为逾期支付。 第五条

8、租赁物的所有权 1.在承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可以在租赁物上附设标明出租人所有权的标志。 2.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的整体或部分予以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放弃占有或采取其他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3.租赁物附着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上时,不改变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 4.如承租人已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承租人无权就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将一切有损

9、于出租人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情况立即(24 小时内)向出租人通报。6.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包括检查租赁物的存放位置、运转情况及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护情况和保养记录等,承租人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保管、维修和维护 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或罚款由承租人负担。 2.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毁损或发生事故等,相应的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仍应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应将租赁物恢复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3.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被盗、灭失或严重毁损至无法修复时,承租

10、人应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租赁本金余额、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 出租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租赁物(以其现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4.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并直接承担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照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及时通知出租人和维修服务商;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时,只允许经制造商或原出卖人授权的维修服务商维修租赁物,承租人应为维修服务商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和维护。有关租赁物维护、保养或维修所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原出卖人、维修服务商协商解决或提起索赔,不论此类争议是否处于协商或诉讼中,也不论其协

11、商或诉讼的结果如何,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5.因维护、保养或维修等而安装或更换于租赁物上的部件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均属于出租人所有。 6.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中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第三者向出租人索赔,导致出租人赔偿或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金、处理该纠纷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和支出等),则该赔偿和损失均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 第七条 租赁物瑕疵及索赔权 1.鉴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系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瑕疵均不承担责任。 2.

12、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瑕疵、维修或更换、保养等为由拒付、迟延或不足额支付租金。 3.若租赁物原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迟延安装调试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产品买卖合同(注:承租人与原出卖人签订)所约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仍由承租人根据产品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原出卖人提出索赔。索赔产生的费用和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无论索赔是否正在进行中,也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八条 租赁物的登记 1.为方便承租人管理及运营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注

13、册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注册登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应在起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或机动车登记证等权属证明交还出租人保存。承租人如需临时借用上述权属证明,则需与出租人办理权属证明借用手续。 3.双方在此确认,即使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以前租赁物所有权亦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此登记来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及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不得利用该登记所带来的便利向第三人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或采取其他损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全额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保险 1.承租人必须为租赁物购

14、买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租赁期限,并延续至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义务之日止。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也可以将保险费先行支付给出租人,委托出租人代为购买保险。 2.承租人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自购保险承诺书,并于租赁物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的险种。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3.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代购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且在租赁物交付后及时向出租人提供购买保险所必须的资

15、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出租人在收齐保险费及办理保险所必须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为投保指定的险种,同时承租人负有提示保险是否办理、跟进保险办理进展的义务。 4.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时,由于保险费率的调整、承租人怠于支付保险费或者未提供相应资料等非出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未能及时代为投保或者续保的,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出租人对于险种的选择以及由于险种选择不当所导致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承租人认为指定险种不足以覆盖全部风险的,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6.若将原拟定的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更改为承租人自购保险,由此产生的退保等相关费用及相应责

16、任由承租人承担,并由承租人签署自购保险承诺书。若将原拟定的由承租人自购保险更改为出租人代购保险,承租人应签署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支付保险费。由于变更保险购买方式导致保险未及时办理所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7.对于上牌类租赁物,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承租人不得上道路行驶租赁物,否则出险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8.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出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因承租人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索赔,由此导致的一切

17、损失由承租人承担。篇二:融资租赁之售后回租合同范本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RLZL XXXXXXXXXXX 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中国杭州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鉴于: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并同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由承租人执一份,出租人执四份。 第1条 租赁物 1. 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根据

18、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即租赁物,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2.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设定任何债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 租赁期和起租日 1. 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2.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出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具体日期以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3.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 租金 1. 承租人应按

19、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租赁交易明细表与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2. 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出租人或出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何债务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出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相应调整租金。出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4条 迟延违约金 若承租人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

20、应付款项,承租人应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05向出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实际清偿该迟延支付款项。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期末处理时,承租人不按时支付期末留购价款的情形。 第5条 保证金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 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保证金。 2. 保证金用以担保承租人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承租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出租人有权以保证 金优先受偿。 3. 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届满,结算完毕所有相关费用后,一次性退还承租人。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提 出保证金冲抵最后部分租金的要求,在承租人未发生任何违约的前提下

21、,出租人可以同意承租人前述要求。若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则承租人应与第三方协商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由第三方负责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4. 承租人同意保证金同时还作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任何债务的担保,若承租人未能履 行该等其他债务,出租人有权以该等保证金优先受偿。 5. 尽管有前述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以保证金冲抵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 第6条 手续费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 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手续费。 2. 手续费为一次性收取,出现任何情况出租人均不予退还。 第7条

22、交付 1. 鉴于本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特征,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故本合同项下租赁 物无实物交付,承租人在租赁物现有设置场所按其现状受领租赁物,本条第1款所述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视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且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单(样式详见附件四)。 2.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租赁物灭失、毁损等的风险仍由承租人承担。 第8条 瑕疵 1. 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保证、维护及其他方面义务和/或责任。 2. 除非由于出租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因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运输事故、劳 动争议、

23、法律法规变更、废除或新设、或其他任何事由,造成租赁物性能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不符合承租人任何要求,出租人对承租人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同意不会就租赁物任何方面追究出租人的任何责任。 3. 发生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均不受影响,承租人须按时足额支付各期租金并履行本合同 项下任何其他义务。 第9条 所有权 1.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 2. 出租人有权在事先通知承租人后,进入承租人营业场所或其他租赁物设置场所,检查租赁物外观、运转和维护 状况。 3.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安置表明出租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标识(“所

24、有权标识”)。承租人应保证所有权标识的 完整性,不得涂抹、删除、修改、添加,否则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立即恢复原标识。若任何第三人侵害租赁物或出租人所有权的,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排除该等侵害。 第10条 保管、使用和维护 1.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使租赁物免于遭受灭失或毁损。 2. 承租人应为自身正常经营目的按租赁物设计用途在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设置场所内以不对任何人产生 伤害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并按使用手册、指引和建议的方式使用租赁物。 3.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保持租赁物一直处于良好的维护和工作状态。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确保租赁物是由具备资格的 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及更换所有

25、磨损零部件。因维护保养目的在租赁物上所更换或增加的零部件均自动免费归出租人所有。 第11条 禁止行为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 将租赁物迁出设置场所; 自行或允许租赁物添附在不动产或其他动产上;自行或允许其他动产添附在租赁物上; 对租赁物予以出售、转让、转租、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放弃、或其他可能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处置; 声称自己为租赁物所有权人; 拆除、遮盖、涂改所有权标识; 对租赁物或其任何零件进行任何增加、拆除、替换、改进或其他变更,但必要的维修、维护除外; 改变租赁物外观、性能、品质或其他方面。 第12条 灭失毁损 1. 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 2. 租赁物

26、因任何原因发生灭失或毁损(“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 若出租人认为可以修复的,承租人应立即自负费用修复租赁物; 若出租人认为不可修复(包括经济上不可修复)的,承租人应在事故后第1个租金到期日选择: i)向出租人支付终止金(终止金为到期未付租金及其延迟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及期末留购价款的总和);或 ii)自负费用用相同或性能更好的设备替换受事故影响的租赁物并转移所有权给出租人。 3. 发生本条第2款第项或第项ii)约定的情形时,本合同履行不受影响,承租人应继续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 付各期租金;发生本条第2款第项i)约定的情形时,于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全部终止金后,受影响租赁物的租赁终

27、止,出租人同意将该等租赁物所有权(按届时状况)或对第三人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 4. 即使租赁物被投保任何保险,承租人仍然必须在取得保险理赔前自负费用履行本条义务。 第13条 保险 1.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就租赁物可能遭受的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投保。承租人投保的险种、形式、保险公司以及 保险条款应得到出租人的认可。前述保险应当: 将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列为保险受益人,且前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为唯一受益人; 在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或责任之前保持充分有效; 不被取消或变更,除非取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 2.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立即将保险单副本及保费支付凭证提供给出租人。

28、3. 若本合同另有规定,出租人需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出租人按其自主酌定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保险费由承租人 承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足额收到保险费。 4. 租赁物因保险未能覆盖的风险遭受损失的均由承租人承担,无论保险是由承租人或出租人购买。 5. 若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向出租人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一切材料,并配合出租人 领取保险金。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有关灭失毁损条款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出租人同意将其收到的保险金支付给承租人(但以修复费用或终止金金额为限)。 6. 出租人领取的保险金用于以下用途: 上述第12条第2

29、款第项项下修复费用; 上述第12条第2款第项项下终止金或替换费用; 保险事故引致的第三方索赔。 若保险金不足支付修复费用、终止金、替换费用或第三方索赔的,承租人仍有义务予以支付。 第14条 期末处理 1. 在承租人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及其他所有费用) 的前提下,承租人方可在租赁期届满后留购租赁物。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届满前支付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期末留购价款,租赁物所有权于租赁期届满且前述所有债务和期末留购价款全额到账后按届时状况转归承租人所有(不附带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保证)。因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人承担。 2. 若承租人在

30、租赁期届满时发生或正在持续违约的,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违约、救济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第15条 软件及知识产权 1. 如果租赁物附带任何软件,承租人应遵从软件所有者或授权人所提供的软件许可条款和条件(“许可条款”),软 件许可条款项下出租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此外,承租人同意: 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支付义务不受软件或其所涉任何事项的影响,即使租金中包括承租人使用软件所涉的费用;承租人本合同项下出现任何违约情形,出租人可以要求授权人终止其对承租人的软件授权,并要求承租人停止使用软件。 2.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合同并不授予承租人任何与租赁物相关的专利权、著作

31、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知 识产权”)。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涉知识产权被侵犯或侵犯他人权益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租赁物因与第三者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存在抵触而导致的任何纠纷均应由承租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解决纠纷的费用及法律后果,因前述情形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16条 报废 本合同因租赁期满、解除、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时,出租人认为租赁物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租赁物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废弃或报废标准,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自负费用处理租赁物废弃或报废的所有相关手续。承租人同意以安全、适当并且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办理租赁物废弃或报废的所有

32、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出租人要求的处理期限内将租赁物送交由中国政府或主管部门所认可的具有废弃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单位”),委托其在处理期限内回收并处理租赁物,且将该处理单位所出具的租赁物回收证明(或有关废弃处理的合同及处理单位的收据)的原件交付给出租人。如承租人在出租人所要求的处理期限内未能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回收证明(或有关废弃处理的合同及处理单位的收据)的,承租人同意每超过处理期限1天均按租赁期内每日租金金额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此外,承租人应补偿并使出租人免于租赁物件废弃或报废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处罚、费用或损失。 第17条 转让 1.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

33、分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 出租人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有权: 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或 转让、质押或对租赁物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处置。 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向出租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确认回执。但出租人的上述处分不得影响承租人依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 第18条 报告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报告承租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租赁物状况,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要求的相应的书面说明材料。 第19条 违约 承租人发生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形,即属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迟延或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34、向出租人所作陈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等)被证明为错误或误导; 未能遵守本合同任何条款的约定,或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声明或保证; 无力偿债(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未能清偿任何到期债务,或停止生产、歇业、提出破产、解散清算或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与出租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出现违约; 若承租人为个人,其死亡、患精神病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裁决承担刑事责任; 发生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财产被保全、查封、扣押或没收等;发生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更、股份比例变更且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或持续经营不善等)。 第20条 救济 1. 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采取下

35、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要求承租人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解除本合同; 要求承租人自负费用立即以出租人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无需出租人通知或通过司法程序,径自进入租赁物设置场所占有并取回租赁物; 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为保护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占有和取回租赁物的拆卸、包装、运输费、催款手续费等); 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遭受的其他损失; 处分保证金。 2. 出租人的所有救济措施是累积性的,既可以共同实施也可以单独行使。出租人有权将承租人偿还的款项按出租人自主酌定的顺序冲

36、抵承租人应付费用、迟延违约金、期末留购价款、已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3. 本条项下承租人返还或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对租赁物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价 值进行处置。处置所得应按出租人自主酌定的顺序清偿出租人债权,若不足以清偿出租人全部债权的,不足部分由承租人予以赔偿。 第21条 税费 1.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本合同项下租赁交易以及租赁物的交付、占有、保管、使用、租赁物所有 权登记及变更登记、支付租金或其他相关事项所产生的所有税款、费用和责任均应由承租人承担。 2. 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或地方税收政策或其他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出租人所需承担的

37、税费较本合同签订时有任何增 加的,承租人同意全额承担该等增加部分并全额补偿出租人使出租人免于因该等增加部分产生任何损失。 第22条 一般责任 租赁物造成任何人人身伤害(包括死亡)或财产损失,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人由此被索赔,承租人应承担并赔偿出租人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损失、费用。 第23条 声明及保证 承租人向出租人声明、保证并承诺以下事实: 1. 承租人是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成立、存续、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企业法人、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外国法人驻中国代表处等实体,基于其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开展本合同下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 2.

38、 承租人将自始至终严格遵守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及今后的修改条款,并按照本合同及其他相关 协议所规定的时间与方法向出租人履行债务。 3. 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自始至终均不违反: 一切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与授权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主管海关的有关租赁物进口、使用与变更的批准); 包括所有权转让协议在内的与租赁物相关的一切合同; 承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章程。本合同系获得承租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授权后签订的,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是可以基于其各条款对承租人进行执行的。 4. 无论发生任何情况,承租人均不对出租人拥有的租赁物所有权和处分权

39、提出任何异议。 5. 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不得在租赁物上设定、或允许设定任何抵押、留置或者其他担保。 6. 承租人不得让其自身或其财产陷入任何可能对其经济状况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造成实质性或不利影响的境 况;不得被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部门提起的诉讼、法律程序或要求。 7. 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应该: 维持租赁物的完整性; 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维持其良好的使用状态; 保护租赁物使其不受损害; 保护租赁物在任何时候均不被没收、占用、征收、收购、且不被提起诉讼、法律程序; 在租赁物受到实际损失或可能受到实际损失时,采取必要的一切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或弥补该损害。同时将上述损害及采取的弥补措施通

40、知出租人。 8. 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产经营、业务、 债权债务状况等的文件、资料、报表)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 9. 承租人向出租人做出的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均是真实、有效的, 承租人将完全遵守本条款。 10. 承租人对本合同及其任何条款的效力与约束力放弃一切异议、否认及抗辩的权利。 11. 作为对本合同出租人权利的补充,并且在对出租人权利不构成影响的前提下,承租人同意承担因自己违反本合 同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或出租人可能被牵连、指控而产生的损失、损害、成本、费用、赔偿及法律责任,并以全

41、额赔偿的方式来补偿出租人。 第24条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当事人合理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出租人住所地有管辖 权的法院诉讼解决。篇三: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合同范本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特别说明: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

4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

43、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 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2.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承租人支付

44、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4.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提出撤销本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5.如承租人将上述租赁费用支付给出租人认可的第三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则出租人视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该款项。 第三条 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日、租金支付方式及提前履行 1.本合同的租赁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方式等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每期租金的金额及租金支付

45、日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下同)中的相关约定。 3.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完毕,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支付完租赁本金余额、以租赁本金余额为基数根据租赁年利率计算所得的为期一个月的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履行完前述义务后双方可提前终结本合同。 第四条 租赁本金、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本合同中租赁本金=租赁物总价-首期租金。(具体金额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本合同租赁年利率=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

46、利率,则对租赁年利率按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分段计算租金。租赁年利率的调整时间选择适用以下任一方式,具体适用方式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选定的方式为准: (1)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第一个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调整; (2)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日起调整。 3.租金根据租赁年利率、租赁本金、租赁期限等条件,按照下述任一方法计算,具体方法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 (1)等额年金法: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 (2)等额本金法: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租赁本金错误!未找到引

47、用源。 租赁期数注:期租息率=租赁年利率/年租赁期数; 年租赁期数=租赁期数/租赁年限; n为期数(如,第1期,n=1;第2期,n=2)。 4.出租人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起租日为基础,按照上述租金计算方法,制作租金支付表,列明每期租金金额及租金支付日,在起租后及时通知承租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出租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3款的约定,相应调整租赁年利率制作新的租金支付表通知承租人即可,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如计算公式、数据、日期等确有错误,承租人需及时通知出租人予以更改。 5.承租人应按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承租人应自行负担

48、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 6.承租人应在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或者当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将租金足额支付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否则视为逾期支付。 第五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1.在承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可以在租赁物上附设标明出租人所有权的标志。 2.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的整体或部分予以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放弃占有或采取其他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3.租赁物附着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上时,不改变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 4.如承租人已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添加物、更换物或

49、更新物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承租人无权就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将一切有损于出租人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情况立即(24 小时内)向出租人通报。 6.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包括检查租赁物的存放位置、运转情况及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护情况和保养记录等,承租人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保管、维修和维护 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或罚款由承租人负担。 2.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毁损或发

50、生事故等,相应的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仍应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应将租赁物恢复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3.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被盗、灭失或严重毁损至无法修复时,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租赁本金余额、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 出租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租赁物(以其现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4.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并直接承担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照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及时通知出租人和维修服务商;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时,只允许经制造商或原出卖人授权的维修服务商维修租赁物,承租人应为维修服务商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在合

51、理的时间内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和维护。有关租赁物维护、保养或维修所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原出卖人、维修服务商协商解决或提起索赔,不论此类争议是否处于协商或诉讼中,也不论其协商或诉讼的结果如何,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5.因维护、保养或维修等而安装或更换于租赁物上的部件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均属于出租人所有。 6.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中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第三者向出租人索赔,导致出租人赔偿或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金、处理该纠纷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和

52、支出等),则该赔偿和损失均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 第七条 租赁物瑕疵及索赔权 1.鉴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系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瑕疵均不承担责任。 2.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瑕疵、维修或更换、保养等为由拒付、迟延或不足额支付租金。 3.若租赁物原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迟延安装调试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产品买卖合同(注:承租人与原出卖人签订)所约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仍由承租人根据产品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原出卖人提出索赔。索赔产生的费用和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无论索赔是否正在进行中,也无论承

53、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八条 租赁物的登记 1.为方便承租人管理及运营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注册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注册登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应在起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或机动车登记证等权属证明交还出租人保存。承租人如需临时借用上述权属证明,则需与出租人办理权属证明借用手续。 3.双方在此确认,即使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以前租赁物所有权亦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此登记来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及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不得利用该登记所

54、带来的便利向第三人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或采取其他损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全额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保险 1.承租人必须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租赁期限,并延续至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义务之日止。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也可以将保险费先行支付给出租人,委托出租人代为购买保险。 2.承租人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自购保险承诺书,并于租赁物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的险种。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

55、他险种。 3.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代购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且在租赁物交付后及时向出租人提供购买保险所必须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出租人在收齐保险费及办理保险所必须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为投保指定的险种,同时承租人负有提示保险是否办理、跟进保险办理进展的义务。 4.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时,由于保险费率的调整、承租人怠于支付保险费或者未提供相应资料等非出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未能及时代为投保或者续保的,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出租人对于险种的选择以及由于险种选择不当所导致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56、如承租人认为指定险种不足以覆盖全部风险的,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6.若将原拟定的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更改为承租人自购保险,由此产生的退保等相关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并由承租人签署自购保险承诺书。若将原拟定的由承租人自购保险更改为出租人代购保险,承租人应签署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支付保险费。由于变更保险购买方式导致保险未及时办理所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7.对于上牌类租赁物,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承租人不得上道路行驶租赁物,否则出险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8.在租赁期限内,如

57、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出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因承租人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索赔,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9.若租赁物发生尚可修复的一般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可由第一受益人授权承租人领取,用于将租赁物修复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10.若租赁物发生无法修复的重大保险事故或全损事故,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的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用以冲抵承租人的应付款项,如有剩余则返回给承租人。 11.发生与保险有关的下列情形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租赁物发生已投保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因为各种原因不予理赔的; (2)租赁物发生已投保险种承保范围外的事故的; (3)在租赁物交付后至保单生效前发生事故的; (4)租赁物在保单到期后至续保前发生事故的。 12.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出租人及其他方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保险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及时投保和续保的保证,保险保证金不计利息。承租人未及时按上述约定投保或续保的,保险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人按上述约定投保和续保的,则保险保证金冲抵租金。由出租人代购保险的,如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保险费多于实际投保保险费的,则剩余保险费可冲抵租金。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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