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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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基本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发挥会计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和全国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以及海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联社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在各项经济业务中办理会计事务,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第四条 信用社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

2、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管理人员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五条 县联社设立财会科技统计部,负责对信用社会计业务实施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信用社会计主管由县联社统一委派或任命。第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品行端正,没有违规违纪记录;(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会计、财务管理的有关业务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第七条 信用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相关会计资格证书(即会计人员

3、从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会计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八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信用社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人员、记账(操作员)、出纳、联行结算、事后监督。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信用社辖内2个以上分支网点的,应配备会计辅导员,辅导员可以兼职。第九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经管事后监督、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电子联行的微机操作人员不得兼任联行密押机保管和密押编制工作。第十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

4、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同岗位异地交流,交流周期不长于5年。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熟悉行业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信用社应当鼓励会计人员岗位学习,提高业务操作技能,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事宜,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接受继续再教育以及参加培训。第十二条 信用社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第十三条 信用社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信用社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5、本单位的会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业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6、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证。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业务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本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信用社负责人批准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一条 县联社会计管理部门、信用社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用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海北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7、;情节严重由所在单位提请会计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会计资格证书。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二十三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接班人员认真核对后,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接班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

8、、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事物等内容。(五)交接完成后,由计算机管理人员变更计算机操作人员。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信用社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信用社负责人负责监交,同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第二十六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

9、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查明未达账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或者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二十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把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

10、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二十八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二十九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擅自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信用社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

11、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信用社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撤消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信用社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 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

12、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决算日,如遇节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第三十七条 会计核算以

13、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三十八条 信用社要严格按照行业统一设置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自行设置和修改会计科目。会计科目修改或变更,在年度中间通过会计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进行结转。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在省联社统一招标定点的印刷厂商由县联社统一订购,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四十条 信用社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信用社,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

14、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行业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 信用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中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节 会计凭证第四十三条 会计凭证是信用社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

15、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归档保

16、存,不得撕毁;(五)职工因公出差等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第四十四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皮擦、刀刮和药水销蚀。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及经办人员名章。第四十五条 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

17、制定的自制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借、贷方凭证,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表外科目收入、付出凭证和特定凭证等。第四十六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年、月、日;收付款人的户名和账号;收付款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币种符号和大小写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编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客户签章(字)。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盖章。(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三)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

18、凭证填制。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并附原始发票复印件,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四)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

19、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进行账务更正。更正记账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登记登记簿,并签章。(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第四十七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

20、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二)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一”代替。(三) 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四)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五) 阿拉伯金

21、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第四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复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第四十九条 信用社电子网络传输的记账信息,应具备规定的要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事后应根据监督和管理需要按规定的格式打印纸质凭证。第五十条 记账过程中,纸质凭证转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为纸质凭证,均不得改变凭证基本要素和内容。第五

22、十一条 会计凭证上由信用社填写和由客户填写的内容应有明显区分,由客户填写的,未经客户授权,信用社工作人员不得代办,如遇特殊情况储户无法填写,经信用社会计主管同意,登记登记簿,会计主管和代理签字的人员签字,凭证必须由客户签字确认。第五十二条 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要严格执行各有关业务核算手续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内部凭证由专门人员负责传递,不得通过客户传递。(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传递,不得散乱丢失。(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先表内

23、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收入、付出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凭证的前面,销号单附凭证最后。按日或定期装订成册,定期装订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天;已装订的凭证,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起讫日期、起讫号码;一日多册,只编一个顺序号,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合并装订的,应在每日凭证封面上分别编顺序号,加盖装订人名章和会计主管名章,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按规定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后入库保管,一般入库时间不超过次年第一个月的10号前。(四)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等,必须打印操作人员姓名、代号及打印日期,加盖有关人员

24、名章后,按上述规定进行装订和归档保管。(五)各种贷款合同、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六)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和盖章。(七)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

25、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第三节 会计账簿第五十四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信用社会计账簿分为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基本账簿主要包括:总账:按照会计科目设置,每日按会计科目借、贷发生额分别记载,并结出余额的账簿。明细账:按照账户连续记载各项交易的明细记录。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的账簿。辅助账簿主要包括:登记簿:为了对某些业务备忘、控制和管理而分户设置的辅助性账簿账卡。余额表:反映每日营业终了分户账最后余额的表式。第五十五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信用

26、社,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第五十六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首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

27、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第五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一、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盖章。(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四)单式账簿一律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复式账簿一律使用蓝、黑圆珠笔书写。(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2、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

28、负数余额;3根据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因漏记使账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行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由记账人员和会计盖章;因误记使账页发生空页,应在空页内,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人员和会计盖章。(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元位用“0”表示。(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

29、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度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积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积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二、登记登记簿要遵循以下记账规则: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代理他行票据,收妥抵用。信用社应于营业日当日结账。第五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信用社,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

30、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作为当天凭证附件装订保管。第五十九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得涂改、挖补、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以划去错误的部分。(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先更正错误凭证,然后按照更正后的凭证登记账簿。错账冲正影响计息的,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并对积数进行相应的调整。(三)账页记载错

31、误无法更正时,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同意,登记错账登记簿,可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及会计主管同时盖章。注销的账页另行专夹保管,俟装订账页时,附在新账页后面备查。(四)错账冲正及调整计息积数应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同意后办理,并登记登记簿。 第四节 核对账务第六十条 信用社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现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据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和内外账务全部相符。(一)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等

32、。(二)账款核对。核对总账现金余额与现金登记簿与库存现金。(三)账据核对。核对借款合同(协议)、借据与各科目的总账余额,包括已核销和已置换,在表外科目核算的呆账和不良贷款。(四)账实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品明细账与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簿)、实物核对。(五)账表核对。核对各科目明细分户账与各科目的总账,各科目明细分户账科目余额与日计表余额。(六)内外账务核对。核对信用社的各种外存资金和款项;核对信用社的对外的各种投资;核对信用社形成的各种债务和债权;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七)信用社要按月核对同业往来账务及系统内往来账务,按季与开户单位核对

33、账务。核对相符的,应由核对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确认,核对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的调整,调整后情况应由核对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第六十一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日、月、年)结账。(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注明“本年合计”字样;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三)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

34、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丁种账结转要把有余额的逐户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原发生的时间和事项。第五节 计息规则第六十二条 信用社应根据规定的利率、结息日期和计息方法结计利息。第六十三条 信用社于结息日结计利息,所计利息应于结息日次日入账。第六十四条 信用社采用积数计息法的,应按实际天数结计利息,计算公式是: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累计数年利率换算为日利率的关系是:日利率(0)=年利率()360第六十五条 定期存款(或贷款)到期日为节假日时,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或归还),应扣除到期扫

35、与支取(归还)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下同)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节假日后支取存款,按过期支取存款计算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归还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天数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未归还贷款,从该日起按逾期贷款计算利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四章 编制财务报告第六十六条 信用社必须按照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第六十七条 信用社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行业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信用社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第六

36、十八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第六十九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第七十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第七十一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报告。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

37、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信用社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如果发现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存留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第五章 会计监督第七十三条 信用社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七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四)信用

38、社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等。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登记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

39、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应纳入本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

40、向信用社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信用社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本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二条 信用社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41、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六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八十三条 信用社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八十四条 信用社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行业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执行。(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第八十五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

42、系,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社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第八十六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第八十七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内部相互制约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相互制约机制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相互制约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第八十八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

43、稽核会计凭证和稽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第八十九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第九十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第九十一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第九十二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

44、写要求等。第七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第九十三条 信用社会计电算化,是指信用社应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业务,含对公业务、电子汇兑、储蓄业务及联网通存通兑等。第九十四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开发的原则和要求:(一)会计软件的开发、应用必须符合本制度规定。(二)会计部门与电脑部门分工负责。与信用社会计业务有关的软件必须由会计部门提出需求,电脑部门据以设计应用软件,并经会计部门测试认可后方能使用。(三)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必须符合会计业务规定和要求,具有数据真实、安全、可靠性,具有防弊防错和实时监督的功能,同时要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装置。(四)应用系统软件的开发必须遵循软件规范,逐项编写书面文件,提供功能

45、说明书和业务操作说明书。(五)应用系统软件开发完成后,会计、电脑及有关部门要共同确认,鉴定验收后才能正式投入会计业务使用。第九十五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信用社,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主管负责组织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凡要求输入计算机开销账户、冲账、删账、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启动计息、修改客户密码、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均须根据会计主管批准的书面通知办理(储蓄业务根据储蓄合法凭证按权限输入开销账户)。第九十六条 电子计算机记账规则(一)数据输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非操作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二)数据输入必须依据合法有效凭证,调整账户信息(包括差错更改)必须根据会计主管签发的书

46、面通知书输入。(三)操作员不得自制凭证上机处理,更不准无凭证进行数据输入。(四)各项业务应实时处理。(五)由电子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凭证(利息凭证),其转账数据必须指定人员复核,并核对份数、金额及平衡关系。(六)对红字凭证,输入时按同方向负数处理,用“”示,在摘要栏打印冲账代码。第九十七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信用社,应根据电子计算机处理业务的特点,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处理权限。第九十八条 操作人员的权限。计算机操作人员分为:系统管理人员、一般操作人员和复核人员。(一)系统管理人员,有权对系统运行进行控制并操作,有权检查各业务柜组或柜员操作终端机的情况及终端机的状况,但不得处理具体

47、业务,也不得装入与本社业务无关的程序和数据。(二)一般操作人员在规定业务范围内负责录入账务数据及进行账务查询。(三)复核人员,复核操作业务并进行查询,负责本柜组的账务核对。第九十九条 会计业务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业务、技术培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操作员与复核员必须交叉,不得越权处理会计业务。第一百条 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防止失密。第一百零一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数据信息文件如下:(一)每日打印输出:日终轧账单、账表核对单、流水账、利息税、流水清单、科目日结单、运行日志(或存储软盘)、日计表、各科目及分户账余额表、冲账清单、删账清单、调整积数清单。客户存、

48、贷款分户账和对账单,平日满页打印输出,年终全部打印输出。对账单可应客户要求随时打印输出。(二)每月打印输出:总账(逐日存储)、分户账、月报表(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开销户登记簿、账户余额对账单、账户余额检查表、凭证登记簿、挂失登记簿。(三)季度打印季报表和结息利息清单,年终打印年报表,半年报和试算表分别于7月和12月打印输出。第一百零二条 所有文件均应备份,由专人管理,异地妥善保管。第八章 印章与密押(机)管理第一百零三条 会计签章:(一)会计签章是信用社在会计凭证或其他会计核算资料上表明并确认自己真实身份及交易合法性的标识,包括印章、签名等。(二)信用社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

49、告等会计资料应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名。采用计算机系统处理的会计资料,可通过设置可输出的代码代替经办、复核及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三)根据需要加编密押或密码的会计凭证,编押人员可不再进行签章。(四)信用社对其会计印章实行分级管理,全省(县、市、区)范围内统一使用的印章由省(县、市、区)联社统一设计管理。(五)信用社指定专人严密保管和使用会计印章,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严禁超范围使用会计印章,严禁在空白会计凭证、账表上预先留盖印章。(六)会计印章及密押、密码的编制方法在未启用、停用或等销毁期间应加封,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省(县、市、区)联社统一管理的印章在停止使用后,应交至省(县、市、区)

50、联社授权的机构集中销毁,并报省(县、市、区)联社备案。第一百零四条 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一)社名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二)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账回单。(三)现金付讫章:用于各种现金付出凭证。(四)转讫章:用于转账凭证、回单、收付账通知等。(五)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六)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业务往来凭证、往来报告表、信汇凭证、联行业务的查询查复等。(七)汇票专用章(钢印):用于信用社对外签发或代理签发的银行汇票。(八)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信用社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执。(九)个人名章

51、: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和报表等。第一百零五条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一)各种会计专用印章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启用前领用人员必须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记载启用日期并签章,人员调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二)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业务印章使用人员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做到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专用印章。(三)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停止使用,要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和原因。封存后的印章要统一保管和统一销毁。联行专用印章和汇票专用章(钢印)停止使用后,要逐级上交至颁发部门统一销毁。(四)“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

52、登记簿”由会计主管保管。第一百零六条 联行密押是鉴别联行间汇划款项真伪,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管押人员由县联社审查确定,人员变动时必须经原审定机构核准,并办理交接手续。寄送密押代号表,必须加封,以绝密件通过机要部门或派专人直接解送。联行密押代号表在未启用或停用待销毁期间,必须加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过期密押代号表销毁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编押机视同密押管理。编押机在营业中应妥善保管,人离入屉加锁;非营业时间,应入库保管。在未启用或停用期间,必须加封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处理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零七条 压数机是信用社办理票据业务、辨别票据真伪,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按编押机管理规定管理。第

53、一百零八条 信用社必须做到印章、密押(压数机)和报单三人分别保管、分别使用。联行专用章应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密押(压数机)应指定第一、第二管押(机)人,二者不得相互混淆。第九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一百零九条 有价单证是指具有面值的特殊凭证,如国库券、金融债券、定额存单等,应视同现金管理。(一)有价单证要贯彻“账证分管”的原则由会计人员管账,出纳人员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二)信用社购买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必须通过表内科目核算,其他未发生资金收付的有价单证,应通过表外科目核算。不论表内、表外科目核算的有价单证,都应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按单证种类、票面金额立户

54、,出纳人员必须根据表内、表外科目传票办理收付。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人员应与出纳人员的“有价单证登记簿”的数量、金额核对相符。(三)有价单证填错作废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加盖“作废”戳记。单独编制有关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以作废单证作附件。作废单证的号码应登记在登记簿上备查。(四)已经兑付收回的有价单证,应当时加盖兑付戳记(以现金兑付的加盖现金付讫章)、剪角,并及时组织解送和按规定权限办理销毁。(五)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库存,账实核对相符后,填写查库记录,以备查考。第一百一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

55、收回凭证、报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第一百一十一条 印制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在省联社指定的印刷厂印制。第一百一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立户,以假定价格(每本或每份一元)记账,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第一百一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账、证核对,保证账实相符。第一百一十四条 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将领发的数量、起讫号码等逐项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柜面使用时应当时逐份销号。重要空白凭证填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

56、科目传票的附件,作废凭证的号码应在有关登记簿上注明备查。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个人)领购空白支票,应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全部预留印鉴,信用社在发给单位(个人)之前,应加盖单位(个人)的账号和付款人全称。单位(个人)销户时,必须将剩余空白支票交回信用社注销,并进行登记,不得短缺。信用社对交回的空白支票立即截右上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凭证的附件。单位(个人)对领用的空白支票和其它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有遗失,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个人)负责。第一百一十六条 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57、。第一百一十七条 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结存数量进行清查核对,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第十章 会计档案第一百一十八条 信用社会计档案是重要的历史资料,是信用社历年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记录,是会计检查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会计档案分为纸介质和磁介质两种。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计算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第一百二十条 永久保管的档案1、信用社决算报表及汇总全辖信用社的决算报表、附表及决算分析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损益表、财

58、务收支变动表、利润分配表等);2、信用社实收资本、股本金分户账;3、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4、客户挂失申请书、登记簿、补发存单、存折、收据及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5、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和档案销毁清单;6、机构撤销、合并交接清册;7、房屋购建的契据(包括土地证、基建批准书、竣工报告、购建房屋契约、征税收据、审计报告和公证书等);8、清产核资报告、清产核资结果认定书、净资产处置报告、净资产确认书;9、需要永久保管的其它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第一百二十一条 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分为十五年和五年两种。(一)保管十五年的。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各种账、簿、卡;凭证(包括尸据)及附件;信用社的月

59、(季、半年)报表及汇总全辖信用社的月(季、半年)报表;结算专用印章的领用、交接、销毁和保管情况登记簿。(二)保管五年的。计算机运行日志;计息科目余额表;辖属网点上报的月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决算报表(包括全部附表,决算分析资料);信用社本身及汇总分社、储蓄所日报、旬报表;密押、代号使用和保管登记簿;社内往来、联社往来及同业往来的对账及查询、查复书;信用站的交账清单(册);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册(单);各种不定期报表。第一百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一)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调动要办理交接手续。设置专用会计档案保管库(柜),设立“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

60、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切实防止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等,保证其完整无缺。信用社网点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在次年抄列清单(册)送管辖社集中保管,使用时向管辖社调阅。(二)磁介质档案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保管年限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磁介质档案应打印书面档案,装订保管。(三)档案一律不准外借,防止丢失和泄密。信用社应建立“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并按规定内容做好详细记录,由会计主管和经办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申请,并经会计主管批准方可调阅,调阅的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公、检、法、司和有关单位处理案

61、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正式公函,经社主任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时,信用社应有专人在场陪同,代办查阅,不准将会计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时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得将原件抽出借走。调(查)阅会计档案的申请及公函,应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签章,并专夹保管,以备查考。第一百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与销毁(一)会计档案中除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不作移交外,对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后,是否移交给当地档案馆保管,应根据当地档案部门的规定,由县联社和当地档案馆协商决定。(二)移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并按规定

62、造具清册连同案卷目录逐项清点核对,一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交接完毕,信用社应留存移交清册,永久保管。(三)已满保管期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由县联社负责销毁。销毁前必须以联社为单位造具“销毁会计档案清册”。销毁时应由联社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监销,并注意保密和安全,严防散失或发生流弊。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如有未了账项待查,可对必须保留部分的会计档案延期销毁。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业会计制度是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而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行业会计制度。本规定中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账。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联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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