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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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智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XXX市 XXX 投资有限公司 (联合投资)关于XXX市 C 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协议yyyy年y月y日目录 页1.定义 . 22.增资 . 43.先决条件 . 64.协议的签署和申请审批、登记 . 65.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 66.各方的责任 . 177.出资日前的行动 . 198.C 公司职工的安排 . 219.C 公司的税务 . 2010.C 公司的资产及负债 . 2011.回购权 . 2112.优先权 . 2213.违约责任 . 2114.终止 . 2215.费用和税务 . 2316.保密 . 2317.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 2418.通知 . 2519.

2、杂项条款 . 26增 资 协 议本增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_年_月_日在中国_省_市签订:_市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 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号为 _,住所为_市_路(工商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为_;以下为被投公司公司股东名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协议内容: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为y,在本协议签署日依法持有 C 公司 合计 6528.48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 56%;*,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为y,在本协议签署日依法持有 C 公司合 计 3264.24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28%;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3、,身份证号为y,在本协议签署日依法持有 C 公司 合计 291.45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2.5%;北京市汇智润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润银”),为一家根据中国公司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号为110105012773882,在本协议签署日依法持有 C 公 司合计 _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_%;汇智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增资方),为一家根据中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其住所为_;王*、*、覃*、尹*和 XXX 以下合称“中方”,单独称“任何中方”。C 公司、 增资方、王*、*、覃*、尹*和 XXX 合称为“各方”,且其中每一方称为“一 方”。

4、鉴于:1. C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万元(RMB_元),股本总额为_股(_股),公司注册地为_,法定代表人为_。2.作为C公司的合法股东,王*、覃*、尹*和XXX同意增资方向C公司增资,C公司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报批和登记手续.3. 增资方同意在依据并受限于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向C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将C公司_股份有限公司,且增资方将持有占C 公司股本总额_的股份。鉴此,各方就增资方对C公司增资的有关事项约定如下:1. 定义1.1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集团 系指C公司及其所有控股子公司和投资企业; 主要股东

5、系指王*和*,分别依法持有C公司56%和28%的股份;审批机关 系指中国商务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商务审批 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章程 系指在王*、*、覃*、尹*和XXX和增资 方共同签署的、将在取得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 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生效的成都市C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批准文件 系指(a)审批机关和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在审查批准本协议(包括其附件)、公司章程及审批 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后,相应颁发的各项 批准、证书和登记证;及(b)外商投资企业进 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所需取得的各项批准、 证书和执照;许可 系指任何

6、登记、备案、允许、同意、公证、证 照、特许、批准及许可; 人民币或RMB系指中国法定货币; 审计报告 系指y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y号审计报告; 生效日系指本协议生效之日,即审批机关签发批准本 协议的批准文件之日; 评估基准日系指200 7年12月31日; 增资登记日系指反映增资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出资日 系指增资方将增资款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向C 公司缴付的日期; 营业日 系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以 外的日期; 营业执照 系指登记管理机关向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财务报表 系指经一家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C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合并财 务报表;

7、 中国法律 系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正式颁布并为公众所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司法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判例;知悉 应被视为包括一方在进行所有合理的询问后 应能获得的知识、信息或确信,并包括但不限 于其董事、管理人员和雇员的知识、信息或确 信;法律程序 指由政府机关作出的或向其提出的任何司法、 行政或仲裁程序、诉讼、调解、调查、问询或 权利主张(包括反请求);1.2解释:(a) 本协议中使用的协议中、协议内、协议下、协议处等语句 及类似引用语,其所指应为本协议的全部而并非本协议的任何特 定条款。除

8、非本协议明确规定,当使用术语包括,无论其是否 包含但不限于字样,仍应被视作为包括但不限于。(b)提及本协议时包括不时以任何方式修改的、变更的、补充的、替代的和/或重述的本协议和其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一个 组成部分,如同其在本协议正文中充分表述。除非本协议上下文 另有规定,对章节、段落、条款和附件的提及应作为对本协议该 等部分的提及。如果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有任何冲突, 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优先适用。2.增资2.1增资 (a)C 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人民币伍仟万元 (RMB50,000,000元)(简称“增资款”)为对价向增资方发行新股份,而增资方也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

9、件以增资款为对价认购新股份;(b) 增资方应当以与增资款等值的外币向C公司缴付增资;(以人民币计算)(c) 增资方认购的新股份共计_股,将占C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的_%; (d) 增资完成后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y元,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2.2缴付(a) 在增资款全部支付完毕后五(5)个营业日内,C公司应当完成增资相关的验证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为增资 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出资义务的结论性证据。(b) 受限于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增资方应当一次性缴付增资。并确保在C公司申请工商变更后资金能到位。3.先决条件3.1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本协议方产生法律效力:(a)审批机关

10、批准本协议和章程;及(b)已获得其它中国法律要求的政府批准。3.2增资方向C公司缴付增资款取决于以下条件的实现:(a) 与增资有关的所有必要的中方和C公司的公司内部的批准(包括 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审批机关批准均 已获得且没有被撤销; (b)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原C公司股东及/或C公司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和正确的,并且在出资日及出资日后, 就如同在出资日做出一样,继续保持真实和正确,除非该等陈述 和保证明确指出只适用于较早的日期(在该等情况下该等陈述和 保证应当在该较早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是真实和正确的);(c)C公司与王*就专利号为ZL 2007

11、 3 0004848.2的外观设计专利签 订了专利使用许可协议;(d) _市洋洋复合肥有限公司已就2005年度、2006年度增值税免征 事宜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了其同意免征2005年度、2006 年度增值税的相关批复;(e) XXX(XXXX)化肥有限公司已就2006年度增值税免征事宜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其同意免征2006年度增值税的相关批 复; (f) 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收购少数股东权益;(g) 集团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已签定增资方认可的劳动合同;(上述所有前置条件均以满足,并已提交给*,是否需要在此再次约定) (h) 汇智润银确定的其他先决条件。4.协议的签署和申

12、请审批、登记4.1 在y年y月y日或之前,本协议中方及C公司应向其他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必要的内部批准列于 本协议附件y。4.2 本协议和章程得到签署后,各方应立即将本协议和章程及审批机关要求的 其他文件提交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后,各方应立即向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4.3 在增资登记日,C公司将会变更为_,而增资方应持有_股份有限公司_的股份。5.各方的陈述和保证5.1在本协议签署日和出资日及以后, 每一中方和C公司在此对增资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a)原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或为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13、责任公司; (b)截至出资日原公司股东将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和政府批准或授权(工商局的批准肯定是在协议签订之后),并且原股东拥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但是,本协议须在第3.1条所述的条件实现后方可生效。(c) 每一代表原股东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获得签署该等文件所需的必要的授权。5.2在本协议签署日及以后, 每一原股东和C公司进一步对增资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a) 本协议鉴于条款所述的C公司的资本情况在所有方面均为真实和准确。中方在C公司拥有的股份是有效发行的、完全支付的、无需进一步支付任何对价,且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含政府机 关在内的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利

14、主张,或投票代理安排或表决权信托安排)(在上市申报前用王*的股权质押为C公司贷款不应限制,银行承诺在上市申报前解除质押)。(b)C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和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c)C公司在产品的设计、生产或其他方面均符合适用中国法律和产 品标准。就C公司需要生产许可证的所有产品而言,C公司拥有所 有必需的生产许可。(d)每份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完整和正确,且对C公司在该日期以及其所描述的该期间的合并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现金流 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了公允的展示。C公司的所有帐簿、记录和 帐册均为准确和完整,且在所有重大方面已按照所有适

15、用法律及 良好商业惯例得以维持。C公司维持了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从而足 以合理地确保:(i)交易按照管理层的一般或具体授权得以执行;(ii)交易已作必要记录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制备以及保证维持资产 可入帐;(iii)只有按照管理层的一般或具体授权方得以接触资 产;及(iv)每隔一段合理时间,将记录的资产的可入帐性和实 际水平作出比较并对任何差异采取适当措施。(e) 不存在任何协议或谅解给予除增资方和其指定方以外的任何人士 以收购C公司或C公司的权益的权利。不存在任何协议或谅解要求 C公司或C公司回购其任何股东所持有的股份。(f) C公司并不拥有除下述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i)在财务报表中 明确反映并根

16、据中国通用会计准则充分计提准备金的;(ii)在评估的基准日后发生的与过去业务惯例相一致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g) 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自评估基准日起,C公司仅在与过去业务惯例相一致的正常业务进程中开展业务;及从未有任何事件、变动、事项或情形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事件、变动、事项或情形一起已经或可合理地被预期对C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在无损于前述规 定的前提下,自评估基准日起:(i) 除附件y所述外,任何单项或合计损失重置成本在人民币20 万元以上的C公司的财产和资产,从未发生任何损坏、损毁 或损失,无论已承保与否;(ii) 除附件y所述外,对于C公司的任何股份,从未有任何股利 分配、提取或支付或作出

17、其他分配;(iii) 除附件y所述外,C公司从未作出或废止与任何国家、省级 或地方税收有关的任何选择或就与任何国家、省级或地方税 收有关的权利主张作出任何解决或和解;(iv) 除附件y所述外,C公司从未在与过去业务惯例相一致的正 常业务进程以外签订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任何交易或合 同,也未签订任何协议或谅解授予任何人士直接或间接经销或营销C公司产品的权利;(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会增加新的经销商,不应限制)(v) 除附件y所述外,C公司从未有未能清偿到期流动负债的情 形,但通过适当程序处于善意争议当中且该等争议数额已在 财务报表中适当计提准备金者除外;(vi) 除附件y所述外,C公司从未在与过

18、去业务惯例相一致的正 常业务过程外向任何人士提供任何担保、贷款、预付款或资 本出资或投资,或向任何中方或任何中方的任何董事、管理 人员、股东或关联方支付任何费用或开支;(vii) 除附件y所述外,C公司从未抵押(包括预登记)、质押其 任何资产或使其受任何权利限制约束;(viii) 除附件y所述外,C公司从未在与过去业务惯例相一致的正 常业务进程以外,放弃任何权利限制,或支付任何债务;(ix) 除附件y所述外,C公司从未取消或和解任何债务或索赔或 修改、取消、终止、放弃、豁免任何合同或权利,但在正常 业务过程中进行的并且其总额对于C公司并不重大者除外;(x) 除附件y所述外,C公司从未作出或者承

19、诺作出单笔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或总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任何资本支出或增 资或资本增值;(xi) 除附件y所述外,C公司从未在与过去业务惯例相一致的正 常业务过程外发行、设立、发生、承担、保证、背书或以其 他方式对任何负债(无论是直接的、或有的或其他性质的) 负责或负有义务;(xii)除附件y所述外以及除在与过去业务惯例相一致的正常业 务进程以外,就C公司持有的任何知识产权下的或者与之有 关的任何权利,C公司从未授予任何许可或再许可;及(xiii) 除附件y所述外,C公司从未提起或解决导致款项支付的任何法律程序。(h)(i)要求C公司报送的或者以C公司的名义报送的所有税务报表均 已在该等税务

20、报表被要求报送的时间内报送有关税务机关,并且该等所有的税务报表在一切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ii)C公司应当缴纳的或者应当以C公司的名义缴纳的所有税收均已完 全及时缴纳或已经完全披露或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充分计提的准备 金;及(iii) 尚未到期应缴的所有税收均已在C公司的财务报表、 帐簿和记录中适当记录。(i)C公司租赁的或已签约的所有不动产和其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土地使用权)均已在附件y所附的清单中列出(“C公司不动产租 赁”)。C公司作为承租人在每份租赁项下享有有效的、具有约束 力的和可予执行的承租权益,且没有任何权利限制。每份C公司 不动产租赁均为完全有效。除附件y所列外,C公司

21、在任一C公司 不动产租赁项下均未违约,且并未发生任何事件或存在任何情形, 在该等事件或情形未经救济(无论发出通知与否及/或时间推移与 否)的情况下将会导致该等违约或者使任何第三方能够向C公司 提起任何索赔。C公司从未收到或者发出任何违约通知或者相关 事件的通知(该等事件一经通知或者时间推移或者两者兼有将会 构成C公司在任一C公司不动产租赁项下的违约),并且在C公司 和中方所知悉的范围内,任何对方亦无前述违约情形,且任何C 公司不动产租赁的一方均未针对前述行使了任何终止权。(j) C公司已自有关政府部门就C公司占有并使用的附件y所载的土 地取得了长期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不会因此而引致任何

22、针对C公司有关该等地块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权利主张或索 赔。(k) 对C公司在业务中使用的所有有形动产(本协议签署后在正常业 务过程中且不违反本协议约定出售或处置的除外),C公司拥有 良好的可交易的所有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单件或合在一 起对C公司的业务营运作用重大的所有有形动产均处在良好的状 态且得到了良好的维护和修理(正常的损耗除外)并适于使用。(l) 附件y准确和完整地列出了C公司拥有或使用的所有知识产权。 在C公司目前开展的业务中或目前预期开展的业务中使用、出售 或许可的所有知识产权由C公司排他性拥有唯一所有权,或视情 况而定由C公司拥有有效的和持续的使用权、出售权或许可权, 除

23、适用中国法律规定和有关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约定的义务外, 且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或对他人有任何义务。 (m) 通过引述本第5.2(m)条的相应项目,附件y列出了对于C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C公司或其资产或财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所有 正在履行的下列合同,而无论其为书面或口头或谅解的形式(以 下合称“重大合同”):(i) 与任何中方或者与C公司或任何中方的任何现有或以前的管 理人员、董事、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合同; (ii) 与代表C公司任何雇员的任何工会组织或协会之间的合同;(iii) 合资、战略协作、合伙、许可安排或分享利润或专有信息方 面的合同;(iv) C公司承诺不在任何业务领域进行竞争或不与任何

24、人士在任 何地理区域进行竞争或不引诱或雇佣任何人士的合同,任何 其他人士承诺不与C公司在任何业务领域或在任何地理区域 进行竞争或不引诱或雇佣任何人士的合同;(v) 与C公司收购(通过合并、收购股份或资产或其他方式等) 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营运业务或重大资产或股份有关的合 同;(vi)与发生、承担或保证任何负债有关的或在C公司的任何资产 上设立权利限制的C公司直接或间接缔结的合同,包括债券、 保证、贷款或信贷协议、售后回租协议、在收购物业中发生 的付款义务、抵押、质押协议、担保协议、附条件出售或产 权保留协议或未偿付的保证或补偿合同;(vii) C公司在正常业务进程之外的导致其产生超过人民币100

25、万 元的债务的购买合同;(viii)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内或在合同期间由或向C公司作出正常 业务范围之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付款的所有合同;(ix) 使C公司有义务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且期限为一年或以 上的所有合同;要求C公司购买既定份额的所需品或出售既 定份额的产品的所有合同; (x)C公司已在其项下向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放款或贷款的合同; (xi)规定离职补偿、继续任职金、控制权变动补偿或其他相似付款的合同;(xii) 以全职或兼职或顾问或以其他形式聘用任何个人且年薪超过 人民币50万元的聘用合同;(xiii) 只有在支付罚金或进一步付款后并且经提前三十日以上通知 方可撤销的重大的管理

26、合同以及与独立承包商或顾问之间的 合同(或类似安排);(xiv) 在正常业务范围以外涉及年度支出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 总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需要任何一方自本协议签署之 日起履行超过12 个月的合同(或相关合同集合);及(xv)在其他方面对C公司而言为重大合同。 每份重大合同均为完全有效,并对 C 公司和合同其他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各份合同的条款针对 C 公司和各份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予以执行,且在本协议预期的交易完成之后,继续完全有效且 不负担任何罚金或其他不利后果,附件y另有规定者除外。C 公司在任一 重大合同项下并未构成违约,且在 C 公司和中方知悉的范围内

27、,任一重大 合同的任何其他方当事人均未违反各合同或构成违约,并且未发生任何事 件可因时间推移或发出通知或两者兼有而构成 C 公司或其他方当事人违反 各合同或构成违约。任一重大合同的当事人从未就各份合同行使任何终止 权且任一重大合同的当事人从未就任一重大合同有关的任何重大争议发 出通知。C 公司已向增资方交付了所有重大合同的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 的文本及其所有的修正、修订或补充。(n)附件y列出了C公司根据其与该等雇员签订的合同或者根据适用 的法律被要求向其雇员持续提供的所有重大福利;(o)除附件y列出外,并未存在任何针对C公司的未决的在任何政府 机关提出的任何法律程序,在C公司知悉的范围内,并

28、没有任何 针对C公司的法律程序被威胁将被在任何政府机关提起(在C公司 或中方知悉的范围内,并未有针对C公司的任何管理人员、董事 或雇员的因其代表C公司的业务活动而提起的任何未决法律程 序,或有任何该等法律程序被威胁要提出),C公司亦未以其他 方式成为任何政府机关的法律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在C公司或中 方知悉的范围内,并不存在任何合理的因素可引致任何该等法律程序。除附件y列出外,C公司并不受限于任何有效的且尚未履行完毕的命令且并未违反任何该等命令。除附件y列出外,C公 司并未参与任何法律行动以追偿到期欠付款项或遭受的损失。并 不存在任何和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未决的法律程序, 在C公司或中方

29、知悉的范围内,并不存在和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 交易相关的威胁要针对C公司提出的任何法律程序,C公司亦未以 其他方式成为和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相关的法律程序的一 方当事人;(p)C公司维持有完全有效的保单,(a)该保单的保险金额足以满足 适用中国法律和C公司作为其一方当事人或受其约束的所有协议 中适用的保险条款项下的投保要求;且(b)该等保单的保险金额、 扣除额和所针对的风险和损失对C公司的业务、资产和财产而言 均为合理;(q) C公司的存货均处于良好和可交易的状态,并可在正常的业务过 程中使用和出售。财务报表中列出的C公司的存货均按中国通用 会计准则适当描述。已按中国通用会计准则在财务报表中

30、反映了 对废弃的、损毁的、积压的或在其他方面不可使用的存货计提的 充分准备金。C公司存货的数量按照过去业务惯例已满足正常业 务营运的要求;(r)C公司的所有帐款和应收票据均在与过去业务惯例相一致的正常 业务过程中的诚信交易中发生并且可依据正常的商业条款予以支 付。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C公司的所有帐款和应收票据按中国通 用会计准则均为良好的并可按照记录的总额回收或已经按中国通 用会计准则充分计提可疑帐目准备金。除附件y所述外,在评估 基准日之后发生的所有帐款和应收票据按中国通用会计准则均为 良好的并可按照记录的总额回收或已经按中国通用会计准则充分 计提可疑帐目准备金。C公司的所有帐款和应收票据均未

31、(i)受 任何抵销或者反请求的约束;或(ii)代表代销、经批准销售、可 售可退或回购安排下对货物的付款。财务报表中反映的或在评估 基准日之后发生的C公司的所有应付帐款按中国通用会计准则均 为在正常业务进程中的诚信交易的结果;(s)除了附件y列出外,C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或 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任何直系亲属或他(她)或他(她) 们各自的任何关联方(“关联人士”)均未(i)向C公司欠有任何 数额的款项或者C公司向该等关联人士欠有任何数额的款项,或者C公司承诺向其或者为其利益提供任何借款或者付款延期或者担保额度,(ii)牵涉到与C公司的任何商业安排或其他关系当中(无论以书面或口头

32、形式)(iii)拥有C公司使用的任何有形或无 形的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iv)对C公司拥有任何权利主张或者 诉因或者(v)对作为C公司的竞争者、供应商、客户、出租人、 承租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任何人士拥有任何类型的任何直接 或间接的权益或控制该等人士或者作为该等人士的董事、管理人 员、雇员、合伙人、顾问、债权人或债务人或者有权参与该等人 士的利润分配;(t)未曾有任何事件发生或者任何情形存在可阻止或妨碍C公司完全 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无论该法为国家的、地方的或省级的), 或将因为该等事件或情形违反国家的、地方的或省级的中国环境 保护法律或国家、地方或省级政府环境保护机关的任何要求而致 使C

33、公司产生任何法律责任;(u)C公司或中方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与保证,以及C公司或中方或者代 表该等实体根据本协议向增资方或其任何关联方作出的书面声 明,均未包含有对重大事实的失实陈述,或遗漏陈述该等为保证 本协议项下的以及其他的声明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 并不存在单独或共同可被合理预期对C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C公 司或中方尚未向增资方书面披露的事实;(v)C公司及其关联方,就其各自的目前及以前的工作人员和高级管 理人员,已在所有重大方面完全遵守了中国所有的适用法律(无 论其为国家、地方或省级法规)以及与他们的雇佣、终止、工资 和福利有关的雇佣合同。C公司拥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的知识产 权均已按

34、照中国适用法律由C公司在有关机关正式注册或已向C 公司适当许可;(w) C公司的营运及其产品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其 他权利。任何第三方从未提出或威胁提出存在该等侵权的权利主 张,也没有任何第三方对C公司使用与其业务有关的任何知识产 权的权利存在争议,提出或威胁提出任何权利主张;(x)C公司并不存在任何未付债务,包括负债和保证,但以下除外:(i)已在由y制备的2007年12月31日C公司的会计报表中明确披 露的,随附本协议作为附件y(“C公司会计报表”);及(ii)与C公司过去的业务惯例相一致的自y起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债务;(y) 除财务报表明确列出外,C公司从未与任何第三方就

35、C公司产品的 直接或间接的经销或营销签订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或谅解。(与 前面重复,并且不应该约束正常的生产经营)5.3每一中方向增资方声明和保证,在C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a) 在合格的公开发行之前,以下与C公司或集团有关之事宜必须得到 增资方和主要股东的书面同意;(i)对C公司的股份或资本架构或注册资本金的任何改变;(ii)C公司的主营业务或业务方向的重大改变;(iii)C公司章程及相关的文件的重大改变;(iv)集团内的公司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分配利润;(v)C公司或集团内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清算、解散或停业(本次增资除外);(vi)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资产收购和出售;(

36、vii)为第三方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为子分公司担保和互保 除外);(viii)C公司委任或辞退审计师;(ix)C公司委任上市专业人士,包括上市的保荐人,律师及会计师;(x)C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的任何改变;(xi)C公司的现有员工期权计划的重大改变(重大变化是指超购C公司现有股本总额5%的股份变化);(xii) 批准或修改C公司的年度财政预算、决算;(xiii) 全年的资本开支超出全年预算;(xiv) 出售或转让技术、专利权、商标、商誉,或其它无形资产的重大变化;(xv) C公司与第三者成立联营公司、联盟或子公司;(xvi) C公司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政策有重大改变;及(xvii) C

37、公司将价值超过y的资产用于抵押用途。(b)主要股东需把全部注意力集中于开发集团的业务,并不参与与集 团业务有利益冲突的行业。(c)不得违反任何规章制度,包括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d) 主要股东和董事的所有关联交易必须对C公司公正及有利(从增资 方角度看)。所有关联交易不能违反上市条件。(e)增资方或其代表董事不需为集团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赔偿。(f) C公司股份不能有重大更改。主要股东不能将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 转让、出售或者质押,主要股东的股份合计必需在51%以上。(g) 主要股东应尽全力争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及上市获 得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通过。(h)汇智润银需要C公司及其原股东

38、承诺的其他事项。5.4在本协议签署日和出资日,增资方对C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a)其是一家根据中国公司法正式成立和合法存续的公司;(b) 其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或授权,并且拥有全部合法权利、权力和授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c)其将根据本协议第2条的规定缴付增资;(d)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且合理以及不给增资方造成不当负担的前提下,增资方将办理或者协助中方和C公司办理包括(但不限于) 为按照中国法律使增资生效所必要的相关手续;(e)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具约束力的义务,其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以及履行本协议条款、条 件和规定不会违反(

39、i)任何其责任或对其适用的法律;(ii)判 决、裁决、禁令或法院或政府官员或政府部门的决定;(iii)其公司章程或其为缔约方的或受其约束的任何重大合同、安排或谅 解的任何约定;(f)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获得签署该等文件所需的必要授权;(g) 其已经为完成本次交易准备了足够的资金或作了充分的资金安 排,且该安排足以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和条款按时完成本协议项下 的出资义务。6.各方的责任6.1C公司的责任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为使本协议项下的增资得以完成,C公司应当严格根据公司法、工商法等相关法律申请和促使获取所有就增资和企业性质变更而言必需的批准、许可和营业执照,并向增资方提供与此相关的中方、C公

40、司和集团中的任何一者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往来 函件的真实和完整的复本。6.2增资方的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为使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增资得以完成,并使C公司得以设立,增资方应当:(a) 在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且合理以及不对增资方不必要地繁苛的范围内及在不发生任何费用的前提下,协助C公司办理日后的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批准、许可、营业执照申领和财产所有权变更等手续的过程中,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签署和提供必要的文件、证明等;(b) 根据对增资方所适用的法律和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章程及重大协议,获得完成本协议项下的增资所必须的对增资方拥有管辖权 的政府机关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方的债权

41、人或债权 人会议)的授权、批准或同意;及 (c) 按照本协议和其它相关文件规定的内容,按照第2条规定向C公司付清增资方所认缴的全部增资。(d) 对C公司首次上市需要增资方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人员的签字须在C公司提供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6.3其它(a) 如任何审批机关要求本协议各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做任何修改,各方应立即善意协商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决定具体的修改方案, 并在签署本协议的修订本后十天内,向该等审批机关重新提交修 订后的文本,但如果任何一方在其合理判断后认为任何被要求作 出的修改不能接受,都可以终止本协议而无须向任何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b) 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本协

42、议各方应利用其 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获得所有必需的审批机关的批准。在取得该等 批准的过程中,本协议任一方应当对其他各方的合理要求给予积 极和善意的协助。6.4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原C公司股东和C公司的责任(a)为完成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司股东和C公司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依法解决以下问题:(i)C公司归还XXX全部借款及利息;(ii)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中投保人的名称由“成都市C公 司有限公司”变更为 “成都市C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iii)解除与成都XXX塑业有限公司、广东xx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如要出租该房屋,应在补办完该房屋的 产权证后再出租,并将和对方签

43、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报成 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相应的税费;(iv) 应城市C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和SS、AA和武汉CC机械工 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租房协议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 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及(v) 完成土地证号为崇国用 2000字第XX39-S 号的土地的抵押 手续。(b)为完成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中方和C公司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解决以下问题。 (此项可根据被投企业具体情况调整)(i)应城市C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乐山VV碱业有限公司办理全 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不需要,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 理部门就此事项出具的书面确认函;(i

44、i)应城市XXX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和乐山VV碱业有限公司已办 理危险化学品备案;(iii)应城市C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乐山VV碱业有限公司办理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如不需要,应取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就此事项出具的书面确认函;(iv)C公司及集团内公司应就尚未取得土地证照的5宗土地与相 关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沟通,与其重新签订相应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v) 汉中DD复合肥有限公司完成合法租用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 回CC村的集体土地的法律手续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使得汉 中汉山复合肥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土地符合中国法律;及(vi)就C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无证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不影响首次公开发

45、行并上市的房产除外。(c)中方和 C 公司应当积极努力保证 C 公司在 2009 年 7 月前在增资 方认可的股票交易所(包括上海,深圳,香港,新加坡)申报上市, 并保证尽量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上市成功。7.出资日前的行动7.1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最后一笔增资款项支付日之间,除非增资方另行书面同 意或者本协议另行允许或要求,各中方和C公司应确保C公司将:(a)不会创设、划转、发行、收购、偿还或回购任何股份或债权资本, 不会同意、安排或承诺该等事项中的任何一项,也不会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一公司或其他实体中的权益,或与其他公司实体或他人合并,或达成任何分立交易,或参与任何其他种类的公司重

46、组; (b) 以惯常方式经营其业务以使其业务保持持续经营;(c) 不会在惯常业务范围以外收购或处置(或同意收购或处置)任何 营业收入、资产、业务或承诺,不会承继或发生(或同意承继或 发生)惯常业务范围以外的实际发生的或者或有的责任、债务或费用;(d) 不会进行(或同意进行)任何总计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资本性支 出,也不会发生(或同意发生)一项或多项总计超过人民币200 万元的涉及资本性支出的承诺;(纯碱正在技改,改技改的资本 性支出会持续发生) (e) 不会分配、支付股利或进行利润分配; (f) 不会通过任何股东大会决议;(g) 不会在任何资产上创设(或同意创设或修改)任何权利限制.(正 常

47、的银行借贷质押不应该包含)(h) 不加修改地持续每一份C公司拥有权益的保单(“保单”), 不会 做出,或防止做出,任何可能导致以下情形的行为:(i)使任何保单无效或可撤销;或(ii)使在任何保单项下的任何投保人有权对于全部或部分的特 定索赔事项拒绝赔偿;I. 导致任何保单项下可支付的保险金增加;或II.对于使未来保险以同等条款或更优条款生效的能力 发生影响,但条件是,在根据相关保单的条款可能导致任何保单项下的 索赔事项发生的情况下,该等行为不应阻止向投保人通知索 赔事项;(i)不会达成任何长期的、繁重的、非惯常的或重大的对价、支出或责任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协议、安排或义务,除非在惯常业务范

48、围之内;(j)不会修改或终止它为一方的任何重大协议、安排或义务,也不会 终止任何合同或承诺,如果该等合同或承诺不做赔偿无法终止或 不在惯常业务范围内或包含或可能包含达人民币200万元的合计 年支出;(k) 不会修改聘用董事、其他管理人员或员工的条款和条件(在惯常 业务范围内的除外)或者雇佣、聘用任何人或终止雇佣或聘用任 何人(在惯常业务范围内的除外)或者对于董事、管理人员或员 工(或其任何需抚养人)提供(或同意提供)不必要的付款或福 利;(l) 不会修改(或同意修改)借款或性质为借款的债务的条款,不会 创设或发生(或同意创设或发生)借款或性质为借款的债务(但 根据附件y披露的融资安排除外,根据

49、该融资安排借款或借款性 质的负债不会超过C公司在该等融资安排下可获得的款项);(m)不会给予(或同意给予)保证、补偿或其他协议安排来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担保或为他人债务发生相关财务的或其他方面的债务;(n)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适用中国法律的要求和主管政府部门的要 求来经营其业务;(o)不会达成任何协议、安排或义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可强制执行), 就该等协议、安排或义务,C公司、C公司的董事或前任董事、或与上述人等有关联的任何人在其中有其自身利益; 和7.2如果每一中方和C公司知道一个事实或情况会构成或将会或可能构成其违 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将会或可能会致使由其中任何一人给出的一项陈 述或保证不

50、真实、不准确或有误导性(如果事实或情况系在出资日存在), 则应当立即通知增资方。8.C公司职工的安排C公司现有职工的雇佣合同将维持不变,并按照劳动法的有关约定为员工 购买社会保险。在未来C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与上述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 项下或与双方劳动关系有关的问题应按照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解决。中方应承担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任何员工因在出资日前与C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除非此赔偿责任已在财务报表中明确 列出。尽管本协议有相反规定,对于因本次增资或因C公司变更为外商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而引起的与C公司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解除劳 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中方承担。9.C公司的

51、税务 在增资登记日的当天或之前,C公司应缴纳根据中国的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增资登记日之前到期应付但尚未缴纳的所有税项或在财务报表中根据中国法律就该等税项完全披露或充分计提准备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包括代其工作人员缴付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房地产税、 关税、印花税、以及任何其他税务或类似的行政收费,以及相关的罚款和 利息或解除其就该等税项所负的义务。对于C公司于增资登记日后因增资 登记日前的未在财务报表中明文披露或计提准备金的事项而实际缴纳或应 缴纳的所有税项,应由中方承担。发生该等事项不视为中方违反其在本协 议项下的保证、承诺或违反中方的有关义务。10.C公司的资产及负债10.1

5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C公司在增资登记日之前的资产及负债均由C公司享 有和承担。10.2如果C公司未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任何债务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导致C公司 的净资产减少,主要股东应当向C公司补偿该等净资产减少的全额。10.3C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后至营业执照颁发前产生的利润由外商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享有。11.违约责任11.1各方对其向其他方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不真实、不准确或误导性向其他方 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的索赔期限没有时间限制。11.2受本协议第13.1条的约束,各中方各自在此同意补偿并且使增资方及其相 关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关联方、股东、代理人、律师、代表、继承

53、人 和受让人(下称“增资方受补偿方”)免于,并且向相关增资方受补偿方支 付任何及所有基于、可归咎于下列各项或因下列各项所引起的损失、债务、 索赔、义务、不足、要求、判决、损害、利息、罚款、罚金、权利主张、诉讼、诉由、评价、奖励、费用和开支(包括调查和应诉费用和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费用等),或任何价值的降低,而无论其是否牵涉任何第三 方权利主张(独称或合称为“损失”):(a)C公司或中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本协议签署 之日以及在出资日未能在所有方面达到真实和正确; (b)C公司或任何中方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其他约定;11.3 受本协议第13.1部分的约束,增资方在此同意补偿并且使中方及其相关董 事、管理人员、雇员、关联方、股东、代理人、律师、代表、继承人和经 允许的受让人(下称“中方受补偿方”)免于,并且向适用的中方受补偿方 支付任何及所有基于、可归咎于下列各项或因下列各项所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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