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反思与重构的研究综述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33208448 上传时间:2021-10-16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141.01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反思与重构的研究综述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反思与重构的研究综述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反思与重构的研究综述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资源描述: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反思与重构的研究综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反思与重构的研究综述(11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反思与重构的研究综述姓 名: 李贞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41 学 号: 2264115 指导教师: 孙永军 职称: 讲师 2007 年 6 月 21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反思与重构的研究综述法学专业学生 李 贞指导老师 孙永军摘要:民事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独立的救济程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诉讼程序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在于其是一种事后补救程序,不是一级独立的审级,而是存在于审级制度之外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审判程序。有人将其形象的称之为司法体制主体结构中的“

2、紧急出口”。本文拟从民事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出发,针对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设想。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理论基础;检讨与反思;设想及建议Summary Of Self-examination And Rebuilding Civil Retrial Procedure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iZhenTutor SunYongjun Abstract: In order to correct wrong judgment, our country has set up the civil retrial system. This syste

3、m had onc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guaranteeing judicial impartiality and maintaining the uniformity of the national laws. Due to the effect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the civil retri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pays excessive attention to the wrong-correction function, whereas neglects the po

4、wer of final adjudication and authority of res judicata. With the developmentof Chinese market economy and continuous deepening of judicial reform, the malpractices existing in this system itself is gradually becoming visible. In recent years, the theoretical and judicial circle has proposed many di

5、fferent concepts for the matter of how to rebuild Chinese civil retrial system.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tries to start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ivil retrial system, conclude its characteristics, analyze its malpractices, turn over to think about its theoretic basis, and finally propo

6、se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rebuilding Chinese civil retrial system and suggestions for its legislation.Key words: civil retrial procedure; theoretical source; self-criticism and self-examination; imagine and suggest再审程序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纠正其错误,由审判机关对案件再次审理的程序。与试行法相比,现行民诉法的再审程序己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在一定程度完

7、备了我国的再审法律机制。对于依法纠正错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提高案件质量和法官的业务素质等,都有着十分突出的作用。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对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的设置提出了更高要求,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本质、运作规律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一系列问题,已引起人们的深思。有必要对我国再审程序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反思、分析和总结,探讨重构以建立更为完善和科学的再审机制。一、有关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一)民事裁判的既判力理论 民事裁判的既判力,是指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后,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均受到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主张与其相反的内容,法院不得作出与其内容矛盾的判断。日本学者兼子一认为其

8、原因是:“诉讼是根据国家审判权做出的权威的法律判断,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而终局裁判正是这种判断,因此,一旦终局裁判使之在诉讼程序中失去以不服声明方法被撤销的可能性而被确定,就成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判断,它不但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裁判的内容,使之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执,同时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当然也必须尊重自己做出的判断,即使是把同一事项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时,也应以该裁判为基础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251对此王亚新认为:“程序的逐渐展开以获得具有既判力的决定为目标且有强烈的不可逆性质,这种不可逆一方面表现在程序的展开对当事人和法官的拘束性上,即到一定阶段后当事人新的事实或证据可以被

9、禁止,法官也不能随意宣称已经完成的程序不算数而要求从头再来,另一方面还体现在,判决一旦得到最终确定,除了个别例外情况能够提起再审外,不仅判决本身根据既判力获得不可更改的性质,而且该判决所针对的具体纠纷原则上也不能够再次成为民事诉讼的对象了。”2112而再审程序恰恰是对生效裁判进行重新审理,对双方当事人原已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评价,与既判力理论存在明显的价值冲突。但另一方面,二者又是统一的,再审程序偏重实体正义的实现,既判力偏重维护法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权威性,二者只是侧重点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均是维护司法权威。日本学者中村英郎认为:“终局判决一旦确定,若还能进行争议的话,将不能维持法的和平

10、。但是,若其判决存有重大瑕疵,还承认其既判力,并依国家司法权予以保护的话,这必是违背正义之举。为了兼顾诉讼法上法的和平的维持与实体正义的实现这两种不同的要求,诉讼法特别规定了,基于一定的原因,对已经确定生效的判决可进行不服申诉,称之为再审。”3109 (二)民事程序安定理论。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论应按照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做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法的安定性和法律和平是现代司法理念所认可的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季卫东认为,“程序的安定性是法的确定性的内在要求,如果当事人可以任意申告翻案,上级机关可以随时越俎代庖,这样就使决定状况变得极不安定,法律关系也难以确定

11、。”4145-146长期以来,在传统的民事诉讼观念的影响下,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界都把追求客观真实当作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陈一云学者认为“我国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或案件的真实情况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归根结底,就是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5116-117在这种情况下,实现个案的公正就成了主要目标。现行民事再审程序正是在这种理念下设计的。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会严重损害程序的正义和法的安定性。然而,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安定价值也同样不是一种绝对的价值,安定价值的实现本身受到其对个人有益又对社会有益这个条件的限制。”624-25如果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就必然排斥再

12、审制度的存在,则对法的安定性的维护,必然以牺牲案件的实体正义为代价。公正价值一旦受损,安定价值也必然失去意义。(三)民事再审程序与司法公正理论 公正即公平和正义,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它是诉讼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标。随着法制完善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程序公正的理念越来越引起关注,正如叶自强认为“合理公正的程序(法)曾经或正在推动着法律权威的确立。”7167-168学者顾培东认为: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它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首先,公正的程序可以排除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偏向。其次,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意味着它具有一套能够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856-57陈

13、桂明、李仕春认为正当的程序产生出正当的结果(判决),并对当事人和一般社会成员会产生正当的效果。程序公正的要素,学界共识认为应包括一是法官的中立性;二是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三是诉讼程序的透明性。9118-119在诉讼中,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作出公正的裁判结果,实体的正义获得实现。而实体正义的实现,是通过程序的正义来实现的。缺少任何一个,裁判结果就失去了正当性的基础,公正就无法实现。(四)民事再审程序与诉讼经济理论诉讼经济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法学家用经济学的眼光看待法律问题所提出来的一个崭新的诉讼理念。诉讼经济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效益,二是诉讼效率。研究效益问题就

14、必须同时考察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这两项因素。杨荣馨认为:“诉讼的收益是国家和当事人通过诉讼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是避免支出的不利益。就个案而言,诉讼收益由当事人通过诉讼获得的预期利益(或者是预期不利益支出的避免)和国家所收取的诉讼费用两个部分组成。讼成本由错误成本和运行成本组成,前者是发生错误判决所带来的诉讼资源的浪费,后者是诉讼制度正常运行时应当支出的成本,是为达成裁判所必须支付的成本。”1047-48由于再审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与原审程序所审理的案件是相同的,因此所获得的诉讼收益是相同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效率本身就代表正义。再审程序的设立,必须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达到合理程度,不能非此即彼,

15、这可通过对提起再审的理由和条件进行限制来实现。 二、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检讨与反思学者柴发邦认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是:“以二审终审判为基础,以再审判决为补充的审判制度为我国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正确、合法、及时处理提供了基本保障。”1153-54但是从司法实践中,以追求实体公正、社会正义为目标的民事再审程序并没有达到人们所希望的价值标准。樊崇义看来,“当那些不满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寻求正常上诉的渠道被两审终审制堵塞的时候,当对二审判决的不满甚至高于对一审判决的不满率时,寻求公正的强烈愿望就会强行打开另一个出口,大量复审案件便纷纷涌向再审程序这个特殊的复审程序,于是再审程序不断膨胀。”1213-14

16、而由于我国对启动再审程序的审查基本处于不公开状态,章武生认为:“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状况依然非常突出,不少明显存在错误的裁判仍无法通过再审程序获得纠正”;其次是“再审耗费了当事人和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金钱,一些案件被不断地拿来再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受到严重破坏。”1334-35其三,章武生还认为:“再审程序这一非常救济渠道不断的扩张,最终使所谓的两审终审判名存实亡。”14456-457鉴于这些情况和问题,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进行认真的检讨与反思,尤为重要。(一)对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检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77 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情形。从表面上看,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17、启动再审程序,有利于保障裁判公正性,但该规定在民事诉讼理论上,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明显产生冲突,且在执行过程中,又为权力滥用从程序外干预司法开启了方便之门。1、违背“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左卫民、周长军认为“司法权是一种消极性权力。它只有在被请求时,或者说,只有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它才采取行动。”1567-68法国学者托克维尔认为“法院不能自己去追捕犯罪,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如果它主动出击以法律的检查者自居,那他就有越权之嫌。”1689-90正如法国学者伏子冀所说的司法权的基础在于“提出主张”,表现在审判制度中就是“不告不理”原则。任何民事主体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江伟认为“法官不同于

18、警察,警察可以而且应该积极主动地去制止违法行为,打击犯罪,以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否则就有懈怠、失职之嫌。法官则不能如此积极地干预社会生活,法官是社会公正的化身,他们不是纠纷的发现者,而只是纠纷的裁判者。”17346-347其次,张晋红认为“允许法院主动发动再审,实际上是自诉自审,诉审合一,这是对诉审分离原则的严重背离。”18167-168因此,法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作为审判者,它承担着证明裁判确有错误的责任,而作为当事人,其又违背了审判中立之原则,由此导致一个尴尬的局面,因为司法公正最基本、最古老的原则就是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2、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权利平等、私权神圣

19、、意思自治构成市民社会的三大基本原则。而意思自治是最具有推动力的原则。李浩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人权表现为诉讼中的法定权利,它既包括当事人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也包括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实体权利自由处置的权利。”1956-57然而,在再审程序中,法律强制法院必须为当事人主张权利,并替代当事人的地位,主动自行发动再审程序。然而,法院的行为并不一定代表或符合当事人的意志。法院自行提起再审,是直接进入对原诉讼的审理,无须当事人主张任何权利,这实质上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也破坏了社会关系的平衡。因此,我国法律赋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的规定,是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严重背离。3、再审与确定裁判的冲

20、突陈计男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法院的判决确定之后,无论该判决是否正确,它都会发生两种结果。一方面,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双方都要受到判决的拘束,不得再就该判决的内容提出争议;另一方面,法院也必须尊重自已的判断,不得随意改动或撤销判决,甚至做出与该判决完全相反的另一个判决。”20192-193而法院提起再审,则完全无视确定判决的效力,虽然这种否定是善意的,但这种善意无助于提高司法权威。 江伟认为,“法院系统能够随时(无期限限制)随意(无制度约束)地否定自己或下级法院做出的确定判决,那么判决的权威性,法院的威信性就荡然无存了。”2178-79综上, 生效的裁判朝令夕改,只能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而且也势必

21、产生公权与私权处分原则的冲突。最终损害的是司法的权威。既判力原则和司法权威的破坏者之一,恰恰是法院自己。4、司法独立的绊脚石美国学者埃尔曼认为“如果司法过程不能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中行政机构或其他当权者的摆布,一切现代的法律制度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无法促成所希望的必要的安全与稳定。”2212-13上海一中级法院研究室研究表明“当代司法的事实表明了政治理论间的根本冲突并没有影响法官对司法公正和独立的认同,不论是西方自由政体的国家,还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或是坚持亚洲价值标准的国家及实行隔离制度的国家,司法独立和公正都是模范司法体系必须遵循的原则。”236-7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

22、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在再审制度中,首先法院院长、审委会、上级法院都有权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发动再审。季卫东认为“审判者始终处于被审判的状态中,”2417-18其次审判实践中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因与法官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季卫东也认为“因此,他们的行为方式必然倾向于早请示、晚汇报,以转嫁或减轻翻案的责任风险。”2578-79这样看来,法官独立审判亦成空谈。其三,法院的再审决定权,导致了外部监督权的失范,严重侵犯了司法独立原则。美国学者塞缪尔享通顿看来“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表现在它只是遵循自己特有的司法原则,表现在它的观念和行为不被其它政治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观念和行为所左右

23、。”2623-24而事实上,由于外部监督的监督形式、权限及程序缺乏具体的规范,有的地方政府和党委,为保护本地方、本部门的利益,片面而人为地将法院的判决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要求法院对某一案件进行再审,而法院基于体制方面限制,更重要的是因为法院本身拥有再审决定权,而不得不屈于各方面的压力,从而为外部力量干扰司法独立创造和提供了法定的渠道,使再审工作越来越陷入难以自拔的被动局面。向司法机关抗议,再行审判一次。(二)对检察院抗诉引发再审的检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现代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及民事主体意思自治观念的普及,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所暴露出

24、的问题亦越来越多。1、破坏了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格局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其发动再审的前提,并不是以当事人的请求为主要依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只要发现经法定终结的案件“确有错误”,即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利用国家公权力介入私益纠纷。景汉朝、卢子娟认为“干预了属于私法的民事关系,与处分原则相抵触。而且检察机关参加诉讼支持一方当事人,也必然造成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的不平等,”2789-90其打破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对抗的格局。因为检察机关介入后,其可凭借公权力支持、帮助申诉人,为其调查取证,支持庭审等各项诉讼活动,这也使原本代表国家公益的检察机关法律地位日渐模糊起来。2、加重检

25、法两家的冲突章武生认为“基于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再审抗诉权的绝对权威,检察机关不仅认为其拥有对法院所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享有抗诉权力,而且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案卷,出席庭审,参与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等各种审判活动。”28178-179李浩认为“各级法院不仅对检察机关的抗诉频有抵触,也造成检、法两权时常发生冲突。”2988-89相互间并没有按照宪法中规定的那样,“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杨荣新认为“检察权从实质上应是行政权,其区别于司法权的关键在于,司法权是被动中立的,而检察权是主动的。”30365-366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王利明认为“只有法院才是通过

26、诉讼最终解决纠纷的机关,绝不能在法院之外再创设另外一个司法机构,与法院分享审判权,或有权否定法院的最终裁判,否则既不利于维护审判的独立,也不能实现裁判的公正,并将使法院毫无权威而言。”3178-79(三)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诉制度的检讨。蒋集跃、杨永华认为“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而申请再审权则是诉权的一种表现形态。”3225-26章武生认为,民诉法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后,申诉与申请再审并存,继续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33156-157我赞同这种观点。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是当事人申诉,那些是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在程序审查、级别管辖、审查及类别、次数上的审查,并没有显著的区别。对

27、待申诉与申请再审,几乎皆是一如既往地通过复查,之后要么通知驳回,要么法院裁定再审,更有甚者不了了之。究其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认为,“申请再审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至今还未被司法完全认可。”34123-124以致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交织在一起。由此亦引发对以下问题的检讨。1、申诉和申请再审,不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导因素常怡认为,“申诉只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在提出申诉以后,将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申诉,申诉也不一定必须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35230作为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同样也并不必然地启动再审程序。章武生等学者认为:由于司法实践中并未

28、严格区分申诉与申请再审,也未正确认识申请再审权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更由于法院决定再审权以及检察机关再审抗诉权有着更加久远的历史背景,职权再审模式始终占居主导地位,故无论是申诉还是申请再审,一般难以得到司法机关的及时回应,且处理方式大同小异。其次,由于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缺乏规范,没有建立和明确再审之诉程序,法院对待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审查,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予以答复没有规定,审查操作程序的不公开,当事人对案件复查中享有何种权利不甚了解,审查结果最终完全由法院说了算。以致对于当事人看来,审查程序几乎就是暗箱操作。虽然全国某些地方已在审查程序中,开展了听证、开庭等手段,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申诉难

29、、申请再审难的局面。其三,由于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突出,利益分配不平均,各级党委、政府又将安全稳定工作列入政绩考评,重中之重,对某些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但未必存在错误的裁判,强制性地要求法院进行再审,法院基于体制和各方面的原因,无论裁判对与错否,只能启动再审程序,更进一步导致了再审程序的混乱,甚至超出了试行民诉法时期。3679-812、申请再审无限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认为未生效的一审裁判有错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予以救济。而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均可以申请再审。李学灯先生说:“古往今来的审判,虽有时间求直不易,以致往年累月而难于终结,但经究不能无限之延长。否则

30、不独当事人有俟河之清,人生几何之感,且时日逾远,困难愈多。有时还使人感于正义的迟延,每为正义的否定。3793由此,这实际上为当事人滥用程序上的选择权留下了可乘之机,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为避免上诉风险而刻意规避上诉程序,等待在再审程序中提出自己的主张。这样不仅造成了民事再审案件的增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和削弱了上诉程序的制度功能。三、 重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设想及建议如何对现有的再审制度进行重构,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成为学者关注的问题。针对我国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为建构再审之诉创造条件,有必要就以下几方面对现行再审制度进行完善,达到实质性完成再审改革之目标。同时为再审制度的重构打下基础、选定坐标。(

31、一)废除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黄松有认为“如果允许法院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自己所作的裁判,则公权性、强制性解决纠纷的制度将首先从内部开始崩溃。”3864为保持司法制度的完整性,树立司法权威,避免确定判决受到来自内部的攻击和重复审查,对继续保留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权已显无必要,应从民事诉讼法中废除。(二)废除检察机关再审抗诉权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权的存废问题,理论界频存争议。主要的观点有三种。杨立新认为,“检察机关应享有全面的监督权,除再审抗诉权外,还包括对起诉、审理、判决、执行、上诉监督权以及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案件的起诉权”39154。李浩仅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权,认为现阶段不能取消,而应进一步

32、加强和完善。40257景汉朝、卢子娟认为,应取消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权,把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发动再审的唯一途径。4154我个人同意第三种观点。正如刘运熙所说“民事案件的特点在于它们都是私权利益争议的案件,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不受限制的广泛的抗诉权力,使得人民检察院广泛地行使抗诉权有侵权之嫌”4259。另外黄松有也认为:“基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施监督妨害了司法独立,侵害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影响了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等原因,所以应当予以取消。4378-79(三)强化、规范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杜闻认为“审判权的被动性在民事诉讼法上表述为不告不理原则 ,按这一原理, 程序的启动、运行和终结

33、都应决定于当事人。”44132-133章武生认为,“民事诉讼作为解决人们私权争议的诉讼过程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具有主体地位 ,居于主导地位 ,再审的启动当然当事人最有资格”4512-13。因此须进一步强化、规范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立法明确规定,再审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起。但如果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主体资格的 ,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也可以成为申请再审的主体。(四)合理界定再审事由发起再审的理由界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启动再审程序。台湾学者蔡辉龙认为“民事重在安定,不可设太多再审规定。”4656-57王玉辉认为民事再审程序“关键在于如何平衡既保障确定裁判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又要

34、纠正有重大瑕疵的确定判决 ,实现法的正义性, 而这个平衡点就是科学地设立再审事由 ,既不能设定得过宽 ,侵害确定裁判的稳定性和威严性 ,又不能设定得过窄 ,使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得不到保护。”4799李国光借鉴国外相关规定,为突出体现再审理由的可操作性,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界定再审理由:关于程序方面的理由可以有:(1)裁判法院无案件管辖权的;(2)审判组织不合法的;(3)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4)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5)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6)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7)审判人员犯有与案件有关的职务犯罪的;(8)对与本案有关

35、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9)超越诉讼请求事项作出裁判的。关于实体方面的理由可以有:(1)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证据,后经司法认定系虚假,伪造或变造;(2)裁判生效后发现的新证据,足以撤销或者变更裁判;(3)裁判与前后就相同事宜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另一生效裁判相互矛盾,或者作为裁判援引基础的另一生效裁判已被撤销、变更;(4)运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5)判决显失公正的。4867建立有限再审 ,从程序的启动上主要在于再审事由的具体确定和科学界定 ,这也是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方面。(五)明确再审的管辖日本学者石叫明、高桥宏志认为“由原判决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将有助于再审法院迅速、正当地做

36、出再审判决。”4990对此,我也并无不同观点。理由是再审诉讼与原诉讼有着密切的联系,再审法院可以充分利用原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资料。(六).明确再审申请的时限大陆法系国家对当事人再审之诉的时限大都规定得比较短。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提出再审请求的时限为2个月 ,从当事人知晓其藉以申请再审之理由时起算。5089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判决被确定之后, 得知再审的事由之日起30日内的不变期限内提起再审; 对判决确定之日起超过5年的案件不得再提起再审之诉。5178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生效之后2年内提出。我认为,我国这一时限显然过长,这会产生对程序安定性的较大破

37、坏。常怡 唐力认为,“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在再审法院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三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转可以延长审限。此外,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也应当规定时间限制。现行法未对再审申请的立案审查作出时间规定,往往导致当事人的申请提出后便无下文,严重危及当事人再审申请权的实现。在这方面可参照一审程序的规定,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在 7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定,从而为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提供程序保障。”52134综上看出,当事人提出再审诉求的时限也是平衡再审程序价值的重要因素,这也是在改革中需要研究的问题。(七)明确申请再审的次数陈瑞华指出:

38、“一种争端程序总是因同一事项而被反复启动,它是不能成为程序的。5378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海利爱德华兹指出:“在两种情况下法院推翻先例几乎肯定会失去让人们对法院善意的支持。第一,推翻先例的次数超过一定限度将会削弱国人对本法院可靠性的信赖。虽有诸多的理由可以解释或支持推翻判例之决定,但我们不能忘记,人们通常认为(而且是正确地认为)该判决至少等于宣布先前判决是错误的。把错误归咎于先前法院时也应有一定限度,否则人们便不会相信。假如超过这一限度,那么对先前判决的否定将被认为是出于短期的具体考虑而非对原则的合理审查。法院更改其判决愈频繁,法院的合法性将愈被削弱。”54189如果不对申

39、请再审的次数进行限制 , 李琼、杨兴明认为“意味着当事人对于其认为有错误的案件可以无限次地提出申请再审 ,法院对于同一个案件也可以无限次地决定复查或再审。这种状况对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实际上不存在终审判决 ,这也是造成当前无限申诉、申请再审的主要原因。”55273因此,有必要对再审的次数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理由或者相同请求事项,重复提起再审之诉。 结论民事再审程序作为法律救济的特别程序,是由中国特色的现代诉讼程序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现行民事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势在必行。因为,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序列中,再审程序具有其不可替

40、代的价值。对于任何一项民事诉讼制度,纠纷的解决,冲突的疏导,正义的维护都是永恒的使命和主题。再审程序的制度价值的独特性就在于其要维护正义和维护安定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我国的现行再审制度的诸多不完善越来越多的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笔者仅是从当前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法理基础出发,对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的状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完善民事再审程序一定的构想,以期对我国加快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有所裨益。参考文献:1兼子一.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王亚新.民事诉讼中的依法审判原则和程序保障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

41、法讲义M.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季卫东.程序比较论J.比较法研究,1993(1).5陈一云.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和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叶自强.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8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9陈桂明,李仕春.审判监督改革的定位与趋势J.人民司法,2006(6).10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柴发邦.中国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12樊崇义.诉讼法学研

42、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3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4章武生.我国民事审判制度之重塑J.中国法学,2002(6).15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7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8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9李浩.民诉制度的改革与处分原则的强化和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0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印行,1993.21江伟.中国

43、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2ErimanS.COMPARE WITH LEGAL CULTUREM.TaiWan:SanLian Bookstore,1990.23上海一中院研究室.21世纪司法制度面临的基本课题J.法学(沪),1998(12).24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李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1999(3).26塞缪尔享通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译.台湾:三联书店,1989.27景汉朝,卢子娟.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J.法学研究,1999(6).28章武生.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J

44、.中国法学,2002(6).29李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概括J.中国法学,1998(4).30杨荣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2.3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2蒋集跃,杨永华.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N.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4.33章武生.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1995(1).3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5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6章武生.法制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

45、7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6.38黄松有.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J.法学研究,2000(4).39杨立新.新中国民事行政检察发展前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40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G.全国诉讼法年会,1999.41景汉朝,卢子娟.浅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塑J.法学研究,1999(6).42刘运熙.浅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造J.山东社会科学,2004(7).43黄松有.对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法理思考N.人民法院报,2000-5.44杜闻.民事再审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45章武生.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J.法律科学,200

46、2(1).46蔡辉龙.民事诉讼法新论QAM.台湾:风云论坛出版有限公司,2001.47王玉辉.民事再审事由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3.48李国光.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9石叫明,高桥宏志.再审监督程序要据诉讼判决的确定执行停止M.东京:有斐阁,1996.50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学者在华演讲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1兼子一,竹下守夫.论民事诉讼法M.白绿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52常怡, 唐力.民事再审制度的理性分析J.河北法学,2002(5).53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正义J.北大法律评论,2006(1).5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55李琼,杨兴明.审判监督改革的定位与趋势J.人民司法,2006(6).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