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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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 川 省 国 土 资 源 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224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现将我厅制定的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法人制度、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制度、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廉政建设制度、四川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示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2年2月1日 附件1: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

2、,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收缴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补助项目。重点项目是指由省全额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项目是指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三条 确定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三)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四) 以土地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3、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和项目的确定、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补充耕地指标分配等管理工作。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受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项目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监督项目实施;指导竣工验收前资料整理和负责面积复核工作。第五条 项目投资实行一次性安排,超支不补。第六条 补充耕地指标分配:重点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由省管理使用;补助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按项目决算投资比例分配。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项目的

4、申报和实施工作。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集中上报,项目实行一年一报,一年一定。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可以单独承担个别项目的实施。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地区应有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水、路、电、防洪堤等配套基础设施。(二) 项目规模:土地开发单块面积不低于200亩;土地整理2000-6000亩,相对连片,单片面积不低于200亩;工矿废弃地复垦200-1500亩,单片面积不低于100亩。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

5、面积的60%;土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40%;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10%。第十条 申报项目立项,应提交下列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4、项目的平面布置图;5、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6、投资概算表;7、土地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经批准后,作为开展规划设计和资金预算编制的依据,编制完成后,上报省厅审批。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定界图;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图;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单体工程设计

6、图;4、项目规划设计报告;5、项目预算书。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和资金预算经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任务书,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工作。任务书应规定任务、工期、投资、资金拨付、补充耕地指标分配、工程质量等内容。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末应向省厅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和使用按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和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的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决算并经审计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省厅按部颁规程组织项目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补充耕地按投资比例纳入各级补充耕地储备库。省级补

7、充耕地储备库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附件2: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阶段的各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全面负责组织国家和省级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级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第四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要成立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8、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农业、水利、林业、项目所在乡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是项目的法人单位,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项目下达单位签订任务书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第六条 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其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合同签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和标准、对工程是否合格进行检验。第八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

9、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与验收工作制度等规定申报验收。第九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公示制和工程监理制。第十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一经下达,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全成本核算办法,坚持撟钭谩妗篮怂恪斯芾頂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坐支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资金。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土地开发资金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后,资金拨付单位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任意缓拨或停拨。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定

10、期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地类变更和登记发证等工作。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要认真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财务决算和审计结果作为竣工验收必备条件。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要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措施,新开发土地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第十八条 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通过验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

11、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财务稽核。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合理分工,规范行为。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重要内容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限期整改。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附件3: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法人制度为保证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投资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项目法人制度:一、各级政府投资的土

12、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法人为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二、项目法人对项目投资安全承担风险。三、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工作。附件4: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制度为加强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撓钅繑)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招标、投标制度。第一条 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进行招投标。招标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第二条 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土地开发整理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第三条 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主持,并按下列

13、程序进行:(一) 组建招标工作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二) 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包括补遗书);(三)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四)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五) 组织成立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评审;(六) 发售招标文件;(七) 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及标前会议;(八) 编制标底;(九) 投标、公开开标;(十) 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形成评标报告报招标人;(十一) 招标人组织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十二) 招标人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招投标情况;(十三) 发中标及落标通知书;(十四) 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其工程项目的性质、内容等情况分阶段进行资格预审。实

14、行邀标的取得资格预审的单位应达到三家以上;公开招标的,每个合同段取得资格预审的单位应达到四家以上。第五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的时间,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第六条 招标人设置的标底应在开标前编制,开标时应同时公布招标人标底。招标人标底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第七条 评标标底采用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如下 :C=(A+B譐)/2,式中A是招标人标底,B是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即开标时除废标外的所有报价的平均值);C是评标标底(复合标底),J是低价竞价校正系数,在正常情况下取1.0。开标后经核实的(含算术性修正)最终报价高于招标人标底5%的或低于招标人标

15、底15%的投标,可视为无竞争性或低于成本价的废标。按该款和其它有关规定审定后的所有报价为有效报价。第八条 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招标人选定中标承包人后,应完成正式的评标报告,自选定中标承包人起15个工作日之内报上级和投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九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廉政合同。第十条 由农民群众投工投劳,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以不采用招标、投标的办法。附件5: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制度为保证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16、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监理制度:一、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监理。二、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选择确定。三、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招投标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含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工程质量、技术变更、安全、材料、购置设备、工程量、验收工程和签发付款凭证、工程价款、技术档案、提出竣工报告、处理质量事故等方面的监理工作。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四、监理费为工程施工费5墬10墶附件6: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廉政建设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及资金管理,防止发生违法违

17、纪行为,确保有关资金安全、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一、项目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过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厅申报,省投资项目经省厅集体研究决定,国家投资项目经省厅集体研究排序后向国土资源部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严禁项目申报单位越级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到上级主管部门拉关系、走门路、跑项目;严禁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切实杜绝不正之风。二、省厅实行窗口办文制度,项目一年一报和一年一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厅办公室。项目审查经办人员要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

18、责;项目的立项计划和资金预算等实行集体会审,省厅由耕地保护处、规划处、地籍管理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共同研究审核,经厅专题会议确定。三、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实施采取合同管理方式,规划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的确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配套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制,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项目建设任务、规模、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等实行现场公示。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通过新闻、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布,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投标要坚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严禁泄露招标标底,中标人与招标人

19、签订承包合同、廉政合同;项目现场公示内容,媒体公布内容和竣工后的验收严禁弄虚作假。四、完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与项目和资金有关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明确职责,加强财务内部稽核工作。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不准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不准设立小金库,乱支滥发或者变相集体私分;不准在项目资金中报销应属个人承担的费用。五、与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的部门不得以土地开发整理的名义,兴办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已经开办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必须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没有脱钩的,不得参与项目工程建设。具有行

20、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项目的工程建设。六、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项目管理的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个人经营的公司,禁止承担管辖范围和管辖地区内项目的工程建设。与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的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收受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占用服务对象的车辆、通信工具和其他贵重物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宴请、出国(境)考察、国内旅游;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单位任职、兼职、领取报酬。七、加强对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1、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耕保、财务、纪检监察等处(科)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履行职责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涉嫌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八、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执纪。对项目及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制度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附件7:四川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示制度为保证四川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进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防范项目建设中不廉洁行为,特制定本公示制度。一、公示内容:项目投资、规模、项目主要内容、土地权属、现状、工期、法人代表、监理单位、招标、中标等。二、公示方式:可通过电视、报刊、布告等方式在项目所在地告示公众。三、提前公示时间:招标须在开招前15天;权属须在办理权属调整前20天。四、发布公示机关为项目法人单位。五、公示中应确定公众反映电话、公众意见收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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