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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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另一重要的政策是,意见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

2、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我国民间金融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胡德官陈时兴 发布时间: 2011-7-4 2:11:04

3、被阅览数: 2191 次 作者: 胡德官陈时兴 文字 大 中 小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内容提要:民间金融是国内外经济金融界关注的重要问题,更是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综合了理论界关于民间金融的研究成果,从中国民间金融的生成逻辑和体制动因出发,先是对民间金融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接着描述性地分析了民间金融的历史和现状,最后对未来民间金融的走势作出了展望。关键词:民间金融民营经济金融体制一、民间金融的生成逻辑和体制动因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在1969年出版的金融结构与发展一书中,通过对历史资料的实证研究,揭示出金融发展中带有规律性的结论。他认为,虽然各国金融发展呈现出两条不同

4、的轨迹,一条是私有金融形式占主体,一条是国有金融形式占主体,但是它们的发展趋势是相同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深化与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道路可以实现对接。在现实中表现为,沿第二条轨迹发展的国家,政府对金融的参与程度在削弱,私有化趋势明显。这对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中的中国而言,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当前,发展非国有金融将成为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1973年,罗纳德I麦金农和爱德华S肖分别从不同角度研究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问题,发现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严重的金融抑制是制约储蓄积累和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由此他们首先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麦金农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市场是“被分割”的,在金融领域表现为现代与传统并存的

5、“二元”状态,现代化的银行业与传统的金融形式并存。他还指出,发展中国家经济之所以欠发达,是由于“金融抑制”的存在,对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金融深化,即政府放弃对金融业过多的干预,允许非国有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培育一个竞争性的金融体系,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肖认为,金融部门与经济发展是息息相关的,在落后的经济体中,由于政府的干预,金融业处于抑制状态,导致金融市场不完善,企业外源融资困难,内源融资居主导地位。他指出,要使落后经济走上稳定健康的发展道路,必须放弃利率限制,消除人为因素对金融市场的分割,打破金融体系内部行业垄断,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金融。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假说和市场分割假说揭示了民

6、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这个根源是外生的,因而为消除中国当前的金融抑制,金融业必须向非国有部门开放,通过在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来克服国有金融体制的固有缺陷,从而从总体上提高一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进而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KelleeTsai(2001)在比较了长乐、惠安、温州和郑州的四地发展路径以及四地民间金融的发展状况后,得出结论:温州民间金融的兴盛原因是改革开放前国家基于地理上的战略因素考虑对温州投资的有意忽视,和改革开放之后当地政府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以及对金融创新的推动。他把民间金融在中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性归结为地方政府对待民营经济政策的差异性,事实上说明了民间金融是内生于民营经

7、济的金融形式。AndersIsaksson(2002)指出,民间金融是对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应。由于金融抑制下的政府信贷配给以及体制内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偏见和制度歧视,导致了民营企业对民间金融市场的强烈的制度需求。张庆亮(2001)则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民间金融的兴起,认为中国体制转轨中产生的民间金融是一种内生性的金融制度安排,是内生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对金融的需求。在中国,由政府主导的外生性金融制度割裂了经济发展与金融制度的有机联系,导致了金融制度效率低下,资金的配置出现“劣化”,金融发展缺乏内在的推动机制。特别是在民营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情况下,国有金融对民营经济

8、的金融支持与民营经济对经济增长作出的贡献是严重不对称的。因此,民营经济的发展只能依赖于以其为基础的内生性的金融制度安排民间金融。马忠富(2001)也指出,中国现代民间金融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其制度需求源自经济的市场深化,尤其是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其制度供给则是个人、企业或政府为满足自身经济发展目标的策略选择。KelleeTsai、AndersIsaksson、张庆亮和马忠富从外生性因素影响内生制度安排角度分析了民间金融的形成机制对我们理解中国民间金融的生成逻辑是很具启发意义的。从信息经济学的思路出发,WilliamF.Steel,etal(1997)认为民间金融利用当地私人信息,从而在解

9、决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这是民间金融产生的重要原因。林毅夫等(2003)则构建了一个包括异质的中小企业借款者和异质的贷款者(具有不同信息结构的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部门)的金融市场模型,力图证明金融市场的分割和非正规金融的市场特征是三方主体各自优化行为相互影响的结果,从而得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是民间金融广泛存在的根本性原因,金融抑制只是一个强化因素,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实行了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仍然有大量民间金融活动存在。史晋川等(1997)则对民间金融的兴起和发展给出了一个博弈论的解释。指出,民间金融的兴起是各种利益制衡的结果,是政府部门、原有金融机构以及各种经济成份及

10、至企业家(在金融业中称为金融家)、社会公众相互博弈选择的结果。其背后体现的仍是人的自利动机与来自各方面的约束条件(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意识形态、自然技术等)的不断冲突与融合的过程。宋宏谋(2003)在研究中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变迁过程中,提出了农村民间金融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农村资金融出需求得不到满足。他认为,一方面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是农村的富余资金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机会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生存空间。二、民间金融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民间金融问题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虽然学术界已对民间金融作出了一定程度的深入的研究,但是对民间金融内涵和

11、外延的界定并没有形成一个一致的观点。按照比较流行的观点,民间金融是与官方金融相对的金融形式,一切非官方的、非公有制的金融形式都是民间金融。姜旭朝(1996)在其中国民间金融研究一书中也对民间金融下过这样一个定义:“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这样的定义试图按照所有制的标准来界定民间金融,这不仅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发达国家的现实。但是,后来姜旭朝(2003)又对以前的定义作了修正,提出应以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民间金融,凡是没有经过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金融形式都为民间金融。显然,以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作为标准判断民间金融的标准

12、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但是现实中,内地许多金融机构如典当行,它们经过了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却在国家正式的金融体制之外,它们也应该列入民间金融的范畴。相比之下,AndersIsaksson(2002)的观点更贴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他将民间金融描述为发生于官方监管之外的金融活动。持这种观点的还有国内学者左柏云(2001)。他认为,民间金融是指与官方正式金融相对而言,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之外的,即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一切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金融形式,不管是合法的,半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都属于民间金融。它们往往不受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其

13、进行直接控制和监管。在这样的定义下,中国内地的民间金融主要有典当行、农村社区性融资组织、民间集资、金融合会、民间自由借贷和私人钱庄。这又涉及到怎样界定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问题。尽管它们都在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但是从金融活动的主体来看,它们主要是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从金融活动的客体来看,民营企业和居民同时又是资金的需求者。因而,它们与国有资本居主导地位的国有金融形式在金融活动形式上是有很大不同的,若把它们与国有金融一起归入正式金融体系也是不合适的。因而,我们认为,民间金融是相对政府金融或国有金融而言的,产权必须是属于民间所有的,并应由民间金融组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开展金融服务

14、和与其相关的金融交易。民间金融可分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那些在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列为正规民间金融,不在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则列为非正规民间金融。正规民间金融组织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非正规民间金融形式主要有典当行、农村社区性融资组织、民间集资、金融合会、民间自由借贷和私人钱庄等。三、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民间金融作为一种为个私经济融资的金融形式,一开始就处于国家正规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同时又由于其自身的弱质性,它的发展过程也就成了一种艰难的探索过程。下面就民间金融的各种形式出发考察民间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城

15、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主要面向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招收股金,其业务主要是为城市民营经济体提供金融服务等,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是经济内生的需要。自1986年成立以来,城市信用社发展迅速,到1994年底,全国共成立了5229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其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分别为1323亿元和2353亿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城市信用社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经营素质参差不齐、不良资产率高等弱点日见暴露,从1995年开始,一些大中城市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纷纷组建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后陆续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但是,

16、由于几乎所有城市商业银行都是政府通过行政方式组建,地方财政占了很高的比例,使城市商业银行带上了浓重的政府色彩(吴太普等,2003)。绝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已失去了民间金融的特色。2.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是我国农村金融的基础力量,其队伍庞大、点多面广、最接近农村基层,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到2003年,全国有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3.49万家,各项存款余额达到2.2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11.5%(陈建新等,2004)。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地区的退出,农村信用合作社已成为农村金融

17、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陷入了重重困境。主要表现在:(1)行业组织体系不健全,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处于一种地域分割状态,没有形成同行业内的大力联合,从而制约了农村信用社整体实力的壮大,也使抗御风险能力较为薄弱。(2)整体管理水平低下,一部分不良资产率高居不下,经营风险高,已处于资不抵债、难以为继的状态。(3)业务面比较窄,信用功能不全,难以通过开拓多种业务来弥补服务的低收益,不利于信用社自身的发展,也难以满足其多种金融服务的需求。(4)政策部门在对农村信用社功能定位、组织结构、如何引导其发展方面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没能给予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以足够的

18、外部政策支持。3.典当行。典当,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具有浓厚商业色彩的金融经营机构,是我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为古老的非银行性金融行业,也是现代银行业的雏形和源头。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典当行始于1987年12月挂牌营业的四川华茂典当行,此后,在巨大利润的刺激下,典当行在内地如雨后春笋般兴起,至2002年初全国登记在册的典当行有1010家。尽管随着政策的规范和行业市场的逐渐成熟,典当业的发展正在步入正轨,但目前我国典当业中仍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急需完善的问题:(1)人才缺乏。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培养的典当人才,典当从业和监管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具有渊博知识和丰富阅历的复合型的专业人才严重

19、缺乏。(2)资金不足。几乎所有的典当行自有资金都很薄弱,其经营资金大都依赖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贷款。(3)利率过高。时下典当行的经营中典当利率普遍过高,比民间高利贷有过之而无不及,这种暴利经营不仅不利典当业的稳定发展,还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4)行业不配套。主要表现为拍卖发展跟不上,很多地方有典当行却没有拍卖行,典当行收纳的抵押物品无法进行拍卖,使典当行的经营进退维谷,难以为继。4.农村社区性融资组织。这类金融组织是指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在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农村互助储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农村金融服务公司等金融组织,其中以农村合作基金会最为普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雏形是农

20、村互助储金会,后者成立之初是以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障组织的面貌出现的,后来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异化,迫使农民失去了农业生产需要的信贷支持,转而开始农村领域的金融创新,农村合作基金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由于它一方面弥补了农村国有金融系统和信用社的不足,另一方面又抑制了农村的高利贷,因而在当时受到了农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得以在全国广大农村迅速推广,一度成为农村金融中举足轻重的力量。但是由于经营混乱,不断引发支付危机,严重扰乱了农村的金融秩序,1996年国务院发文明确提出彻底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并作了专门部署,至1999年全国的农村基金会已全面关闭。农村金融服务公司其实是农村合作基金

21、会的一种,只不过它更多地倾向于为非农经济实体提供金融支持。5.民间集资。民间集资是以民营企业为发起人,直接从市场上筹措资金的金融活动。20世纪80年代,民间集资形式在我国相当盛行,它孕育了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的初始形态,也创造出合作制和股份制的萌芽,对我国居民金融意识的觉醒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姜旭朝,1996)。可以说,民间集资是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它催生出了蓬勃发展的民营企业,对经济的快速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民间集资缺乏规范化的管理,也不受法律的保护,集资利率往往很高,这就增加了偿债的风险,因而民间集资中信用缺失现象时有发生,更为严重的是,有些民间集资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骗局,严重扰乱了

22、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90年代初,国家开始整顿和抑制民间集资,涉及到非法集资的一律取缔,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民营企业融资更多地转向正规的金融机构,因而目前民间集资总体上没有80年代活跃了。6.金融合会。金融合会是传统的民间信用形式,是一种互助性融资、集轮流储蓄和贷款为一体的团体。它是一种古老的民间金融形式,过去它直接植根于落后的农业经济,但是,在当代中国,合会的复兴应得益于农村经济的强劲发展所产生的对融资的需要。当代的合会主要盛行于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如浙江、福建、广东、江苏等地,以这些地区高速发展的民营经济为背景,合会的规模已逐渐扩大,形式也趋于多样化,而且趋

23、利性越来越明显。但是,由于合会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并且它是以社会网络中的个人信用和个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缺乏正式法律的约束,导致了民间合会过程中,金融投机、金融诈骗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引发了局部的金融风潮,影响了地区经济和社会稳定。7.民间自由借贷。民间自由借贷是指民间个人或家庭之间自发的直接借贷,没有金融中介的介入,借贷双方以自由人的身份出现,自发地实现资金融通。它是一种最古老的民间金融活动,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着,即使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也未曾中断。改革开放以后,民间自由借贷的参与面迅速拓广,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不发达地区都广泛存在着,借款用途由满足特殊生活需要为主发展到

24、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借贷的规模也迅速扩大。但是也必须看到,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官方的正式金融机构正在不断地走向市场化,使得民间借贷活动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发展空间在不断地缩小。这些也是由民间自由借贷本身的劣势决定的,由于民间借贷被宣传为是不合法的活动,因而借贷活动的开展比较隐蔽,风险较高,管理也比较困难,而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借贷是承担着政策风险的,也使得借贷的利率较高,有的甚至已经发展成高利贷,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8.私人钱庄。这里讲的私人钱庄指的是改革开放以后复兴的新式钱庄,主要出现在我国市场经济最发达的浙江、福建、广东一带。它的形式多种多样,最简单的就是“银背”,实际上就是资金“掮客”

25、。最常见的私人钱庄是机构化或半机构化的私人资金中介组织,它以经营者的自有资金作为信用担保,低息借入,高息贷出,通过借贷的利差获得利润。总的说来,私人钱庄大部分是处于地下状态的,但也曾出现过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营业的钱庄。私人钱庄的复兴是民营经济在东南沿海地区迅猛发展的结果,它在调剂当地资金余缺上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也对国有金融发起了挑战。当然,作为一种古老民间金融形式的延续,私人钱庄的有些缺点也是与生俱来的,比如它是建立在地方氏族关系和人情基础上的,在当代这种信用基础比较脆弱,因而经营安全性低,有可能引发信用危机。四、民间金融的未来走势民间金融未来发展的核心问题还是制度安排问题,它的健康发

26、展迫切需要政府放开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确立公正、有效的市场竞争规则,同时给市场主体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在预见未来中国金融业的激励传导机制可以得到有效强化前提下,关注民间金融发展的学者们对它的走势作出了自己的设想。姜旭朝(1996)在其中国民间金融研究一书中设想未来中国的金融格局是:国有金融为主体,民间金融为辅。他认为民间金融仍应该处于拾遗补缺的地位,他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当时国有经济仍然占据着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而国有经济对应的融资环境应是国有金融体系。但是由于几年来非国有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有经济的相对萎缩,如今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只占到三分之一,因而若今天还是强调国有金融的主体地位显然不

27、能适应我国的经济格局。林毅夫(2003)基于对我国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的考察,指出我国金融结构改革的方向应是建立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要实现我国金融体制与市场经济的接轨,就必须大力培育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民间金融。KelleeTsai(2001)认为即使未来由于国有金融体制的改革,中国的民营企业从国有金融机构融资变得相对容易,民间金融将依然兴盛,并且发展状况呈现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史晋川等(2003)在考察了温州、台州的民间金融形式后提出,对商业化倾向明显、经济基础较好的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应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其真正成为产权明晰、严格按市场规范运作并摒弃行政干预的民间金融机构。

28、厉以宁(2002)针对我国农村面临的金融困境,提出应对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可以看到全国首批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在苏南地区成立,而且今后农信社改革的试点范围还将扩大。但是据张军(2002)的一项调查表明,新改制出来的农村商业银行并不愿意向私人企业放贷。郑泽华(2004)认为农村信用社在当前的种种改制,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向民间正规金融部门的再一次扩张,而这种做法将会进一步加剧农村金融的紧张状况。但值得指出的是农信社改革的另一种模式农村合作银行已经在浙江鄞州亮相,这是一种以合作制为基础,并吸收了股份制的优点的新的合作金融机构。Meirkohn(1999)在研究英国工业

29、革命前的金融制度时发现,正规金融的出现都是从非正规金融的行列中逐渐演化而成的。因而非正规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安排,如果没有行政干预,它的发展方向将是由小到大,由非正式到正式的。李扬等(2001)根据对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史的研究,强调非正规金融对我国金融制度变迁具有导向作用,提出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路径从非正规金融到正规金融“两阶段”的理论观点。熊继洲(2003)对20世纪50年代以来台湾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后,发现后续民营银行最基本的经营领域正是原来地下金融的服务领域,他还特别强调了合会组织变革为民营银行,将其称为理解台湾银行制度变迁的关键内容。但是,非正规民间金融是否会随着我国金融自由化为主要特征的金融制度改革的推进而逐渐消失呢?林毅夫等(2003)研究了台湾的经验,在台湾,对作为经济主体的中小企业来说,制度外金融是一个无法替代的信用筹措来源,是企业赖以建立的动力来源之一,这种状况并没有因为台湾已经达到新兴工业化经济群体阶段而消失。因而,未来非正规民间金融仍将继续在我国存在,仍将是民营经济的融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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