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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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指引为稳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方案(下称规范整顿方案),制定本工作指引。一、通告(一)可参照省金融办提供的规范整顿通告通稿发布本市通告。(二)规范整顿方案印发当日,省金融办在本办网站公布规范整顿方案。(三)在规范整顿方案公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省金融办在南方日报发布规范整顿通告,各市金融局(办)在当地主流报纸发布规范整顿通告。二、登记(一)申报登记。担保公司(含国家有关部门或中央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担保公司)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等资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市金融局(办)

2、申报登记;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包括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担保公司)到省金融办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有:1、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公司简况、业务经营情况等。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3、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4、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1-2家)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如果合作协议无法确认该担保公司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市金融局(办)可以要求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作为补充证明:(1)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查询授权书,贷款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当前对外担保余额信息记录。(2)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

3、合同(2-3份)。(3)合作银行(1-2家)出具的担保业务合作证明。5、2009年12月后新设或变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供省金融办的批准文件。6、市金融局(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即退回申请人。复印件装订成册送市金融局(办),数量由各市金融局(办)自行确定。(二)审查确认。各市金融局(办)对担保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列为规范整顿对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填列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规范整顿对象的认定,以是否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标准。2008年3月8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凡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业绩的担保公司,均列

4、为规范整顿对象。其中,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2010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新设立的未经省金融办批准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一律要提供书面材料作出说明。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内分支机构,待其总公司申报登记获确认后,持总公司登记确认回执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到所在市金融局(办)办理预登记。分支机构注册地与总公司注册地在同一地级市的,可与总公司一并参加规范整顿。(三)登记造册。登记期限截止后,各市金融局(办)对经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填列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登记汇总表,统一登记造册,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本市登记工作情况总结、登记汇总表和各担保公司登

5、记资料(1份)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汇总全省的登记名册,抄告省工商局和银监局,由其分别转发省内各市工商局和各银行金融机构。三、自查整改(一)经登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自查自纠,逐项落实整改。规范整顿的重点内容见附件二。(二)没有达到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担保公司,应及时努力完成指标,规范整改。其中,有关调整事项需报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及时向市金融局(办)提出变更申请。(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整改工作后期,应聘请有法定资格的、熟悉担保业务的审计机构,对其资产负债、业务经营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专项审计工作由各市金融局(办)统一组织,所选择的审计机构需经市金融局(

6、办)认可。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1、资本金来源及到位情况。2、2010年3月8日管理办法颁布后,担保公司业务经营合规性、客户保证金管理、风险拨备等情况。3、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性指标达标情况。4、公司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情况。(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完成专项审计后,可向原申报登记机关申报审核验收。申报审核验收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11年2月28日。申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验收申请书。如变更公司名称的要提供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规范整顿情况报告。包括规范整顿工作情况、对照规范整顿重点内容自查发现的问题、违规情况说明、整改措施和结果、以及拟

7、保留分支机构名单等。3、专项审计报告。4、股东关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及持续出资的承诺书(附件三);持有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简介。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7、市金融局(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申报验收材料应装订成册,数量由各市金融局(办)自行确定。四、审核验收(一)验收工作的组织。各市金融局(办)牵头成立验收工作组,按照“申请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具体组织审核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成员由各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必要时,可聘请熟悉融资担保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审核工作。(二)验收的重点内容。验收的重点包括机构建设、业务

8、经营和接受监管情况等三个方面,具体内容见规范整顿验收工作简表。(三)验收意见的出具。验收工作组对申请验收的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情况进行审核(包括现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每名审核人员填列规范整顿验收工作简表并签名;验收工作组参考审核人员验收结论,进行集体评议,出具初审意见。1、初审合格的,由市金融局(办)通知担保公司,并将初审意见、申报验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1份,附市金融局(办)请示(2份),报省金融办组织审核验收。2、初审不合格的,由验收工作组提出整改意见,担保公司逐项落实整改;条件达标后,在申报验收截止日期前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五、核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对各市金融局(办)报送的验收请示及相关材

9、料,省金融办组织召开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担保公司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2011年3月31日规范整顿时限满后,未申请审核验收的,以及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包括初审不合格),均作为未通过审核验收处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核验收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进行。六、分类处置(一)规范整顿审核验收合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二)不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未获确认、以及未通过审核验收的担保公司,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营业执照有关事宜。2011年3月31日规范整顿期满后未通过审核验收的担保公司名单,省金融办、市金融局(办)要及时通报省、市工商局。此类公司如要求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在所在市规范整顿工作完成后,按照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和标准申请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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