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185《火灾损失统计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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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220.01C 80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1852014代替 GA 1851998火灾损失统计方法Statistical methods for fire loss assessment(非印刷稿)2014 - 01 - 20发布2014 - 05 -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GA 1852014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统计分类25 统计要求26 损失物识别57 统计技术方法5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界定范围8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成新率确定方法10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损坏等级及烧损

2、率确定方法13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文物建筑保护级别系数、调整系数取值方法16参考文献18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A 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与GA 185199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低值易耗品”、“经济林木”、“古树名木”、“文物建筑”和“文物建筑典型实物”5个术语,增加了“火灾损失”、“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成新率”和“人身伤亡”5个术语(见第3章,1998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火灾现场处置费用、火灾导致的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人身伤亡统计

3、内容及方法(见3.4、3.5、表1、5.3、5.4和5.5); 增加了“统计分类”章节,给出了“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分类”和“人身伤亡分类”(见第4章); 增加了“统计要求”章节,给出了要求总则,并对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和人身伤亡人数提出了要求(见第5章); 增加了“损失物识别”章节,给出了火灾损失物一般识别方法(见第6章); 将“计算方法”的内容做了部分修改并增加了部分统计方法,改名为“统计技术方法”(见第7章,1998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1998年版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4、 删除了附录E和附录F(见1998年版的附录E、附录F)。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物价认证中心、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 亮、王 刚、果春盛、张 欣、刘高文、江 春、王 婕、初 绽、谈 迅、连长华、阮景文、孙 渊、韩晓鹏、潘 洵、吕 东、任常兴、杨君涛、陈 也。本标准于1998

5、年11月首次发布,本版为第一次修订。引言火灾损失是描述火灾的重要指标,是火灾统计的重要内容,也是分析揭示火灾规律重要依据之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21号令),规定了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统计方法,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损失统计工作提供依据。19火灾损失统计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损失统计的术语和定义、统计分类、统计要求、损失物识别、统计技术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单起火灾损失的统计。本标准不适用于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和草原等场所火灾损失的统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

6、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672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第19号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联合发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火灾损失 fire loss火灾导致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3.2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direct economic loss by fire火灾导致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之和。3.3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7、 direct property loss by fire财产(不包括货币、票据、有价证券等)在火灾中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砸压、辐射以及在灭火抢险中因破拆、水渍、碰撞等所造成的损失。3.4火灾现场处置费用 cost of fire scene operation and disposal灭火救援费(包括:灭火剂等消耗材料费、水带等消防器材损耗费、消防装备损坏损毁费、现场清障调用大型设备及人力费)及灾后现场清理费。3.5人身伤亡 personal injury or death在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人员因火灾或灭火救援中的烧灼、烟熏、砸压、辐射、碰撞、坠落、爆炸、触电等原因导致的死亡、重伤

8、和轻伤。3.6重置价值 replacement cost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所需的全部费用。3.7成新率 residue ratio反映灾前建筑、设备等财产的新旧程度,即灾前财产的现行价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价值的比率。3.8烧损率 fire loss ratio财产在火灾中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砸压、辐射、爆炸以及在灭火抢险中因破拆、水渍、碰撞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等损伤的程度。用百分比()表示。3.9残值 residual value财产因火灾受损剩余的残存价值。3.10文物建筑重建费 restoration cost for historic building文物建筑在火

9、灾中受损后,基于原来的建筑形制(包括原址)、结构、材料、工艺技术等进行重建所需的费用。4 统计分类4.1 统计范围火灾损失统计包括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4.2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分类见表1。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界定范围见附录A。4.3 人身伤亡分类人身伤亡分为死亡、重伤和轻伤三类。 5 统计要求5.1 总则5.1.1 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时,应按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和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分类统计。5.1.2 统计伤亡人数时,应按死亡、重伤和轻伤分别进行统计。5.1.3 火灾损

10、失应以人民币货币作为计量货币,单位为元。其财产损失以外币核算的,外币应按失火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牌价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表1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分类大类中类小类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建筑类损失 建筑构件损失设施设备损失 房屋装修损失 装置装备及设备损失 家庭物品类损失 家电家具等物品损失衣物杂品损失 汽车类损失 产品类损失 商品类损失 保护类财产损失 文物建筑损失 珍贵文物损失 保护动植物损失 其他财产损失 贵重物品损失 图书期刊损失 低值易耗品损失 城市绿化损失 农村堆垛损失 火灾现场处置费用 灭火救援费灭火剂等消耗材料费水带等消防器材损耗费消防装备损坏损毁费清障调用大型设备及人

11、力费 灾后现场清理费 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含护理费用) 丧葬及抚恤费 补助及救济费 歇工工资注:“”表示此项无要求。5.1.4 下列能出具法律效力鉴定文本的部门或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是可接受的:a) 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b) 文物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机构;c) 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机构;d) 园林主管部门设立的园林工程预算机构;e) 依法设立的伤残鉴定机构;f) 古玩珠宝评估机构;g)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h) 保险公司;i) 各类公估机构等。5.1.5 应采信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如:a)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火灾人身伤亡所支出的

12、费用;b)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延长医疗天数;c) 民政部门提供的丧葬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d) 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数据等。5.2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5.2.1 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时,可根据现场损失物情况划分不同单元,选择相应的统计技术方法(见第7章进行计算。5.2.2 对损失价值相对较小的,或统计成本大于损失的,或杂乱零散无法区分的损失物,可不分类别、不分件数进行总体估算。5.2.3 对文物建筑、珍贵文物、国家保护动植物、私人珍藏品等真伪鉴别难度较大、损失价值计算较难的以及社会影响大的火灾,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部门对其损失进行评估;亦可用文字描述的方式统计损失

13、物的名称、类型、数量等。5.2.4 财产损失计算中的价格取值原则如下:a) 对实行政府定价(包括工程定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政府定价计算;b)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照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价格;c)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参照同类物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d) 对生产领域中的物品,如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按成本取值;e) 对流通领域中的商品,按进货价取值;f) 对使用领域中的物品,按市场价取值。5.2.5 对无法统计的损失物可不做损失价值统计或仅做文字、图片描述。如:火灾湮灭的物品或因火灾烧损、烟熏、砸压、水渍等作用致使损失物无法辨认等。5.

14、2.6 本标准未列入的财产类别,其损失可参照类似财产统计。5.3 火灾现场处置费5.3.1 灭火救援费只统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在灭火救援中的灭火剂等消耗材料费、水带等消防器材损耗费、消防装备损坏损毁费和清障调用大型设备及人力费。5.3.2 灾后现场清理费只统计灾后第一次清理现场的费用。5.4 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按照GB/T 6721的有关规定统计。5.5 人身伤亡5.5.1 自火灾扑灭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或灭火救援中的烧灼、烟熏、砸压、辐射、碰撞、坠落、爆炸、触电等原因导致的死亡、重伤和轻伤人数应作为统计范围。5.5.2 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检

15、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尸体检验、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结果等,进行统计。5.5.3 重伤、轻伤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判定。6 损失物识别6.1 直观判定统计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通过直观辨识和清点,确定因在火灾中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砸压、辐射、爆炸以及在灭火救援中因破拆、水渍、碰撞等受损的物品名称、数量及类别。6.2 证据推定借助账本、视频资料和现场痕迹等证据,结合现场调查,确定损失物名称、数量及类别。6.3 现场核对用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其上报的损失物名称、数量及类别进行现场复核性验证。6.4 同类比对与相类似的对象(企业、厂房、仓库、商铺、家庭等)做参照对比,结合现场调查,确定损失物总量。

16、6.5 最大量判别依据损失物数量不能超过一定总量的原则,确定最大量;再根据现场残留痕迹,推断损失物占最大量的比例,估算出损失物数量或价值。如:库房最大库存量。6.6 案例比照比照相同或相似案例确定损失物总量。7 统计技术方法7.1 选择原则统计技术方法的选择原则如下: a) 有充足的财产损失申报材料支持的宜选择调查验证法(见7.2);b) 低值易耗品、家庭物品等损失宜选择总量估算法统计(见7.3);c) 消防装备损失宜选择修复价值法(见7.6),其他现场处置费宜选择实际价值法(见7.4);d) 建筑构件、设备设施及装置、城市绿化等损失宜选择重置价值法(见7.5);e) 房屋装修、汽车等损失宜选

17、择修复价值法(见7.6);f) 产品商品类损失宜选择成本-残值法(见7.7);g) 贵重物品、图书期刊、农村堆垛等损失宜选择市值-残值法(见7.8);h) 文物建筑损失宜选择文物建筑重建价值法(7.9)。7.2 调查验证法对受损单位(个人)申报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调查验证。经验证,申报数据中主要损失物(贵重的、大件的)的名称、型号、数量、价值基本符合事实,按申报数据统计;基本不符合事实的,选择其他方法。验证方式有:a) 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各种票据)复核;b) 询问当事人、证人;c) 现场勘验等。7.3 总量估算法先估算损失物灾前财产总量价值,再通过损失程度估算一个损失百分比,两者相乘结果即为

18、这些损失物的损失值。7.4 实际价值法对灭火救援中损耗损毁的物品(如灭火剂、燃料、水带等)按当时当地实际价值统计;对灭火救援中调用大型设备、人力雇佣以及灾后清理现场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统计。7.5 重置价值法重置价值法适用于计算建筑构件、房屋装修、设备设施及装置(包括储罐)、汽车、城市绿化以及家庭中家电家具等物品损失。重置价值法的计算见公式(1)。Lr= VrRrRd(1)式中:Lr 损失额;Vr 重置价值;Rr 成新率, 按附录B的规定确定;Rd 烧损率, 按附录C的规定确定。重置价值确定方法:a) 对于在用建筑,其重置价值是受灾时该建筑在当地重新建造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与受灾面积的乘积;在建建

19、筑,其重置价值是受灾时该建筑已经投入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与受灾面积的乘积;b) 房屋装修重置价值按当地失火时实际投工投料的现行市场价格计算;c) 设备设施及装置(包括储罐)和家电家具等物品的重置价值按当地当时相同商品的市场购置价格取值;市场没有相同商品,按相类似商品的市场购置价格取值;在市场上找不到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重置价值取其原值;d) 城市绿化重置价值按当地当时城市绿化工程预算计算。在计算城市绿化类损失时,只计算被损坏的绿化部分的重置价值,其成新率和烧损率的取值均为1。7.6 修复价值法修复价值法适用于计算建筑构件、房屋装修、设备设施及装置(包括储罐)、汽车、消防装备、贵重物品及家电家具等

20、损失。修复价值法的计算见公式(2)。Lv=Cr(2)式中:Lv 损失额;Cr 修复费。修复费大于受损前财产价值的,损失按受损前财产价值计算。汽车受损前价值可参照二手车市场估算价值。7.7 成本-残值法成本-残值法适用于计算产品类和商品类损失。成本-残值法的计算见公式(3)。LC=C-Vc(3)式中:LC 损失额;C 成本;Vc 残值。商品的成本只计算购进价、税金、运输费、仓储费等。7.8 市值-残值法市值-残值法适用于计算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图书期刊、家具家电、农村堆垛以及家庭粮仓等损失。市值-残值法的计算见公式(4)。Lm=M-Vc(4)式中:Lm 损失额;M 市值;Vc 残值。市场没有相同

21、物品的,可按相类似的物品计算。图书、农村堆垛、粮食等烧损后不能再使用的,其残值视为0。7.9 文物建筑重建价值法文物建筑重建价值法的计算见公式(5)。Lb=Cb(kp+ka)Rd(5)式中:Lb 文物建筑损失;Cb 文物建筑重建费,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古建筑修缮概(预)算定额取费;kp 保护级别系数, 取值按附录D的规定确定;ka 调节系数, 取值按附录D的规定确定;Rd 烧损率, 按附录C中“砌体部分”的规定确定。附录A (规范性附录)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界定范围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界定范围见表A.1.表A.1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界定范围损失类别 界定范围建筑构件损失在建、在用建筑的建筑构

22、件损失,如:梁、柱、楼板、墙体、门、窗等损失。不包括古建筑损失设施设备损失工业、民用建筑中供水、供电、供暖、空气调节、通信、消防等设施设备损失房屋装修损失工业、民用建筑中室内外装修损失装置装备及设备损失各种生产线、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如:场(厂)内专用车辆、吊车等)、化工装置、各种储罐、电子设备、医疗设备、机电设备、大型农机具、轨道车等损失。不包括家用电器和汽车损失家庭物品类损失家电家具等物品、衣物杂品等损失。不包括家庭住宅、家用汽车、家庭贵重物品、农村家庭小粮仓及秸秆堆垛财产损失。家庭住宅损失按建筑类损失统计,家用汽车损失按汽车类损失统计,家庭贵重物品损失按贵重物品类损失统计,农村家庭小粮仓

23、及秸秆堆垛损失按农村堆垛损失统计家电家具等物品损失家用电器、家具、乐器、健身器械等较大件的家庭财产损失。不包括红木家具、乐器搜藏品等贵重物品损失。红木家具等物品损失归贵重物品类损失衣物杂品损失家庭中使用的衣裤鞋帽、炊具餐具、挂件摆件、文具玩具、粮油食品、化妆品、床上用品等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的损失汽车类损失除场(厂)内专用车辆及吊车之外的所有汽车、电动汽车等损失,如轿车、客车、货车等损失。汽车制造厂成品车按产品类损失统计产品类损失农业类(养殖、种植、畜牧、林木、草原等)和工业类(重工业、轻工业、化工工业、手工业等)在生产过程中的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原材料等财产(含企业库存)以及汽车制造厂成品车等

24、损失。不包括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按建筑类损失统计商品类损失商业流通领域的物品(含商业库存)损失。包括零售百货、装修材料、原材料、燃料、4S店仓储车辆等损失。不包括商品房损失文物建筑损失被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级)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古建筑组、群,纪念建筑等损失珍贵文物损失文化部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可移动的珍贵文物等损失表A.1(续)损失类别界定范围保护动植物损失国家级保护的动物、植物等损失贵重物品损失古玩等收藏品、金银制品、珠宝、红木家具、美术工艺品等贵重物品损失图书期刊损失图书、期刊、资料等损失低值易耗品a损失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

25、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损失城市绿化损失城市中的苗圃、草圃、花圃等苗木及公园、道路绿化用树木、花草等财产损失农村堆垛损失农村家庭小粮仓及存放的麦秸、高粱秸、玉米秸等秸杆堆垛火灾损失灭火剂等消耗材料费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在灭火救援过程中使用的灭火剂、水、汽油、柴油、电池用电量等消耗的材料费用水带等消防器材损耗费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在灭火救援过程中使用的水带、手套等器材损毁费用消防装备损坏损毁费现场用的各种消防车辆、水泵及其他装备因灭火救援造成的损毁损坏的费用清障用大型设备及人力费现场因抢险调用清障

26、车、吊装车等设备费用以及雇佣人力清障搬运等费用灾后现场清理费对火灾扑灭后的现场进行清理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设备租赁折损等费用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因火灾引起的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医疗费(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歇工工资等。参照GB/T 6721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费(含护理费用)统计之日前的医疗费和统计之日后估算的医疗费。参照GB/T 6721的有关规定执行丧葬及抚恤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参照GB/T 6721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助及救济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者医疗的交通食宿费。参照GB/T 6721的有关规定执行

27、歇工工资统计之日前的歇工工资和统计之日后估算的歇工工资。参照GB/T 6721的有关规定执行a 低值易耗品的特征是单位价值较低,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易损耗。附录B (规范性附录)成新率确定方法B.1 成新率计算按公式 (附录B.1)。Rr=k(Lt-Yu)/ Lt100%(附录B.1)式中:Rr 成新率;Lt 总使用年限,按表B.1或表B.2取值;Yu 已使用年限;k 调整系数,通常取1,表B.2中带“*”号的物品按表B.3取值。B.2 建筑总使用年限参考值见表B.1。A表A.1 建筑类总使用年限参考值 单位为年工程结构类型示例总使用年限房屋建筑结构(包括生产、经营用房、居民住宅、公共

28、建筑等建筑)临时性建筑结构5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25普通房屋50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100房屋装修办公、居民用房装修10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场所装修5铁路桥涵结构100公路桥涵结构小桥、涵洞30中桥、重要小桥50特大桥、大桥、重要中桥100港口工程结构临时性港口建筑物510永久性港口建筑物50水电站大坝,水库50100机场跑道、停机坪基础设施30广告牌三级广告牌5二级广告牌520一级广告牌20其它建筑结构临时性结构10可替换结构构件1025农业和类似结构1530其他普通结构50标志性结构100B.3 设备总使用年限参考值见表B.2。表A.2 设备类总使用年限参考值 单位

29、为年设备名称总使用年限参考值(Lt)动力设备、传导设备、非生产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18复印机、文字处理机、打字设备、电子计算机及系统设备、笔记本电脑*、传真机、电话机、手机5运输设备,机械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通用测试仪器设备,工业炉窖,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等通用设备10电力工业专用输电线路32电力工业专用配电线路15电力工业专用发电及供热设备、变电配电设备20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8核工业专用设备、核能发电设备22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自来水、燃气设备20机械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医药工业,电子仪表电讯工业,冶金工业,矿山、煤炭及森林工业,建材工业,纺织工业,轻工业等专用设

30、备10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8轻、重型载货汽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10私家车、小型轿车15飞机10专用运钞车7摩托车、电动自行车5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10港口装卸机械及设备、运输船舶及辅助船舶、铁路机车车辆和通讯线路16铁路通信信号设备、通信导航设备、邮电通信电信机械及电源设备7邮电通信线路、邮政机械设备10集装箱7供电系统设备、供热系统设备、中央空调设备18电梯、自动扶梯10消防安全设施、设备6经营柜台、货架4酱醋类腐蚀性严重的加工设备及器具、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烘干设备、油池、油罐8音响设备、电冰箱、空调器、电视机10化纤地毯、混织地毯6纯毛

31、地毯8办公用家具设备15洗涤设备、厨房用具设备、营业用家具设备、游乐场设备、健身房设备8拖拉机、机械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6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谷物联合收获机、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粮食处理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农机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12表B.2(续) 单位为年设备名称总使用年限参考值(Lt)起重机械、挖掘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皮带螺旋运输机械、土方铲运机械、钢筋及混凝土机械10单转电动起重机、内燃凿岩机、风动凿岩机、电动凿岩机、等离子切割机、磁力氧气切割机、混凝土输送泵5材料试验设备、测量仪器、计量仪器、探伤仪器、测绘仪器8编采设备、专业用录音设备、组合音像设备、盒式音带加工设备、录像设

32、备、生产用复印设备、激光照排设备、远程数据传输设备6唱机生产设备、电子分色设备、电影制片设备、电影放映机、幻灯机、照相机、相片冲印设备、闭路电视播放设备、安全监控设备10唱片加工设备、印刷设备12乐器钢琴16电子乐器7其他乐器8其它设备参照类似设备B.4 调整系数取值见表B.3。表A.3 调整系数取值条件调整系数(k )使用在0.5年内(含0.5年)的1使用在0.5年3年(含3年)的0.9使用在3年以上的1B.5 按上述方法算得的建筑类成新率小于等于20 %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按20 %计;设备、汽车类成新率小于等于10 %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按10 %计。B.6 无法计算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估算处

33、理。附录C (规范性附录)损坏等级及烧损率确定方法C.1 评定建筑损坏等级时,其评定对象以独立建筑空间为单位(如:间)。评定设备损坏等级时,以独立设备为单位(如:台)。C.2 建筑类损坏等级评定方法及烧损率取值范围按表C.1方法评定。设备类汽车类损坏等级评定方法及烧损率取值范围按表C.2方法评定。表A.4 建筑类损坏等级评定方法及烧损率取值范围损坏等级(烧损率取值范围)评定方法混凝土结构 砖木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房屋装修轻度损坏(0%20%)1.油烟和烟灰:无或局部有;2.混凝土颜色改变:基本未变或被黑色覆盖;3.火灾裂缝宽度:无火灾裂缝或表面轻微缝网;4.锤击反应:声音响亮,混凝土表面不留下痕

34、迹;5.混凝土脱落:无;6.受力钢筋漏筋:无;7.受力钢筋粘结性能:无影响;8.变形:无明显变形1.承重砖墙、柱面层酥松、裂缝:局部出现酥松,无裂缝或表面轻微裂缝;2.木承重构件(柱、梁、板、屋架)炭化、变形:局部出现轻微炭化,轻微变形;3.非承重墙:砖墙局部出现酥松、隆起,木板墙、板条、胶合板墙、纤维板墙等局部出现炭化,个别构件出现轻微变形;4.屋面:木基层无影响,轻微炭化1.涂装与防火保护层:基本无损;防火保护层有细微裂纹,但无脱落;2.残余变形与撕裂:无;3.局部屈曲与扭曲:无;4.焊缝撕裂与螺栓滑移及变形断裂:无1.外观损坏:无损坏、墙面或抹灰层有烟黑;2.墙、壁柱墙变形裂缝:无裂缝,

35、略有灼烤痕迹;3.独立柱变形裂缝:无裂缝,无灼烤痕迹;4.墙、壁柱墙受压裂缝:无裂缝,略有灼烤痕迹;5.独立柱受压裂缝:无裂缝,略有灼烤痕迹壁纸、壁布、地板、吊顶等表面略有烟熏、水渍;但经简单清扫可以恢复原样表C.1(续)损坏等级(烧损率取值范围)评定方法混凝土结构砖木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房屋装修中度损坏(20%50%)1.油烟和烟灰:多处有或局部烧光;2.混凝土颜色改变:粉红;3.火灾裂缝宽度:轻微裂缝网;4.锤击反应:声音较响或较闷,混凝土表面留下较明显痕迹或局部混凝土粉碎;5.混凝土脱落:部分混凝土脱落;6.受力钢筋漏筋:轻微露筋;7.受力钢筋粘结性能:略有降低,但锚固区无影响;8.变形:

36、略有变形1.承重砖墙、柱面层酥松、裂缝:局部出现酥松隆起,轻微裂缝;2.木承重构件(柱、梁、板、屋架)炭化、变形:中度炭化,较大变形;3.非承重墙:砖墙局部出现酥松、开裂,木板墙、板条、胶合板墙、纤维板墙等出现中度炭化,个别构件出现较大变形;4.屋面:木基层局部炭化或部分烧损1.涂装与防火保护层:防腐涂装完好;防火涂装或防火保护层开裂但无脱落;2.残余变形与撕裂:局部轻度残余变形,对承载力无明显影响;3.局部屈曲与扭曲:轻度局部屈曲与扭曲,对承载力无明显影响;4.焊缝撕裂与螺栓滑移及变形断裂:个别连接螺栓松动1.外观损坏:抹灰层有局部脱落或脱落,灰缝砂浆无明显烧伤;2.墙、壁柱墙变形裂缝:有裂

37、痕显示;3.独立柱变形裂缝:无裂缝,有灼烤痕迹;4.墙、壁柱墙受压裂缝:个别块材有裂缝;5.独立柱受压裂缝:个别块材有裂缝壁纸壁布地板吊顶等有烟熏水渍等损坏;局部有变形破裂;但经简单修复可以继续使用重度损坏(50%80%)1.油烟和烟灰:大面积烧光;2.混凝土颜色改变:土黄色或灰白色;3.火灾裂缝宽度:粗裂缝网;4.锤击反应:声音发闷,混凝土粉碎或塌落;5.混凝土脱落:大部分混凝土脱落;6.受力钢筋漏筋:大面积露筋;7.受力钢筋粘结性能:降低严重;8.变形:较大变形1.承重砖墙、柱面层酥松、裂缝:面层出现严重酥松隆起,较大裂缝;2.木承重构件(柱、梁、板、屋架)炭化、变形:严重炭化,倾斜或倒塌

38、;3.非承重墙:砖墙大部分出现酥松隆起,个别部位出现变形、倾斜、倒塌;木板墙、板条、胶合板墙、纤维板墙等大部分出现严重炭化、翘裂或烧损后倒塌;4.屋面:木基层大部分炭化或大部分烧损1.涂装与防火保护层:防腐涂装碳化;防火涂装或防火保护层局部范围脱落;2.残余变形与撕裂:局部残余变形,对承载力有一定影响;3.局部屈曲与扭曲:主要受力截面有局部屈曲与扭曲,对承载力无明显影响,非主要受力截面有明显局部屈曲或扭曲;4.焊缝撕裂与螺栓滑移及变形断裂:螺栓松动,有滑移;受拉区连接板之间脱开;个别焊缝撕裂1.外观损坏:抹灰层有局部脱落或脱落部位砂浆烧伤在15 mm以内,块材表面尚未开裂变形;2.墙、壁柱墙变

39、形裂缝:有裂缝,最大宽度0.6 mm;3.独立柱变形裂缝:有裂缝;4.墙、壁柱墙受压裂缝:裂缝贯通3皮块材;5.独立柱受压裂缝:有裂缝贯通块材壁纸壁布地板吊顶等严重受烟熏水渍等损坏;装修龙骨等严重变形;但经局部装修可以修复使用表C.1(续)损坏等级(烧损率取值范围)评定方法混凝土结构砖木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房屋装修完全损坏(80%100%)火灾中或火灾后结构倒塌或构件塌落。梁、柱、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保护层,大部分或全部严重剥落、露筋或断裂,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门、窗、室内、外装修等大部分或全部烧毁脱落注1: 轻度损坏轻微或未直接遭受烧灼作用,结构材料及结构性能未

40、受或仅受轻微影响,没有降低构件的承载能力的缺陷和损伤,但影响外观质量,可不采取措施或仅采取提高耐久性的措施。注2:中度损坏中度烧伤未对结构材料及结构性能产生明显影响,没有明显降低构件承载力的缺陷和损伤,尚不影响结构安全,应采取提高耐久性或局部处理和外观修复措施。注3:重度损坏重度烧伤尚未完全破坏,显著影响结构材料或结构性能,明显变形或开裂,已产生严重影响构件承载能力和耐久性的缺陷和损伤,对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应采取加固或局部更换措施。注4:完全损坏火灾中或火灾后结构倒塌或构件塌落;结构严重烧灼损坏、变形损坏或开裂损坏,结构承载能力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危机结构安全,必须或必须立即采取安

41、全支护、彻底加固或拆除更换措施。已无修复价值,需采用翻修工程,拆除重建。表A.5 设备类汽车类损坏等级评定方法及烧损率取值范围损坏等级(烧损率取值范围)评定方法轻度损坏(0%20%)1.仅外观受损,使用功能和精确度未受影响,通过一般的维护、保养,即可修复;2.或少量零部件、附属件受损,使用功能和精确度基本未受影响,通过小修,进行简单的修理或更换,即可修复;3.或建筑内水卫、电照、暖气、煤气具与特种设备(消火栓和避雷装置等公共设施)稍有变形或局部烧损。采用小修工程修复,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中度损坏(20%50%)1.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损坏,导致部分使用功能和精确度降低或丧失,需通过项修,部分拆卸

42、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修复;2.或建筑内水卫、电照、暖气、煤气具与特种设备(消火栓和避雷装置等公共设施)局部变形或烧损。修缮时需牵动或拆除少量主体结构,采用中修工程修复,方能恢复正常使用功能重度损伤(50%80%)1.大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或关键零部件损坏,导致大部分使用功能和精确度降低或丧失,必须通过大修,全部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修复;2.或部分使用功能或精确度虽不能修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但能满足使用要求,尚可使用;3.或建筑内水卫、电照、暖气、煤气具与特种设备(消火栓和避雷装置等公共设施)大部分严重变形或烧损,修缮时需牵动或拆除部分主体结构,采用大修工程修复,方能恢复正常

43、使用功能完全烧损(80%100%)1.烧损后无法修复使用;2.或大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或关键零部件损坏、失去了原有的全部使用价值;3.或修复费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废标准;4.或建筑内水卫、电照、暖气、煤气具与特种设备(消火栓和避雷装置等公共设施)大部分或全部烧毁脱落。已无修复价值,需采用翻修工程,拆除重建附录D (规范性附录)文物建筑保护级别系数、调整系数取值方法D.1 文物建筑保护级别系数按表D.1取值。B表B.1 文物建筑保护级别系数文物建筑保护级别级别系数(kp)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0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0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待定文物保护单位2.04.

44、0D.2 单座文物建筑保护级别调整系数按表D.2取值。表B.2 单座文物建筑保护级别调整系数文物建筑保护级别一般情况增值情况调整系数取值ka调整系数取值ka取值说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00.5,1.0,1.5,2.0依其文物价值高、低取值。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值不得小于1.0: a)在国际、国内仅有,有极高文物价值的;b)有极高文物价值的典型实物;c)有极高文物价值,在建筑史上有创造发明的;d)有极高文物价值并与重大科学发明或重大科学成就有关的省级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00.5,1.0依其文物价值高、低取值注1: 文物建筑中现代纪念建筑调整系数均取0。 注2: 文物建筑典型实物是指由许多相同古建

45、筑中挑选出的概括性强、设计完善、规划完备、保存完整的古建筑实物;对尚存不多或仅存一座的古建筑,即使残缺也按典型实物对待。注3: 依文物价值高低取值,需组织专家评判。D.3 文物建筑组、群中的单座文物建筑保护级别调整系数按表D.3取值。表B.3 文物建筑组、群中的单座文物建筑保护级别调整系数文物建筑保护级别一般情况增值情况减值情况调整系数取值(ka)调整系数取值(ka)取值说明调整系数取值(ka)取值说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00.5,1.0,1.5,2.0依其文物价值及主、附建筑的关系取值。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值不得小于1.0:a)文物建筑组、群中的单座文物建筑属于表C.2中取值说明的四种情况之

46、一者;b)有极高文物价值的主体建筑;c)有特殊文物价值的附属建筑-1.0,-0.5文物建筑组、群中单座文物建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负值:a)次要的附属建筑;b)现代重建的文物建筑或现代经过重大维修的文物建筑,此处的重建或重大维修指采用新构件占70%以上者;c)文物价值明显低于该文物建筑组、群中其他文物的省级文物 保护单位00.5,1.0依其文物价值及主、附建筑的关系取值00.5,1.0依其文物价值及主、附建筑的关系取值-1.0,-0.5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00.5,1.0依其文物价值及主、附建筑的关系取值-0.5注:调整系数取值原则:考虑文物建筑组、群整体的文物价值,文物建筑组、群中各单座文物建筑的文物价值的高、低,同时还要考虑其在组、群中的位置(主要指主、附关系)。参考文献1 GB 50153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2 全国抗震办公室主编,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1990,建抗字第377号3 CECS 148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4 CECS 252:2009,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5 EN 1990:2002 结构设计基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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