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管理接待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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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的有关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通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细则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对口支援、请

2、示汇报工作等活动。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第五条 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接待单位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

3、安排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来通情况,同时向市接待办公室抄送接待建议方案,市接待办公室初审把关后,送市四套班子相关办公室审核,报市领导批准实施。警卫任务和重要接待任务方案经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市主要领导批准,由市接待办公室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市四套班子办公室按照对等接待、对口接待的原则,统筹安排好接待工作。经负责同志审批的接待方案,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

4、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第七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省委领导的接待工作,由市委办公室统筹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接待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国务委员、省政府领导的接待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国政协副主席、省政协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省党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的接待工作,由市对口部门具体负责;外市重要团组来通的接待工作,党委负责同志率团的由市委办公室负责,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率团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政府负责同志率团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协负责

5、同志率团的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市接待办公室配合四套班子办公室共同做好接待工作。军级以上部队领导的接待工作,根据具体通知办理。副省级以上领导来通考察调研,由市分管领导或四套班子相关秘书长前往机场、车站或指定地点迎送。市主要领导及其他陪同领导在住地或考察点迎送。 市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一律不安排县(市)区领导迎送,只安排工作人员衔接。第八条 市主要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市级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县(市)区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其他市领导到地方考察调研,陪同的市级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县(市)区安排1位分管负责同志陪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县(市)区的部门负责同志如确有需要可在考察

6、点参与调研。考察企业事业单位和条线管理部门,其市属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不到现场陪同。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打电子屏等欢迎标语,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插放彩旗,不得专门布设展示板,不得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土特产,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及会所活动。第十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部署组织警卫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警

7、卫任务现场要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市领导同志下基层,由四套班子办公室统筹安排活动行程,不安排警车带路,不清场闭馆,不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扰民。如遇群众上访,工作人员不得拦阻,可代将上访材料收下并转交相关负责同志,事后不得追究上访人员。第十二条 市主要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随行市级新闻媒体记者不超过3人,所到县(市)区新闻媒体记者不超过2人,所到单位可安排1名摄影人员。随行记者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能影响考察调研工作。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

8、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风景名胜区高消费餐饮场所,餐厅不得豪华布置,餐桌不摆放鲜花。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 第十四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宾馆。不住豪华酒店、会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住地不搞突击装修装饰,房间不摆放鲜花、高档生活用品和豪华家具等设施,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减少随行车辆。市领导到基层用车,原

9、则上不超过1辆中巴车。第十六条 市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

10、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第十九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二十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举借和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新建接待场所

11、,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全市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季度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

12、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市机关作风建设、目标责任制管理(综合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将各部门接待工作情况纳入日常作风建设考核范围,并作为市级机关综合绩效考评内容加强监督考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把进一步做好公务接待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规定精神,切实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本细则。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全面担负起领导责任,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应当担负起落实责任,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担负起相应的工作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接待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意见,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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