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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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摘要】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所属的范畴一直存在争议,对于法定资本制的评价也众说纷纭。法定资本制存在公司设立的成本较高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方面,公司资本制度存在职能弱化等不足之处。改革公司资本制度应适当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应在出资形式上更为开放、赋予董事会发行资本的同时加强董事的责任,建立债权人利益保障机制。【关键词】 公司 法定资本制 资本信用 债权人保护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立法的基石,也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它贯穿于公司设立,存续和终止的全过程。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资本信用问题,保证商业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但

2、在实践中,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并未实现立法所追求的目标。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融资技术的改进,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定性从资本制度的形成上看,目前有三种制度并存: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对1993 年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在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法定资本制。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属于法定资本制,而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不同于上述三种资本制度中的任何一种,是一种比法定资本制更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公司资本一次形成的方式,它是指在公司设立

3、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并且必须有股东一次全部认足而不得分期认购,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的制度。法定资本制是一次性发行,一次性认足。在公司法修订之后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所属的范畴又存在激烈的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是法定资本制还是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在发行次数、足额认缴次数方面与法定资本制有明显不同,可以多次发行,多次认足。在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中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但是注册资本必须是一次性发行,一次性认足,而一人公司、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实缴制,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发行一次性缴足,这说明了我国的资本制度仍采用的法定资本制。另外,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增资的程序也有所不同,法定资

4、本制下,增资是股东( 大) 会特别决议,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资本制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必要时做出发行资本的决议,不需作变更登记,程序较为简单,效率比较高。折中资本制本质上不是一种新的资本制度,是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相互融合的结果。折中资本制下的许可资本制是以法定资本制为核心,融合了授权资本制的优点;折中授权资本制则是授权资本制采纳了法定资本制的若干精华。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从法定资本制转向折中许可资本制。我国目前采用法定资本制仍然是必要的。其一,从资本与股权的关系来看,注册资本决定了公司的股权结

5、构。股东的出资是公司的资本来源,股东出资比例就是公司的股权结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股东的股权也会发生变化。股权结构直接影响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就是,说公司资本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法定资本制的优势在于公司一旦成立股权结构既确定。其二,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较为常见,这也从反面反映了公众心理上对资本的依赖。在公司法修订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存废曾引起激烈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发生可能会减少。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都有所降低,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在缴纳一定比例后可分期缴纳其余份额的注册资本,因此,可以预测,今后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行为即便

6、不会绝迹,也会大幅度减少;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追诉标准受到严重冲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 年4 月18 日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 条对虚报注册资本罪追诉标准有两项规定,如果按照新公司法关于资本最低额的规定来认定,会造成登记有限公司虚报1.8万元就成立犯罪,而登记一人公司虚报30 万元才成立犯罪的悬殊,导致不公平。实践证明公司法修订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并没有减少。但是此罪的特点是一般不单独认定,都是在调查公司其他犯罪时发现有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不足( 一) 公司设立的成本较高对于当前的资本制度仍然较为严苛,在我国法定资本制下公司

7、设立的成本较高。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500 万元,与国民实际收入相比较高,另一方面与有限责任公司差距过大,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3 万元,起点相差近167 倍。这种做法的结果使得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即受到冷落。投资者设立公司时为了降低成本,在公司责任形式的选择上,首先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 二) 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资本是抽象的,真正反映公司财产状况的是公司的资产和资金。公司的资产是指公司的全部财产。公司的资金是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资产的价值。中小公司融资极为困难,一方面贷款数额有限,还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

8、另一方面又不能通过发行股票集资。我国已取消了对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类型的限制,积极拓展债券融资。逐步扩大融资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来筹集建设资金或改善财务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债券,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要求其净资产达到6 0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3 000 万元,中小公司几乎没有可能发行债券来融资。资本制度上的缺陷导致大量中小公司的持续发展陷入困境。( 三) 不利于公司公平竞争企业处于社会经济的中心,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企业是社会经济各分散决策主体。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不是企业隶属于政府而是企业独立于政府,不是政府集权

9、而是企业分权,不是企业听命于政府而是政府服务于企业,企业成为市场经济最主要、最适当的主体。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企业,目前的资本制度不利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对投资者而言,我国的投资者成立的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相比处于劣势,设立过程中缴纳出资没有3 个月、6 个月的宽限期;发起式设立的公司分期缴纳出资的,首期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20%,比合营各方首期认缴出资比例高。( 四) 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方面公司资本制度的职能弱化资本的恒久性使其在保护债权利益方面显得无奈。在美国公司法实践中,公司债权人保障机制并没有因为最低注册资本的取消而受到削弱,正是因为最

10、低注册资本难以实现应有的担保功能,才被淘汰。多年的公司法实践表明,债权人更多的是通过追究公司的合同责任来保障自身的权利,因为债权人对公司的信息知之甚少。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 适当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我国尤其要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缩小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之间的差距,提高股份有限公司在整个公司类型中的比重,发挥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集资的功能。世界上其他国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相比,差距基本在10 倍以内: 意大利有限责任公司2 000 万里拉股份有限公司2 亿里拉,奥地利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先令股份有限公司100 万先令

11、,葡萄牙有限责任公司5 000 欧元股份有限公司5 000 欧元。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具有较强的集资功能,对其资本制度的过度干预会阻碍其功能的发挥。同时,要正确认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制度功能。要求股东缴付最低限额的公司资本,这不但可以防止股东仓促设立公司,而且可以强制股东参与公司风险分担,防止其将公司风险完全转移给债权人,引发道德风险。此外,公司确定资本制度虽可独立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而存在,但后者对前者功能的发挥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 二) 在出资形式上应更为开放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主要有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非货币出资的条件是: 其一能用货币估价,其二

12、可以转让。劳务是否可以出资,在理论上是备受争议的,公司法在2005 年修订时仍没有承认其可以出资。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奖励给职工股份,这实际上从一定意义上承认了劳务可以出资。英美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劳务出资,但英国较为宽松,美国限制较多。1976 年12 月13 日发布的第77 /91号欧盟国家公司法指令第7 条规定,“实际认购资本必须由能够作出经济评估的资产组成。但是,完成工作或者提供服务的承诺不在此限”。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务出资制度由于没有引入人力资本理念,仍然是在资本雇佣劳动的传统公司模式下的一种出资制度,因此,对人力资本所有者股权的享有有很多的限制条件,很难使人力资本所有者真正参与到企

13、业中,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在我国法定资本制度下,可以有限制地允许劳务或人力资本出资。( 三) 赋予董事会发行资本的权利同时加强董事的责任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公司组织机构的发展趋势是董事会的权力越来越大,股东会的权力越来越小。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最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所需资本情况,在必要的时候由董事会制订方案发行资本,既可以降低公司设立时的成本,又不会造成公司成立后资本的闲置和浪费。董事的权利增加了,与此相适应,应加强董事的义务,在董事违反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忠诚和勤勉的义务及董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从法定资本制的观点看,将原本属于股东会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董事承担责任不以

14、过错为原则( 四) 建立债权人利益保障机制在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障职能弱化的前提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合同来约束,但是,取消资本制度,完全依靠合同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也是不够的。通过合同保护公司债权人,需要很大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对弱小的债权人来说,需要更高的成本,而且弱小的债权人也缺乏与公司债务人讨价还价的能力。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也可以建立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机制: 其一,债权人参与重大事务决策。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增资或减资决议的程序中公司都应该通知债权人,不仅如此,债权人参与的程度应该加深,如果因公司合并而增资,债权人有权对合并的对象发表意见。其二,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

15、是世界上第一个直接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在公司法典中的国家,而且在一人公司中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足见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决心,但是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场合不明确,这项制度亟待完善。参考文献:1冯果 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2赵旭东 公司法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曲伶俐 新公司法下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新论J 政法论丛,2006,( 2) : 40 424汪家元公司法修订对公司犯罪的影响J 江东论坛,2006,( 3) : 10 165石少侠 公司法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6邱本 经济法总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7赵旭东,等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8殷盛 欧盟的公司资本制度变革J,法学,2007,( 4) : 110 1129刘俊海 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10陈乃新,姜剑峰 经济法视角下的公司制度研究M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11李莘: 欧盟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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