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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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问题【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笔者从当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社会背景入手,分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并从劳动者,用人单位,执法部门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旨在促进该问题的顺利解决。【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社会背景一、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社会背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存在以下几种突出的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1.最典型的是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2、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际中,用人单位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况下,是很少会支付双倍工资的;2.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工资的80%。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对于低于转正工资80%的部分,劳动者同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偿。3.加班不给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加班根据不同时间需支付1.5到3倍的工资,在此我们就不说什么违法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情形,也不说什么1.5倍、两倍或三倍的工资,现实中能给一定的报酬已经很难得了。4.解除或者终止劳

3、动合同,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实中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合同时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摩擦,对于劳动者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很多用人单位故意拖欠为难劳动者,尤其是经济补偿金,许多劳动者都不清楚有这么一项补偿,用人单位更是不愿支付。或者明明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离职时还要劳动者签个书面文件,承诺是自己离职,不要求单位承担任何责任。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也就是刑法的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罪具体分析如下:(一)犯罪主体及客体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即无论你是公司法人单位还是单个自然人,也不管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要是主要人员年满十六周岁又没有精神病等限制认知能力的疾病,那么都是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个人雇佣他人并形成劳动关系的,触犯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的,对个人根据该条款予以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

5、判处罚金,对主管发放劳动报酬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从实务中来讲,主管人员包括总经理和分管劳动者薪酬的分管经理,以及对劳动报酬的发放具有决策权的财务人员和人事主管,对于无决策权的人员除外。(二)主观要件主观要件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造成劳动者不能及时得到劳动报酬,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这种主观故意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客观情况予以表现: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在此需强调的是,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的社保和劳动报酬优先于一般债务,即当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或者是为

6、故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等理由不支付劳动报酬而先偿还其它债务的,该理由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先支付劳动报酬;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不能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劳动报酬。这种不支付可以表现为:以种种不合法的理由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也可以表现为相关人员故意回避劳动者或者是以其他不合理借口故意拖延时间。一般认为,超过约定发放日期的20天仍不发放报酬的,即构成“不支付”。对于解除合同的,个人认为,在合同解除后的下一个发工资日仍不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就可认定为“不支付”。(三)其他客观要件1.拒不支付

7、的劳动报酬需达到数额较大。刑法修正案八是今年5月1日实施的,法律尚没有明文规定构成数额较大的绝对值范围。按照以往的惯例,对于有数额限制的犯罪,两高都会制定司法解释,规定一个定罪的数额范围,各地司法机关根据当地的经济在这个范围内确定一个具体数额为刑事立案标准,显然各地还在期待司法解释的出台。部分观点认为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纵观我省所有涉刑案件的立案数额标准,排除特殊情况,一般盗窃是1000元入罪,诈骗是5000元,抢夺是500元,贪污是5000元,合同诈骗是二万元。所有立案标准中也就合同诈骗数额大于一万,因

8、为该罪通常是与标的巨大的商业经济挂钩,具有特殊性。所以,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来说,个人觉得,定罪标准只能少于一万,从与刑法各罪的比较以及人们的通常习惯来分析,一万元数额已经较大了,在本市,一万元相当于普通劳动者三到五倍的月薪,就算没有司法解释,也应当立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2.其次涉案数额应当包括月薪、奖金、加班费等一切以劳动为交换条件可以获取的能够用金钱来衡量的报酬。部分观点认为其中不能包括社会保险,因为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将社会保险从劳动报酬中单列出来,显然在这些法律当中是不认可社会保险属于劳动报酬的。但笔者认为,社会保险应当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因为社会保险通常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

9、者本人三方支付,而对于用人单位所支付的那部分社会保险金额是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前提的,实质上就是对劳动的报酬。劳动合同法虽然将其否定,但并一定就证明这一做法就是合理性的,任何法律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果新法必须毫无斟酌根据旧法来制定,受限于旧法,那么法律的进步则是寸步难行。刑法应当有自己的独立性,既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本意是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就要从实质上去保障,而不能被被不合理的因素所束缚。3.另外还有一个客观要件就是:用人单位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仍不支付的。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

10、劳动报酬。或虽未下达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口头予以责令支付,后期公安机关予以核实的,依旧可以认定仍不支付。 (2)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仲裁不论是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均构成。 (3)各级法院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判决书已生效或虽因劳动者提起上诉而没生效但用人单位没有提起上诉的。 (4)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简而言之,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各项劳动报酬达到一万元时(或虽未达到一万元但接近一万元,用人单位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11、),经以上政府机关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的,可以向所在辖区的刑警队报案,要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三、相关建议1.对劳动者提出的建议:劳动者应自觉学习相关劳动法规,毕竟关乎的是自己的利益,在利益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按照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遇到某些机关人员存在不作为现象可以借助媒体和网络,但是尽量保存相关证据,毕竟口说无凭。2.对用人单位的建议:人们常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管是企业还是自然人,亘古不变的是要想做生意盈利,就是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态度,压榨劳动力不是长久之计也赚不了太多利润,更何况许多用人单位的主管人员自己也是劳动者,没必要以身试法,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建议

12、各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否则一旦劳动者的法律觉悟提高,用人单位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将付出更大的代价。3.各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要为了推诿工作,故意为难劳动者要求其提供多项无关紧要或本不应由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更不能片面的追求地方经济而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现实中确实有某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对于当地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置之不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后劳动者向其反映情况时,监察大队却告知劳动者自己只有调解的权利,劳动者能拿到应付工资的40%已经是不错了。对于这种做法只能让整个国家机关蒙羞。建议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线索后主动进行调查,否则无异于“某地公安要求被害人将盗窃嫌疑人抓获归案方可立案”的渎职行为。4.司法机关应当依据刑法以及在充分考虑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应当被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以及某些不合理因素而束缚,对于长期没能出台的司法解释不能过于依赖,从而导致某些用人单位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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