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制度(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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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管理,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佛山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是指对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及发证整个过程的监管。第三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依法、依规、便捷、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审批监管应遵循监督到位、协调到位的原则。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交办、跟踪、发证工作。受理许可申

2、请时,应对递交的资料认真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阐明理由,资料不齐的应当面告知应补的资料。确认无错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办理系统,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件交指定的接件人员。对即将到期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及时对承办人给予提醒。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做好发证和登记工作。第六条 负责服务窗口资料转接件的人员要在当天将受理件转交给承办科(股)室,特殊情况的转交时间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并要做好分发登记。各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接时限作相应调整。第七条 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收到办理件后,应做好相关的交接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依规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完毕后及时递交科(股)室负责人,待科(股)室负

3、责人审核后递交局分管领导批准。第八条 业务科(股)室负责人对本科(股)室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负全责,严格审核受理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本科(股)室所有承办的事项每个星期要督查1次,通过召集承办人员以碰头会等形式全面了解掌握所办理业务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九条 负责业务审批工作的局领导对业务科(股)室递交的审批件要认真审查把关,清楚了解本审批业务最后办结时限,对可疑或有问题的要及时处理。审批件原则上当天予以审批,确因批件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最迟在收到审批件的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但审批件当天到期的除外。第十条 行政审批的承办、审核、批准人员要熟悉业务办理系统的操作,对

4、系统的点击要小心谨慎,万一出现操作错误或发现系统故障要及时与系统管理员取得联系,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助系统管理员做好系统的维护工作。第十一条 业务科(股)室要指定人员及时整理核对需增加、变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需修改的办事程序,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人员汇总报市审改办并完善窗口的服务资料。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人员要加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股)室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对市及各区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跟踪和督查,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完善和简化办事程序,加强对服务窗口的管理,提高办事效能。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要熟悉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操作,加强审批在线监督,及时提醒相关部门办

5、结预警行政许可事项,每季度通报一次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监察情况。第十四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业务办理系统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操作培训和日常维护,解决系统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保证系统的正常运作。第十五条 涉及行政审批经办和监管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学习或休假,要在离岗前做好交接工作。第十六条 管理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部门,要协调好驻窗口工作人员,监督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交接,安排对行政服务窗口的每月检查,督促窗口工作人员自觉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的承办、审核、批准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业务要高度负责、严格把关、规范操作、分工协调、互相监督,严禁非法违规操作。第三章 审批监督第十八条 实行

6、经办人员首办责任制。即第一个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要对所承办的事项进行全程的跟踪、督促,直到办结为止。第十九条 业务科(股)室负责人要对本科(股)室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本科(股)室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规范操作和按时办结。第二十条 负责业务审批的领导要定期分析总结分管的行政审批工作,不断完善审批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人员负责跟踪预警后的业务办理情况,及时提醒承办人员按时办结。第二十二条 监察人员负责行政审批各环节的监督,受理行政审批投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审批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

7、政审批和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过错责任。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追究有关责任者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二)在实施行政审批时违法收取费用,或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等不当要求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准予许可决定的;(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理由,或者受理许可申请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五)因故意或过失办理了不正确的许可事项,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和行政质量,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超越职权作

8、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七)以各种名义吃、拿、卡、要等行为;(八)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五条 对出现第二十四条情形时,视当事人过错程度给予以下方式的责任追究:(一) 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 戒勉谈话、行政告诫、通报批评;(三) 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四) 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五) 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考核奖金;(六) 依据相关法纪法规的其他追究方式。对科(股)室适用以上第(一)至(三)项追究方式;对责任人员适用第(一)至(六)项追究方式,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有严重过错、特别严重过错的责任者,可以依法给予

9、行政及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 对因主观原因出现一次黄牌警告或受到有效投诉的责任人给予提醒注意,并就发生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累计出现二次黄牌警告或一次红牌的,对经办人和所在科(股)室给予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经办人在科(股)室作检查;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黄牌或二次以上(含二次)红牌的,取消经办人、科(股)室负责人及所在科(股)室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资格,主管科(股)室负责人在全局会议上作检查,分管领导要在局党组会上作检查。第二十七条 因对业务办理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管理或操作不当导致审批超时的,对管理或操作人给予提醒注意、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7年5月20日起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局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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