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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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院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基础条件和我区科技事业发展的需求,以着力打造科技创新基地为目标,搭建产学研交流合作平台,构建区域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提升,更好地孵化和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区科技创业创新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中心职能第二条 中心功能定位为:(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二)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孵化基地;(三)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中试基地;(四)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保障基地;(五)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心;(六)区域特色

2、产业支撑发展中心。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要的场地、优惠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具有良好形象的科技型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第四条 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驻企业(院所)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心为入驻企业(院所)提供以下服务:1、为入驻企业(院所)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2、为入驻企业(院所)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场所

3、及物业管理等服务;3、为入驻企业(院所)在研发过程中遇到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4、为入驻企业(院所)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评审、合资合作提供服务;5、为入驻企业(院所)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6、为入驻企业(院所)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融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六条 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招商、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有关工作由区科技局管理和指导。第三章 入驻对象从事领域和人员第七条 中心入驻对象(一)初创型科技企业;(二)国内外大专院

4、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机构设立的在椒科技平台、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成果转移机构或服务机构;(三)国家授权检测机构设立的检测中心或办事处;(四)区域性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五)科技型企业研发中心;(六)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七)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第八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中心目前的实际情况,入驻企业(院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一)我区支柱产业(医药化工、缝纫机制造、电子信息、船舶制造)及其他块状集聚经济行业等。(二)重点支持技术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新材料技术; (4)新能源及节能技术;(5)

5、资源与环境保护技术;(6)高端装备制造技术;(7)高技术服务业;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9)其他新兴产业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入驻中心:(一)入驻企业须是椒江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清晰、运行完善; (二)入驻企业所开发的项目或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应与椒江当地产业紧密结合,可为区域科技创新提供保障,可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平台支撑,发挥辐射作用;项目具体范围见第八条;(三)入驻企业的孵化项目须符合我国科技、产业政策、节能减排、环保要求,项目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较成熟,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开发项目,

6、技术所有权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四)入驻的科技初创型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入驻企业为新注册企业,或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企业使用科创中心的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五)企业负责人熟悉本项目技术,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并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和研发能力;有以下条件者优先:回国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联合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立研究开发团队。第十条 入驻企业、其他机构应尽的义务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2、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3、遵守与中心签定的各项协议;4、及时准确地向中心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中心完成相关的统

7、计工作。第四章 企业入驻程序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入驻中心需提交的相关材料:1、入驻申请报告2、入驻申请表格3、企业创业计划书4、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5、项目的来源说明与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6、企业章程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简历表8、企业人员名单及主要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职称、以及专职证明、项目权属证明(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明等)的复印件;留学人员应同时提交留学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9、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二份10、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的选举和聘任决议11、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2、中心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入驻流程通过通过未通过项目评审中心审批确定孵化用

8、房 签订租房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办证、缴纳相关费用及房租、递交资料企业入驻,开通水电(房屋装修)中心开具入驻通知书修改装修方案未通过 企业验房企业提交装修方案中心交钥匙中心核证不予进入双方项目洽谈提交可行性报告和相关材料中心申请人企业孵化程序流程向中心提交所需资料淘汰出局入驻期考核签订入驻协议未通过不予进入预审未通过不予进入报区科技局审核 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单位入驻考核不合格继续入驻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合格初创型企业毕业、建立科技型企业推荐优先解决扩大再生产场地第十三条 受理中心在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申请书、创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9、及其它文件资料留存在中心,并登记在册。第十四条 审批在受理入驻申请后,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入驻条件及专家评价意见形成评价结论,报区科技局审批。第十五条 办理入驻手续申请者在接到入驻通知书后,可到中心办理以下入驻手续:1、确定孵化用房,签订租房合同2、中心开具入驻通知书3、物业公司核证,签订入驻手册、管理公约4、缴纳有关费用5、领钥匙;6、入驻对象正式入驻。第五章 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的考核办法见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考核办法;第十七条 入驻产学研机构的考核办法见高校(院所)椒江联合研究院考核办法;第十八条 评估考核结果的使

10、用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入驻企业,劝其退出中心,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入驻企业(院所),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第六章 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1、孵化企业可申请区科技局的创新种子资金;2、区科技局对入驻企业(院所)在科技立项、科技经费安排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3、对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的、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或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国家授权技术检测机构设立的分中心或办事处,科创中心提供工作场所,房租按每年80元/ m2收取,并每年根椐考核结果给予工作经费支持;各科技平台房租按每年80元

11、/ m2收取,并可根椐每年运行情况申请种子资金;科技中介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等单位房租按每年80元/ m2收取。4、对孵化企业,房租第一年按60元/m2,第二年按80元/m2,第三年按100元/m2收取;企业孵化延长期第一年按150元/ m2,延长期第二年按200元/ m2收取;留学人员(硕士以上)创办的企业另外给予25的三年免费使用房;第七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驻企业(院所),中心有权终止入驻合同: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2、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严重违反管理办法、中心规章

12、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5、不履行创新种子资金合同或违反创新种子资金合同;6、不能在中心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7、不按规定交纳应缴相关费用; 8、考核不合格者。对于违规入驻企业(院所),责令整改无效者,劝其退出中心,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如其继续使用中心场地,房租、物业管理按标准加倍收取。 第八章 入驻企业的毕业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毕业条件入驻企业孵化期一般为三年,毕业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中至少一条:1、企业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主导产品被认定为省级新产品;2、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

13、达500万以上(纯软件企业为200万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第二十二条 入驻中心的企业经孵化培育期满后,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经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应向中心提出“毕业”申请,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准予毕业,应从中心迁离;2、第三年最后一个季度前未向中心提出“毕业”申请,或申请后经评审未能达标的企业,第四年起作为一般企业,不再享受优惠待遇,年底前应迁离本中心;3、三年满达到毕业标准、但确需延长孵化期的企业,可在提出毕业申请同时向科创中心提出申请延长孵化期,科创中心对其进行考察后提出意见,报区科技局批准后可实施延长,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延长期内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 经孵化培育毕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意向进入椒江滨海工业园区或特色产业基地谋求更大发展的企业,中心将向相关管理部门积极推荐,帮助企业尽快实现产业化。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科学技术局二一一年十一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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