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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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一、诉讼中的法律问题 (一)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在银行的债权维护及贷后管理中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债权如何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法律对原告起诉的的债权不再保护了,人民法院对诉讼请求不再支持,原告就要丧失胜诉权。因此,维护好有效的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在银行不良资产维权、清收过程中具有很大的作用。特别是那些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债务人的不良贷款,如何合法中断诉讼时效,保护债权的合法有效性,是我们经常碰到的问题。下面,从中断诉讼时效的错误做法以及如何正确中断诉讼时效,谈谈个人的看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2、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1、几种中断诉讼时效的错误做法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主要起因于对债权维护不力,贷后管理不到位。要严格按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催收,防止小失误带来大损失,小偷懒造成大麻烦。目前,以下一些催收手段不能中断诉讼时效。 (1)为省事,一次签多份催收单,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2000年1月1日,银行人员要债务人签了2份催收单,一份为2000年1月1日,一份为2001年11月1日 ,银行于2002年9月起诉债务人,债务

3、人答辩称2001年11月1日银行实际没来催收,2001年11月1日催收单是2000年1月1日银行人员要债务人签的,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法律强制性规定,银行一签多份,未实质催收,属于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银行败诉。 (2)债务人下落不明,银行自存扣款催收,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2000年3月,张某对某银行的20万元债务到期未偿还。截至2002年2月,张某一直下落不明,无法催收。2002年2月底,银行工作人员给张某还款账户存款10元,并通过系统扣收。2002年6月,银行发现张某返回住处,遂起诉。张某答辩称并未主动还款,账户存款上也没钱,是银行工作人员给存的,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

4、为自存扣款催收无效,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银行败诉。 (3)对账单不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对账单只有本息余额,无催收内容,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2003年,抽纱厂对银行的欠款300万元到期未归还。2006年10月31日,抽纱厂在银行的债务余额对账单上盖章。2006年11月20日,银行起诉抽纱厂,抽纱厂答辩称银行没有催收,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对账单只有本息余额,无催收内容,对账单不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银行败诉。 (4)邮寄送达催收单,填写不明确,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2003年,某公司对某银行的700万贷款到期未还。2007年3月,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决定采取诉讼手段。在

5、法庭上,某公司称诉讼时效已经丧失。银行提供了一份邮寄送达回执,回执的时间是2005年8月。因该邮寄送达回执,没有写明“债务催收通知书”,也没有证明收件人是否收到的收件人签字的签收回执,法院认为该邮寄送达催收单,填写不明确,催收无效,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银行败诉。(5)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为2年。超保证期间保证人在催收单上签字不视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建筑公司为某笔贷款担保,保证期间2年。在保证期间期满后,银行才对保证人发出催收通知书,保证人建筑公司在催收单上签字,银行起诉借款人及保证人建筑公司,保证人建筑公司答辩称已过2年银行未通知其履行担保责任,已过诉讼时

6、效。法院认为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收单上签字不视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重签保证合同,否则不视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银行败诉。原来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到期后,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视为诉讼事项中断;但保证人超保证期间,仅仅让保证人签收催收单是不产生保证期间的接续的。从法律上讲,也是保证期间与诉讼期间的本质不同。那么,什么叫重新达成保证合同?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应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借款期间、保证金额、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意愿。因此,建议,对于超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我们在发出催收通知书时,最好在催收通知书最后加上一条:“保证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但是,应注意的是:仅仅适用于保

7、证期间届满的情形,保证期间未届满的,只需要正常催收即可。2、中断诉讼时效的正确做法 (1)严格按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催收,在诉讼时效存续期间,向债务人、担保人发出、收回规范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2)正确的邮递送达催收通知书,可中断诉讼时效。要通过特快专递邮递送达,封面要写明“XX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XX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要写收款人全称、收款人地址写正确,要有邮局盖章收取的收款人收到该邮件的收款人签字回执。三份证据,即一是债权人留底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二是特快专递邮递的封面第二联;三是收款人收到该邮件的收款人签字回执。有以上三份证据就可以

8、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中断诉讼时效。 (3)正确的公告催收,可中断诉讼时效。债务人下落不明,可分三步,一是邮递送达催收通知书,二是从邮政局得到 “查无此人”字样的回执或者退信凭证,三是公告催收。公告催收要有贷款余额及利息,要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比如请XX时间内偿还,或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偿还等字样,要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只对自然人而言。 (4)正确的银行扣款,可中断诉讼时效。银行在主债务人的基本帐户或主债务人的借款帐户,在有诉讼时效期间,按照合同约定银行有权从借款人的帐户上扣收欠款本息的,可中断诉讼时效。 (5)正确的公正

9、催收,可中断诉讼时效。银行人员当面公证人当场签发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公证人当场出具公证书。即同一时间、相同的公证人、相同的银行人员、不同的主体。在诉讼时效内,这是针对债务人不同意签名的情况下使用的方法。 (6)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可中断诉讼时效。 (7)正确的诉讼程序,可中断诉讼时效。如申请支付令;可中断诉讼时效;起诉后,已经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或者将起诉的事实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从送达或者告知之日起中断。另外,申请仲裁;申请

10、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3、超过保证期间如何催收更为有效 。 一是对于超保证期间的,一定要有对方愿意继续履行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二是催收的意思一定要到达义务人或者有理由相信达到了义务人。另外,催收通知书应包括: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借款期间、保证金额、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意愿。担保意愿表述: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为2年。4、中断诉讼时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

11、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 号):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

12、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13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

13、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14、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合同效力的审查。1、借款合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

15、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

16、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17、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保证合同。如何防止保证人的“脱保”

18、:(1)保证人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担保法第30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的意思表示要准确。如不具备保证担保内容的安慰函,就不应视为保证合同;又如在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况下,一般应要求各个保证人之间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而不是承担按份共同保证责任。(3)借新还旧要以合理方式告知担保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9、。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审查中应当注意,借新还旧借款用途应明确写为“借新还旧”,并且贷款银行应当取得新保证人同意为“借新还旧”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举例说明:如江苏案件。(4)保证主体应合法。除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外,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一律不得直接从事担保业务。在土地储备、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中,政府出具的承诺函不是保证担保,其性质只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证明文件。因此,对不具备发放信用贷款条件的政府授权类借款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担保。(5)转让债务要经过保证人的同意。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20、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6)加重保证人责任要经过保证人的同意。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又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

21、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7)要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抵押合同(1)抵押期间与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抵押期间。抵押期间问题是咨询得最多的问题之一。债权人在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时,有时可能会对抵押期间进行约定,如约定抵押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抵押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强制性登记抵押期间的情况也比较多。比如房地产登记部门将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1年,从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计算,1年后必

22、须办理重新登记或续登记,否则抵押权消灭。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所指的担保期间指的就是抵押期间和质押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非常正确的,因为主债权存在(借款),从债权也应存在(抵押、质押等),从债权的消灭是以主债权的消灭为前提的,不以当事人的约定和登记部门的要求为前提。所以,登记机关要求在他项权利证书上要求登记抵押权的权利期限,我们可不必理会,因为登记的权利期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主债权有诉讼时效,作为从债权的抵押权也有诉讼时效。值得关注的是:抵押权所担保

23、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结束后,抵押权人要求行使其抵押权,人民法院是否应以支持?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实对银行维权是非常有利的,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意思很明确,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人应在两年内行使抵押权,超过期间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物权法完全改变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主债权

24、诉讼时效消灭了,作为从债权的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也随之消灭。如严XX诉银行XX县支行归还房产证案件。1999年9月20日,江西XX药业有限公司以严XX位于XX县解放路21号的房屋(房证字02451号)为抵押向XX县支行借款29.9万元,银行XX县支行与江西XX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在上述合同中盖有担保人严XX个人私章。现江西XX药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关停,法定代表人也不知所踪,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分文未还。2011年5月18日,严XX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XX县支行归还其房屋产权证,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理由一是原告严XX没有在相关抵押担保的文书上签字,因此该抵押担保行为无

25、效;二是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担保权的诉讼时效也丧失。此案法院支持原告严XX诉讼请求,判决银行归还房产证。(2)房地产抵押问题第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是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四是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五是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这一规定,我们其实要特别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光地抵押

26、;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三是实现抵押权时要补交相应的税费,并据此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率。第二、房地产抵押登记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在实际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建议:一是如房屋占用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划拨的,建议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要求登记部门在他项证上载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价值;二是如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较大,而房屋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较小,建议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要求登记部门在他项证

27、上载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价值;三是房屋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较小,但房屋和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可以覆盖贷款风险的,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他项证上载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价值;四是房屋与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大致相等,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他项证上载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价值。五是为避免重复抵押,建议建立查询制度,即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到土地管理部门查询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办理抵押登记;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到房管部门查询相应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第三、房地产抵押是否要夫妻另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员签字同意这是个在

28、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相同的问题在不同的法院、法官处理就会有不同的结果,不是法院、法官有问题,而是法律有冲突:根据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可以决定其财产是否可以用作抵押,不需要经过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但婚姻法的规定是相反的。所以,为了稳妥起见,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最好是要求夫或妻的另一方签字。未成年子女及对房地产的形成没有经济贡献的已成年子女,可不必签字。第四、未成年子女的房地产抵押问题。焦点是如何认定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部分法律专家认为“用于家庭建设”就可认为是为了未成年利益,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律人士认为为了未成年利益应是单纯的为了未成年人利益如上学、就医等,

29、如将家庭利益也包括进来,就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我们的倾向性观点是,署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地产不宜用作抵押。第五、出租房地产的抵押问题。抵押物先用作抵押后出租,对实现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一般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往往出现抵押的房地产已预先出租的现象,对此,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认真审查租赁合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接受已租房地产抵押时,首先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先审查该租赁合同的到期日,如果该租赁合同的到期日为银行拟贷款的到期后一年内到期,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影响银行实现抵押权,因为银行若实现抵押权,一般需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这样承租人的

30、承租期不足一年,且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不会影响抵押人实现抵押权。二是签订三方协议。银行方若要求承租人出具所谓放弃承租权的承诺,建议签订三方协议,即抵押权人(银行)、抵押人(出租人)及承租人,在此协议中,明确约定,当抵押人就承租人所承租的房地产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愿提前与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提出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与出租人自行解决,与抵押权人无关的条款。三是明确优先受偿权。在先租后抵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若承租人同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还享有就该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但对于银行而言,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有时还有助于抵押资

31、产的变现,因此在处理抵押物时,应保证原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并将此情况告之其他竞买人,以确保处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第六、注意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例外情形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外情形指的是一些特别法对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限制:1、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司法费用的优

32、先权。民用航空法第21条规定,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3、未清偿的职工债权。破产法第132条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上述职工债权,优先于对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4、船舶、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第21条规定,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用

33、航空法第18条规定,债权人依照本法第19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国家税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6、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担保法第56条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三)证据收集和举证。这是打赢诉讼的前提条件,诉讼要胜诉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来证明诉讼主张

3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执行难的问题。如何破解? 采取诉讼方式追偿债权是银行依法收贷最主要的方式,也是银行清收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又是为了保障诉讼效果的最有力的手段。执行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强制手段,是银行最终实现清收不良贷款最重要的手段。但是从现实情况来讲,目前的诉讼案件的执行率非常低。可见,执行难仍然是银行依法维权的最大障碍,有“四大难”即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找、协助执行人难配合、执行财产难动。(一)执行难的原因:从主客观原因分析,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和

35、影响。企业逃废债的根源之一是政府的地方保护。在银行的大量不良贷款中,来自企业逃废债的有不小的数量。从各地的一些例子来看,企业逃废债并非只是单纯的企业行为,地方政府在其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之所以“卖力地”参与企业逃废债,除了企业逃废债可以少增加地方负担之外,还可能有利益关系,因为在不少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制,已经变成了少数个人的资产。而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是由银行承担,二是破产企业的职工。受害最多的是银行,地方政府要求企业破产,其目的就是为了导致企业“真逃债,假破产”。其中,借口就是“四费”即破产费、职工安置费、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税费。如A集团公司破产案件、B水泥有限公

36、司破产重整案;C国有公司破产案件。2、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主要是权力混同,权力交叉的情况。3、人治的障碍和企业严重逃废债不讲法制治,滥用权力。法治的理念滞后,有事便找领导干扰法院审理,有的不让执行,严重干扰司法独立,带来官本位。4、社会信用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主要是执行理念差,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搞暴力对抗。5、执行队伍自身的问题6、无财产可供执行。从银行信贷管理分析,贷后管理工作不力,未能在贷款风险初现时及时发现贷款企业经营不善、改制或财产转移等情况,而是往往等到企业关停、法人代表下落不明、企业无财产、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不得已才被动起诉,此时当然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银行领导对执行工作重视

37、不够,“重庭审轻执行”现象仍然存在,诉讼出效益的观念有待加强。错过执行期限的现象时有发生。诉前对案件分析论证不力,诉讼时机把握不当。起诉时对象选择不准,未查清被执行人的有可能供执行财产,对抵押物的管理和处理不力。诉讼和执行中的依法维权能力、主动性有待提高,同法院沟通不够。化解执行难的对策(一)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至233条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代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

38、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股权的变现方式只能通过拍卖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因此对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出质的,我行应采取谨慎态度。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法2011195号)。(二)具体措施1、把握执行时机、及

39、时申请执行。原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现在是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限。为此,在案件胜诉后,应把握时机并尽早申请执行,做到“申请即能执行,执行即有效益”。2、灵活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从以下途径查找:(1)申请法院查封其会计账册,了解资金去向;(2)从被执行人办理的公证文书、签订的合同,或者往来信件、传真及有关文件中查找财产线索;(3)调查被执行人交纳水、电、气、暖等费用的情况及账号;(4)到当地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

40、的开户、投保等情况;(5)到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状况;(6)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被执行不动产的情况;(7)通过查看证书、作品及向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查询办法取得被执行人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详细资料。如天津案件和江苏案件的执行。3、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41、;()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这实际上是一种代位权。4、股权的执行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一种可转让的权利,有共益权的自益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股权的变现方式只能通过拍卖进行,不得直

42、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因此对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出质的,我行应采取谨慎态度。如:对河南莲花味精案件的执行。 5、代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当我行的债务人不积极不配合清偿我行债权时,又发现债务人有第三人也欠了债务人的钱,该第三人有资产可以还我行债务人的钱,我行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该第三人并诉讼保全该第三人的资产,从而代位清偿我行的不良资产。6、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

43、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如果债务人有通过假离婚协议转移

44、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等,对清偿我行不良资产造成损害的,一但发现,必须在一年内向法院诉讼申请撤销该行为,否则,在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如果债务人有意通过隐蔽的方法转移财产,债权人没有在五年内发现,即使五年后发现债务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也不可行使撤销权。因此,我们要注意不良资产债务人的有意转移财产的行为。7、5、关于对物权法第195条第二款的理解。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45、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7、以资抵债或叫以物抵债。当事行在执行中接受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要根据银行有关制度,按照审慎接收、合法取得的原则,尽可能选择价值稳定、易保管、易变现,被执行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没有法律争议,且未负担其他权利限制(如抵押权)的资产抵债。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一般不宜作为抵债资产接受:()权利归属不明确、有争议或负担有抵押权或其他在先权利的资产,如未缴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已租赁给第三方使用且租赁期较长的财产;()被执行人与他人共

46、有且抵债行为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资产;()涉及诉讼纠纷或被法院在另案中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依法不能自由转让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如社会公益设施,国家专控设备和军用设备,非法、违规、违章建筑物等;()预计保管、维护、处理费用高于变现价值的财产。抵债财产的交付、过户。执行中以物抵债的,应请求法院做出以物抵债的裁定,需要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还应请求法院向相关部门做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动产抵债的,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当事行时起转移。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抵债裁定送达当事行时起转移。法院裁定抵债后,

47、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抵债财产移交当事行,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抵债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当事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如何防止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来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大限度保护银行合法权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法2011195号)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

48、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9、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 6、加

50、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7、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各地法院要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在财产保全方面的协调配合,加大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的力度,强化审判与执行在财产保全方面的衔接,降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 8、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各地法院要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对当事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应当依法对相应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驳回异议后应当加大对相应

51、财产的执行力度。 三、依法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序进行 9、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 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 10、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认

52、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11、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再审。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虚构事实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系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再审。 四、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

53、行措施,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12、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13、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14、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

54、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五、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15、对规避执行行为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

55、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16、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以虚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17、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各地法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

56、协调配合,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协作机制,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条件。 18、充分调查取证。各地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在行为人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注意收集证据。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19、抓紧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抓紧审理,依法审判,快速结案,加大判后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罚手段的威慑力。六、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范规避执行行为20、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

57、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21、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各地法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资源共享的信用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将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相关信息录入信用平台或者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其形成的威慑力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22、加大宣传力度。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曝光、公开执行等手段,将被执行人因规避执行被制裁或者处罚的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以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公众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 23、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

58、用限制高消费手段,逐步构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平台,明确有关单位的监督责任,细化协作方式,完善协助程序。 24、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查找被执行人。对于因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被执行人,各地法院应当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加大查找被执行人的力度。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五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1号)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59、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三条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

60、托执行法院。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执行。 第四条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以机要形式送达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不需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执行函;(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

61、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七)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第六条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一并移交受托法院处理,并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 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托法院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持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原委托法院的查封冻结顺序。 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时不足1个月的,委托法院应当先行

62、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法院。 第七条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 委托法院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系执行相关事宜。 第八条受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法院补办。委托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办事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委托法院既不补办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撤回委托,受托法院可以将委托材料退回委托法院。 第九条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应当层报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批。高

63、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后,受托法院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和案卷材料退回委托法院,并作出书面说明。 委托执行案件退回后,受托法院已立案的,应当作销案处理。委托法院在案件退回原因消除之后可以再行委托。确因委托不当被退回的,委托法院应当决定撤销委托并恢复案件执行,报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委托法院在案件委托执行后又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辖区外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直接异地执行,一般不再行委托执行。根据情况确需再行委托的,应当按照委托执行案件的程序办理,并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十一条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第十二条执行法院赴异地执行案件时,应当持有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但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的除外。 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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