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提早账前消化技巧暨特别涉税处理(学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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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 言 1、 账务调整与纳税调整有什么不同?2、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对纳税所得额有那些影响?第一部 2010年的底提早账前消化技巧 1、股权转让的三方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公司甲公司出资1000万元注册了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融资1000万元,以2000万元购买一写字楼,现有丙公司以3000万元整体收购乙公司, 乙公司偿还融资1000万元后,剩余2000万元转给甲公司,甲公司当年经营亏损2000万元。请问: 甲、乙、丙三家公司应如何作账?涉及哪些税费问题? 2、股权转让价款含债权,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3、税前弥补亏损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A地产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前5年

2、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30万元、-20万元、40万元、- 20万元、80万元。请说明弥补亏损的账务处理。 4、从分公司分回税后利润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某内资有限公司A公司(独立法人),是一家专门出售手机的商业企业,在外省成立一家分公司(无法人资格),A公司与其分公司不在同一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税率均为25%。2008年12月份从分公司分回税后利润900万元。请问: (1) A公司与分公司的财务处理?(2)A公司与分公司的涉税事项? 5、执行新税法后账面递延所得税资产如何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属餐饮服务业,因公司业务经营需要,我公司每年需对部分楼层进行重新装修,我公司所得税会计核算政策为

3、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对于此装修费,在会计处理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税法应按5年期限进行摊销,从而形成时间性差异,对于此时间性差异,公司计入递延税款借项,目前此科目尚有余额300多万元,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我公司此递延税款是否可一次结转,此时间性差异是否还继续存在,将来如何处理? 6、用于投资的借款利息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一家制造企业,从银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投资于乙公司,请问:借款费用应当计入投资成本,还是列入财务费用?计算所得税时能否在税前扣除? 7、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如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A地产企业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开

4、发产品于2007年1 2月3 1日起对外出租,账面成本7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2008年底公允价值1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固定资产残值率为1 0%,折旧年限20年。请举例说明相关所得税会计处理? 8、接受外币资本投入应采用何种汇率折算? 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2007年度境外投资方投入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其产生的汇兑损失20万元计入“财务费用”。请问:(1)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2) 20万元能否税前扣除?税法依据? 9、核算咨询服务收入应注意哪些问题? 我公司是一项目管理咨询公司,主要负责房地产项目的咨询服务和项目管理。本公司于2007年1月与A公司

5、签订合同,工程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 1月30日,按工程造价的3%收取咨询管理费,工程造价暂定20000万元,合同金额暂定600万元。到目前为止,由于2008年A公司资金问题,项目还没有完工(假设根据形象进度完成70%,完成造价15000万元)。现在税务机关来查账,提出根据合同日期,要按合同金额600万元确认收入。 目前本公司只收到A公司200万元,并已向A公司开具服务业发票。请问:我公司应确认收入额多少万元? 解答精要: 为项目工程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即从开工期开始到实际工程完工之日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期确认收入。 2007年

6、度应确认收入- 2007年度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x3% 2008年度应确认收人= 2008年度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x3% 2009年应确认收入= 2009年度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x 3% 各期确认的收人按规定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款项未收到,作应收账款处理。 10、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增值税、所得税有何异同? 某工业企业销售合同中有关结算方式条款如下:“试用满120天无质量问题后,确认商品所有权归B公司,若试用期间发现质量问题,如数退还。试用期从到货之日起计算。B公司到货后满120天生产车间仍未领用的,视同无质量问题。货款于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支付80%,其余20%延后20日支付。”请问:(

7、1)会计处理应予何日确认收入?(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3)所得税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是否一致? 解答精要: (1)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该公司合同约定,应予购买方确认商品质量合格之日与B公司收到货物满120天的当天,两者孰先原则作为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8、。若合同金额(不含税)为100万元,则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该公司应于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按销售额的80%开具发票,作账如下: 借:应收账款 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起满20天的当天,按照销售额的20%开具发票,作账如下: 借:应收账款 3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销项税额) 14000 (3)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该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所得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如果两次收款日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11、建造合同所得税收入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对收入确认的条件与税法有什么不同?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解答精要: (l)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

10、同费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前提条件。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合同,其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也不同。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如果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则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A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B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C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D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则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A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

11、企业;B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2)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差异分析: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均要求只要满足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就必须要确认收入,差异主要表现在两者判定的条件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不强调“与

12、建筑改造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企业能够收到合同价款,表明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合同价款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是否都能正常履行合同。如果客户与建造承包商有一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则表明建造承包商可能无法收回工程价款,不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的条件。但合同是否能够正常履行,主要由企业自行判断,税务机关作为“局外人”很难掌握这方面的信息。基于反避税的需要,税法强调只要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计量,并且与交易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就必须确认当期计税收入。即,如果与劳务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完全流人企业,则会计上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合同收入和

13、费用,但税法仍然要求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计税收入。具体而言: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税务处理: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算计税收入,计税收人与会计收入的差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税务处理: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算计税收入,并作纳税调增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只是表现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并不是金额上的差异。如果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必须确认收人作纳税调增处理的,若后期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并确认会计收入的,应将原已作纳税调增的金额作纳

14、税调减处理,否则会导致重复征税。若后期取得了足够的证据表明收入无法实现(视同税法中的坏账损失),则应将相关资料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纳税调减处理。 (4)案例分析:某船舶制造公司于2008年初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00万元的建造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艘集装箱运输船。船舶已于2008年2月开工,将于2009年6月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8000万元,按照工程的完工程度按季结算工程款。 截至2008年12月3 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5000万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3000万元,已结算工程价款6500万元,其中实际收到2500万元。由于乙公司当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船舶制造公司估计今后很

15、难收到剩余款项,属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船舶制造公司只能将已经发生的成本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2500万元确认为收人,同时将发生的合同成本5000万元确认为当期成本费用,会计上确认建造合同的收益- 2500万元(2500 - 5000)。 根据税法规定,船舶制造公司应按完工进度确认工程收入和成本。2008年,该项船舶制造工程的完工进度为62. 5% (50008000),应确认收入6250万元( 10000 x 62. 5%)、成本5000万元(8000 x 62. 5%);2008年税收上确认建造合同所得1250万元(6250 - 5000)。20

16、08年,对于此项建造合同,会计上确认收益- 2500万元,税收上确认所得1250万元。因此,船舶制造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50万元。 若2009年3月,船舶制造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好转,乙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建造合同,则2009年3月应重新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2008年的收入3750万元( 6250 - 2500),直接计人2009年度损益(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750万元。 12、以自产产品对外合作经营取得的分成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我们公司生产自行车,用于出售。现在一旅游开发企业想与我公司合作,我们公司出自行车,旅游企业负责

17、利用我们提供的自行车开展旅游生意, 自行车在使用到报废后仍由我公司收回,物权一直都属于我公司。旅游公司收取的自行车旅游费用,按一定的比例作为我公司出自行车的回报,按月支付给我公司,我们的合作只是实质上的合作,形式上不成立公司,双方均独立核算。 请问: (1)我公司将自己的产品提供给旅游企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我公司收到的旅游费,是否要计算租赁业营业税? (3)收到的旅游费,是否可以比照投资分回收益计算企业所得税? 解答精要: 将自产产品用于合作经营,不成立公司,只是取得分成收人,产品的所有权仍归公司所有,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出租(经营租赁)。现举例说明会计及税务处理。 若

18、提供自行车一辆,产品成本100元,同期同类产品售价为140元,每年取得租金收入均为30元,则: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低值易耗品 123. 80 贷:产成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 80 (140 x 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规定,自产产品用于出租,因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不视同按公允价销售资产处理,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由于你公司不是旅游公司的股东,因此不能比照权益性投资处理

19、,你公司取得的分成收入,属于租赁费收入,应当给旅游公司出具发票,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取得分成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 贷:其他业务收人 30 低值易耗品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 贷:低值易耗品 100 计算租金营业税及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业务成本 1. 6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 5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 105 应交教育费附加 0. 045 13、向承租方收取的水费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某内资有限公司A公司,2008年2月份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2万元,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0. 34万元)。A公司租用B公司厂房,2008

20、年2月份支付B公司厂房租金16万元。A公司又将部分临街的门面租给个人C,每月收取C水费0.80万元,租金2万元。请问: (1) A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B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3) A公司涉及哪些税费?如何计算?(4)A公司支付B公司16万元时,是否应按规定代扣代缴房产税? (5)A公司收取C租金2万元是否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还涉及哪些税费? 解答精要: (1) A公司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应作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2)A公司支付B公司厂房租金16万元,应按照B公司给A公司出具的租金发票作账,作如下分录

21、: 借:长期待摊费用 160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0 摊销期与租金所属期间一致。 B公司租金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由B公司自行申报缴纳,A公司无扣缴义务。厂房占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B公司缴纳,与承租方无关。 (3) A公司将部分承租房产转租给个人C,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及附加。由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因此转租房产不征房产税。向C收取租金的同时另外收取的水费,属于与租金收入有关的价外费用,一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相应地,A公司支付的水费进项税额,也应作转出处理。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8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转租收入 20000 水电

22、费收入 8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162. 3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162. 39 (8000 1. 17 x 17%) 借:其他业务成本 154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400 (28000 x5%)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98 应交教育费附加 42 (4) B公司应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60000 贷:递延收益 160000 由于税法规定租金收人应纳的营业税及房产税应于收到时一次性缴纳,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应纳的税费直接计人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2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8000 (160000 x5%)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3、 560 应交教育费附加 240 应交房产税 19200 (160000 x12%) 14、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我公司发出的产品由于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因而按合同规定要我方作一定的赔偿,双方要提供哪些材料方可税前列支,赔偿款可否从货款中扣减? 解答精要: 关于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

24、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 156号)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纳税人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由购买方向国税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据此开具负数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存货或已销商品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5、企业购入的书画、树木、石

25、头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我公司老板2008年内购进很多书画、树木和石头,金额比较大,差不多有100万元左右,书画是用来装饰的,树木是用来改善厂区环境的,石头是用来做假山的,均已取得发票,我该如何作账务处理? 解答精要: 上述资产应当资本化,其中书画和石头应确认为固定资产,树木应确认为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处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书画应作为无形资产处理是不对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三个特征:不具有实物形态、具有可辨认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书画具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中的著作权是针对作者而言的,购入方不拥有著作权,因此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固

26、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这些字画和石头是为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期间超过12个月,符合固定资产的特征,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由于书画和石头通常不会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而折旧,因此不应对此计提折旧,但应当在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的(比如,经鉴定为赝品),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由于这些资产属公司所有,并且在公司所用,并非个人收藏,因此应当认定为与生产经营有关,允许计算税法折旧,并获得税前

27、扣除。税法折旧年限应归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一类,最低折旧年限不少于5年。树木属于有生命的资产,应作为生物资产处理。现行税法对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具体规定,可以比照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处理,不得少于10年。 16、免租期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某项目地产公司出租商铺给商家,前两年为免租期,合同期10年,会计应该按直线法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认租赁期租金收入,即前两年也应该确认租金收入。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前两年也应该确认租金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但往往前两年因没有收到租金地产公司都不会去缴营业税及房产税的,请问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解答精要: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

28、知(财会2003 10号)第十七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 免租期问题,实际属于一种商业折扣行为,如房屋原价1 10万元,残值10万元,按20年计算折旧,每年租金10万元,租期十年,前两年免租,实收8万元。这样的业务实际上是每年租金8万元(税法不考虑

29、货币的时间价值)。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据此,免租期不征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应

30、付租金的日期确定。不过实际操作中纳税人一次性开具租赁发票的,税务机关会要求一次性缴纳营业税,会计上可通过待摊税金科目过渡,然后按照配比原则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第1年,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8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63600 贷:累计折旧 50000 递延税款递延营业税 4000 (80000 x5%) 递延房产税 9600 (80000 x 12%) 第2年账务处理同上。 若第3年年初收到当年租金10万元,开具10万元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00 应收账款 2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63600

31、贷:累计折旧 50000 递延税款递延营业税 4000 (80000 x5% ) 递延房产税 2400 ( 20000 x 12%) 借:递延税款递延营业税 1000 (20000 x5% ) 一递延房产税 2400 (20000 x12%)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 (20000 x5%) 应交房产税 2400 ( 20000 x 12%) 以后年度分录同第3年。 公司应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 17、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请问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解答精要: (1)企业会

32、计准则相关处理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之后由于固定资严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可能导致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企业将对固定资

33、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等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一般不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固定资产大修理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3)增值税处理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2009年1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购进、接受捐赠、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及其运输费用允许抵

34、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发生的进项税额也允许抵扣。但专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及大修理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转出进项税额。 18、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增值额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应如何作账? 本公司于2007年起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请问:(1)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实物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账务处理?(3)原材料评估增值如何进行账务处理?(4)在用低值易耗品已全部摊销,此次投资评估增值如何处理? 解答精要: 以非现金资产换取被投资方持有第三方的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而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的股权,

35、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具体准则作账。 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需要结合投资比例(是否构成控制)以及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是否共同受第三方控制。现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为例,举例说明如下: (1)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累计折旧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公允价小于账面价值的 金额) 贷:固定资产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固定资产公允价大于账面价值的金额) (2)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账务处理如下:

36、借:长期股权投资按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账面数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评估增值不作账,差额如为借方,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如果不构成控制,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累计折旧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公允价小于账面价值的金额) 贷:固定资产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固定资产公允价大于账面价值的金额) 原材料增值比照上述原则处理,需要确认损益的,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原材料对

37、外投资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低值易耗品对外投资,比照原材料处理。账面已无价值的,不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以上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后续计量应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不再赘述。 19、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我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2004年成立时,我公司与所属开发区管委会及下属相关部门签署了购买土地及返还部分土地款的协议。根据协议,我公司于2004年9月份共计支付包括契税在內的全部土地款,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2004年12月份,我公司收到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返还款,开始冲减了“在建工程”余额,后来在为我公司审计的事务所的强烈建议下,调至“资本公积

38、”科目。2006年末,税务局提出我公司的此项款项要缴税,我公司于年底按返还款的30%计提了企业所得税,调减了“资本公积”科目,并于2007年2月份实际缴纳了该笔税金(税款有上百万元)。 现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 408号)的规定,我公司的土地返还款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府补助款。因此,我公司已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退还此笔已缴税款。但是,税务部门认为该文件是在2007年4月5日发布的,我公司的业务发生在该文件公布之前,因此不适用该文件。我认为该文件明确提到类似情况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而且税收征管法规定有三

39、年追溯期,所以我公司应符合该文件要求。税务部门则指出开发区很多企业情况都不同,文件并没有逐一作出规定, 因此,他们要讨论后再报上级税务部门审批,让我们等待。请问: (1)我公司的这笔税款到底应不应该缴? (2)现在提出的这个退税申请依据充分吗?(3)税务局是否应该给我公司退税?(4)我们申请退税有何法律依据?解答精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408号)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如果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或者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

40、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由于政府返还该土地款时,明确了是土地返还款,因此当时就不应记人“资本公积”。企业取得的土地,应按实际成本(出让价返还款)人账。冲减“在建工程”后,减少将来的折旧,实际上这笔返还款,是分若干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该笔政府补助记人“递延收益”科目,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分期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虽然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但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没有差异,无需作纳税调整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

41、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1 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政府补助应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政府补助会计上应作为递延收益处理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应分期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除可以享受免税的政府补助外,其他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408号)还规定: “按本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涉及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申请退还。 20、公司分立如何做账?股东计税成本如何

42、分配? 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地产公司拟进行公司分立。A公司简易报表如下: 单位:亿元资产金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金额货币资金1短期负债5应收账款2长期负债10开发产品18实收资本2固定资产净值2资产公积0.5长期股权投资2未分配利润6盈余公积1.5 现A公司股东会决议按开发产品6亿元分立出一个资产经营管理公司C(经营房产租赁),评估价值为7亿元, 实收资本0. 5亿元。请问下列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 50000000 未分配利润 500000000 盈余公积 50000000 短期负债 150000000 贷:开发产品 600000000 货币资金 1 500000

43、00 C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开发产品 700000000 货币资金 150000000 贷:实收资本 50000000 短期负债 150000000 资本公积 100000000 盈余公积 50000000 未分配利润 500000000 此外,如果采用公司分立,B公司原来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出资额为2亿元,现A公司留存收益10亿元,那B公司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为10亿元。分立后,B公司持有的C公司投资成本是否可看作6亿元?解答精要:账务处理没问题。公司分立时A公司净资产10亿元,分出净资产6亿元,那么B公司对A、C公司的投资计税成本也相应按此比例划分。即对A公司投资的计税成本为0.

44、 8亿元(2 x 40%);对C公司投资的计税成本为1. 2亿元(2 x60%)。B公司转让持有的A、C公司的股权时,分别按计税成本扣除。 21、企业分立,新公司向分立企业受让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某房地产公司从国有企业剥离不良资产后,由原职工新成立的房地产公司按评估价扣除负债后的400万元购买原国有企业开发的部分不动产,但对部分旧公司的集资遗留问题负相关责任。在办理产权变更时, 当地税务机关给房产交易部门出具证明,说明该行为不属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5号)精神相符。请问,房地产公司支付400万元给国有企业,国

45、有企业只提供普通收据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可否将400万元做开发成本列支?若不能,应如何才能合法列支?解答精要: 如果新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由职工出资,然后国有企业将一部分资产、负债转让给新公司,资产大于负债的部分(400万元),由新公司向国有企业支付400万元。这样的行为不属于公司分立,应按资产转让所得,需由国有企业给新公司出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只有将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分立出去成立新公司,此新公司的股东为政府,注册资本400万元,这才是分立。这样的分立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然后再由政府(国资局)将新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职工,转让价

46、款为400万元。分立业务凭分立协议、评估报告、财产清产及交接手续即可作为合法的凭据记账。由于符合免税改组的条件,分立资产发生的评估增值,国有企业没有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因此,新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按评估价确定,只能按原计税基础结转。企业以评估价入账,未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 22、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后再分房,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A公司(出土地、无开发资质)与B公司(出资金、有开发资质)合作开发一商业项目,未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按合作建房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分配建成房产。由于土地使用权在A公司名下,项目报建(含预售许可证等)均以A公司名义办理。现有下下列问题

47、需要请教:(l)从税法角度,上述合作建房是否成立,是否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2) 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合作建房合同是否需要由这两个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 (3) 由B公司开票销售建咸的项目房产(含分配给A公司房产)是否违反税法规定? 解答精要: 由于土地使用权在A公司名下,因此是无法以B公司名义申请开发项目,只能以A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的名义立项报建,该商业项目只能作为A公司固定资产,是不能取得售房许可证的,不能以销售开发产品的方式对外销售。上述合作建房业务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报批、报备事项,无需向税务机关报批

48、、报备。 所有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均应由A公司负责对外签订,设计公司、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台头应当为A公司,A公司先作在建工程处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再转作固定资产。A公司对外销售房产只能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不是B公司将房产分给A公司,而应当是A公司将房产分给B公司。B公司提供的资金就相当于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房价,应由A公司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3、“合作建房”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现有甲乙两单位合作建房,由甲出资金并负责建房,由乙出土地,建成后房屋产权人为乙单位,甲有10年的使用权。请问:甲单位建房时的支出及以后的装修及大改支出如何作会计处理?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还是“长期待摊费

49、用”科目?税法在费用摊销方面有哪些规定?另由甲单位使用期间,用来出租并提供一些服务,如代收水电费,清洁费等,租金收入是否缴纳出租房产税(因其不是产权所有人),如全部作为物业管理费收入是否可行,在税收上有何风险?解答精要: 甲出资金建房,产权人为乙单位。所有施工成本的发票应当开给乙单位,作为乙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理。甲提供了资金并拥有了10年使用权,实际上是乙单位将房产出租给甲,提前收取10年租金。因此,乙单位应当给甲出具租赁发票,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并分10年确认租赁收入计算所得税。甲支付的租赁费分10年摊销。 甲对外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房产税(因为甲不是房产所有人)。代收水电

50、费等,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4、拆除后重建的房屋净值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将旧房拆除重建,旧房的固定资产净值应记入“在建工程”还是“营业外支出”?发生的损失是否要报税务机关审批?今后重建时是否要将该账面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如果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造成当年亏损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解答精要: 固定资产拆除与固定资产改建不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对于固定资产改建,其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要求将改建支出增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会计处理是将净值转入在建工程,其实质是一样的

51、。但固定资产拆除,已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应当终止确认固定资产,净值扣除残值变现收入后的差额,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如果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其损失额可以直接扣除。如果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则需作为非常损失,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1 3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的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扣除。 25、在建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结转固定资产的,能否扣除折旧? 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市交通委员会于2005年9月签订了某段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协议中规定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 自行承担费用、

52、责任和风险,融资、建设、运营、养护及最终移交项目设施、权利。特许经营期28年, 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收费之日起计算,特许经营期满将项目移交政府。项目总造价39. 19亿元,至2006年年底,项目累计完成投资30. 4亿元,主体工程于2006年9月28日建成通车并取得运营收入,但一些辅助工程还在建设当中。 企业2006年申报收入2350万元,成本1675万元,期间费用2291万元(其中财务费用2268万元),亏损1616万元。经调查,企业成本中含按工作量法在2007年1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计提的2006年4季度折旧975万元方法:测算28年的总工作量为6. 6亿辆(即总车流量),总投

53、资额为39亿元,然后按每月车流量计提折旧,企业2006年、2007年账面均未结转固定资产,即实际账面无固定资产但计提了折旧;财务费用全部为按完工比例将4季度的借款利息费用化的部分,即用4季度全部利息2920万元乘以完工比例77. 57% ( 30. 4/39. 19)计2265万元,企业2006年账务处理将2920万元的利息计入“待摊投资”,2007年1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又冲减了2006年“待摊投资”2265万元。 问题:企业是否可以将计提的折旧和费用化的借款利息在2006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精要: (1)会计处理: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

54、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指每一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下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这部分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人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人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5、 (2)所得税处理:对于借款费用,因为该主体项目已投入使用,我们认为运营后主体项目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该费用化,个别继续建造的扫尾工程仍然耗用的资金继续资本化,并以此原则重新计算企业2006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化利息。 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税法为交付使用),因此可以扣除折旧。至于企业没有按暂估价结转固定资产,属于会计差错,调整账务即可。如果因为企业未作固定资产,就不允许扣除折旧,是缺少税法依据的。 26、土地使用权什么情况下作固定资产核算? 土地使用权在什么情况下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在什么情况下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会计和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解答

56、精要: 无偿划拨的土地在国企改组或吸收合并时,按评估价入账,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因为企业没有付出代价,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零,会计折旧需作纳税调整。 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处理,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注明的使用年限摊销,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样,没有差异。 27、购入融资租赁期未满的固定资产如何作账? 某外资企业,1996年融资租赁资产20582万元,其中包括:机器设备、厂房和土地,租期20年。当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205820000 未确认融资租赁费475 80000 贷:累计折旧 523 10000 长期应付款 201090000 截至2006年末机器设备已提足折旧,房屋折旧

57、年限还有10年,融资资产账面价值如下: 固定资产账面净值4888万元(原价20582万元,累计折旧15694万元);未确认融资租赁费3 137万元;长期应付款13256万元。 2007年,经双方协商我公司以15000万元收购融资租赁资产,收购时资产评估价和实际价如下表: 单位:万元资产评估价实际价机器设备910010100房屋38203280土地使用权18601620合计1478015000 请问:(1)收购融资租赁资产如何作账务处理?(2)机器设备和房屋是否按重新评估的使用年限提取折旧? (3)收购价格低于或高于融资租赁资产原值其差额如何处理? 解答精要: 由于租赁期由20年调整为10年,因

58、此“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应转人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原价,并追溯调整已计提折旧。 (1)借:固定资产 31370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137000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370000 贷:累计折旧 31370000 (3)借:固定资产清理 48880000 累计折旧 188310000 (156940000+31370000) 贷:固定资产 237190000 (205820000+31370000) 借:长期应付款 1325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256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83680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净收益 83680000 (4)借:固定资产 150000000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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