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_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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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2022/11号公告(2022年1月31日)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根据外国投资法第56条a款授权,经联邦政府同意,现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予以公布。第一章词语解释1、本法称作“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2、本法中的词语与“外国投资法”中的词语意义相一致,此外,下列词语含有如下意义:a 部是指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b委员会办公室是指担负缅甸投资委员会机关办公工作的投资与公司管理局;c 局长是指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局长;d 式样是指本法规定的式样;e 表格是指本法公布的表格;f BOT 是指建设、运营和合同期满经营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部门;g BTO是

2、指建设、竣工后经营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部门和运营;h 基础物资是指土地、建筑物、车辆和与项目有关的投资材料。本词语中还包括除股份和担保书以外的类似合同文书。第二章有关经济企业3、委员会依照外国投资法经联邦政府同意,可以公告形式批准相关的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a为国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用工项目;b为国家出口商品增值项目;c投资额度巨大的项目;d使用高科技的项目;e面向国计民生的商品生产和服务项目;f有助于提高国民生活的项目。4、委员会在审批认定项目过程中,对不允许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能与本国公民以合资方式投资的项目和个别特殊情况下批准的投资项目,须上报联邦政府审批。5、在获得联邦政

3、府批准时,委员会对不准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能与本国国民以合资方式投资的项目以及个别特殊情况下批准的投资项目,须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6、委员会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事先征得联邦政府的同意后,对批准的项目可适时修改后予以公布。7、表格1对国民能够从事的生产业和服务业做了规定。8表格2对国民能够从事的农业种植业、短期种植业和长期种植业做了规定。9、表格3对国民能够从事的养殖业做了规定。10、表格4对国民能够从事的缅甸领海区域捕捞业做了规定。11、部经联邦政府同意可对根据实施细则第7、8、9、10条规定的项目进行适当修改。12、委员会经联邦政府批准,可允许在国家边境地区与邻国边界线10英里以内的区域

4、设立工业园区、种植和养殖园区、旅游区、包括贸易区在内的生产和服务业综合园区。13、根据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委员会在审批经济园区时,依照联邦政府的指示,如果有关省、邦政府或自治州、自治地区领导机构提出建议,或有关省、邦政府或自治州、自治地区领导机构同意投资建设者的意见建议,须向联邦政府呈报并征得联邦政府的同意。14、如果外国投资者提出投资限制或阻止的项目申请,委员会为了国家和人民尤其是民族的利益,须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审查:a有关地区人民或社会团体对申请的投资项目建议的意见;b有关地区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的投资项目建议的意见;c以项目拟投资建设地区为基础,征得内比都委员会或有关省、邦政府的同意。15

5、、委员会将完全符合第14条各项原则的申请连同本会意见一并呈报联邦政府。16、在获得联邦政府的批准后,委员会向申请人或投资者颁发外国投资批准令。第三章投资形式17、投资可以下列各种形式进行:A除委员会依照实施细则第5条公布的项目以外,其他项目中外国人可以百分百的外国资本进行投资;b如果组建外国人与本国公民或有关政府或团体的合资企业,外资与本国资金比例依照双方意愿并签订保证协议;c在按照双方同意的保证协议规定的方式操作过程中,依照包括BOT、BTO等形式在内的公私合作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18、在提出投资申请时须按照现行公司法向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同时提出外国公司成立或注册申请。19、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并

6、发出批准令时,投资与公司管理局须同时发出成立或注册外国公司的许可证。为了更加方便投资项目,申请人或投资者提前提出成立或注册外国公司申请时,只要理由充分,局长可以批准提前成立或注册(临时)公司,但是该(临时)成立权或注册权不能被认作是批准投资命令。20、外国人如果与本国公民合资从事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外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80%。对此规定委员会经联邦政府同意可适时发布命令予以修改。21、在保证协议期限未到期前获准停止执行的项目,在销毁账目时,或项目结束销毁账目时,须事先向委员会报批后按现行公司法执行。第四章委员会的组成与会议召开22、委员会成员名额须由奇数组成。23、每位委员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

7、,但是如果因为专业或其他需要,联邦政府可延长某位委员的任期年限。24、因为某种原因委员会委员三年任期未满而不能继续履职,接替其空缺职位委员的任期只能是剩余任期。25、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须召开两次。26、委员会主席担任会议主席。在主席不能参加会议时副主席担任会议主席,副主席不能参加会议时秘书长担任会议主席或委员担任会议主席。27、参加会议的委员超过50%会议有效。28、委员会以参加会议多数委员的意见为决议。对参加会议的多数委员形成的决议,未参加会议的委员无权提出抗议、否定、修改意见。29、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联邦部长、副部长、专业人士和其他人士参加会议。30、委员会可以批准申请人或投资人及

8、其协助人参加会议就投资事项进行解释。第五章批准申请31、投资人或申请人在向委员会提出申请时要填写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格式(1),由申请人亲自签名呈报:a投资人或申请人名称、国籍、住址、企业所在地、根据有关法律从事的职业、有效的管理工作总部所在地、经济团体组建地、项目种类;b如欲合资投资,须包括合资项目参与人员及有关a款中所列要素;c与a款或b款相关的证明;d投资人或申请人或合资项目中参与人员的工作和银行证明;e拟投资的生产业或服务业及相关的要素;f投资的期限、建设期;g在国内拟投资的地区;h在生产销售中采用的方法和形式;i使用的能源种类和规模;j在建设期内项目所需要使用的主要材料、机器、原料数量

9、和价值;k需要的土地及范围;l预计项目年度生产量和产值或拟从事的服务业产值;m项目运行年度外汇需求及外汇开支预算;n预计每年国内外可销售商品数额、价值和时间划分;o经济核算情况;p依照现行相关法律中必须执行的规定制定的环境保护和社会保护行动计划;q拟在国内投资的组织形式;r如果需要成立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协议草案、股东拟投入的股份比例和数额、利润分成比例和股东的义务与权力; s管理投资团队者的名称、国籍、住址和职务;t投资团队的资本总额、国内外投入资本的比例和有关带入国内的外资总价值、种类以及带入的时间。32、将公民或政府部门、团体签署的土地租赁承诺书草案和合资企业或双方签署的合同文本草案

10、连同项目申请书一并呈报。33、委员会为认定的高额投资项目向环境保护与林业部递交环境保护检测申请时,应将环境影响检测和社会影响检测评估一并呈报。34、在递交申请时,如果是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投资项目和属于国有企业法范围内的投资项目,须通过有关联邦部向委员会办公室递交。35、对与本法34条所述情况无关的投资项目申请,投资者或申请人可直接递交给委员会办公室。36、根据本法35条,在接到申请书时,委员会办公室须审查申请书是否完整,如果完整,应予以接受,如不完整,应向投资者或申请人进行解释,要求其按规定重新填写完整后再申报。37、为了对完整的申请书按门类进行审查,委员会要组成由下列部门高级官员参加的申请书

11、审查团进行审查:a投资与公司管理局;b海关;c国内税务局;d 劳工局;e电力部有关部门;f城乡建设发展局;g工业监督检查局;h贸易局;i计划检查与发展报告局;j环境保护局。38、根据本法37条进行初审时,必要时可根据项目自然属性邀请有关部门、团体中的专业人士参加审查。39、局长任审查团的领导。40、项目申请书审查团每7天召开一次会议,对休会期间提交的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对接受的项目申请按照本法继续向委员会呈报。委员会是否接受项目申请以及不接受的原因,须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资者或申请人。41、项目申请书审查团在召开会议时,须让投资者或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人参加。第六章对申请书的后续工作42、委员

12、会如果受理项目申请书,委员会办公室须围绕拟投资地区情况,征求内比都委员会或省/邦政府部门是否同意在该地区投资的意见,以及征求环保与林业部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无影响或最低影响计划的意见。43、在接到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书后,内比都委员会或省/邦政府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查,对申请的投资项目是否同意接受,由内比都委员会主席或有关省/邦政府行政长官亲自或委托人签署意见,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7天内以最快的联系方式反馈给委员会。44、环保与林业部在接到投资环保计划书征求意见书之日7天内由联邦部长亲自或委托授权人签署意见,并以最快的联系方式反馈给委员会。45、委员会就有关申请书不管是分行业或是根据需要征求联邦部

13、的意见和建议时,有关各部须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7天内将意见反馈给委员会。为此,有关各部要成立最低不低于处长或相当于处长级别官员为领导的意见反馈小组。各部还要将本部对外国投资的立场告知该小组,对组建小组情况以及小组成员变化情况都要通知委员会。该小组还要代表本部参加委员会或委员会办公室召开的各种会议。46、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有关反馈意见后,须提交最近召开的委员会会议。第七章对申请书的审查47、委员会对投资申请书须按下列程序处理:a审查申请书是否与投资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原则相符;b为银行资信索要下列材料并予以审查:(1) 银行账目清单;(2) 公司的最后账目审查报告;(3) 公司的工作情况报告。C按照

14、下列要素审查企业的经济核算:(1) 年度纯收入预算;(2) 年度外汇收入预算和外汇支出预算;(3) 成本回收期;(4) 将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情况;(5) 国民收入增加的情况;(6) 国内外市场情况;(7) 国内生活需求情况。d由专家审查是否符合工业技术标准;e征求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和社会保护计划的意见并对该计划进行审查;f审查该项投资是否为国家和人民负责、是否重视社会经济效益;g审查申请书与现行法律有无冲突。第八章下达批准令48、委员会对申请书审查完毕,如果同意,在接到该申请书之日90天内下达批准令格式(2)。批准令副本送交与项目有关的联邦部。第九章获批准令后的后续工作49、申请人或投资者在拿到

15、委员会的批准令后,在规定的建设期内或如果建设期获准延长,在延长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在建设完成以后要在建设完成之日3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建设完成情况。50投资者在建设完成后即须开始生产或服务工作。51、在投资项目运营期间,须将本项目工作情况按照表格(3)每3个月一次以信件或其他联系方式不间断的向委员会报告。52、申请人或投资者在运营期间如果遇到实施细则第121条提到的情况时,需在遇到情况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委员会报告。53、投资者的项目根据行业属性或其他需要、或需要向有关联邦部、政府部门和机构申请执照或许可,或需要注册登记等都必须依照规定进行。54、申请人或投资者:a与自己项目有关的环境保护事项

16、必须依照环境保护法执行;b应该把自己的项目建成对国家和人民有利的投资项目;c项目负责人须随时接受并配合检查;d在建设项目的工厂、工场、设施和其他设施过程中应注意,其规模须符合有关部制定的标准,与项目相协调一致。e在项目工作场所要有安全措施和卫生设施;f运输、储藏和使用危险物品、有毒物品和其他类似物品,必须按照有关部颁布的条令条例操作方法进行;g项目生产的产品,不论其质量还是标准都不能损害消费者。55、下达探矿批准令与勘测或生产工作无关,投资者在探矿工作完成以后,为了使勘测或生产工作继续进行,必须通过矿业部重新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十章建设期的规定56、投资者在拿到委员会的批准令后,必须从批准令下

17、达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工作。57、投资者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建设工作,必须将延迟的原因和要求延期的申请在建设期到期前60天上报委员会。58、委员会对投资者要求延长建设期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如果确认要求延长建设期的理由充分,可给予不超过原建设期50%的延长期。59、除非发生自然灾害、不稳定、冲突、游行示威、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武装对抗、动乱、战争等不可预测的情况,批准延长期最多不能超过一次。60、在石油、天然气、矿业行业中,勘探、开采、加工至商业性生产的各个环节作业均须按照委员会批准的合同条款执行。 61、如果在原建设期或延长期内还不能完成建设工作,委员会须收回给予投资者

18、的投资批准令。由于收回批准令造成的损失、赔偿或其他各种损失,委员会无须向投资者偿还。第十一章对投资项目的租赁、抵押、股权变更、转让62、投资者对批准的投资项目土地和建筑,在批准令有效期限内投资项目种类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要出租土地,须经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或土地租用权所有者同意填写出租表(4),如果要抵押须填写典当表(5),并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如果属于空闲土地或荒地,须将联邦政府的批准令一并呈报。63、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据实施细则62条款规定填写的表格后,须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a有无出租或抵押的正当理由;b出租或抵押是否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c出租或抵押接受者有没有条件使项目继

19、续发挥效益。64、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查结果如果认为可以出租或抵押,须呈交给近期召开的委员会会议,根据委员会的决定作出批准或拒绝。65、如果要将全部股份转让给一名外国人或一名本国人,须按照转让表格(6)填写后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在申请过程中,股份转让人须将有关税务部门的转让股份完税证明一并报给委员会办公室。如果是在空闲土地或荒地建设的项目,须将联邦政府的批准令一并呈报。66、接到按照实施细则65条款规定填写的表格后,委员会办公室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a有无转让全部股份的正当理由;b转让全部股份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无损害;c全部股份接受者有无条件使项目继续发挥效益。67、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查结

20、果,如果认为应该转让全部股份,须向最近召开的委员会会议报告并依照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转让的决定。68、获准转让全部股份者要将自己手中的委员会的批准令交还给委员会。69、全部股份接受者如果是外国人,可依照现行公司法向投资与公司管理局申请外国公司组织权或注册登记权,或经全部股份转让者同意继续使用现公司名称。70、全部股份接受者如果是本国人,须依照缅甸公民投资法向委员会提出批准申请。在接到委员会的批准后,依照现行公司法向投资与公司管理局注册缅甸国民公司。71、在下达新的批准令时,如果原投资者根据第十二章第27条款批准享有的外国投资法第十二章规定的免税权和优惠权期限未满,接受者仍可继续享受其余

21、的免税权和优惠权,期限已过,将不再继续享受免税和优惠权。72、如果要将部分股份转让给一名外国人或一名本国人,须按照表格(7)填写并向委员会提出申请。73、接到按照72条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后,委员会办公室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a转让部分股份的正当理由;b转让部分股份是否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c部分股份接受者有无条件使项目继续发挥效益。74、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查结果,如果认为应该予以批准,须呈报最近召开的委员会会议,根据委员会的决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75、获得批准后,须依照现行公司法向投资与公司管理局申请注册。76、在落实实施细则63、66和73条审查过程中,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依照委员会的批

22、准,根据需要组成由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中的专业人士组成的审查组。第十二章保险投放77、获得批准的经济企业必须向国内有保险权的公司投放下列保险种类:a机器保险;b火灾险;c水灾险;d人身伤害险;e自然灾害险;f人寿险。78、包括实施细则第77条中所列险种在内,根据企业种类,还必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条例规定投放其他的保险种类。第十三章职员和工人的聘用79、投资者在递交申请时必须写明聘用专业熟练工人、技术人员和职员的数量,非熟练工人的数量。80、在项目开始商业运转时,在专业工种方面必须按照外国投资法第十一章第24条聘用本国专业熟练工人、技术人员和职员。所聘用的 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条令

23、、公告命令、指示等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1、投资者在聘用职员、工人时必须遵守现行法律。82、投资者如果使用本国职员、工人或外国职员、工人,必须按照劳动就业与社会福利部的规定,在聘用当天30天内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83、投资者为了企业的发展,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有关培训缅甸职员、工人的年度计划呈报至委员会办公室。84、投资者必须为在已批准的投资项目中工作的外国职员和工人,凭委员会的证明,依照外国劳工法和工作权表格(8)向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部申请劳工证。填写国内居住权表格(9)向委员会申请国内居住证。85、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后,须依照实施细则84条将申请书交与办公室内联合工作小组中

24、有关部门代表审查后发放批准令。86、投资者须在社会福利相关部门登记注册,不论是收入缅币还是收入美元,要使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够依照社会福利法享受到应得的权利。87、投资者须在工作开始15天内向有关福利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和该福利部门发放的登记证副本呈报委员会办公室。88、投资者为使投资项目继续发展,必须每六个月一次将有关社会福利部门证明自己在社会福利组织中投入的资金没有欠款的情况呈报委员会办公室。89、投资者在合同期满有关权利尚未得到之前,须将在福利组织中债务全部结清情况证明一并呈报委员会办公室。90、对业主或业主团体与工人或工人组织之间出现的争执须依照劳工纠纷解决法予以解决。91、与投资项目有关

25、的外国人入境居住权须依照现行移民法律法规、条例、命令等法规执行。第十四章免税权和优惠权92、投资者或投资带头人为了享有外国投资法第十二章第27条b款至k款所规定的权利,有权按照免税和优惠权表格(10)向委员会申请享受一项或一项以上或全部免税权和优惠权。93、如果投资者或投资带头人根据实施细则92条申请免税和优惠权,委员会可予以审查和批准。在审查过程中可向投资者或投资带头人,或有关政府部门、机构,或其他有关企业索要相关的证明文件。94、对生产业或服务业开始商业运作的日期规定如下:a 对国外出口企业,装船的文件或航空运货单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证明文件上显示的日期不能超过建设期结束后180天。B对国内

26、销售生产企业,第一次收入日期不能超过建设期结束后90天。C对服务型企业,其开业日期不得超过建设期结束后90天。95、投资者或投资带头人须将自己的生产企业或服务业商业运作起始日填写报告表格(11)呈报委员会。96、委员会在办理享受免税或优惠权申请事务时,要以投资带头人或投资人的申请为基础进行审查批准,并规定其商业运作起始日。在批准享受优惠权时,要规定免税权和优惠权的种类和时限。批准情况要通知投资带头人或投资人和有关政府部门、机构。第十五章土地使用权97、委员会为使投资者对委员会批准的投资项目运作起来,在事先征得联邦政府机构同意后,对有土地出租权或土地使用权者的下列土地可批准出租:a政府管理的土地

27、;b政府部门、政府组织所属土地;c公民所属的私有土地。98、需使用空闲土地和荒地进行商业种植、养殖和与之相关的经济开发项目的投资者,可根据需要依照空闲土地和荒地管理法租用。99、委员会对投资者确实需要租用的土地使用期限,可根据其经济项目种类和投资规模,首批50年租用期限。100、委员会在投资者租用土地年限到期后,如果投资者需要继续租用土地,征得有土地出租权或土地使用权者的同意,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种类可同时批准两个10年的延期。101、在空闲土地和荒地上从事种植、养殖或与之相关的经济项目,要依照空闲土地和荒地管理法向空闲土地和荒地中央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在办理过程中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投资者租

28、用或使用空闲土地和荒地的期限,根据其在种植或养殖业的投资规模,首批可给予30年期限。对批准年限到期的企业如果还需要继续经营,根据其企业种类和投资规模,依照空闲土地和荒地法可再予以审批。102、投资者可与缅甸公民合作在缅甸公民获准使用的空闲荒地上运用科学技术及适当的投资比例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103、获准租用或使用空闲荒地者须按照空闲土地和荒地管理法和实施细则为租用或使用的空闲荒地缴纳保证金。104、获准租用或使用空闲荒地者如果要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租用的空闲荒地,须经联邦政府批准。105、投资者如果要在缅甸公民获准使用的农田上进行商业性农作物种植,只能依照农作物季节和互利共赢承包的合作方

29、式与缅甸公民投资者合资进行。106、投资者可以科技和适当的投资比例与缅甸公民合作的方式在缅甸公民获得使用权的农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107、委员会为了缅甸全国范围的发展,预先征得联邦政府同意,对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交通困难地区投资者的土地使用期限可批准比99条和100条规定的期限高10年的期限。108、投资者或投资带头人对投资项目开展所需使用的土地,要将填写好的有关土地租用格式(12)及土地出租者或拥有土地使用权者同意出租其土地的证明一并递交委员会提出申请。109、委员会接到根据实施法108条提出的申请,须就投资者所投资地区征求内比都委员会或省、邦政府的意见。110、所需用的土地如果属于政府部门

30、、机构所有,应将该政府部门、机构同意出租的情况在邮寄给委员会的信中同时写明。111、获得委员会的批准后,在租赁土地时,土地出租人或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投资者须签订土地租用合同,该合同须报送委员会。112、委员会对政府部门、机构所属土地的租金可按照有关联邦部规定的土地租用价格予以审批,必要时还可向联邦政府报告。113、投资者从缅甸公民土地出租者处租赁的土地租用价格是按租用期市场价格计算还是按年签订合同,由双方商定,结果须报委员会。114、在商定土地租赁价格时,其租用期须自租用开始之日起365天为一个付款周期进行租赁计算。115、政府部门、机构所属土地出租时,有关政府部门、机构要向投资者索要土地保证

31、金。116、委员会就有关土地出租事宜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停止已批准租赁土地的项目:a土地出租者向委员会投诉投资者在偿付土地租金时没有按合同上的承诺执行或没有兑现合同上的其他承诺,经调查投诉属实;b委员会接到投资者在租用的土地上违反现行法律的投诉,经调查投诉属实;c投资者被列入黑名单或因违反现行法律被依法起诉,或投资的项目被法院或政府部门关闭。117、投资者a因计算不周或亏损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投资项目,须至少提前6个月向委员会提交报告。b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政府批准的符合法律的其他行业,在批准的空闲荒地上发现天然矿产品、或古文物、或古代建筑遗址、或宝窟等,需在24小时内报告委员会。c租赁双方在

32、执行完土地租赁合同后,在结清租赁账务后7天内,应将所租土地交还给土地出租者。e因出现实施细则116条所述各种原因或其他原因,在租赁期未满需要停止投资项目,为使土地出租者不受损失,应按照原租赁合同规定向土地出租者支付租金。118、有关土地出租者在收回土地后7天内须向委员会报告。119、投资者不得在获准租用的土地上经营与原申请投资项目无关的项目。120、投资者除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不得在获准租用的土地上或地下开挖自然矿产。121、投资者在获准租用的土地地面地下发现与批准项目无关、合同书中不包括的自然矿产品、或古代文物、或古建筑遗址、或宝窟,须在发现24小时内及时报告委员会。委员会接到报告后须与内比都

33、委员会、有关省邦政府协商。经有关联邦部同意,委员会批准,可在原土地上继续经营。如无批准须在另外划批的土地上经营。122、投资者对获准租用土地的自然面貌或凸凹地形须经有关联邦部或土地出租者同意方能改动。123、如果发现投资者在获准租用的土地上从事与原申请项目不符的、对环境有害的项目,或没有把环境损坏降低到最低程度,或因项目噪声、或文化对当地一带居民造成干扰,知情人和当地居民提出正式抗议,委员会将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如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可做出停止其土地租用权的决定。124、投资者在根据有关现行法律向国民租赁其有权使用的农用土地时,除了农业种植及相关的项目外,未经联邦政府同意不得经营其他

34、项目。125、下列土地投资者无权租用:a宗教土地;b有关部规定的文化遗产地和自然遗产地;c为国家防务和安全限制的土地;d案件发生地;e国家适时禁止的土地;f因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可能出现对城镇居民居住环境有影响、有噪声、对文化有影响的地区或建筑物所在地。126、投资者租赁土地投资项目区域内如需要拆迁与项目有关土地上的居民住宅、建筑物、农业园、果树木,除了要安排搬迁地和在投资项目中安排工作外,还要将当事者对按照当地市场价支付赔偿满意情况一并向投资建设地所在的内比都委员会、省邦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征得批准。在大部分人民群众不愿搬迁的地方不得租地投资。127、投资者对获准租用的土地必须按照委员会规定的纪

35、律和合同规定执行。128、投资者如果需要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在规定的期限内出租给其他人、或典当、或变更股份、或转换项目,需经委员会批准方可进行。129、在投资项目中如果包括市政建设、宾馆、学校、医院、住宅建设、工厂建设、道路、桥梁、交通基础建设,拟投资项目建设地区须与内比都委员会、省邦政府机构、有关市政建设委员会和政府部门、政府组织制定的城市发展规划相一致,并经上述部门批准后方能向委员会报告。130、投资者在自己租赁的土地上如果停止原申请项目转作其他项目、或扩大原申请项目以外的项目,必须经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131、空闲土地和荒地中央管理委员会对出现下列情况有权从已批准的空闲土地和荒地中收回最

36、小面积的土地:a在已批准的空闲土地和荒地上发现古文物遗产;b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特别经济项目建设需要;c在批准矿业开发的空闲土地和荒地上发现批准开发矿产品以外的矿产品。 132、空闲土地和荒地中央管理委员会依实施细则须收回已批准空闲土地和荒地时,对土地租赁或使用权拥有者确实投入的费用,须经联邦政府同意,在计算出时价后,与有关政府部门、政府机关就在适当的时期内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第十六章外国资本133、投资者须依照委员会的批准令,为投资项目在缅甸国内有外币经营权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将项目申请书中所提到的外币存入该银行。134、除为投资申请中提及的根据外国投资法第2条i款(2)拟进口外国投资物资事宜

37、和据外国投资法第2条i款(3)和(4)规定的计划资金外,对申请拟投资国内的全部外资或按年份分阶段的投资,均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3条规定存入在银行开设的账户。135、投资者须提前将为投资整个项目拟由国外带进的外币额度年度预算报告委员会。136、投资者开设银行账户后,须在开设银行账户之日起7天内将银行地址、账户号码和有提款权人名称的报告与银行账户报告副本报送委员会。137、投资者有权就以下事项将自己银行账户中的外币转账:a在国内需以外币支付的事项;b为与自己投资项目有关的事项向国内合作公司或本国公民或本国公民的公司转账。138、投资者不得将银行账户上的外币向与自己投资项目无关的事项转账。139、

38、投资者须据本实施细则135条向委员会预报的预算,将应补充的外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或分批次打入自己的银行账户。140、据本实施细则139条在补充外币时,在国内的外国人或本国人不得从其在国内银行为投资项目设立的银行账户中转账。141、投资者如要向国内银行账户再次注入外币,须在外币注入银行账户之日起7天内将银行结账清单上报委员会。142、投资者如要为扩大委员会批准的投资规模或扩大投资项目再次从国外向国内注入外币,须将再次注入外币的计划提前向委员会报告。143、投资者如果要缩减委员会批准的投资规模或投资项目,须对原上报委员会的外币补充计划做必要的修改后重新上报委员会。144、投资者对自己的每个投资项

39、目都必须每365天一次委托给在国内注册登记的国家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正常审计。在接受审计时提交的证明文件和账目应以缅文或英文写成。如果是其他文字写成的文件,须附上英文翻译件。145、投资者在依照本实施细则144条接受审计后,须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天内报送委员会。第十七章外汇汇兑权146、投资者可将下列货币通过委员会规定的银行以相关外币向国外汇出:a带入外国资本者应得的下列外币:(1) 委员会同意外国资本带入者返回的外币;(2) 投资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获得的赔偿金。b委员会批准外国资本带入者返回的下列外币:(1) 外国投资者依照现行法律转让股份应得的股份金;(2) 项目账目结清后应得的分成;(

40、3) 在委员会批准期限结束交回批准令后应得的外币;(4) 因投资项目缩减转型与削减数额一致的外币。c外资带入者获得的已完成各种税务和扣除有关基金后的年度净利润。e外国职员在国内就职获得的工资和项目合法收入,在完成各项税务和按规定的方式扣除本人及家人的生活费用后的合法余款。147、投资者需要向国外汇出非正常转账外币,须填写投资者外币汇出表格(13)并连同下列证明文件一并向委员会提出申请。a有关投资项目的账目审计报告;b银行结算单。148、委员会对投资者按本实施细则147条递交的、向国外汇款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可按其申请的数额批准或根据审查减少其申请的数额批准。149、投资者有权将自己投资项目中获得

41、的国内流通货币缅币以充分的证明转入本国公民或本国公民公司的缅币账户,并从该公民或该公民公司开设的银行外币账户中将相等的外币取出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150、投资者将自己投资项目中的收入不汇出国外而用于扩大投资项目,须报委员会批准。151、投资者经委员会批准出售投资项目的基础物资所得缅币,未经委员会批准不得转换成外币打入自己的银行外汇账户。152、投资者对自己投资申请中提到的带入缅甸的外国资本,未经委员会批准不得在国内用缅币购买使用。153、投资者不得将自己投资申请中包括的、为投资项目进口的基础物资在国内销售所得缅币用于国内消费支付。154、投资项目在商业性生产开展前不得将资本汇出国外。第十八章外

42、汇事项155、投资者:a有权按缅甸中央银行规定的汇率在国内任何一家有外汇经营权的银行向国外汇出外汇;b必须用国内有权开设外国银行业务的银行接受的外汇种类设立外汇账户、用缅币设立缅币账户,处理与项目有关的金融业务;c有权用自己合法收入的缅币在有权经营外国银行业务的银行兑换该银行接受的任何一种外币。156、在投资项目中担任职务的外国人须在缅甸国内有外国银行经营权的银行以该银行接受的外币和缅币开设账户。第十九章部门间的联合工作组157、委员会依照外国投资法14条,为提高外国投资工作效率,方便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监督,须组成有下列部门官员参加的一站式联合工作组:a缅甸国家中央银行;b电力

43、部有关部门;c投资与公司管理局;d海关;e贸易局;f劳工局;g移民局;h工业监督检查局;i国内税务局。158、须由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副局长担任联合工作组组长。159、联合工作组的办公室设立在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办公室分支机构。160、有关部门须授予联合工作组官员包括签字权在内的决定权利。如出现政策性的问题,有关部门须尽快对官员们提出的报告作出决定。161、联合工作组要深入现场了解已批准项目在建设期的工作进展情况、开始商业性生产日期的确定和项目运营期的各项情况,并向委员会报告。162、联合工作组在局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二十章管理方面的处罚163、委员会对投资者不遵守外国投资法和本实

44、施细则、以不诚实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令、违反委员会公布的纪律命令条例条令等,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须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164、调查组须由一名委员会成员担任领导,由有关政府部门、协会、团体中有专业技术、有正义感的人士参加。调查组组成人员包括领导在内不得少于3人。165、调查组就有关调查事项有权向有关政府部门、团体、组织的人士、其他人士索要证明材料。166、调查组自组建命令公布之日起21天内须将调查报告上报委员会。报告中须包括据外国投资法第十八章第42条管理处罚罪中适合哪条处罚的建议。167、有关管理处罚决定事宜,委员会须召开会议研究。须允许被调查的当事投资者参会并予以澄清。168、有关管理处罚的处

45、理决定自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章争议的解决169、投资者和某一私人或某政府部门之间出现的有关投资项目的争议,应采取友好协商的解决办法予以处理。170、如据本实施细则169条未能解决:a如果有关合同书上没有规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应按国家有关现行法律进行解决;b如果有关合同书上有解决争议的规定,应按该规定进行解决。171、争议出现时,投资者应将事件经过报告委员会。172、投资者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须将依本实施细则171条中的何种方法继续解决问题的情况上报委员会。173、投资者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出示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以作为证据。对于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有权根据需要向委员会申

46、请索要。174、如果出现需要委员会办公室的职员出庭作证的情况,投资者有权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第二十二章其他175、根据已撤销的外国投资法仍在享受免税权和优惠权期内的投资者,按照新外国投资法第十二章的规定仍可继续享受免税权和优惠权。176、根据缅甸联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批准的免税权和优惠权期限已过,投资者不得再享受投资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权和优惠权。 177、委员会如果发现投资者上报委员会、有关政府部门、机构的申请及附件账目表格、合同证明、财务、劳工聘用证明等材料有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证据确凿,投资者将受到处罚。178、据缅甸联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成立的委员会的批准令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在继续遵守该批准令规定的纪律和有关合同书上的规定和条款中,如果需要继续享受外国投资法的规定权利,须向委员会提出申请。179、在非盈利的、非商业性运作的生产业和服务业中进行的投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范围。180、单纯的贸易活动也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范围。181、对于为审批投资申请人递交的投资申请所产生的各项办公费用,主管部可发布公告向投资申请人征收。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 联邦部长最新 精品 Word 欢迎下载 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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