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拾得法律问题分析[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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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iiniiiiiiiiiiY3216271分类号U D C# ft”公开.2 *沪术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遗失物拾得法律问题分析申请人:吴迪学 号:2140364培养单位:法学院学科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研兜方向:民商法学指导教师:王歌雅 教授完成日期:2017年3月20日分类号U D C密级公-.开万方数据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遗失物拾得法律问题分析申请人:吴迪学号:2140364培养单位:法学院学科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完成日期:王歌雅教授2017年3月20日中文摘要Y3216271中文摘要在FI常生活中,即便人们对自己的物品尽到了谨慎义务,但也无法避免物品 遗

2、失的风险。我国的遗失物拾得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 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有关遗失物的相关法律规定显得过于简单,缺少 可实践性,无法更好的解决当下存在具体法律问题。由于遗失物拾得制度涉及到 物权变动,其设置不仅影响着遗失物与拾得人之间的权利分配,也对商品经济的 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善我国遗失物拾得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以 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相关概念、构成耍件为前提,通过对比我国与国外及台湾地区 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从而发现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分析出我国遗失物拾得 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岀相应的完善意见。关键词:遗失物拾得;报酬请求权;附条件万方数据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

3、论文AbstractIn daily life, even if people to do their own things to care obligations, but also cannot avoid the risk of lost items- Lost property picked up in our country legal system mainly stipulated in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and property law. Bu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4、economy, Chinas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the lost property is too simple, the lack of practical, there is a specific law unable to better solve the problem. Picked up system involves the real right change due to the lost property, it is set not only afYects the distribution of rights betw

5、een lost property and object, also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so it is imperative to perfect our legal system of lost property picked up. Based on the system of lost property picked up the related concept and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premise, by comparing o

6、ur country and abroad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ystem of lost property picked up in Taiwan, to find the deficiency of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analys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lost property picked up in our country, and put forwar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rresponding advice.Key

7、 Words: Lost property; Right of remuneration; Conditional万方数据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目录中文摘要1AbstractII绪论1一、案例简述与问题揭示3(一)案例简述3(二)问题揭示3二、遗失物拾得制度概述5(一)遗失物概述51. 拾得遗失物的概念52. 遗失物与相关概念辨析53. 般遗失物与特殊遗失物6(二)遗失物拾得法律主体71. 遗失人82 拾得人8(三)遗失物拾得的构成要件91. 须有拾得行为92. 标的物为遗失物9(四)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法律现状101. 我国遗失物立法现状评述102. 遗失物的归属问题113. 拾得人的权利义务

8、114. 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135. 第三人的权利义务13三、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之重构15(一)遗失物拾得制度域外考察151遗失物的所有权问题152. 拾得人的权利163.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17(二)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缺陷171. 与世界立法趋势不一致182. 对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设置失衡183. 遗失物的所有权问题184.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185. 拾得人的必要费用和报酬请求权不完善19(三)关于解决我国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建议191. 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192. 完善遗失物悬赏广告制度213. 拾得人可附条件的取得拾得物所有权214. 细化遗失物公告期间225. 赋予遗失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9、22结语24参考文献25致谢27独创性声明28-IV -万方数据绪论绪论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在日常生活中,即便人们对自己的物品尽到了谨慎义务,但也无法避免物品 遗失的风险。而随着物品的遗失,就产生了遗失物的归属、善意第三人、拾得人 的权利等诸多法律问题,故此我们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去解决这些法律问 题。早在古罗马时期便有了关于遗失物拾得问题的法律规范。罗马法规定,不论 物品遗失的时间长短如何,原所有权人都绝对拥有该物的所有权。罗马法采取的 是“不取得所有权主义”,即遗失物被拾得后,拾得人必须向遗失人返还原物, 而不能以其他物品或者金钱代替。依据罗马法的规定,拾得人无权请求遗失人向 其支付报酬

10、。与大多数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同,在我国,拾得人可以请求遗失 人支付其必要费用,但却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也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德国、法国、日本等国都在立法上赋予拾得人以报酬请求权,且均结合自身 国情详细的规定了遗失物的最终归属、拾得人报酬数额等问题。而对我国来说, 相关的立法仍不够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立法与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进 行比较、分析、实证研究,找出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并提出相应 的改善意见。二、文献综述及案例来源国内外有很多著作都对遗失物拾得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有关遗失物拾得制 度的著作有:施瓦布著的民法导论、沃尔

11、夫所著的物权法.尹田著的法 国物权法等。施瓦布和沃尔夫均在著作中阐述了 F1耳曼法对于遗失物物权的变 动采取“变动主义”,拾得人获得报酬的条件限制;尹田在其著作中论述了法国黄右吕.民法解释(物权编,第二册)(M.台湾:商务印书馆,1988:166.桑健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物和物权MJ.范怀俊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岀版社,1993:71. 万方数据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追随罗马法,在遗失物问题上的“维持主义”。很多台湾地区的学者也在他们的 学术著作中对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了论述,如王泽鉴著的民法物权、谢在全 著的民法物权论以及史尚宽著的物权法论等。学者相关的代表性论文有: 谭启平、蒋拯的遗失

12、物制度研究、王艳玲的遗失物制度立法中的几点思考 和建议、吴向红的中国古代遗失物制度的法律运行与观念流变等。-# -万方数据一、案例简述与问题揭示一、案例简述与问题揭示有关遗失物拾得的诸多问题备受学界关注且充满争议,它们不仅在微观层面 关乎民法物权变动问题,在宏观方面还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本文选取的 案例源自新华网。(-)案例简述王某于2008年12月9日8点左右,在深圳市保安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 突然中途离开,并将行李推车停在了 9号登机柜台前1米黄线处。行李推车上放 着一个装有14. 5千克黄金饰品的纸箱,经鉴定其价值约为人民币三百万元。当王 某于四分钟后回到行李车停放处时,发现其放

13、在行李车内的纸箱已经丢失,遂立 即报案。随后警方对此展开了调查,通过调取机场的监控录像发现,在王某离开 行李箱半分钟左右,机场的清洁工人梁某岀现并将纸箱取走,并将纸箱带进了机 场的洗手间内。当日卞午,警方开始行动,并在梁丽家中取回了王某的黄金饰品, 随后检察院批捕了梁丽。这件事情立即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对梁丽拿走 纸箱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拾得还是窃取,其究竟成立侵占罪还是盗窃罪都存在着不 同的观点。深圳市检察院对此案进行深入研究后表明,即便梁丽的行为确实含有 盗窃的性质,但警方并没有足够的证据去证明其罪名的成立,梁丽的行为更加符 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在我国侵占罪是自诉类案件,检察院对这类案件

14、不具有管 辖权,故检察院解除了对梁丽的取保候审。(二) 问题揭示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有遗失物品的经历,即便人们对自己的物品尽 到了谨慎义务,但也无法避免物品的遗失。物品一旦遗失,便产生了诸如归属、 报酬、必要费用等大量的法律问题,而遗失物拾得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上述案例中,当王某离开了放有纸箱的推车,此时的纸箱并不处于其控制 范围,那么善意的第三人能否将其当作遗失物呢?该纸箱的外观、尺寸、形状等 万方数据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是否能被一个理性的普通人当作成遗失物?梁丽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纸箱为遗 失物?如果想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先要了解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 -万方数据二、遗失

15、物拾得制度概述二、遗失物拾得制度概述对于遗失物拾得法律问题的探究,首先需要从遗失物拾得的概念、主体、构 成要件以及我国当前立法现状四个方面进行。(-)遗失物概述遗失物及其相关问题的定义是研究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础。只有对遗失物的 基本概念有了深入的理解,才能保证其后续研究的顺利进行。1 拾得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者,系指非基于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非无主之 动产。拾得遗失物的行为是事实行为,不以当事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为前提, 即只要实施了拾得并占有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就成了拾得遗失物。遗失物的所有权 能否被拾得人取得在学术界上存在争议,但现今大多数国家都以德国民法典 为准,认为拾得人可

16、以有条件的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 不同,在我国拾得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我国立法更 侧重保护遗失人的权益,为了避免拾得人将遗失物藏匿导致遗失人财产受损,拾得 人并不会因为对遗失物占有的长短而取得所有权。2. 遗失物与相关概念辨析首先,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对遗失物 与遗忘物的处理方法有着不同规定。我国民法对于遗忘物并没有太多的规定,其 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的侵占罪中。多数学者认为,遗失物与遗忘物的最大区 别在于物之状态。遗忘物并不是处于真正的无人占有状态,其权利人仍对其享有 占有;遗失物则必然处于无人所占有的状态。笔者认为上述看法有

17、不妥之处,因 为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定义、构成要件大致相同,实质上二者不存在任何差别。我 国学者郑玉波认为,遗忘物脱离权利人时,其所处的位置必须有一个严格的限制。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M.台湾:三民甘局,2005:47&万方数据黑龙江大学T 遗忘物其须是有主物;原占有人丧失了对该物的管理和控制的能力,且其未做岀 放弃占有的意思表示。山此口J见,遗忘物属于遗失物。其次,遗失物与抛弃物的区别。即便遗失物和抛弃物都属于不被任何人所占 有和支配的事实状况,但它们之间却仍存在着诸多不同,在木质上二者有着根本 区别。遗失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无关,它是一种事实行为;抛弃则需权利人作出 相应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种法律行

18、为。权利人一旦做出抛弃行为,便不在享有该 物的所有权,该物成了无主之物;对于遗失物而言,权利人只是丧失了对该物的 占有,但仍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遗失物是有主之物。二者实施主体的范围不同, 遗失是一种事实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成为其实施的主体;抛弃作为一种法 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成为其实施的主体。当然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密 切的关联,当遗失人对其遗失之物做出了抛弃的意思表示,就成立了抛弃这个法 律行为,遗失物则成为了抛弃物,此时应对其适用有关抛弃物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尽管遗失物和埋藏物都是动产,但遗失是一 种事实行为,遗失物是因为权利人实施的事实行为而产生的;埋藏

19、是一种法律行 为,埋藏物则是依据权利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此外,二者客观存在的状 态不同。埋藏物因为被埠藏或者隐藏而不能被任何人轻易所见,遗失物却仅仅只 是不能被遗失人所发觉。3. 一般遗失物与特殊遗失物遗失的物品为简单之物,其价值是可以用金钱去衡量的,现实生活中我们遗 失的绝大多数物品都属于一般遗失物的范畴。如果遗失之物具有一定特殊性质,则该遗失物便属于特殊遗失物的范畴,即 便是特姝遗失物仍要受到遗失物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当我们遇到特殊遗失物时, 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分析,宙于特殊遗失物种类繁多,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 四种在生活上经常遇到的特殊遗失物:一是动物。动物为饲养动物及家养宠物。

20、由于主人疏忽或无人看管,家养动 物走失的情况时常发生,此时的动物应视为遗失物。豢养动物在通常情况下是种 # 万方数据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类物,当其发生遗失,权利人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原物。不过在例外情况下,权 利人也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种类物。如果遗失之物为豢养动物且不能从拾得人所 有的同类物中区分出来,此时拾得人并非一定要返还原物,在司法实践中其可以 将同等数量同等价值的种类物返还给遗失人。由于主人对宠物长期饲养以及特殊 的情感付岀,使得二者建立了某种特别的情感,一旦宠物遗失,此时拾得人只能 将原物返还而不能选择返还相应的种类物。二是一般金钱及纪念币。金钱作为一种最常见的遗失物,在通常情况下其

21、是 种类之物,拾得人只需向遗失人返还等额的金钱即可。但当遗失的金钱属于纪念 币的范畴,其版次、面额、材质对其价值有着较大影响或者对遗失人有着重大的 收藏意义,此时便不能把它当作普通的金钱。由于它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应将 其归类于特殊之物,拾得人须将原物返还给遗失人。三是有价证券。由于只有动产才能作为遗失物,而在诸多有价证券中,只有 不记名证券才能作为动产存在,所以也只有不记名证券才能成为遗失物。如果遗 失之物为记名的有价证券,可以依靠挂失等救济手段回复所有权,而不再依靠遗 失物拾得制度。四是各类证书。其不仅是遗失人的财产,还涉及遗失人诸如身份权、名誉权、 知识产权等非财产性权利,一旦其遗失,将

22、无法估算出遗失人的实际损失。这就 使得了证书拥有了其自身的特殊性。也恰是因为证书具有这种特殊的性质,在拾 得人将遗失物返还后,对其报酬无法进行明确的计算。(二)遗失物拾得法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遗失物的拾 得构成遗失人与拾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立,遗失人与拾得人是该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陈华彬遗失物拾得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1992, (6): 92.1遗失人与抛弃物不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并没有做出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其并 未丧失对物的所有。由于遗失是一种事实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都成为其实施的主体。学术界在对认定遗失人问题上不

23、存在争论, 大多学者观点是成为遗失人与是否为自然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无 关,任何主体都可以成为遗失人。只要是占有人,如抵押权人、质权人、借用人 等非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将物遗失,此时抵押权人、质权人、借用人为遗失人。 学者们在国家机关是否可成为遗失人这个问题上的看法存在着差异。笔者的观点 是,国家机关固然是公法人的一类,但其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旦国 家机关遗失其所占有之物,其无疑可以成为适格的遗失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 中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将自己的意识强加给对方,这是民法平等原则 的体现。无论是国家的财产还是公民的财产,法律均给予无差别的对待,并不会 因为是国家的

24、财产而给予更多的维护。可见,只要是占有人都有可能成为遗失人。2.拾得人拾得行为的成立无需要当事人做岀相应的意思,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关于自 然人或法人都可以作为拾得人,在理论界上并不存在任何争论,存在争论的是如 果主体是公法人,那其是否可以成为拾得人。拾得是一种事实行为,任何人都能 成为其实施的主体,那么公法人自然也可以成为拾得人。笔者认为,由于国家机 关或公法人性质特殊,使得它们无法享有相应的报酬请求权,但由于拾得是一种 事实上的行为,所以拾得行为的成立以及拾得人身份的成立仅仅取决于拾得这个 事实行为。如果法定代表人是以法人的身份实施了拾得行为,则法人为真正的拾 得人。如果遗失物被拾得后又再次

25、遗失,就有可能出现新的拾得人。大多数学者认 为,新的拾得人可以成为拾得人;但仍有少数学者认为,先拾得人可以通过对新谢怀械民法总则讲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27.施启扬.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25.万方数据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拾得人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从而恢复自己的拾得人身份。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 点。对遗失物的占有是拾得人成立的必备要件,一旦拾得人将遗失物遗失,便失 去了对遗失物的占有,那么他也不在具有拾得人的资格。故不享有对新拾得人物 权返还请求权,这也就意味着其拾得人的身份将无法恢复。(三)遗失物拾得的构成要件由于学者们对遗失物概念的理解不同,使得其

26、在遗失物拾得的构成要件的认 识上产生了分歧。遗失物拾得应有如下两个构成要件:1须有拾得行为拾得行为的成立与拾得人是否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无关,它是一种事实行为, 只要拾得人发现并占有了遗失物,便成立了拾得行为。尽管这个概念对遗失物拾 得法律制度的研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各国法律都没有对其进行明文规定,因而 导致了学者们的不同理解。壬泽鉴先生认为“遗失物的拾得是指发现及占有遗失 物而言,实际上后者为重要”。史尚宽先生认为“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占有两 要素之结合行为”尽管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但都认为拾得行为由两部分组 成,其一是发现遗失物的行为,该行为是事实行为;其二是占有遗失物的行为, 该行为是

27、法律行为,拾得人必须具有占有他人之物的意思表示。发现和占有两个 元素先后作用在一起形成了拾得行为,缺少任何一个元素都不能构成拾得。2 标的物为遗失物由于学者们对遗失物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他们对遗失物的构成要件的 认识也产生了诸多不同学说。其中最主要的学说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七要件 说。三要件说以王泽鉴和郑玉波先生为代表,他们认为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一为动产;二为有主;三为无人占有。四要件说以谢在全先生为代表,其认为遗 失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二、占有人丧失占有并非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沖国政法学出版社,2001:238. 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沖国政法大学岀版

28、社,2002; 130. 基于本人的意愿;三、物现在处于无人占有之状态;四、物须为有主之物,且其为 动产。七要件说以史尚宽先生为代表,他认为遗失物的构成有要件有七个:一、 遗失之物必须是动产;二、遗失之物须为有主之物;三、隐藏物和埋藏物不能成 为遗失物;四、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五、占有人丧失占有并非基于本人的 意愿;六、占有人丧失占有带有确定性;七、第三人拾得后即取得对物占有。笔 者更倾向于三要件说,因为四要件学说中的“占有人丧失占有并非基于本人的意 愿”和“物须为有主之物,且其为动产”这两个要件对第三人的法律效果是相同 的,所以无需将二者均作为构成要件。尽管史尚宽先生提出的七要件说非常的

29、全 面和详细,但是否为无主物这一特征并非必要,使得对构成要件产生了重复。(四)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法律现状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对遗失物拾得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与民 法通则相比,物权法属于新法,且其对遗失物拾得问题的规定也更加具体, 故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法律现状研究的重点应放在物权法上。1 我国遗失物立法现状评述物权法对遗失物拾得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相关法律条文为物 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 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规 定了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发生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追回遗 失物的权

30、利。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善意取得之动产的原所有权消灭。第一百零九 条规定了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拾得的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第一百一十条规 定了有关部门的通知和招领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拾得人妥善保管遗失物 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拾得人的费用以及其报酬请求权。第一百一十三 条规定了国家取得遗失物最终所有权的情形。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漂流物、埋 藏物、隐藏物的拾得或是发现适用遗失物的相关规定。例如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等部门规章也对遗失物的拾得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部门规章往往适 用于一些特定的场合,故本文对此不加以讨论。#-万方数据二、遗失物拾得制度槪述2. 遗失物的归属问题在罗马法

31、中,拾得人不因拾得而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若遗失物不因时效而 消灭其权利,无论何时,遗失人得向拾得人提起占有物收回之诉,起诉后拾得人 必须交还原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 物,其原则上是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遗失物仍归原物权人所有,拾得人应将遗 失物尽快返还给原权利人。遗失物的权利人不仅包括所有权人,还包括依据合同 关系、债权关系等产生的具有正当占有权源的人,如借用人、质权人等。遗失物 被被拾得后,不仅遗失物之所有权人可以向其请求返还遗失物用以回复自己所有 权,对该遗失物享有合法占有权源的遗失人也可以向拾得人请求返回遗失物,用 以回复其占有。对于遗失物的归属问题,尽管

32、我国也采用“不取得所有权主义”,但与罗马 法不同,我国并非彻底的采用“不取得所有权主义”。即在发布招领公告后,如 原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未认领遗失物,则归国家所有。我国物权法第一百 一十三条规定了国家最终获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情形。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如果 知道具体遗失人则应尽快将遗失物返还,如果不知道,则应将遗失物上交给相关 部门。相关部门如果可以确定遗失人,应通知其及时领取;若无法确定,则应发 布招领公告。权利人应在招领公告发布后的六个月内前来认领遗失物,否则国家 将最终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3. 拾得人的权利义务拾得人自拾得遗失物起,便须承担通知遗失人或移送给相应机关、保管遗失 物、将遗失物及

33、时返还等义务,同时也对遗失人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和附条件的 报酬请求权。首先,通知或移送义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 规定,拾得遗失物后,如果拾得人知道遗失人的,应及时通知遗失人领取遗失物; 如果不知道,应将遗失物及时送交给有关机关。此处采用的是送交一词,而非交黄右昌.民法诠释一物权法编M.北京:商务印书馆.936:166.1】万方数据二、遗失物拾得制度槪述付。送交的实质是拾得人前往相应机关所在地并完成交付遗失物的行为。可见“送 交” 一词的含义包括了交付之意,它更能体现拾得人应当负有的义务。因为我国 民法通则及物权法都没有阐明“及时” 一词的具体含义,所以也只能结合 个案的具

34、体情况来解释该词的具体意思C如果遗失物是鲜活、易腐的物品,拾得 人应在当日内将其返还;相反,拾得人应在三日内通知遗失人。拾得人的通知方 式不受限制,只要能实现通知遗失人的目的,其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邮件等多 种通知方式。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没有将遗失物返还或上交给相应的机关,而 是发布了招领公告,那么该招领公告的效力如何呢?拾得人发布招领公告的目的, 只为了尽快与遗失人取得联系,并将遗失物及吋归还。而拾得人发布招领公告, 即便遗失人没有前来认定遗失物,其也依然负有将遗失物返或上交相应的机关的 的义务。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确定一个固定的受领遗失物的部门,通常情况 下受领部门是公安机关,但拾得人也可

35、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不同的部门移送。其次,拾得人负有了保管义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拾 得人自拾得遗失物起至返还给遗失人或送交相应机关后,都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如果在此期间,遗失物发生毁损或灭失,且因拾得人的过错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 的,则拾得人侵犯了原物权人的物权,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三,拾得人负有及时返还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以及物权 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拾得人负有及时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在拾得遗失物后, 拾得人既可以及时向遗失人返还遗失物,也可以及时将遗失物上交给有关机关, 由该机关返还遗失物。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发 生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

36、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善 意取得之动产的原所有权消灭,但当遗失物由拾得人向第三人转让时,则应根据 受让人善意与否决定其承担的法律后果。区分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取决于受让人 是否通过拍卖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在具有经营资格者手中获得的。在我国,遗失 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拾得人必须将其返还。即便是善意的受让人,其也 无法获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仅对权利人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第四,拾得人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和附条件的报酬请求权。依据民法 通则第七十九条以及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拾得人有权请求遗失人 支付其必要费用。如果拾得人将遗失物提交给相应机关,而法定的期间内又无人 认领

37、该遗失物,致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此种情况下,拾得人无权请求国家对其支 付必要费用,即丧失必要费用请求权。如果遗失人发布了悬赏广告,则形成了意 定之债中的单方允诺之债,拾得人归还了遗失物,其应向拾得人履行之前的承诺, 此时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4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首先,有关部门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遗失物被拾得人提交给相关机关 后,由于机关对该遗失物进行了必要的保管以及发布招领公告,故遗失人前来领 取该遗失物时,须向该机关支付保管费和其他必要费用。遗失人发布了悬赏广告, 但拾得人并未将遗失物返还给遗失人,而是将其提交给了相应的机关,因拾得人 提交给相应机关的行为等同于将遗失物返还给遗失人,此时仅

38、拾得人仍享有报酬 请求权,而相关机关并不能请求遗失人履行悬赏广告中的义务。其次,有关部门负有对受领遗失物的妥善保管的义务、出具遗失物交接的相 关凭证义务、及时通知遗失人的义务、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交付国库的义务。物 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一旦将遗失物提交给相应的机关,该机关就 需要履行妥善保管遗失物的职责,如果遗失物的毁损或者灭失是由该机关的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的,其应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拾得人向相关机构提交遗失物 时,该机构应向拾得人出具相应的凭证,该凭证应如实描述遗失物的数量、质量 等基本特征。当拾得人与遗失人在遗失物拾得问题上发生争议时,该凭证可作为 拾得人的抗辩依据。机关在受领

39、遗失物后,如果权利人前来领取遗失物的,相关 机关应立即返还;如果权利人未能在招领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领取遗失物,此时 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相关机关不再负有返还义务。5.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一是第三人享有追偿权和价款返还请求权。遗失人对第三人享有返还遗失物赵兵.论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13-万方数据三、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之重构请求权,返还原物后,第三人对拾得人享有赔偿损失请求权。如果第三人是善意 的,当遗失人依法向其行使返还请求权时,其对遗失人享有支付受让遗失物时所 支付的费用请求权。至于第三人是否是善意,则需要根据其获取遗失物的途径加 以判断,只有在其通过拍卖或

40、者从具有经营资格者处购买获得的遗失物方能成立 善意。遗失物被提交给相应的机关后,如果该机关知道具体的遗失人,则应及时 通知遗失人前来领取遗失物;如果该机关不知道具体的遗失人,则应发布招领公 告。物权法规定,有关部门可以以发布招领公告的方式通知遗失人,在橱窗、 报纸、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处,都可以发布招领公告。二是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占有脱离 物原则上不能发生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自遗失人知道遗失物被 转让之日起两年内,无论受让人是否是善意,该受让人也应当将原物返还。如果 遗失人在两年内未向善意的受让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则视为对拾得人处分该遗失 物行为的追

41、认,拾得人处分遗失物的行为是有权处分,受让人继受取得遗失物的 所有权,其不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如果遗失物被拾得人提交给相应的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发布招领公告后的六个月内,遗失人仍未能前来领取遗失物,那么在国 家取得了遗失物的所有权后,对该物做出了处分行为,从而导致其发生了物权变 动,那么此时遗失人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三、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之重构根据上文所述,我们已经对我国的遗失物拾得制度有了大体上的了解。本章 将通过研究国外或其他地区的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对比分析出我国法律 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立法建议。(-)遗失物拾得制度域外考察早在古罗马时期,便有了遗

42、失物拾得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时至今世界 各国民法也都对遗失物拾得问题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以及法治化 进程的快慢不同,不免在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具体规定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1遗失物的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绝对原则是大陆民法体系的标志之一,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五百五 十四条就对所有权绝对原则进行了相关规定,该条文表明除非法律有特别禁止性 规定,否则所有权对物的占有以及处分功效是绝对的。可见所有权作为最重要的 支配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不会因动产的遗失而丧失。所有权问题是研究遗 失物拾得问题的基础。依据法国民法典两千二百八十条和两千二百七十九条但书的规定,遗 失或被盗物品的人可以在三年内,要求遗失物

43、或盗窃物的现持有人返还物品;日 本、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相关的规定,日本是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九 十三条,瑞士是规定在瑞士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我国台湾地区是规定在“民法国民法典第两千二百八十条:如持有被盗或他人丢失之物品的人足在交易会、市场、公开销售处或出 卖同类物品的人销售处购得该物品,原所有人仅在向现占有人支付其为取得该物品而支付的价款后,才能让 持有人归还原物。参见: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522.两千二百七十九条:但足,丢失物品的人或者物品被偷的人,自其物品丢失或被偷窃之口起,三年以内.得向现 在持有该物品的人请求返还;该持有物品的人得向其取徇该物的人请

44、求赔偿参见: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522.15万方数据三二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之重构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但与法国的不同,瑞士的经过期间是五年,日本和我国 台湾地区的经过期间为二年。2.拾得人的权利因拾得人实施了拾得行为,从而与遗失人之间成立了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 此时遗失人享有请求返还遗失物的权利,拾得人负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现今公 平原则和效益原则对民法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无疑削弱了所有权绝 对原则。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遗失物所有权人享有返还 原物请求权时,也使拾得人拥有相应的酬请求权、附条件的所有权、留置权。在德国,遗失物可以

45、附条件的归拾得人所有。根据徳国民法典第九百七 十三条规定可知,权利人在拾得人发布招领公告后六个月内未前来认领的,遗失 物将归拾得人所有。大陆法系国家和台湾地区,都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了拾得人 必要费用请求权以及报酬请求权。所谓必耍费用指的是遗失物被拾得后,拾得人 在保管遗失物以及寻找遗失人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支出。拾得人本身并未负有保管 遗失物和寻找遗失人的法律义务,但其行为却能使遗失人受益,这就在遗失人与 拾得人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故遗失人应向拾得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多数国家都在立法上赋予拾得人以报酬请求权,用以激励其尽快将原物返 还。德国民法典九百七十一、九百七十八条、日本民法典第四条、台湾

46、民法第八百零五条均规定了拾得人有权请求遗失人支付其报酬,但各国对报酬 数额的计算却存在着不同。例如,德国是根据遗失物价值来确定报酬金额的,而 在日本则是通过一个固定的报酬区间来计算报酬金额。各国在立法上赋予拾得人 以报酬请求权时,也对拾得人该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如果遗失物被拾得人据为 己有、掩饰或隐藏等,拾得人将无权向遗失人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公权力机关因 履行其公共职能而拾得遗失物,因其是为服务公众而设立的,如果赋予其报酬请 求权则与其成立目的不符。吴轶男.动产善总取得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DJ.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093.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当今各国对于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大致有三种立法模式。第

47、一种模式是 以意大利为代表的绝对适用模式,即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依据意大利民 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旨在 保护交易安全,意大利的立法者认为,与保护财产相比,交易安全更值得保护。第二种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限制适用模式,在该模式下遗失物可以附条 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遗失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如果在此期间内未能行使返还请求权,则视为对拾得人处分行为的追认,此时发 生物权变动,遗失物归第三人所有,遗失人丧失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三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绝对不适用模式。徳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 规定了返还请求权让与即指示交付条件下的善意取

48、得。早在罗马法中,物的所有 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一种权利,因此在罗马法中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在该 模式下,非动产所有权人无权将其占有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不管经过多长时间、 第三方是否为善意、该动产是否为脱离物,其所有权人可以向受让人行使追回权, 从而回复对物的所有权。(二)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缺陷通过了解国外和其他地区对遗失物拾得问题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我国遗失 物拾得制度现今所存在的问题。在我国,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也不 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就导致我国立法与社会发展脱节。我国的遗失物拾得制度存 在五点不足之处: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因非所有权人转让而取得物品的人,可以通过

49、占有取得所有权,但以 实行占有之时具有善意且持有相应的所有权转移证书为限。权利证书未表明所有权上附有其他人的权利且 取得权利者具有善意的,占有人无任何负担地取得所有权。参见:费安玲译意人利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4:284.徳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依第九百三十一条让与的物不属于让与人的,受让人在让与人为物的间接占 有人时,白请求权让与时起,或在其他情形,在其向第三人取得物的占有时,成为所有人,但其在让与或取毎占 有时非为善意的,不在此限。参见:杜景林,卢堪译德国民法典M北京冲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29.17万方数据三、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之重构1 与世界立法趋势不一

50、致以德国、瑞士、意大利、法国及日本为首的大多数国家对于遗失物拾得问题 在立法上都采用肯定主义原则。即便是一向采用否定主义的俄罗斯,现今也在立 法上与其他国家保持一致,也采取了肯定主义。在肯定主义的立法模式下,拾得 人可以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也有享有报酬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的第九百七 十一条、第九百七十三条、日本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在第二百一十八条等都是遗失物拾得制度肯定主义立法模式下的体现,然而我国 现今却仍不采取肯定主义立法模式,显然与各国的立法趋势不一致。2. 对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设置失衡权利义务关系配置得是否合理是评价法律规范优良的标准,而权利义务合理 的配置能更好的调动

51、各法律关系主体的积极性。在我国,拾得人自拾得遗失物后 便负有及时通知遗失人、提交相应机关、妥善保管遗失物、及时返还遗失物等众 多义务。拾得人将遗失物归还后,却只能请求遗失人支付其必要费用,而无权请 求支付报酬。因此,我国对拾得人权利义务的设置显然失衡。3. 遗失物的所有权问题依拯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遗失人并没 有做出放弃占有的意思表示,其只是暂时的失去了对遗失物的控制,所以法律应 该对遗失人的所有权予以救济。在经过六个月的公示期后,遗失物的所有权已经 发生了转移,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即便遗失人出现,遗失人无法恢复其所有权, 这便使得遗失物无法归还给遗失人。由国家获得遗

52、失物的最终所有权,不仅使遗 失人的财产权受损,也会无法徼励拾得人将遗失物尽快返还。4.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被拾得后,拾得人往往会对其做出无权处分的行为,这就产生了原所 有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冲突的问题。我国与大多数国家规定不同,遗失物不能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便第三人善意的受让了遗失物,但两年内遗失人仍能向其 追回。对于善意受让人而言,这些规定过于苛刻,即便拾得人在公平交易中对遗 失物进行了简易交付,善意受让人在两年内仍有返还遗失物的风险,这会使善意 受让人的权利受损。5. 拾得人的必要费用和报酬请求权不完善我国并没有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仅规定遗失人在发布悬赏广告的情况下, 拾得人才可以

53、请求遗失人支付承诺的奖金。一旦遗失人在悬赏广告中做出了给予 金钱的承诺,其就应该履行承诺,给予拾得人相应的报酬,这是由于悬赏广告的 不可撤销性以及不可改变性决定的。遗失人由于担心拾得人不会归还遗失物,在 其没有任何经济能力支付拾得人报酬的情况下发布了虚假的悬赏广告,这无疑会 加大了遗失人的债务,似乎也不合情理。社会的飞速发展导致矛盾日益复杂,社会问题也与日俱增,如果只是通过道 德来约束当事人,并不能圆满解决问题。仅仅靠物归原主而不取报酬这种传统道 德观念去解决遗失物返还问题,无疑使拾得人承担了过多的义务,也可能会导致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拒绝归还的后果。尽管我国法律对必要费用给予了简单的说 明,

54、但对必要费用的范畴以及必要费用的标准并无明文规定,使拾得人和遗失人 处于一种紧张的关系中。(三)关于解决我国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建议尽管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遗失物拾得问题有着比较全面规定,但与 其他法治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应当以当前的具体国情为基础, 吸收国外优秀的立法经验,从而完善遗失物拾得制度。1 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将其返还给遗失人或提交给相应的机关,由于拾得人付 出了相应的劳动,法律应该给予其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并对其拾得及返还的行 为给了正面的评价。史尚宽先生认为:“拾得人的报酬,不独为辛劳报酬,而且为荣 -19-万方数据三、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之重构誉赏金。

55、”拾金不昧自古以来都是我们所宣扬的优良品德,人们往往在道德上对 那些为了获得报酬而返还遗失物的行为进行负面的评价。这就使得现实生活中, 遗失人往往因为拾得人不愿归还遗失物,或向其要求超过其预期的报酬而导致纠 纷的发生。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以及整体的社会观念都发 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与传统的道德也发生了冲突。道德是在思想层面上要求拾 得人将遗失物归还,而法律则通过规范在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时赋予其一定的利益, 从而激励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笔者认为,通过立法赋予拾得人以报酬请求权,并 不会使法律与道德产生冲突,在解决社会纠纷的同时,还可以使社会大众的价值 观更符合道德的要求。物权立法不

56、仅要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应该结合我国的道德传统,只 有这样才保证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德国、法国、俄罗斯联邦、日本、意大利等国 按不同的情形,规定了酬金占遗失物价值的比例。德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 条赋予拾得人以报酬请求权,并通过遗失物价值对报酬的金额进行不同等级的分 类。我国也应该效仿德国的立法,依照遗失物的价值而给予拾得人以相应的报酬。 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对拾得人返还遗失物行为的一种肯定,而非一种牟利手段, 当在设定拾得人报酬数额时,要防止发生重利轻义的道德危机。拾得人的报酬应 设置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如果报酬过高,势必会引起拾得人的牟利心理,不利 于发挥法律的教化作用。意大利民法典对拾

57、得人的报酬设置了上限,瑞士 民法典也要求其应适当。如此规定,可以抑制拾得人的牟利心理,实现报酬请 求权的激励作用,从而更好的维护道德。只有当拾得人主观上具有减免遗失人利益损失的心态,并履行了法律对其规 定的义务后方能获得报酬。如果遗失人的经济状况特别困难或者遗失物用于扶贫、 救灾等公益事业时,应减免拾得人的报酬,但须给予其更多的道德嘉奖。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岀版社.2000:134.津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1 &2. 完善遗失物悬赏广告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遗失人只有在遗失物具有较高经济价值或对其有一定的 重要意义时才会以发布悬赏广告的方式寻

58、回遗失物,而我国的悬赏广告制度规定 极为简单,仅规定了发布人须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当悬赏广告中规定了具体的归 还时间以及归还方式时,拾得人也须按照规定中的时间和方式返还遗失物,用以 保证遗失人对遗失物的正常使用。拾得人超过了规定期限归还遗失物,致使遗失 物对遗失人的价值减损,此时拾得人不能请求遗失人支付报酬。在拾得遗失物后, 拾得人首先要尽快联系失主,当无法与失主取得联系时,除了要尽到妥善保管遗 失物的义务,还应将遗失物提交给相应的机关。如果拾得人并非为了获取酬金而 是岀于善意的目的占有或隐藏遗失物,其归还遗失物后仍应得到相应的奖励。这 样既保证了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的作用,也可防止一定的道德风险

59、。我国法律应该对悬赏广告中的悬赏金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根据遗失物的价 值确定悬赏金的最高上限。当遗失物对遗失人具有重要价值或者特殊意义时,遗 失人为了将其尽快追回,往往会许以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或严重超出自己经济实 力的高额赏金。拾得人归还遗失物后,若遗失人无法支付悬赏金,就使得遗失人 与拾得人之间产生了纠纷。所以,必须从制度上保证遗失人按照承诺给予拾得人 悬赏金额,以及遗失人无法兑现时,遗失人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只有这样,才能 使拾得人相信悬赏广告的效力,从而激励他们尽快将遗失物归还。遗失人应根据 自身的经济状况去确定一个可以实现的悬赏金额,如果其经济困难或者是特殊的 弱势群体,应给予遗失人一定

60、的社会救济或者给予一定的公益帮助,同时也鼓励 拾得人减免悬赏金额。因为,报酬请求权和获取悬赏金本质上都是获取金钱性的 权利,如果拾得人同时享有这两个权利,必然会给遗失人造成过多的经济损失, 当二者并存时,拾得人有权择一选之。3. 拾得人可附条件的取得拾得物所有权应该以立法的方式让拾得人可以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用以激励其将遗失物 提交给相应的机关。法国对于遗失物的最终归属问题是以国家有条件的取得遗失 21 万方数据三、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之重构物的所有权主义和有条件的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主义相结合。根据法国的相 关规定,对于海上和湖泊上发现的遗失物,国家将取得其最终所有权,但应给拾 得人相应的金

61、钱奖励。如果拾得人是在沿海地区拾得遗失物的,那么其将拥有该 物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如果遗失物是在内陆被拾得的,且遗失人未在法定的期间 请求返还遗失物,则拾得人将取得该遗失物的最终所有权。关于遗失物最终所有 权的问题,我国并没有像法国那样按照遗失地点进行详细的分类,这也是我国立 法上的不足之处。我国应效仿法国的立法模式,使拾得人拥有更多的权利,激励 其积极承担联系失主、将遗失物上交给相应的机关等义务,便于遗失物的返还。 我国可以在立法上作岀相关规定,遗失物被拾得人上交到相应机关后,如遗失人 在法定期间内未能领取遗失物,则拾得人对遗失物价值百分之十的份额享有所有 权。4 细化遗失物公告期间我国应针对

62、不同的遗失物设立不同的公告期间。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六个月是固定不变的期间,如果在此期间内遗失人并未行使其权利,之后 遗失人便丧失了遗失物的所有权,六个月的期间设置显然是不利于遗失人的。尽 管当今通讯技术飞速发展,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遗失物招领并未被大众所熟知, 以及招领公告太过狭隘,在短短六个月的公告期内,即便失主并未有放弃遗失物 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但因客观条件致使其无法领取遗失物时,自己将丧失所有权, 这显然是不公正的。我们可以依据遗失物的价值设立一个基准数额,该基准数额 下的期间为六个月。当遗失物的的价值超过这个基准数额时,可以将期间延长至 一年或者更长,以便于遗失物的返还,保证

63、遗失人的权利。有些遗失物对国家或 者他人并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由于这类遗失物的特殊性,其不应该受到招领公 告期间的限制,应让这类遗失物回到遗失人的手中,从而发挥其价值。这样不仅 能充分保证遗失人的权利,还有利于提高国民大众的素质。5.赋予遗失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对于盗赃物和遗失物,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没法取得该物 的所有权,第三人负有向原权利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如果第三人受让遗失物时是 善意的,当其将原物归还后,原权利人可以视情况给予其适当的补偿。对于此问 题,我们在立法上应该进行深入的研究,更好的平和原所有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 的利益冲突。因拾得人主观上对其无权处分遗失物的行为具有故意,应让其承担 更大的责任。拾得人无权处分了遗失物后,遗失人要求其返还,如果其可以从第 三人处取回该物并将遗失物归还遗失人,此时遗失人不享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但当拾得人无法返还遗失物时,遗失人便可以请求其支付惩罚性赔偿。这样不仅 使无权处分人受到了惩罚,同时也节省了所有权人的时间成本,更有利于遗失物 的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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